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证据的审查判断概述
一、证据的审查判断的概念
证据的审查判断,就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客观联系,分析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的一种活动。
证据的审查判断集中体现在审判阶段,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比如,200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1.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3.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⑤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由此可见,审查判断证据就是根据证据的本质属性,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分析、鉴别,是一个“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逐步深入的认识过程。
二、证据的审查判断的意义
证据审查判断是诉讼证明活动的关键环节。这是因为,已收集的证据的真伪,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是否需要收集新的证据等,要通过审查判断来确定;而已有的证据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也要通过证据审查判断来证实。因此在诉讼证明活动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只有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确定已收集到的证据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足以认定案件事实。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与运用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必经程序。案件事实的再现,也是通过收集证据,并经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去伪存真,运用证据证明的结果。没有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没有运用证明活动,就不可能确认案件事实。对于证据的真伪、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联系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强弱等,必须由司法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通过分析、研究和鉴别才能确定。
2.可以确定证据的相关性及其证明力的大小、排除无关的证据,发挥与案情有关的证据的证明作用。只有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才能确保证据的确实充分。证据的真伪、与案件有无联系、证明力的强弱等,证据本身无法证明,必须通过司法人员及诉讼参与人的鉴别、查实与分析研究才能确定。
3.有利于根据确实、充分的证据定案。证据审查判断为正确适用法律奠定坚实基础,从而顺利地完成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的任务。
4.审查判断证据是完成证明任务的必经程序。三大诉讼法均明确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谓查证属实,其实质就是审查判断。离开了证据的审查判断,对证据的查证属实就是一句空话。而且,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经过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提出证据和认证等环节才能完成。离开了证据的审查判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就是不可能的,从而证明任务也就无法完成。
第二节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步骤、常用方法
一、证据审查判断的基本步骤
证据的审查判断是一种认识活动,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避免先入为主、主观片面,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虽然不同案件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各有特点,但一般地说都应包括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鉴别证据的真伪,审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首先,应从单个证据本身着手,即审查判断每一个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等情况,判断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证据能力和证明价值。对于那些明显虚假、毫无证明价值或者因其他原因依法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材料,经进行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即可剔除。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重点在于对单个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审查判断。
2.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
对于某些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证明力的有无及其大小,有时从单个证据本身无法作出正确的审查判断。在这种情况下,要对案件中证明同一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据材料进行比较和对照,看其内容和所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一般说来,经比对分析,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互相矛盾,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相信,因为串供、伪证、收买、刑讯逼供等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互相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应一概否定,还应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因为不同的证据材料之间有所差异也是难免的。因此,对多个证据进行比对审查,不仅要找出它们之间的相同点和差异点,而且更要分析这些相同点和差异点,判断其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对多个证据进行对比,审查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纵向对比审查,即对同一个人就同一案件事实提供的多次陈述做前后对比,看其陈述的内容是否前后一致,有无矛盾。二是横向对比审查,即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不同证据做并列对比,看其内容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
3.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
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与鉴别,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能否证明案件的全部事实。
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既要注意鉴别实物证据的真伪,也要注意分析言词证据的真假;既要注意与自己原先设想或者推断一致的证据,也要注意与原先设想或者推断不相符合的证据,切忌片面性和倾向性。如果审查判断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不全面,就难以得出正确的结论。
