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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珍惜生命远离犯罪(4)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自己还是受全社会保护的群体。未成年人的年龄决定了他们的体力、智力、能力还处于发育、未成熟的阶段,处理问题的方式方法还有待于生活的磨练。一旦有灾难发生时,首先应想到的是保护自身的安全,寻求成年人的帮助,而不要盲目去救人。否则不但救不了别人,反而会搭上了自己的性命。我们提倡舍己救人的精神,但不主张做无谓的牺牲。当然,社会不应也不会对未成年人过分地苛求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

但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都是外在的保护,都不足以做到对未成年人时时处处的保护。因此,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实践也证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增强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受侵害的机会和程度。

遇到强行索要有对策

案例回放

一日,巡逻民警巡逻至某校门口时,发现离学校门口不远处,有两名男青年正在殴打一学生,遂上前将他俩制止,当巡逻民警询问他俩为什么打别人时,两青年居然说当时没钱花了,向同学借点钱花。随后,巡逻民警将他俩带回大队进一步处理。

经审查:原来,这两名社会青年侯某、田某前不久都刚离开各自学校在一家饭店当了服务生,由于挣钱不多,时常捉襟见肘,两人一合计,想了一个向学生索要保护费的办法。某日,他俩来到某学校大门口,趁学校晚自习下课,很多学生回家的时机,挑选了一个比较老实、穿着比较好的学生,采取拳打脚踢、殴打的方式,强行索要保护费,并威胁该学生不准声张,没有想到被巡警发现。

律师说法

强行索要是一种违法行为,在一定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

有的学生不愿将自己受到的暴力侵害说出来,第一是怕讲出来后,这些人一旦得知是谁揭发了自己,他们会将施暴的行为变本加厉;第二,受欺负的同学往往不善于与人沟通,对于家长、老师、同学不信任。

法律规定,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是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应该进行教育。强行索要他人财物的行为是违法的。

未成年人遇到这种情况后,在对方人多或力量相差较大时,可以先答应他们的条件,记住索要者的特征,不要隐瞒,过后及时把这一情况告诉老师、家长或报警;同时应注意身上少带钱,独自回家时尽量走大路,和同学结伴回家,买东西不要大手大脚以防引起坏人的注意。

本案中的侯某与田某强行收取保护费的行为是违法的,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教师勒索财物属违法

案例回放

某县一中是省里的重点中学,每年高考升学率都很高。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学校规定,凡是学生在校谈恋爱,一经查实,一律开除。某日,高二(1)班的班主任徐某发现本班有两个同学在教学楼后接吻,便取出相机照了下来。因徐某知道这两个同学家中比较富裕,就向他们索要2000块钱,并威胁说如不给,就向学校报告他们谈恋爱的事。两人害怕被开除,只得在第二天将钱带来给徐某。得手之后,徐某贪欲大增,又将索要的金额增加到12000元。两人的家长见情况异常,便向孩子问清原委,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的方法,强行索取学生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敲诈勒索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律师说法

老师不能利用管理教育学生的职权向未成年人及其家长勒索财物,这不仅是违法行为,数额较大的还会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为了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以暴力伤害、揭露隐私或者毁坏名誉的方式相威胁,数额较大的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数额较大是以1000元至3000元为起点。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勒索财物也是违法行为,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老师在教育管理学生的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学生的隐私或者知道学生犯了错误。但是老师不能利用职务行为获得的信息实施犯罪。绝大多数家长非常重视对子女的教育。为了让子女得到更好的教育,老师负责提高孩子的学习成绩,对于老师的合理要求家长都会答应。一些犯了错的学生也怕隐私等被暴露而答应老师的要求。如果老师利用这些条件向学生及其家长敲诈勒索财物,会受到治安处罚或者构成犯罪,同时,可能被剥夺教师资格。因此,老师一定要知法懂法并严格遵守法律,不要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本案中老师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因此,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老师教唆我犯罪

案例回放

龚某是某中学的教师,要结婚但是没有钱。他想来想去,便想起了一个利用学生实施犯罪、自己得钱的“方法”。他开始寻找犯罪目标,发现县城某宾馆的老板杨某家很有钱,她的女儿小杨正在县城一中读高中。小杨平时一个人住,龚某觉得对她下手,弄点钱应该很容易。于是他想到绑架小杨,向她的父亲勒索钱财。但是想到自己一个人不好作案,而且想逃避惩罚,便想出了让学生作案的方法。他找到了那些平时不好好学习、喜欢打架斗殴的学生,让他们去绑架小杨。龚某自己去租了一辆面包车,让学生刘某等人在第二天早晨小杨上学时,绑架她,把她拉上车,带到指定地点。刘某等人按照龚某的话做了,将小杨强行拉上车到指定地点。然后,龚某等人向小杨的父亲勒索20万元。小杨的父亲报警后,警察将龚某等人抓获,将小杨安全解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龚某等人已经构成绑架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刘某等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

