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1.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税收优惠;
2.掌握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及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3.灵活掌握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4.掌握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学习重点】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案例导入与问题提出】
2008年8月,因邻厂失火造成火灾,某市家具厂加工车间及仓库被烧,造成存货损失110000元,该厂在报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审批后,将这部分损失列为营业外支出,并于年末在税前扣除。2009年3月,地税稽查人员在对该企业的汇缴检查中,发现该企业为投保单位,于是决定做进一步审查。稽查人员了解到2008年年末保险公司已就此损失向该厂赔偿了70000元,而查看“营业外支出”明细账却未有冲减额。后经仔细查账与询问,得知原企业收到保险赔偿费后,将其记入了“应付职工薪酬”项目。即:
借:银行存款7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70000
另据检查,企业2008年自行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元,已按18%的税率最终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全年应缴纳的各项税额为180000元,其他地方各税的计算和缴纳均无错漏。
请回答:(1)该企业没有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记入营业外支出的目的是什么?
(2)该企业触犯了税法所规定的什么行为?
(3)该企业在账项调整方面应该如何处理?
7.1企业所得税概述
7.1.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税。它是国家参与利润分配的重要手段。
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而逐步建立、完善起来的主要经历以下几个阶段。1949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上,通过了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办法,规定了对所得征税的工商业税,这是企业所得税的雏形。1980年9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1981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所得税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国营企业由向国家上缴利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财政部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所得税制更加法制化、规范化。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从此内外资企业实行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思考7-1】为什么要进行外资企业所得税和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呢?
7.1.2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不包括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资和合伙企业,它们不以企业名义交纳所得税,而是由业主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连同来自其他方面的所得一起申报交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中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义务范围的宽窄不同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机构、场所的,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及发生在境外但与境内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按20%税率(优惠后为10%)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机构、场所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
①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②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③提供劳务的场所;
④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⑤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上述的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7.1.3征税对象和应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1.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和清算所得。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2.应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所得来源地按下列原则确定:
①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②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③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⑤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⑥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7.1.4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
(1)基本税率为25%,适用于两个方面:
①居民企业;
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2)低税率为20%,适用于以下两个方面。
①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②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实际征税时适用10%税率)。
(3)优惠税率为15%,适用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①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②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③企业持续进行研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一定要求,跟销售收入挂钩,包括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年销售收入5000万—20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4%,年销售收入20000万元以上的比例不低于3%;
④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⑤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7.1.5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是指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税,不包括非营利性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非营利性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是:
①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②从事公益性或非营利性活动;
③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予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④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⑤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⑥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⑦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3.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三免三减半”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企业从事上述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三免三减半”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上述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8.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9.企业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主要包括下岗再就业人员以及军队退伍人员等。
10.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以上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是指:
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②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7.1.6资产的税务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额为计税基础。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的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这里的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
【思考7-2】税法规定各类资产的税务处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有什么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