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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个人所得税会计(2)

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或者类似性质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11)企业和个人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的比例缴付的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原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3)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4)对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为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15)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有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16)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减征个人所得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①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③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3.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两次的费用。

(4)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6)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居住用房取得的所得。

(7)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8)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①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②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③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④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⑤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⑥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⑦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9)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4.减免税优惠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8.1.7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个人所得税纳税办法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办法,有自行申报纳税和代扣代缴两种。

1)自行申报纳税

自行申报纳税,是由纳税人自行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①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②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③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④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⑤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代扣代缴纳税

代扣代缴,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时,应计算应纳税额,从其所得中扣出并缴入国库,同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凡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③劳务报酬所得;

④稿酬所得;

⑤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⑥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⑦财产租赁所得;

⑧财产转让所得;

⑨偶然所得;

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地点

1)自行纳税地点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5)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6)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7)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代扣代缴纳税地点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所得税的,应在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纳税期限

(1)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向所在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将税款缴入国库。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度终了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多退少补。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3)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2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申报

8.2.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不同,并且取得某项所得所需费用也不相同,因此,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需按不同应税项目分项计算。以某项应税项目的收入额减去税法规定的该项费用减除标准后的余额,为该项应纳税所得额。

1.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是指纳税义务人从事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5)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财产原值,是指:

①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②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③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

④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⑤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是指卖出财产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5年6月13日起,个人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附加减除费用

(1)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包括:

①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②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③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④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⑤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2)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

3.每次收入的确定

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七项所得,都是按次计算征税的。

(1)劳务报酬所得,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思考8-1】李某接受一客户的要求,为其进行翻译一篇文章,取得翻译劳务收入2000元,李某取得的收入2000元为一次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吗?

【思考8-2】张某与某酒吧签约,2012年内每天到酒吧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付费300元。张某应该以每次演出后的300元收入为一次来计税,还是以一个月300×30=9000元为一次来计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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