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最基本的方法就是将案件中的各个证据进行比较,看其能否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印证。有比较才有鉴别,只有将各个证据加以对照比较,才能辨别其真伪,从中发现矛盾。
对全案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不仅要注意审查证据的可靠性,还要注意判断证据的证明价值。换言之,就是不仅要注意审查证据是否属实,而且要注意判断证据是否充分。从某种意义上讲,单个证据和多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其任务主要是查明证据是否确实,而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其任务主要是查明证据是否充分。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当事人等不仅要对各种证据进行对照比较,而且要将证据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加以考察。要注意判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否具有客观联系以及具有何种联系,从而确定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方面所能起到的作用。要审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矛盾,从而进一步增强证据的可靠性。
三、证据审查判断的常用方法
要正确地审查判断证据,除了遵循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步骤外,还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审查判断证据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鉴别法
鉴别法,又称甄别法,是指根据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变化的一般规律和常识去辨别证据真伪的方法。鉴别法主要用于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而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主要是看每个证据是否符合事物规律,是否合情合理,来源是否真实可靠。鉴别法是审查判断证据最常用的方法,通常也是最先使用的方法。它可以对证据进行初次净化和筛选,为进一步的审查判断打下基础。
2.比对法
比对法,又称比较法或对比法,是指对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比较或对照以判断其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方法。比对法主要用于对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的分析判断。一般来说,经过比较,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基本一致,没有矛盾,就说明证据是真实可靠的;反之,则说明其中一个或几个证据还存在问题或矛盾,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进一步采取措施查证核实。例如,人的指纹从胚胎形成4个月起到尸体真皮层腐烂止,其形态终生不变,且每个人各指不同。根据这一特点,要判断现场上的指印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留,就应设法取得犯罪嫌疑人的指印,并将其与现场上留下的指印进行比对。如果认定同一,就可以得出现场的指印系犯罪嫌疑人所留的结论,否则就应当予以排除。
3.印证法
印证法,是指将若干个证据所分别证明的同一案件的若干事实联系起来进行的考察。以判明它们之间是否互相呼应、协调一致的方法。如果能够相互印证,就说明它们是真实的,反之,就说明其中有的证据是虚假的或有问题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例如,在杀人现场遗留的一把带有血迹的匕首,要判明它是否为作案的凶器,除了要查明它的来源外,还应查明匕首上血迹的血型与被害人的血型是否一致,以及被害人是否死于刀伤、刀形和伤口形状是否吻合等。只有在对这些问题都作出肯定的回答后,才能将该匕首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应当指出,印证法和比对法不同,它不要求证明对象的同一,而只要求证据与证明的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被普遍使用,特别是在查明间接证据的真伪时,更要注意采用印证法来进行审查判断。
4.验证法
验证法,又称实验法,是指通过重演或再现等方式来查验某一证据的内容是否属实的方法。验证法主要用于查验当事人陈述或证人证言的内容。例如,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经过县级以上公安局长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通过侦查实验,可以判明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听到某种声音或看到某种事物或行为;能否发生某种现象或进行某种行为;使用某种工具能否留下某种痕迹等等,从而判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是否真实可靠,能否用作定案的根据。
5.鉴定法
鉴定法,是指对于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方法。对于某些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仅凭司法人员或当事人的感官是无法判明其真伪的,必须由具有专门知识或技术的人借助科学技术手段进行鉴别判断并作出结论性意见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鉴定就成为审查某些物证、书证或视听资料的必要手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的有法医鉴定、司法会计鉴定、毒物化学鉴定、文件笔迹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等。当然,对于鉴定结论,还需要和其他证据联系起来进行对比分析,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绝不能单凭鉴定结论定案。
6.辨认法
辨认法,是指在司法人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证人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和确认的方法。通过辨认,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物证、书证的真伪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为作案人予以确认,从而验明有关证据的真实性,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实践证明,它是审查判断证据的一种有效方法。在刑事侦查以及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经常使用。有公开辨认和秘密辨认;依辨认的对象分,有对人的辨认、对物的辨认和对尸体的辨认。辨认可以公开进行也可秘密进行,但大部分是秘密进行的,不过对尸体的辨认应公开进行。为了使辨认能收到应有的效果,组织辨认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事先应向辨认人详细问清被辨认对象的特征,尤其是具体的特征或特别记号,并应记录在卷。
(2)除尸体和整容照片外,辨认前不能使辨认者见到被辨认的对象,以防止辨认者产生先入为主的偏差。
(3)对人或物进行辨认时,不管是公开进行还是秘密进行,应采取混杂原则,即将需要辨认的人或物混杂其中的办法。不能把被辨认对象单独提供辨认。
(4)组织二人或二人以上的人进行辨认,必须分别单独进行,以免互相影响。
(5)主持辨认的司法人员在组织辨认过程中,不得用任何方式向辨认人暗示,或诱使其按自己的意图进行辨认。
(6)对辨认的过程与结果,应详细记录,并由参加辨认的人和主持人签名。对于各个辨认人对辨认对象所发表的辨认意见,司法人员必须结合案情进一步分析研究。对辨认结果的使用要特别慎重,在使用时要进行查证和复核,并应有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否则就容易发生错误,造成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