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②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③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④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⑤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⑥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4)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安排一般情况下都是在以后年度予以适用。
(5)核定征收。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方法有:
①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②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7.2.2应纳所得税税额的计算
1.居民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基本计算公式为:
居民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弥补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例7-7】长江公司2009年度营业收入4000万元,利润总额为500万元,该公司全年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300万元,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60万元;公益性捐赠支出8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70万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根据资料计算长江公司本年度实际应纳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支出是合理的,可全额扣除,不必调整。
②三费支出允许扣除的标准=300×(14%+2.5%+2%)=55.5(万元)
实际发生三费6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60-55.5=0.5(万元)
③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限额=500×12%=60(万元)
实际发生80万元,应调增所得额=80-60=20(万元)
④国债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应调减所得额10万元。
⑤业务招待费支出扣除标准:
实际发生额的60%=50×60%=30(万元)
营业收入的5‰=4000×5‰=20(万元)
取两者最低应扣除20万元,调增所得额=50-20=30(万元)
⑥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标准=4000×15%=600(万元)
实际支出7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必调整。
⑦应纳税所得额=500+0.5+20-10+30=540.5(万元)
⑧应纳所得税=540.5×25%=135.13(万元)
2.境外已纳税额扣除的规定
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
(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这里的控制是指持股比例达到20%。
(4)纳税人在与中国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按所在国税法及政府规定获得的减免税,经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已缴所得税进行抵免。
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
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
【例7-8】长江公司2009年度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在甲、乙两国设有分支机构,在甲国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甲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在乙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万元,乙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假设该企业在甲、乙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甲、乙两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个分支机构在甲、乙两国分别缴纳了30万元和1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①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
应纳税总额=(200+100+50)×25%=87.5(万元)
②甲、乙两国的扣除限额
甲国扣除限额=87.5×[100÷(200+100+50)]=25(万元)
乙国扣除限额=87.5×[50÷(200+100+50)]=12.5(万元)
在甲国缴纳的所得税为30万元,高于扣除限额25万元,其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5万元当年不能扣除。
在乙国缴纳的所得税为10万元,低于扣除限额12.5万元,可全额扣除。
③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所得税=87.5-25-10=52.5(万元)
3.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1)核定征收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1)依照税法规定可以不设账或应设而未设的。
(2)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
(3)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
(4)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均不能准确核算,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凭证、账簿及纳税资料。
(5)虽然能够按规定设置账簿并进行核算,但未按规定保存有关凭证、账簿及纳税资料。
(6)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2)定额征收
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规定申报缴纳的方法。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具体的应税所得率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联合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例7-9】长江公司为商业企业,年度成本费用支出总额50万元,但无法提供完整的收入凭证,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为10%,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计算该公司应纳所得税。
应纳所得税=[50÷(1-10%)]×25%=13.89(万元)
4.非居民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对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的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方法如下。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10%
财产净值是指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7.2.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特别重要。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年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方法
1)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2)利润总额的填列
(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业务所确认的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本书附表均省略,下同)计算填列;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填报附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
(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经营主要业务和其他业务发生的实际成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应按填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
(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广告费等费用和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各项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
(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当期公允价值的变动额。本项目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认真填报,如为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本行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认真填报,如为损失,用“-”号填列。企业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置和出让时,处置收益部分应当自“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项目转出,列入本行,包括境外投资应纳税所得额。
(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
(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除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其他企业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一般企业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金融企业通过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根据上述行次计算填列。金额等于第10行+11行-12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