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6.2.1关税完税价格的含义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所依据的价格,也可理解为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
6.2.2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完税价格。这里所称的到岸价是指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1)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经纪费”是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格: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有关规定,或经审查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人进行价格的磋商后,依次按以下估价方法估定该货物的关税完税价格。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该估价方法应当首先使用同一生产商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只有在没有这一成交价格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同一生产国或地区生产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如果有多个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以最低的成交价格为基础,估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相同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在物理性质、质量和信誉等所有方面都相同的货物,但表面的微小差异允许存在;“类似货物”指与进口货物在同一国家或地区生产的。虽然不是在所有方面都相同,但却具有相似的特征、相似的组成材料、同样的功能,并且在商业中可以互换的货物。
(2)倒扣价格方法。该方法是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3)计算价格方法。该方法是按下列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一是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二是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三是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其他合理的方法。按照前三项的规定,仍不能确定货物的成交价格时,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境内获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2)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货物
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以海关审定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对经审核销售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如销售价格中未包括在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保税仓库中发生的仓储、运输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应当按照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予以计入。
3)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5)暂时进境货物
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
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7)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
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9)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在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中,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另行计入运费。
6.2.3出口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①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②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③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④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6.2.4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关税的计算方法
根据计税标准的不同,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1)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4)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现行税则《进(出)口商品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税目税率表》后注明了滑准税税率的计算公式,该公式是一个与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相关的取整函数。
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的成交价格,因为有不同的成交条件,因此有不同的价格形式。常见的价格形式有:到岸价格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离岸价格FOB(FreeOnBoard),成本加运费价格CFR(CostandFreight)三种。
CIF的含义是“成本加运费、保险费”的价格术语简称,习惯上又叫“到岸价格”。该价格术语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运往目的港的船上,办理保险手续,并负责支付运费和保险费。FOB的含义是“船上交货”的价格术语简称,又叫“离岸价格”。该价格术语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把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责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CFR的含义是“成本加运费”的价格术语简称,又叫“离岸加运费价格”。该价格术语是指卖方负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买方指定运往目的港的船上,负责货物装到船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支付运费。
1)价格
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成交的,则该成交价格就是关税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CIF价格
应纳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例6-1】某进出口公司从日本进口一批货物,进口申报的到岸价折合人民币为60000000元,进口税率为15%。则该批货物的进口关税税额为:
完税价格=CIF价格=60000000(元)
应纳进口关税税额=60000000×15%=9000000(元)
2)FOB价格
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成交的,应另加从发货口岸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作为关税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费+保险费
=(FOB价格+运费)÷(1-保险费率)
应纳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例6-2】某公司从美国进口货物3000吨,进口申报价为旧金山离岸价折合人民币3500000元,运费为每吨350元,保险费率为3‰,进口税率为6%。计算该批货物的进口关税税额。
完税价格=(3500000+350×3000)÷(1-3‰)
≈4563691.07(元)
应纳进口关税税额=4563691.07×6%=273821.46(元)
3)CFR价格
以成本加运费价格成交的额,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关税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CFR价格+保险费
=CFR价格÷(1-保险费率)
应纳进口关税税额=完税价格×进口关税税率
【例6-3】某公司从境外购进设备1台,运抵上海港的CFR价格折合成人民币为1600000元,保险费率为3‰,该设备由上海运至公司总部国内运费为4000元,进口税率为10%。计算该批货物的进口关税税额。
完税价格=1600000÷(1-3‰)≈1604814.44(元)
应纳进口关税税额=1604814.44×10%=160481.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