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资格证书是求职就业的必备条件,是胜任岗位职责的标志,也是增强职业竞争能力的手段,因此应引起大学毕业生的高度重视,密切关注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和工种。2000年3月1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令第6号形式发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7月1日起施行),对90个工种实行就业准入控制。就业准入制度是全面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重要保证,落实这一制度,要求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把好劳动力市场的“入口”关。职业介绍机构应将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及相应要求向社会公告,严格执行就业准入的有关规定。二是用人单位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在招用技术劳动工种时,要从已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招用非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也应从经过职业培训的人员中选择。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办理开业手续。三是加强监督检查。国家要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将就业准入情况列入监察范围,对用人单位招收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要依法监察,并责令改正;对企业技术工种未经培训已上岗的人员,要督促企业对其追加培训。为完善就业准入制度,劳动保障部还制定了《职业准入规定》。
(3)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是指政府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单位或个人的人事业务,并以协议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实现人事关系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由“单位人”转变成“社会人”。人事代理制度是人事制度改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的必然结果,实行这一制度将有利于人才的规范、合理流动和潜能开发,促进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人事代理的形式有单位委托代理和个人委托代理两种,凡被单位正式聘用的,均由单位办理委托人事代理手续,其他人员由个人委托代理。人事代理有强制和非强制之分,无主管单位的企业、不具备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毕业生,必须先办理人事代理;其他单位或个人根据自愿原则,委托人事代理或选择代管档案等某单项人事工作代理。
毕业生截止当年年底未落实单位或自谋职业或异地就业的,由学校将毕业生户口关系转移到户口所在地,保留非农业户口性质,由毕业生委托家庭所在地县以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办理档案代管手续,学校凭毕业生与人才服务部门的托管协议转移档案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人事关系的管理。上述毕业生一旦在户口所在县、市落实用人单位,则由委托管理的人才服务机构为其办理聘用、录用手续。大学毕业生实行人事代理制度有利于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实行人事代理的大学生无论受聘于什么单位或是自谋职业,只要履行协议义务,都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人事待遇,其福利待遇可以从工资中得到补偿,但必须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人事代理打破了人才个人的身份界限、地域界限、户籍界限,有利于促进大学毕业生的人才流动。
(4)劳动合同制度
推行劳动合同制是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劳动法》已规定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除对大学毕业生和复员转业军人仍暂时继续实行固定工制外,各企事业单位招收的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中外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也仿照国有企业执行劳动合同制,有的地区集体企业也试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是国家规定的劳动用工制度,不同于雇用临时工签订合同的“合同工”。前者是国有企业的正式工人,后者是临时工。国家用劳动合同制代替原有的固定工制度,是一个重大的用工制度改革;而“合同工”在过去和现在都是临时工性质。随着《劳动法》实施的逐步深入,签订劳动合同将是所有用工形式都要办理的基本程序。
凡是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的工人都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劳动合同确定职工和单位的劳动关系。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明确职工和企业双方各自的责、权、利,合同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在合同期内职工如无违反合同的行为,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但如果单位的生产状况或工作任务发生了重大变化,可按国家规定办理经济性裁员手续,允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如果用工单位没有违约行为,职工也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合同到期,合同自然终止,职工一边享受失业保险,领取生活救济和医疗补助费;一边重新寻找新的职业,尽快再回到劳动岗位上去。劳动合同签订以后,要报经劳动仲裁机构鉴证。
(5)劳动仲裁制度
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劳动过程中必然要形成一定的劳动关系。
维护和调节劳动关系、调解劳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要靠教育、道德、纪律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经常地、主要地发生在生产者与管理者、雇员与雇主、个人与单位之间。为了调节和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设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由于在劳动过程中出现争议、纠纷是不可避免的,因而建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国际上普遍采用这种法律制度。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劳动制度改革中建立的一项重要劳动法律制度。当发生劳动争议时,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部门给予解决,一般首先要求双方协商解决,或者由仲裁部门进行调解解决;如果仍不能解决,可由仲裁委员会组成仲裁庭,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仲裁决议;如果一方不服裁决,可向法院起诉,通过审判解决。在仲裁和审判中,仍可以进行协商调解。
3.大学生就业政策
1)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为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现代化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1997年3月24日颁发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共10章,计55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确定毕业生就业工作要贯彻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加强重点、兼顾一般和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在保证国家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国家教育部归口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工作,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本部门、本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
