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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医事法概述(3)

(1)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领导、管理、组织医事工作等职权。它们在国家医事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它们同其他主体之间是一种命令与服从的管理关系。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通过制定颁布各种医事政策、法规,采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等管理医事工作。

(2)医疗卫生单位。包括医疗机构、医学院校、药检所、妇幼保健院(所)等机构。

(3)企事业单位。主要是指与医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药研究单位等。

(4)社会团体。可分为医药卫生社会团体和一般社会团体。医药卫生社会团体如中国红十字会、中华医学会等,它们在医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类似于医药卫生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医事咨询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工作。

(5)公民。其作为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特殊身份成为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管理关系中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另一种是以普通公民身份参加医事法律关系成为主体,如医疗服务关系中的病人。对于依法个体行医的公民,其地位和作用类似于医院,与病人发生医事服务关系,同时接受当地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居住在我国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也可以成为我国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如在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关系中接受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检疫查验中的外国入境人员。

(二)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这里的“权利”,就是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双方当事人所赋予的实现己方意志的可能性。它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以实现己方的意志;也可以表现为权利人有权要求对方依法作出某种行为,以满足己方的意志。

这里的“义务”,是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双方当事人所规定的必须分别履行的责任。

它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必须依法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作出一定的行为,以实现对方的权利;另一方面表现为义务人必须依法抑制己方的某种行为,以保障对方的权利。

这些权利和义务都同样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或不依法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司法机关或医药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以保障其权利的享有;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对方的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请求司法机关或医药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法律保护,要求依法追究对方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三)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它包括:

(1)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世界卫生组织(WHO)把健康定义为“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症状,而且是一种个体在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性的完好的状态”。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根本原则之一。我国的医事法律、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医事法律关系的重要保护客体。

(2)行为。这是指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活动。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前者是积极的行为,后者是对一定行为的限制,如在医疗服务关系中,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医疗服务行为。

(3)物。主要包括进行各种医疗和医事管理工作过程中使用的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药品、医疗器具等。

(4)精神产品。这是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发明、学术着作等。

四、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均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以一定的法律事实的产生为直接原因。即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一定的模式,使法律关系当事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具有可能性。但仅有这种可能性是不够的,因为它并不能必然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只有同时具备一定的法律事实,法律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体现为实际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谓法律事实,一是法律关系当事人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行为,即法律行为;二是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事件,即法律事件。

1.法律行为

它包括合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是医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合法行为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符合医事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合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违法行为是指医事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医事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制售假药、劣药,用甲醇兑制白酒等。违法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是无效行为并为法律所禁止,同时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法律事件

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事件,如病人因非医疗因素死亡而终止医患法律关系,作为医事行政相对人的企事业单位因强烈地震、严重失火等自然灾害而被迫停业;另一类是社会事件,即来自当事人主观意志之外的诸如医药卫生政策的重大调整、医事法律的重大修改、地方政府医事行政措施的颁布实施、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司法判决和行政决定等,从而导致医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第六节医事法的地位和作用

一、医事法的地位

医事法的地位是指医事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所谓法律体系,是指由各法律部门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的建设是通过立法活动和法规整理、编纂和法律解释等多方面的活动来实现的,因而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若干个法律部门。法律部门一般是以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依据来划分的。我国的法律体系一般认为除了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传统法律部门外,还包括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医事法、人权法等新兴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

随着我国医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医事法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一个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医事法的作用

(一)贯彻党的医药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医药卫生工作的领导

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首先是制定国家政策,其中包括制定医药卫生政策,用以规范各级政府的医事工作和人们的医事行为。但是,仅仅有医事政策是不够的,因为医事政策并不具备法律规范的属性,还需要通过医事立法,使党和国家的医药卫生政策具体化、法律化,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明确规范性和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条文。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医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坚持依法行政,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从“人治”走向“法治”;公民和社会组织也可以对照医事法律规范的规定,判断和约束自己的医事行为,自觉改变不良卫生习惯,使党和国家的医事政策通过法律这一强制措施得以落实;同时,对一切危害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的行为,也有了明确的界限与裁量标准,并能依法受到应有的惩处。

(二)增强医事法制观念,保护人体健康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日益发展,也出现了一些严重威胁我国人民健康的问题,如工业“三废”、化学农药、环境污染、食品污染、假劣药品等,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医药卫生行政管理中,要通过医事法制的宣传教育,增强医事法制观念,使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医疗卫生机构和公民明确各自在医事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努力改善和提高卫生条件;同时,对违反医事法制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起到保护人体健康的作用。

(三)促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医事法保护人体的生命健康,也就是保护生产力,对经济建设发挥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医学的存在是医事立法的基础,医事法的制定与实施是保证和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颁布许多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使医疗卫生事业从行政管理上升为法律管理,从一般技术规范和医德规范提高到法律规范,为医学科学的进步和发展起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作用。随着新的科学技术不断应用到医学领域中,当代医学科学也向医事立法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课题。例如,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安乐死、脑死亡、人体器官与组织的移植、克隆技术等问题,都需要法律作出明文规定,用法律手段加以调整。只有通过医事立法,才可确保医学科学新技术、新成果受人类依法控制,不被滥用,以造福人类。

(四)促进国际医事交流和合作

随着世界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扩大,我国与国外的友好往来日益增多,涉及的医药卫生事务更加宽泛和复杂。为了预防传染病在国际间传播,维护我国主权,保障彼此间权利和义务,我国颁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涉外的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了推动世界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我国政府正式承认《国际卫生条约》,参加缔结了《麻醉品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等。在医事立法上,我国还注意与有关的国际条例、协约、公约相协调,既维护国家主权,保护人体生命健康,又履行国际间的义务,促进国际间医事交流与合作。

研究与思考

1.如何构建和完善我国医事法律体系?

2.举例说明医事法的社会作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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