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资源税的税目和税率
资源税采用从量定额的办法征收,实施级差调节,即资源条件好的,税额高一些;资源条件差的,税额低一些。
《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税目税额表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单位税额由财政部根据其资源和开采条件等因素的变化情况适当进行定期调整。对于税法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本书略)执行。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资源税,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纳税人在开采主矿产品的过程中伴采的其他应税矿产品,凡未单独规定适用税额的,一律按主矿产品或视同主矿产品税目征收资源税。
2010年6月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财税〔2010〕54号)的正式文件。内容为: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规定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油、天然气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5.资源税的减免
资源税的优惠有以下具体规定。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
(4)由2007年1月1日起,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煤层气是指贮存于煤层及其围岩中与煤炭资源伴生的非常规天然气,也称煤矿瓦斯。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纳税数量,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予减税或免税。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资源税仅对在中国境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进口的矿产品和盐不征收资源税。由于对进口应税产品不征收资源税,相应地,对出口应税产品也不免征或退还已纳资源税。
9.3.2资源税的计算
1.资源税的计税依据
1)课税数量的一般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
(2)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2)课税数量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不能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使用数量的,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算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
(2)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的数量课税。
(3)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4)金属矿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5)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2.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例9-5】某铜矿山2010年8月用原矿入选铜精矿,因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入选精矿时移送使用的原矿量,但已知其入选后精矿量为9500吨,选矿比为1∶30。该矿山铜矿属于五等,按规定适用5元/吨的单位税额。则该矿山应纳的资源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9500×30×5=1425000(元)
9.3.3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1.账户设置
资源税主要通过“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进行核算,其贷方登记本期应缴纳的资源税税额,借方登记企业实际缴纳或抵扣的资源税税额,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缴未缴的资源税税额。
2.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实际缴纳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9-6】某煤矿2010年2月份对外销售原煤1500000吨,该煤矿所采原煤的资源税单位税额为3元/吨,则其会计处理为:
应纳资源税税额=1500000×3=4500000(元)
计提资源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5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4500000
实际缴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4500000
贷:银行存款4500000
3.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缴纳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9-7】东北某盐场本月将原盐1300吨加工成精盐1000吨,根据税法规定企业自用原盐单位税额25元/吨,则其会计处理为:
应纳资源税税额=1300×25=32500(元)
计提资源税时
借:生产成本32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2500
缴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2500
贷:银行存款32500
4.收购未税矿产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在途物资”等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9-8】甲公司2010年1月份收购某铁矿开采铁矿石2000吨,每吨收购价为115元(其中资源税15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9100元,该铁矿资源税单位税额为15元/吨,款项用银行存款支付。则其会计处理为:
应纳资源税税额=2000×15=30000(元)
①采购铁矿石对外付款时
借:在途物资或原材料2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9100
贷:银行存款239100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0000
②缴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30000
贷:银行存款30000
5.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应纳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外购液体盐再加工成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可抵扣的资源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按外购价款扣除可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记“在途物资”等账户,按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在加工成固体盐后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交的资源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将销售固体盐应纳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例9-9】某盐厂2010年7月份外购液体盐3000吨,每吨含税价款220元(其中含资源税5元。该盐厂将全部液体盐加工成固体盐2000吨,每吨销售价为580元(其中含资源税10元)。假设上述采购与销售均不考虑增值税。则其会计处理如下。
液体盐已纳税额可抵扣部分=3000×5=15000(元)
应纳资源税=2000×10-15000=5000(元)
①购入液体盐时
借:在途物资645000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15000
贷:银行存款等660000
②销售固体盐时
借:银行存款116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160000
③计提固体盐应纳的资源税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20000
④月末缴纳资源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5000
贷:银行存款5000
9.3.4资源税的纳税申报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资源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按如下规定确定。
(1)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贷款或者开具应付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期限
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日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内申报纳税,并结算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纳税地点
通常,资源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应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资源税的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如实填写并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
9.4房产税会计
9.4.1房产税概述
1.房产税的含义
房产税是指以房产为征税对象,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现行房产税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务院于1986年9月1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同年颁布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2.房产税的纳税人
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实务中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其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承典人纳税。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当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或者产权未确定或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
(4)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由使用人纳税。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及外籍个人也是房产税的纳税人。
3.房产税的纳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纳税对象是我国境内的房屋(房产)。房产税的纳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工矿区、建制镇。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繁荣农村经济,目前我国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农村。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房产的计税余值和房产的租金收入。
1)从价计征
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账户中记载的房屋造价或原价。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从租计征
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4.房产税的税率
房产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不同,适用的税率也随之不同。自用房产,按自用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税率为1.2%;出租房产,按租金收入从租计征,税率为12%。
从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房产税的减免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税。但仅限于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房和公务用房,出租房产及非自身业务使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税。如学校、医疗卫生单位、敬老院等自用的房产。但所属的附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不属于单位公务、业务的用房,不属于免税范围。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税。但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影剧院、饮食部、照相馆等所使用的房产及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免税。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纳税。
(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税。
(6)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况。
9.4.2房产税计算
1.从价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例9-10】A公司的经营用房产原值为8000000元,其所在市规定允许原值一次扣除20%后的余值计税,则该公司应纳的房产税为:
应纳房产税额=8000000×(1-20%)×1.2%=76800(元)
2.从租计征的计算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例9-11】某企业出租其房屋,年租金收入为50000元,则该企业的应纳房产税为:
应纳房产税额=50000×12%=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