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办法涉及两个问题:(1)被扶养人为一人情况下的计算;(2)被扶养人为数人情况下的计算。
一、被扶养人为一人情况下的计算
被扶养人为一人情况下的计算公式为: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被扶养年限÷扶养人数×伤残等级指数。
举例如下:张某43岁,成都市武侯区城镇居民,伤残等级为10级,对方全责。父亲已65岁,无生活来源,母亲去世多年。张某有一个小孩10岁,城镇户口,妻子已去世。2008年6月张某诉至法院。
张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为:
(1)父亲:8692元/年×[20年5年]×10%=13038元(2)小孩:8692元/年×[18年10年]×10%=6953.6元(3)总数:13038元+6953.6元=19991.6元二、被扶养人为数人情况下的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下面用一个案例来进行分析具体应当怎样计算。
2008年3月1日下午,周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由德阳市返回成都市,在成都市境内,碰撞同向行走的方某夫妇,致使方某受伤,方某之妻当场死亡。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责,方某夫妇无责。该出事车车主周某为该车在四川省成都市财保公司投保了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另查,方某夫妇共同需抚养大女8年、小女儿17年,方某之妻父母均为61岁,方某之妻共有三兄妹。因五名原告的损失未获得赔偿,遂将财保公司和车主周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计109896元,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43920元。
对本案应当如何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八条理论和实践中会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两种意见会导致不一样的结果。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先分别计算四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金额,再累计看其数额是否超过四川省2008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747元/年),即应当从全额看其是否超过20年的年均支出额。
因大女儿需扶养8年,即应获赔10988元[(2747×8)÷2]的生活费。
因小女儿需扶养17年,即应获赔23349.5元[(2747×17)÷2]的生活费。
因死者父母都需扶养19年,即应获赔34795.33元[2747×19×2÷3]的生活费。
上述四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累计为69132.83元,年均赔偿总额为3456.64元(69132.83元÷20年),因年均赔偿总额超过四川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2747元,因此,本案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则应按该标准计算,即以2747×20=54940元为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死者的大女儿需扶养8年,小女儿需扶养17年,父母需扶养19年。此时,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讲,在有多个被扶养人需要扶养时,就必须要考虑到他的年赔偿总额累计是否超过其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里的“年赔偿总额”是指需要赔偿的每一年的实际数额,而不是各自需赔偿数相加再除以20年,因为有时候就根本不需要赔偿20年,本案最长也只有19年,否则就超出了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标准。
从本案被扶养人需扶养的情况看:
(1)在前8年4人都需扶养时,年赔偿总额为4578.33元[2747×2(两个女儿的生活费)÷2(2人扶养)+2747×2(两个老人的生活费)÷3(兄妹3人扶养)],远远超过了四川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2747元,这8年4个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只能按2747×8=21976元计算。
(2)在死者大女儿年满18周岁之后,在接下来的9年中尚有3人都需扶养,这时的年赔偿总额为3204.83元[2747(小女儿1人的生活费)÷2(父母2人扶养)+2747×2(两个老人的生活费)÷3(兄妹3人扶养)],仍超过了四川省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2747元,这9年3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也只能按2747×9=24741元计算。
(3)最后还剩死者父母需扶养2年,这时的年赔偿总额为1831.33元[2747×2(两个老人的生活费)÷3(兄妹3人扶养)],未超过四川省2005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2747元,这2年两位老人的生活费就按1831.33计算。
综上,前17年4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总额只能按2747×17=46699元计算(即每年只能赔偿2747元),死者父母后2年的生活费总额则按2747×2×2÷3=3662.66元计算,合计50361.66元12。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符合司法解释原意。赔偿义务人依法所应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应当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一规定实际上是对赔偿义务人每年所应当赔偿的最大限额的限制。这样的规定实际上是对赔偿义务人和受害人的利益进行了平衡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