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控告权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根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的控告申诉权利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二是侦查人员在讯问中实施非法的讯问方法;三是超过法定时限的强制措施:四是关押场所的环境恶劣;五是侦查人员使用违法的侦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的控告申诉权利,对于发现侦查工作中的错误和不足,促进依法办案,提高侦查质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并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该项权利的实现。第一,在第一次讯问时,就要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控告申诉权;第二,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控告,应当认真听取并记录在案,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了事;第三,要将控告材料迅速转送主管领导或主管部门;第四,对犯罪嫌疑人的控告,应当认真调查,严肃处理,并将调查和处理结果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
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权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讯问时法定代理人到场,不仅可以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绪,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实现,还可以取得法定代理人的支持和配合,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六节 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笔录是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依法制作的以文字形式记载讯问活动情况的法律文书。
一、讯问笔录的作用
讯问笔录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书,讯问笔录的作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讯问笔录是固定讯问活动情况的重要手段
一次成功的讯问,固然需要侦查讯问人员出色的讯问,同时也离不开记录人员完美的记录。它是讯问与记录有机结合的产物。没有出色的讯问,再完美的记录也没有价值,同样,没有完美的记录,再出色的讯问也难以有效固定下来。可以这样说,讯问是记录的前提条件,而记录又是讯问的应有结果。
(二)讯问笔录是对犯罪嫌疑人依法处理的重要证据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一般情况下,这种证据是通过讯问笔录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讯问笔录经过查证属实后即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此罪彼罪、罪轻罪重以及从轻、减轻、免除或从重处罚的重要证据。
(三)讯问笔录是考察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并对其依法处理的重要依据
讯问笔录要对讯问活动中的重要情况作出客观真实的记载。它客观地反映着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活动中的态度和言行,例如,是真心悔过还是狡辩抵赖,是坦白交代还是拒供伪供,是态度老实还是气焰嚣张等。通过讯问笔录,就可以再现和了解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真实情况。这可以为侦查讯问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提出从宽或从严的处理意见提供基本的依据。
(四)讯问笔录是总结讯问经验教训的重要资料
讯问笔录全面真实地记载着侦查讯问人员进行讯问的情况和犯罪嫌疑人反讯问的有关情况,记载着侦查讯问人员的成功和失误之处。通过研究讯问笔录,可以从中找出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为以后改进侦查讯问谋略和方法提供重要的参考。
(五)讯问笔录是研究犯罪活动规律,制定预防犯罪对策的重要参考资料
讯问笔录中不仅记载着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和条件,而且记载着其犯罪的具体方法和手段。通过研究讯问笔录,就可以使侦查讯问人员从中总结出犯罪活动的一般规律,发现社会治安防范方面的漏洞,从而为制订预防和打击犯罪的有效对策提供资料。
二、讯问笔录的制作要求
讯问笔录是重要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讯问笔录都作了规范性的要求,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一)内容准确、完整、不失原意
所谓准确,就是要求讯问笔录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全部活动情况,要将回答的内容、重要的体态表情等准确记载或描述清楚。特别是对侦查人员出示证据的方式方法、揭示的内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以及定性定罪的案件事实和情节等如实记录,并尽可能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原话,以便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要注意汉字在形、音、义三方面的准确性。对涉及案件的人名、地名、组织名称、专用名词等,要准确无误地记录,不应记错或随意更改。特别是姓名,一定要问清,记准是哪几个字,这样侦查人员才能看懂,不发生歧义。
所谓完整,就是要求讯问笔录要完整地反映事物的全貌。记录每一句话,应该是一句完整的话;记录每一件事,应该有头有尾、清清楚楚:记录每一条罪行,应该记清楚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后果,而不能丢三拉四,记此失彼。此外,讯问中无声语言的情况在笔录中也要有所反映。
所谓不失原意,就是要求讯问笔录要将侦查人员的提问和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原意记录下来,不能凭主观臆断随意取舍,任意夸大、缩小或改变原意。实践表明,侦查人员若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一字不差地记录下来,既没必要也不可能。因为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并不是每一个字、每一句话都是关键、要害,有时回答内容甚至很哕唆、偏离主题,这就需要侦查人员按其原意加以归纳、概括。同时,有资料表明,人们平时说话的速度每分钟能说出120~150个字,有时甚至能达到每分钟300字左右;而书写则不然,用汉字、音节对应法(有别于速记法、简缩写法)来写,每分钟只能写30~40个字。这就是说,说话速度是书写速度的20倍。因此,要求侦查人员一字不漏地同步记录全部对话内容是不可能的。
(二)文理通顺,字迹清晰
讯问笔录具有法律的严肃性。犯罪嫌疑人口供是用文字形式固定在笔录中的,这就要求讯问笔录必须符合语法规律,文字用语明白易懂,使人看后能够正确领悟,不拖泥带水,一问一答,条理分明。另外,字迹要规范端正,不能潦草难辨。否则,会增加理解上的困难,降低甚至失去诉讼价值。
(三)制作讯问笔录应与讯问活动同步进行
