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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家庭和睦合法维权(5)

妈妈我离家出走了

案例回放:

兰州市一位年仅14岁的少女因为无法承受生活、学习中的压力,给她的爸爸妈妈留下一张留言条后,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她在留言中引用了电视剧《还珠格格三》中的一句耐人寻味的台词“如果你们爱我,就放过我”。十几天过去了,少女的父母仍在苦苦地寻找要去“山水之间”的女儿……

律师说法

未成年人年纪小,社会经验少,一个人在外极易发生意外事故,并且也容易结交一些有不良行为的人,从而沾染上一些不良习惯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因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子女离家出走,不可以坐视不理,必须及时进行寻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如果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逼迫未成年子女离家出走,有关部门或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提请法院撤销其监护权,并对其进行制裁。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将其交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于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另外,父母也不可以让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单独居住。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身心相对都比较成熟,而且有些已经接受完义务教育,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经济来源,有能力自己照顾自己。因此,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离开父母一个人单独居住。但对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论是生理还是心理都还没有成熟,还需要父母的照顾和教育,没有能力独立生活,父母不可以让其一个人单独居住。

我偷钱买的东西还能退回吗

案例回放:

小辛为11周岁的小学生,一天,他偷拿家里1000元钱,到商场花了900元钱买了一条项链,另外100元钱给自己买了一个书包。其父母知道后,以小辛为未成年人且钱是偷拿的为由,欲将该物品退回并要求商场返还1000元钱,商场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小辛的父母将商场诉至法院。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钱是偷拿的,但商场不知情,在这一点上商场没有过错。小辛只有11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及与其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与他人订立的其他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经过相关权利人(未成年人的父母)的追认才能生效,否则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小辛与商场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显然,这个合同不是纯获利益的合同,但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就要进一步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本案中,小辛购买金项链的合同无效。小辛是未成年人,项链是特殊商品,而且属于贵重商品,小辛作为未成年人对其没有判断能力,不能对合同本身的性质、内容和结果作出判断,这些都超出了小辛意识能力范围,因此买卖项链的合同应为效力待定的合同。然而,小辛的父母不予追认,此时合同无效,双方取得财产、价款的依据消失,应互相返还财产。

至于购买书包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小辛作为中学生对学习用品应当有基本的认识,对合同的内容、性质、后果等有判断的能力,所以,该合同应是有效的。小辛父母不能主张该合同无效。因此,在本案中,退还项链后商场应该返还小辛买项链的900元钱,而对买书包的100元钱则不用返还。

我是小小小烟民

案例回放

一封名为《武汉年仅7个月的小烟民》的帖子引来很多网民的关注。帖子的图片上,一个男婴的嘴里被塞了一根点着的烟,眼睛被烟雾熏得闭上了,看起来很可怜。网友们看到这个帖子都纷纷斥责:“孩子不懂事,大人为何如此无知呢?”

其实,幼儿吸烟这样的新闻也经常爆出,但是每次爆出这样的新闻,都会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指责。如2009年2月爆出的重庆2岁小烟民,2岁的小娃娃在街坊们的“教导”下学会熟练地抽烟和满口脏话;2009年4月爆出南京3岁小烟民,抽烟姿势也十分熟练。这次轮到了7个月大的婴儿,到底是谁造就了一个又一个的小烟民呢?

案例回放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常言道:养不教,父之过。教育家也认为“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父母的言谈举止、为人处世会影响着孩子的一言一行,也是孩子最早的模仿对象。虽然家长都会讲一些大道理来教训孩子,但孩子更容易受父母日常生活中言传身教的影响。但大多数的家长没有对此引起重视,往往把教育孩子的责任推给学校,推给老师,一旦孩子出现一些不良迹象,就埋怨老师没把自己的孩子教育好。父母是孩子第一任老师,发生问题,不要责怪老师,也不要责怪他人,首先反省自己带孩子的不足。

上述案例中的小烟民,完全是孩子的家长缺乏社会责任感造成的,他们忽视对孩子的沟通和教养,对孩子的恶习不仅不重视,还认为挺有趣,在这样的父母身边长大的孩子怎么会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呢?

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请约束自己的行为,并监管孩子远离不良嗜好。

父亲能如此教导儿子吗

案例回放

荣荣与邻居家曾经发生过打架斗殴事件。一天晚上,邻居家的人酒后两次持刀到荣荣家寻衅,被他人劝回。之后,荣荣的爸爸对荣荣说:“他今后再拿刀子、矛子来,你就用矛子戳他。你已经长大了,把手上的功夫练好,再不练,他还欺负你呢。”又一天晚上,荣荣的爸爸因疏导门前小水沟之事与邻居发生争执并撕打在一起。荣荣割草回来见状,当即回家取了长矛站在门前,当邻居与荣荣的爸爸扭打中分开时,荣荣用长矛向邻居右胸部猛刺一下,邻居即刻倒地死亡。

律师说法

这是一起斗殴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例。荣荣及邻居两家素有矛盾宿怨,当两家又为挖水沟之事发生纠纷时,荣荣竟拿长矛戳死邻居,他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荣荣的爸爸参与殴打,导致事态发展,并曾教唆荣荣使用武器打架,对荣荣造成伤害致死人命后果亦应负一定责任,其行为亦构成伤害罪。

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发现有人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什么是教唆呢?它是指制造他人违法犯罪的意图和决心,教导、唆使他人实行违法犯罪而自己并未参加具体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在上面的例子中,荣荣的爸爸对其子荣荣说:“他今后再拿刀子、矛子来,你就用矛子戳他”,这种行为就属于教唆他人犯罪。结果荣荣在父亲的教唆影响下,用矛把邻居戳死了,构成了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罪,荣荣的爸爸也成为共犯的教唆犯,也构成故意伤害罪。荣荣是受其家长的不良影响,在他父亲与他人打架斗殴中充当帮手而伤人致死的。如果荣荣的父亲或其他家庭成员能对他严格管教,正确诱导并辅以良好的思想影响,这样的案件是可以避免发生的。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长是子女最直接、也最有影响的老师。未成年人朋友能否健康成长,与家庭教育和影响有重大的关系。因此,强化家庭教育,是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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