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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章 集体合同制度(3)

5.报送与生效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严格意义上讲,本阶段不属于集体谈判的阶段,但是该程序直接决定集体谈判工作是否有成效,因此意义重大。

(二)所涉及的其他问题

集体谈判的程序所涉及的问题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谈判对手的承认、谈判义务、谈判的常设机构、谈判的准备、谈判进程、谈判代表授权以及集体合同期限等。

1.谈判对手的承认问题。在实际实施企业集体谈判前,谈判对手的承认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谈判对手的承认问题,主要是企业管理者一方对工会组织代表资格的承认问题。

2.谈判义务和常设机构问题。谈判义务主要是针对企业管理者或雇主而言的。而谈判常设机构则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谈判义务、保证谈判的连续举行;也有利于双方就有关问题或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开展研究,为谈判顺利举行奠定基础。

3.谈判代表授权问题。主要是指谈判代表有无权利签订经谈判而达成的协议即谈判集体合同。一般来说,企业集体合同的签订可经企业职工大会的批准。

4.集体合同期限问题。合同期限的长短各有所长。期限较长,有利于职工的就业稳定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等;期限较短,有利于劳方通过不断谈判来改善自己的劳动条件和工资待遇,企业管理者在这方面可以灵活掌握。

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集体合同的订立

(一)订立集体合同的内容要求

关于集体合同的内容,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立法中不作规定,而由签约双方在集体谈判中确定应予规定的条款,二是在立法中对集体合同的必要条款作出具体规定,如《法国劳动法典》,对集体合同规定了15个方面的内容,并要求全国性集体合同必须包括8个方面的内容。我国的立法基本上属后一类。

按照我国的《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1)劳动报酬;(2)工作时间;(3)休息休假;(4)劳动安全与卫生;(5)补充保险和福利;(6)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7)职业技能培训;(8)劳动合同管理;(9)奖惩;(10)裁员;(11)集体合同期限;(12)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13)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14)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15)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集体合同的这些内容可以主要概括为两个方面:

1.职工与企业就劳动关系标准条件所作的约定。这主要体现在前10个方面,它们是有关团体劳动关系具体内容的约定,也是协商的重中之重。这部分内容从涉及的范围看,既与劳动基准法规定相重合,也与劳动合同的有些内容相重合。从所确定的具体标准看,集体合同往往是高于劳动基准法,低于或等于劳动合同。这部分内容直接涉及每个劳动者的物质利益。由于社会化大生产是集体的劳动,劳动者的个人利益往往受团体利益的制约,需要作整体性的规定,如劳动报酬的确定办法和支付办法、工作时间、休息时间、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职工福利设施等。合同所要约束的是企业与该企业的每个劳动者,并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为主要内容。一些国家的劳动法学研究者认为,这部分内容是有物权效力的劳动规范。劳动合同的约定如果低于集体合同的约定,应视为无效,而按集体合同的约定来执行。

2.保证集体合同实施以及维持劳动秩序的约定。这部分内容一般与劳动基准法、劳动合同均不重合,是集体合同的特有内容,如集体合同的期限,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协商程序,合同双方履行集体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协商处理的程序等。合同所要约束的是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一方是企业,一方是工会组织。双方当事人互受制约,承担对等的义务。规定这部分内容是为了保障集体合同的履行,尽量避免和减少集体合同争议,在集体合同争议难以避免时,也能及时处理。

(二)订立集体合同的形式要求

合同的形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集体合同的形式,各国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第91号《集体协议建议书》,也将集体合同的形式定义为书面形式,但也有少数国家有例外的规定,如美国规定集体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按我国的规定,集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协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要用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经双方签字,作为协调劳动关系、解决集体争议的凭证。

二、集体合同的效力

集体合同的效力是指其法律效力,即集体合同适用于何时、何地、何人。集体合同的效力源于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从各国的有关规定来看,只要集体合同依法签订、变更,当事人合格、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该集体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集体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时间、空间和对人的效力三个方面。

(一)时间效力

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何时生效、何时终止,即集体合同的有效的存续期间。从世界范围看,分定期、不定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定期集体合同的最短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期限一般为3~5年。定期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生效,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不定期集体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有些国家规定,当事人一方在签订不定期合同1年以后,有权要求解除合同,但必须按法定期限,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我国,目前只对定期合同作了规定,合同期限为1~3年,在集体合同的约定期限内,双方代表可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关于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由集体合同签约双方自行约定。通常以集体合同签订之日起发生效力。国际劳工组织1951年第91号建议书《集体协议建议书》规定,集体协议一经签订,对签字各方以及协议所代表的人即有约束力。也有些国家要求合同订立后,要送交主管部门审查登记,登记日即为合同的生效时间,例如埃塞俄比亚《劳动文告》的规定即是如此。按我国的规定,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二)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包括地域效力和产业效力。从各国的情况看,集体合同依据其适用地域的广狭,可分为企业集体合同、地方集体合同和全国集体合同。它们分别在用人单位内、地方范围内、全国范围内发生效力。由于我国目前只有企业集体合同,所以集体合同的地域效力只限于签订该合同的用人单位。

集体合同的产业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从事集体合同所规定的同一产业的雇主或雇主组织有适用效力。建国初期,产业工会曾作为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缔结中发挥过重要作用。目前,由于我国产业工会不具有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能力,所以我国不存在集体合同的产业效力问题。

(三)对人效力

集体合同一经成立,对签字各方以及合同所代表的人即有约束力;集体协议的条文,除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外,应适用于协议所覆盖的企业中各种层次的劳动者。

具体说来,集体合同对两类人发生约束力。一类是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一类是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1.集体合同的当事人。从各国的规定看,集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均允许是团体。劳动者一方通常是工会;雇主一方可以是单个的雇主,也可以是雇主组织。按我国的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显然,没有将用人单位的团体列为合同当事人。作为签约双方,无疑受合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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