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汇票的出票人在签发票据时,与付款人之间没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的,出票行为无效。( )
【参考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第13章的“汇票的出票”知识点。《票据法》规定,汇票的出票人在为出票行为时,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该规定是为了保证出票人具有足够的清偿能力进行付款,并避免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资金的情况发生。但由于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因此,即使出票人签发没有对价的汇票,出票人等债务人仍应按照汇票上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即出票行为有效。故本题说法错误。
5、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 )
【参考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第12章的“电子支付”知识点。根据规定,银行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单位客户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其单笔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人民币,但银行与客户通过协议约定,能够事先提供有效付款依据的除外。故本题说法正确。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参考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第9章的“合同的法律适用”知识点。根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本题说法正确。
7、甲、乙合作开发完成了一项技术成果。若甲希望申请专利,而乙不同意,则甲有权单独申请,但将来实施该专利获得的收益应当在甲、乙之间合理分配。( )
【参考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第10章的“合作开发的发明创造”知识点。根据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如果乙不同意申请专利,那么甲是没有权力单独申请专利的。故本题说法错误。
8、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不支付费用的情况下继续使用。( )
【参考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第14章的“软件著作权保护”知识点。根据规定,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故本题说法错误。
(特别注意:该规定出自《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由于教材的修改,该考点超出目前教材的范围。)
9、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的,即使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也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
【参考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第15章的“虚假宣传行为”知识点。根据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故本题说法错误。
10、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该会计档案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参考答案】√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第15章的“会计资料保管”知识点。根据规定,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故本题说法正确。
(特别注意:该规定出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由于教材改动,该考点超出目前教材的范围。)
四、综合题(本题型共4题。其中第1题13分;第2题15分;第3题11分;第4题11分。本题型共50分。在答题卷上解答,答在试题卷上无效)
1、2008年1月8日,A以甲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1月21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指定了管理人,并发出公告,要求甲公司的所有债权人在5月21日之前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到期日前,A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其中:欠款800万元,违约利息200万元;B申报到期债权1000万元,该债权附有乙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C申报债权50万元,该债权在一年后到期;D申报债权1200万元,该债权附有在甲公司一栋楼房上设定的抵押权。在6月1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认为:A的债权应当只计本金800万元,不计违约罚息200万元;B的债权不应当申报,而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D的债权有抵押担保,无须申报确认。
6月10日,甲公司的控股股东E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甲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该重整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甲公司重整。随后,D要求拍卖抵押楼房以清偿自己的债权,被甲公司拒绝。重整期间,经甲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甲公司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公司财产和营业事务。6月30日,甲公司为维持营业正常进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设定抵押向银行借款1000万元。
10月10日,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该草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债权人的债权仅偿还60%,并且分两年支付;(2)公司股东将其拥有的50%的股份按照债权比例分配给一般债权人作为补偿;(3)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两年后可以得到本金的全额支付;(4)自破产申请受理开始,所有债权停止计算利息。债权人会议对上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分组表决。除担保债权人组外,各类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都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甲公司在与担保债权人组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了重整计划草案。
2009年5月,甲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30%的支付比例清偿第一笔债务之后,发现公司现金流严重不足,重整计划无法继续执行。经管理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债务人破产。甲公司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经支付的30%的清偿款。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和其他债权人对A、B、C和D申报债权的异议是否成立?并分别说明理由。
(3)甲公司能否拒绝D为清偿自己的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4)在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向银行借款而以其所有的另外一栋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人民法院在担保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有异议的情况下,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6)在终止执行重整计划后,甲公司能否请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及解析】
(1)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不合法。根据规定,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题中,债权申报期限为1月21日到5月21日,超过了最长期限3个月,所以不合法。
(2)对A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对于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其中的违约金(包括利息)不能申报债权。但是本题是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存在的到期债权,此时违约金(违约利息)可以申报债权。
对B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本题中“应当由连带保证人承担”是不符合规定的。
对C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即可以申报债权。本题中说“C的债权未到期,不能确认”不符合规定。
对D的异议不成立。根据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所以,有财产担保债权也要向管理人申报。
(3)甲公司可以拒绝D为清偿其债权而拍卖抵押楼房的要求。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所以甲公司可以拒绝D的要求。
(4)重整期间,甲公司为借款而以另一楼房提供担保的做法合法。根据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所以甲公司的做法符合规定。
(5)人民法院直接批准重整计划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组拒绝再次表决,但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就该特定财产将获得全额清偿,其因延期清偿所受的损失将得到公平补偿,并且其担保权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或者该表决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题中,重整计划草案中约定抵押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2年后才可以得到清偿,实际上并未解决延期清偿所受损失的清偿问题,其担保权是受到了实质性损害的(不让其行使),因此人民法院在这种情况下不能直接批准重整计划。
(6)甲公司不能要求一般债权人返还已清偿的款项。根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2、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为A所控制的两家非上市公司。2009年1月5日前,乙公司、丙公司分别在交易所购入甲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均价为每股5.1元。1月7日,乙公司再购入甲公司发行股份的2%,1月9日,乙公司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甲公司并公告其已购入甲公司发行股份的5%。在1月8日至9日,乙公司仍不断购入甲公司股份。至1月9日,乙公司直接持有甲公司的股份已达8%,均价为每股7元,而丙公司在1月7日至9日,卖出了其直接持有的甲公司的全部股份,获利1亿元。
1月30日,A与甲公司的大股东B达成协议,由乙公司受让B持有的甲公司35%的股份。乙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未果后,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与3月13日公告发出收购甲公司所有股份的要约。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该要约有效期为30天;要约价格为每股7元,该价格高于乙公司发出要约提示性公告日期30个交易日甲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为鼓励股东尽快接受要约,凡在4月1日前接受要约的股东将获得每股8元的优惠收购价。
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要约收购数据来看,至4月7日,共计有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50%的股东接受了要约,该股份被冻结保管。4月8日,已经接受要约的持有甲公司已发行的股份5%的C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手续。至要约期限届满,共计有持有甲公司已发行股份45%的股东接受了乙公司发出的收购要约。
乙公司收购甲公司的股份后,甲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要求,甲公司于5月20日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终止上市。6月3日,C要求乙公司以要约价格购买其持有的甲公司5%的股份。
D为乙公司董事,在1月8日以自己的账户买入甲公司股份100万股,均价为每股5.4元。后以每股8元的价格接受了乙公司的要约,扣除有关税费后获利254万元。
E持有甲公司股票1万股,其未接受乙公司的要约。5月21日,E向甲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请求: (1)应当将丙公司买卖甲公司股票的1亿元收益收归公司所有;(2)应当将D买卖甲公司股票获利的254万元收归公司所有。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2009年1月5日前,乙、丙两公司分别购入甲公司3%的股份的行为,是否需要公告?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