我们身处一个奇妙的世界,而这个世界又分为不同的层次。我们所看到的仅仅是表象的物质世界,还有一个看不见的世界,就是本源和意识的世界。
表象的世界尽管是看得见、摸得着的现实世界,本质上也是虚幻的,都会经历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我们所看到的一切都是从本源世界当中产生出来,并最终由本源世界所决定。本源世界尽管是人们无法看到、无法捉摸的世界,但却是永恒的世界。
人类社会实际上是由人的意识世界所决定的,所以意识世界所具有的自由与秩序,也决定了现实社会的自由与秩序。
现实社会尽管从表面上看起来,人与人之间和睦相处,但是在潜意识层面却壁垒森严,处处是防卫,处处是陷阱,在人与人交往过程中不断伴随着意识的凌驾、剥夺与战争,可以说意识领域的激烈战争是看不见硝烟的战争。在人类的整个历史中这种意识层面的战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这也导致了人与人之间的意识合作充满了艰难险阻。
从意识的角度,整个人类社会可以概括为意识共同体,但是这种意识共同体,长久以来并不是一种自由的平等关系,而是在获取型意识模式之下的支配关系或者说是服从关系。支配与控制权力的获取,导致了意识世界的纷争不断。精神意识的力量也主要用在了人与人之间支配与控制权力的争夺上,常常导致推动人类进步的意识力量的损耗,这自然也就抑制了创新的动力。
尽管在人们相处的现实世界当中为了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相应地建立了很多的制度规则,在人的意识领域这个看不见的世界当中,人却仍然处于“丛林社会”中。只要有可能,人们会不自觉地追求自己在人与人关系上面的支配地位,或者不自觉地处于防卫状态。
传统社会的意识连接体,实际上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服从关系。意识的相对自由性特性,使支配与服从关系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谁都想占有支配地位,同时谁又都想摆脱被支配的命运。于是意识世界就会处于纷争当中。外部的力量只能够使得人们被迫服从,但却无法使人的心灵真正服从。在传统的意识连接体当中,并不存在平等的意识秩序,因此只能依靠绝对的支配权实施控制。
现代社会逐步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这种主体性的确立最先并不是在法律层面,而是在人的意识层面。人们认知到自己的主体性,所以开始摆脱意识的凌驾与控制区争取自由。一旦主体性确立,意识连接共同体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传统的支配与控制的关系,转变成平等主体的意识观念。
为了保障人的主体性自由,就要在平等主体之间建立起平等的意识关系。这个时候意识联结体,实际上就变成了共同意志联合体。共同意志的形成,需要平等主体的自由表达,而自由表达又需要秩序的保证,以避免个体意志的自由表达凌驾于他人之上。于是组织的议事规则就成为必需,议事规则的重要性就在于如何在保证主体意识自由的基础上,实现意识在组织中的联结,从而形成组织意识。
议事规则在英美国家源远流长,早在16世纪至17世纪,英国议会就形成了沿用至今的基本议事规则,比如,一次只能够有一个议题,讨论必须围绕一个议题展开,讨论的双方必须轮流获得发言权,发言必须向主席提出,最终意见的形成必须由大家平等表决等等。后来的北美殖民地也沿用了这套制度,也正是在这套意识制度之下,才诞生了《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
可以说这些具有革命意义的文件,本质上就是群体意识思维的结果,而将个体的自由意志汇集成为群体意识正是依靠了这种议事规则。到 1876 年,有一位美国将军在收集、整理的基础上形成了一部通用性的规则,就是被广泛采用的《罗伯特议事规则》,今天在美国下至小学生开班会,上至国会表决均采用这样的规则。
这套规则的广泛采用,并不是简单的议事那样简单,而是标志着人们的意识从分散对立的状态进入互融互通的阶段,最终在意识规则指导下联结起来,形成群体性的思维。
当意识领域建立了这样的规则,也就避免了意识的对立与冲突,并真正确立了意识的主体性,此时,组织的意识自由与创造才有可能。
其实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早在古罗马法律当中就已经被确立,而且一切民事法律关系的建立都必须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这说明人的意识主体性是何等的重要。
仅仅有主体地位平等,还不足以保证人的意识主体性的实现,相对于物质世界来说,意识领域是无形的,一切都只是在人的一念之间,意识领域的凌驾与支配关系又往往处于相对隐匿的状态。意识领域如果仅仅强调意识的自由放任,那么在这个领域的意识冲突也就不可避免。
如果仅在外部的法律关系中强调人的主体性,在具体的意识作用关系中却没有具体的意识规则进行保证,那么意识的主体性也就难以落实。在缺乏意识规则的情况下,意识连接要想成为富有创造力的群体意识、组织意识也是不可能的。
社会正在逐渐步入一个群体意识联结的状态,那种一个人或者一部分人支配一切的时代正在远去,社会也在逐步形成为一个相互联结的“大脑”,个体意识的自由创造如何汇集成为群体意识的自由创造,已成为最为重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