律师说法

老师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具有法制观念,不能唆使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老师教唆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管是出于管理学生的原因还是其他原因,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他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是教唆犯。对于教唆他人犯罪的人,也应当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进行处罚。同时,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是应当被从重处罚的。所以老师如果教唆未成年人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受到更重的惩罚。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方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可以以金钱等诱惑,也可以通过劝说、请求、命令的方式要求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如果老师利用威信或者管理学生的便利,命令、要求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也属于教唆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本案中龚某教唆学生犯罪的行为不但是违法的,而且也给学生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因此,龚某等人要为他们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分手”而自杀是谁的错

案例回放

姜某和女友肖某为大学同班同学,大学一年级时确立了恋爱关系。毕业前夕,肖某因为想回上海工作而提出分手,姜某不同意,并声称如果肖某与其分手就自杀。肖某态度坚决,坚持分手,毕业后回到上海家中。不久,姜某因想不开,跳楼自杀身亡。对于姜某的自杀,肖某要负责任吗?

律师说法

肖某对姜某的死不负有刑事责任。恋爱关系、同居关系等都并非法律关系,男女双方无法从法律上认定彼此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谓“恋爱自由”嘛,合则相处,不合则分,任何一方没有理由继续纠缠甚至威胁、以死相逼,这种做法只能自己承担后果。因此,尽管肖某提出分手是姜某自杀的诱因,但更主要的原因在于姜某本身。如果就此成立肖某的不作为犯罪,这是显失公平的,也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故意伤害要判刑

案例回放

据“新浪网”2009年5月21日报道:仅仅因为在网络游戏中,被其他玩家抢走了游戏装备,并约见了自己的网络“情人”,15岁的少年许强(化名)就纠集了11人,准备了铁管等作案工具,对手无寸铁的游戏玩家夏俊(化名)等人进行连续殴打,导致了一人死亡的恶劣后果。2008年3月,因为夏俊在游戏中抢走了许强的武器装备,两人产生了纠纷,气愤的许强在网上辱骂夏俊,并扬言要对其进行报复。许强与夏俊约好了地点要打架。可让夏俊始料不及的是,许强并非他想象的“虚张声势”,他不仅纠集了黄某、李某等11个人,而且还专门购买了铁管、铁棍和白手套等作案工具,气势汹汹地等在约定打架的地点。据夏俊回忆,当他和4个同学来到约定的见面地点时,突然一群拿着棍子的人从后面追了上来,还有人大喊:“就是他。”一看形势不对,夏俊跑到了附近的一个居民小区躲了起来,直到约半个小时后,一个同去的同学打电话给他,告诉他有人被打了。夏俊不知道,就在他躲起来的这段时间内,许强等人用手中的铁管、铁棍猛打他的4名同学,打红了眼的许强和黄某更是对已无力还手的王某穷追不舍。据黄某后来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当时见到王某头部受伤流血后,他们不仅没有害怕,反而都感到非常兴奋,继续不顾一切地在其头部猛击了10多下,直到将其打晕为止。就是这样穷凶极恶地殴打导致王某最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5人中,除了夏俊因躲避及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外,与其同来的其他3人则分别受了不同程度的轻伤。此案在一审过程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许强、黄某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而许强、黄某在纠集他人聚众持械斗殴中致死1人、致伤3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行为严重,应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处罚。但许强、黄某在犯罪时尚未成年,而且黄某在归案后还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同案犯,因此应对两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许强有期徒刑7年,黄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其他7人则以犯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被判处3年至1年不等有期徒刑,缓期执行。

律师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主要表现为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如砍掉手足、割掉耳朵、打断骨骼等;或者损害身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打聋耳朵、打瞎眼睛、造成精神失常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经过法医鉴定,受害人构成轻伤以上程度,就会构成故意伤害罪。损害身体健康专指损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未成年人故意损害自己的身体健康,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应负刑事责任;没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已满16周岁就应负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许强和黄某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所以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收保护费属违法

律师说法

在中学生中,可能很多同学已经知道或者遇到了“收保护费”的现象。有些高年级同学以“老大”身份自居,或者模仿电影、电视,向低年级同学收取保护费。

收取保护费的行为是不良行为的一种,是违法的。强拿硬要、索取他人的财物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可以被处以罚款或者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采取暴力搜身、携带凶器等方式当场夺取他人的财物,或者用敲诈勒索的手段收取“保护费”,还有可能会构成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回放

据《新商报》2009年5月21日报道:某小学附近经常有中学生结伙向小学生收取保护费。他们喜欢模仿电影或者网络中的情景,专门挑衅低年级的学生。一次老师过来抓住他们后,发现这些中学生书包里竟然有几十本电子辞典,都是从小学生手里被当做保护费收走的。有些小学生身上带的手机或者其他值钱的玩具,有时也会被这帮中学生强行“借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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