讯问笔录一般不能采取事后追记、补记的办法来制作,更不能按事先拟好的讯问提纲整理笔录。讯问结束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95条规定,应将讯问笔录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允许其提出更正或者补充,并按上指印;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在末页写明“此笔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在讯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按指印,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词时应当允许,必要时也可以要求他亲笔书写供词。犯罪嫌疑人的亲笔供词同讯问笔录一样,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写好后,应当在每页下方签名、按指印,并在末页上注明时间;侦查人员收到亲笔供词后,应当在首页右上方写明“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并签名。
(四)便于长期保存
讯问笔录是一种重要的诉讼文书,它将作为案件证据材料装入刑事侦查卷长期保存备查。因此,制作讯问笔录时,必须用公安部统一规格的讯问笔录专用纸,不能随便用其他规格的纸张代替。为便于辨认和长期保存,制作笔录时只能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不能用铅笔、圆珠笔或中性笔书写。
三、制作讯问笔录的方法
(一)讯问笔录的格式。讯问笔录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
1.首部。包括文书的名称,即“讯问笔录”标题,在标题后面的括号内写明讯问的次数,标题下面写明讯问开始和结束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讯问地点,侦查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和单位、犯罪嫌疑人的姓名等。
2.正文。这是制作讯问笔录的重点。初审时首先要问清并记明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及主要简历情况,包括姓名(含别名、曾用名、化名)、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暂住地、出生地、职业、文化程度、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理以及有无家族精神病史等情况,然后再问清并记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在续讯中若上述问题已经查清则可以不必再问,在续讯中应重点记录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时间、地点、原因(动机、目的)、手段、情节和后果,以及与犯罪有关的人、事、物等。
3.尾部。尾部主要记载讯问后履行法律手续的情况。讯问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后,一是要由其签署意见,如“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二是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捺指印,注明签字的时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或按指印的,侦查人员要在笔录上注明。
(二)制作讯问笔录的方法
由于手工书写笔录速度始终赶不上说话的速度,因而记录特别是要达到规范要求的记录,往往是一项十分辛苦的劳动。因此,侦查人员学习掌握一定的笔录制作方法是十分必要的。
1.熟悉案情和讯问计划。事先熟悉案情和讯问计划是做好讯问笔录的前提和基础。讯问前,记录员必须通过各种方法全面熟悉案件情况,包括案件涉及人名、地名、物品名称、单位名称以及专业术语、工艺流程等,这样才不至于在记录中出现“卡壳”现象;只有事先熟悉了讯问人员制订的讯问计划,明确了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要问什么以及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如何问等,这样才能使记录员坚定信心,从容不迫地面对讯问,有条不紊地做好笔录,并且能够做到心中有数,记录时把握节奏,抓住重点,以避免有答必录,处处受制于对方,心理高度紧张,手忙脚乱。
2.集中精力,全神贯注。制作讯问笔录是一项十分紧张的脑力劳动,眼观、耳听、脑思、手记几乎同时进行,既要注意侦查讯问人员的问话,领会讯问意图,又要注意犯罪嫌疑人的回答、动作、表情,把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重要的神态举止准确、全面地记录下来。因此,记录人员必须精力高度集中,全身心地投入,不能有任何懈怠或马虎,否则,将会直接影响讯问笔录的质量和效果。记录中对一时没有听清或不会写的字词可以先空下来,讯问结束后再问清楚填补上,不要为此分散精力,影响记录的进程。
3.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讯问笔录要求尽可能详尽,但并不是说要机械地逐字逐句地记录犯罪嫌疑人所说的和表露的一切,而是要突出重点抓住关键,即记清记准涉及案件定性定罪的事实和讯问活动的关键情节。一般就犯罪嫌疑人的某一项罪行来讲,其“重点”和“关键”包括五个方面:
(1)犯罪事实的组成要素,即犯罪的时间、地点、当事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被害单位、知情人、关系人、同案人等)、经过(包括预谋、作案时和作案后的情节)、手段、后果(包括社会危害程度、财物损失、人员伤亡等)以及动机、目的等;(2)证明犯罪事实组成要素的证据;(3)供述中的矛盾点;(4)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和更正;(5)犯罪嫌疑人供述中涉及的有侦查价值的线索,即犯罪嫌疑人供述的与案件有一定关系的人和物的线索或者其他有侦查价值的线索。
4.审、记配合。讯问人员和记录人员是一个办案集体,两者既要分工,又要互相配合。汉语的口语速度要比书写速度快10~20倍,在讯问中,侦查讯问人员正常速度的发问和犯罪嫌疑人正常速度的回答,就会使记录人员感到比较紧张,遇到侦查讯问人员与犯罪嫌疑人双方激烈争论的情况,记录人员的压力则会更大。因此,侦查讯问人员既要集中精力搞好讯问,同时还应当注意记录人员的记录情况。例如,要吐字清晰,语言精炼,以减少记录人员辨音上的难度。遇到犯罪嫌疑人供述速度过快或语词含混不清、难以理解和记录时,应当采取恰当的方法,让犯罪嫌疑人放慢速度或复述一遍,或由侦查讯问人员概要复述,以确保讯问笔录的真实性。必要时还可以在讯问室内放置一块黑板,把不易听清、听懂的字词以及犯罪过程中的一些不易表达的情节写出来或画出来,以便使记录人员有时间客观准确地作出记录。
实训一制作讯问笔录训练
(一)实训的目的和要求
讯问笔录是侦查讯问人员制作的记载侦查讯问情况的书面诉讼文书,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主要表现形式,也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之一。通过本次制作讯问笔录训练的目的,就是让学生体验现场讯问的气氛,发现和体会自己在记录能力方面存在的不足;初步了解侦查讯问笔录的文书格式、内容结构和制作讯问笔录的具体要求。
实训要求:
1.实训时间为2学时。
2.实训结束后每位参加训练的学生必须按要求制作完成一份侦查讯问笔录。
3.实训结束后应由教师根据学生制作讯问笔录的质量,逐个进行讲评并按百分制打分。
(二)实训器材
1.讯问笔录用纸一套(空白);
2.参考用讯问笔录范例材料一份;
3.训练用完整的视听教学资料一套(光盘、录音带或录像带)(另行提供);
4.侦查讯问视听室。如果没有专用视听训练室,可以用具各视听设备的普通房间或教室模拟;
5.消耗物品:材料纸、印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