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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劳动争议仲裁(2)

本案中,虽然当事人双方预先约定了发生劳动争议不得选择其他解决途径,这种约定是属于违反法强制性规定的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另外在我国实行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仲裁是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前提,只要争议一方提出仲裁申请,满足仲裁的条件就能引起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启动,当事人是不能通过协议排除劳动争议仲裁这一法定程序的。因此丝想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节受理

一、受理的含义

受理是指仲裁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请求进行审查并确定是否予以立案的过程。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主要是进行形式审查,即只需查明申请人的申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主体是否合格、有无超过时效、是否属于该委员会管辖等。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当事人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如果决定不受理,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决定立案受理的,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后五日内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到被申诉人,并告知其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答辩意见。

在现实情况中,可能会出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因为各种原因不受理或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申请人请求仲裁的决定,此时劳动者该如何保护自己利益呢?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者提出的仲裁请求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接到劳动者仲裁请求后超过审查期限仍不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的,劳动者可以就该争议事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们可以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或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事实上也是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争议的一种处理,劳动者凭仲裁委员会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违反劳动争议必须先仲裁后法院审理的规定。

【案例】企业与职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否受理?

刘某系某公司清洁工人,2007年5月即进入公司工作,但是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只是将公司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加班工资的形式发放给刘某,要其自行到社会保险机构交纳。2008年,刘某在咨询其他同事后,了解到公司均已给他们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办理了社会保险,而只有自己未签合同,刘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和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公司答辩称,公司未与刘某签定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不应该由劳动争议仲裁受理,刘某应向法院起诉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答辩理由不成立。因为劳动争议应否受理,是以争议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其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围来确定,而不是以这种关系是否合乎法定形式来确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事实劳动关系尽管有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的调整范围。因此,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二、仲裁庭的组成与开庭时间、地点的确定

(一)仲裁庭组成人员的确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的审理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独任制,即案件由一个仲裁员审理,此类审理方式适用于争议事实清楚、案件简单和适用法律比较明确的情况。另一种是合议制,即案件由三个仲裁员审理,其中有一个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具体审理方式详见本章第五节内容)。作为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的常见组织形式的仲裁庭,其本身不是仲裁委员会的一个常设机构,仲裁庭的组成人员是从在该仲裁委员会注册的仲裁员名单里面挑选的,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后,即解散。合议制适用于除独任制以外的所有劳动争议案件。

(二)开庭日期和地点确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的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开庭审理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参加的,当事人不到庭必然会影响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如果当事人出现了不能到庭的正当理由,如遇到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和无法避免的事由而无法按时到庭,则可以向仲裁庭申请延期审理该案件。当然,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定。

第四节答辩和调解

一、答辩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答辩书是指针对对方的陈述作出答辩、反驳的书面意见。

答辩是被申请人的一项权利,被申请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由被申请人自行决定。但可以明确的是,向仲裁庭提交答辩书,肯定是有利于仲裁庭在审理时全面了解争议情况的,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在书写答辩书时应该紧紧围绕争议的焦点,反映出争议的基本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全面的论证。

被申请人的答辩应以书面形式作出,通过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可以向仲裁委员会表明被申请人的态度。答辩的具体内容可以是实体或程序方面的,如在实体方面可以就申请人的依据和理由等方面进行反驳;在程序方面的可以就申请人主体不合格等方面进行反驳。

【案例】提交答辩书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王旭与慧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王旭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慧明公司现在接到了王旭的仲裁申请书的副本,打算向法院提交答辩书。慧明公司在制作答辩书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1)答辩书应该在收到申诉书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交。

(2)答辩书应有针对性,并应注意法律法规的引用,以此说明申诉人的主张没有合理性或者合法性。

(3)答辩人可以选择口头或者书面答辩方式,答辩是权利,答辩人可以放弃也可以行使。

(4)如果有书面答辩书,则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二、调解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对于调解,前面已专章介绍,此处不再重复。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五节开庭审理

在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后,仍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即在调解无效后,仲裁庭应按照规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开庭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开庭准备

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报告到庭情况,宣布仲裁庭纪律。

为了维护仲裁庭的审理能顺利进行,书记员一般会宣读以下纪律:遵守仲裁庭秩序,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不准吸烟。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摄影和进行其他妨碍庭审的活动。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陈述事实、辩论问题时,必须在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未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允许不得发言。发言应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进行人身攻击。当事人在仲裁庭开庭后,来经仲裁庭许可,不得中途退庭。擅自退庭的,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按缺席仲裁处理。旁听人员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理区,不准发言和提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将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置于振动状态,在庭审期间不得随意接听手机。如有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仲裁员及工作人员有权劝告或制止;情节严重的,可责令退出仲裁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报请公安机关处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报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是否公开进行审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由此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例外。

二、身份核对

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核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当事人身份,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家庭住址。委托代理人身份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询问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询问双方当事人对参加庭审的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的身份是否有异议;询问当事人是否有证人到庭(如有证人到庭,请证人在庭外等候)。

三、申请回避

询问当事人对仲裁员是否要求申请回避,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四、庭审调查

(一)当事人陈述

由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主持当事人陈述,先由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及事实和理由,再由被申请人进行答辩、第三人进行陈述的先后顺序进行。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将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归纳总结,并询问当事人对其归纳是否有异议,若无异议,则庭审活动围绕焦点问题展开。

(二)质证

质证分两种情况进行,如果双方已经在庭审前交换了证据,双方可以当庭发表质证意见,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是否有新的质证意见补充(除非有新的证据能证明,当事人不能推翻证据交换过程中的质证意见)。如当事人没有新的质证意见补充,则证据质证程序结束。如果双方在开庭前未进行证据交换的,则按照先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第三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再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第三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最后由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顺序进行。如果有疑问的,可以多次发表质证意见。当事人的质证应该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发表意见。

(三)审理调查

根据案情审理情况,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对当事人进行提问,先问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回答,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发表意见。提问结束后,仲裁员可传证人到庭作证。对证人提问的顺序为: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对证人提问,对方当事人对证人提问,仲裁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对证人发问。

审理调查结束时,询问当事人是否有新的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进行提问,如有,则按先由申请人提问,再由被申请人提问,最后由第三人提问的顺序进行,在此过程中,需要指明询问的对象。

五、庭审辩论

辩论是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在质证结束后,进入辩论程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应当主持当事人针对对方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辩论。由于庭审辩论是仲裁庭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程序,当事人在发表辩论时一定要注意以下问题:(1)辩论时发言次序为:首先由申请人发言,再由被申请人发言,第三人发言。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发言时,不得打断对方陈述,也不得抢先发言。(2)当事人在辩论时如果需要向对方发问,必须向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提出申请,经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同意后,才可发问。(3)当事人在陈述观点时,发言应简明扼要,对于需要表达的观点不要多次陈述,在发言时不得采用含有人身攻击的词语。

六、最后陈述

辩论结束后,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即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时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先后顺序,由各方当事人发表最后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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