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程序分为就业指导、收集发布信息、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制订就业计划、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派遣、调整、接收等阶段。用人单位一般应在每年1112月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高校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11月至次年5月与毕业生签订录用协议。毕业生联系工作时间应安排在当年15月,春季毕业研究生可适当提前。
规定各部委、各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举办本部门、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举办或校际联办毕业生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时间应安排在节假日。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订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在就业计划的制订上,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其他部委所属学校毕业生主要面向本系统、本行业就业;地方所属学校主要面向本地区就业。根据招生“并轨”改革的进程,有关部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所属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本、专科毕业生就业计划每年编制一次,毕业研究生就业计划分为春季和暑期2次编制。
关于毕业生的调配、派遣工作,规定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和高等学校按照国家下达的就业计划派遣毕业生。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报到证》由国家教委授权地方主管毕业生就业调配部门审核签发,特殊情况可由国家教委直接签发。国家招生计划内招收的自费生(含电大、函授等普通专科班)毕业后自主择业,在规定时间内找到单位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
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愿意留大陆工作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计划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免试推荐和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残疾毕业生,经健康检查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结业生等几种情况,规定了具体的就业措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要在7月1日后派遣毕业生(春季毕业研究生例外)。
关于接收工作及毕业生待遇问题,规定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来工作单位报到的毕业生的接收手续和户粮关系,并及时安排工作岗位,不得拒绝接收或退回学校。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毕业生就业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日计算。对于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其档案管理、工资待遇也有具体的规定。
2)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的择业
(1)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
1996年1月,人事部发布《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下文简称《暂行办法》),针对取得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国家不负责分配工作的非在职毕业生,制定了择业办法。《暂行办法》指出,毕业生通过人才市场在多种所有制范围内自主择业,可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管理工作,也可在其他岗位上工作。机关、国有制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毕业生,必须在政府人事部门当年下达的增人、增干计划内,有国家人事部或省级人事部门批准的招干、招人指标,机关、国有制事业单位才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这类毕业生的手续,并接管其档案。
国有企业和非国有制单位招录毕业生,应与毕业生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签证。非国有制单位接收的毕业生档案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毕业生择业的四项程序如下。其一,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所在学校开具的证明,到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领取《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推荐表》(以下简称《推荐表》);其二,毕业生持《推荐表》在规定的择业区域内自主择业;其三,用人单位在《推荐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为毕业生开具人事部统一制发的《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工作介绍信》(以下简称《工作介绍信》);其四,毕业生持《工作介绍信》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落户等有关手续。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的,按公务员考试录用程序和要求办理。毕业生在毕业时没有找到用人单位的,学校将其档案转至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毕业生的见习、转正等,执行国家关于同等学力人员的规定。
(2)其他类不包分配的大学毕业生的就业
第一,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校函授和夜大毕业生的就业规定。根据国办发【1983】7号文件,取得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学历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校函授和夜大的在职学员毕业后,可以当干部(技术人员),也可以当工人,原则上仍回原单位;非在职学员毕业后,国家不负责统一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需要择优录用。
第二,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毕业生的就业规定。根据【83】教计字032号文件,取得高等师范专科或本科毕业学历的教育学院和教师进修学院的毕业生,原为在职教职工者,毕业后仍回原单位,不重新分配工作;原为民办教师者,国家不负责统一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需要择优录用。
第三,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规定。根据【83】教计字112号文件,取得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广播电视大学毕业生,原属国家正式职工者,毕业后可以当干部(技术人员),也可以当工人,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原为非在职人员者,毕业后国家不负责统一分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需要择优录用。
第四,自费生就业的规定。自费生是按国家招生计划统一招收、自费上学的学生,包括电大、函授、普通高校专科班的学生。自费生在毕业后自主择业。自费生在毕业后规定时间内找到工作的,由地方主管调配部门开具《报到证》。农村户口自费生被用人单位(不含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录用后,在原国家计委下达的农转非人口计划内,凭学校所在地省级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开具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到录用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非农业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