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人类的历史长河中,曾涌现过无数类似苏格拉底的辩论家,也出现过巧舌如簧的诡辩家,如高尔吉亚……他们用诡辩的语言砌造了不可胜数的奇峰异石,也带给了我们深深的迷惘和困惑。
真理总是与谬误相伴而生的,而有谬误的地方也就往往有诡辩的影子。所谓诡辩,就是辩论者为谬误所作的似是而非的论证。诡辩是语言肌体上生长的一个赘瘤,是辩论之树结出的一个有异味的果子。一个辩论者要想在辩论中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具备对诡辩的敏锐的识别与分析能力。这里,我们介绍一些反诡辩术。
一、抓住实质,击中要害———反偷换概念式诡辩法
一辆公共汽车上,有一个青年乘客在抢着下车时把一块车窗玻璃撞碎了。
售票员和颜悦色地对这位青年说:“同志,玻璃是你打碎的,按规定要赔偿。”
青年反问道:“为什么要我赔?”
售票员耐心地解释说:“损坏了人民的财产就应该赔。”
青年说:“我是人民中的一员,人民财产有我一份,用不着赔,我那份不要了!”
这个青年是在诡辩。他玩的是一种偷换概念的诡辩。
偷换概念是一种故意违法同一律要求的诡辩手法。在某一个具体的思维过程中,我们的思想必须具有确定性,不能随随便便改变它的含义,这就是语言逻辑中同一律的要求。同样的道理,在某一场辩论过程中,我们的思想也必须具有确定性,也不能随随便便加以改变。但是,诡辩者为了达到其扰乱视听的诡辩目的,为了使自己的谬误成立,就往往采用随意偷换某个概念含义的办法。我们将这种随便改变某个概念含义的诡辩称为偷换概念式诡辩。因为概念都是要用语言来解释的,所以,偷换概念者总是在一些字词上做文章。在开头我们所举的例子中,“人民财产”从逻辑上讲是个集合概念,是不可分割的,而那个青年却故意把它当成非集合概念的方法在诡辩。
再看看下面的例子:
两个中学生找到老师,问:
“老师,请问,什么叫诡辩呢?”
这位精通哲学的老师并没有直接回答这个问题。他稍稍考虑了一下,然后说:
“有两个人到我这里来做客,一个很干净,另一个很脏。我让这两个人去洗澡。你们想想,他们两个人中谁会去洗呢?”
“那还用说,当然是那个脏人。”学生脱口而出。
“不对,是干净人。”老师反驳道,“因为他养成了洗澡的习惯;脏人认为没什么好洗的。再想想看,是谁洗澡了呢?”
“干净人。”两个学生改口说。
“不对,是脏人,因为他需要洗澡;而干净人身上干干净净的,用不着洗澡。”老师又反驳说。然后,他再次问道:“现在看来,我的客人中谁洗澡了呢?”
“脏人!”学生重复了第一次的回答。
“又错了,当然是两个人都洗了。”老师说,“干净人有洗澡习惯,而脏人需要洗澡。怎么样?他们两人到底谁洗澡了呢?”
“那看来是两个人都洗了。”学生犹豫不决地回答。
“不对,两个人都没洗。”老师解释说,“因为脏人没有洗澡习惯,干净人不需要洗澡。”
“有道理,但是我们究竟该怎么理解呢?”两个学生不满地说,“你讲的每次都不一样,而总是对的!”
这就是诡辩。之所以会出现“老师讲的每次都不一样,而总是对的”结果,是因为老师在解释中同时涉及两个标准,一个是生理要求,一个是心理要求。老师的每一次回答都选择与学生所选择的标准不同,自然会得出与学生相反的结论。也就是说,老师所说的概念每一次都是不相同的。因此,学生回答总是不确定的。可见,诡辩就是这样造成的。所以,如果学生能更深一层去思考老师的回答标准,指出他的错处,就使老师的诡辩无机可乘了。
偷换概念式诡辩是一种诡辩伎俩,在辩论中我们千万不可掉以轻心。如果我们对这种伎俩缺乏理性的剖析能力,有时反而会形成窘境的转换,有“理”的一方暗自憋气,无“理”的一方却趾高气扬。
俗话说:“打蛇要打七寸。”同样的道理,对诡辩的反驳关键要抓住实质,击中要害。因为实质性的问题其实就是要害问题,实质决定了问题,实质决定了问题的基本倾向,抓住它,就可以置诡辩于死地。
例如:托洛茨基在混入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时,曾发表过这样的声明:
“我加入布尔什维克党这件事实本身已经证明,我把过去所有那些使我和布尔什维克主义分开的东西放在党的门口了。”
那些“和布尔什维克主义分开的东西”其实也就是反党的东西,对这些东西,要么抛弃,要么保留,二者必居其一,而托洛茨基为什么要说“放在党的门口”呢?这本身就是一种模棱两可、含混其词的政治诡辩。
就这件事,斯大林驳斥道:“他把这些东西放在党的门口是为了储藏起来以备将来在党内进行斗争之用呢,还是干脆把它们拿去烧掉?看样子,托洛茨基把它们放在党的门口是为了储藏起来。否则,如何解释托洛茨基入党后不久就跟党发生的并且直到现在还没有停止的那些连续不断的意见分歧呢?”
斯大林的反驳,可谓一针见血,指出了托洛茨基玩弄政治诡辩的反动实质,暴露出他反布尔什维克党的真面目。
二、戳穿伎俩,以谬对谬———反偷换辩题诡辩法
所谓偷换辩题,是指在辩论的过程中,辩论者故意偷换辩题的含义,将所要辩论的辩题悄悄地偷换成另一个辩题,将原来的论题偷换成了另外一个辩题,其目的为,或者是为了使辩题于己方有利,或者为了掩饰自己的理屈,或是为了回避尖锐的矛盾,或是为了混水摸鱼。这种偷换辩题式诡辩,也是一种故意违反同一律要求的诡辩手法。具体偷换的办法往往是利用一词多义,把词语形式相同,但表达的不是同一概念混为同一概念。
例如,某所大学举办了题为“人生目的”的辩论会。许多同学纷纷发言,人生目的也是五花八门:人生目的是为了他人、人类的幸福,只有人人都为了他人的幸福,自己才能幸福,等等。但是有一个同学不同意上面的观点,他反驳道:
面对严酷的现实,我不得不承认:人生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挣扎、而斗争。……不是吗?工人工作是为了领取工资而生活;农民种田是为了自己要穿衣、要吃饭;作家写书给人看是为了领取稿费;理发师看来纯粹是为别人,但也是拿了报酬的。诚然有像雷锋这样一心为人民着想的人,有像一些科学家那样为人类幸福而忘我工作的人,但这样的人也必须有自己能够生存的基础,也就是说他们首先得为自己的生存而劳动,否则,连他自己都不能生存,又怎样为别人呢?
这里,这个同学使用的反驳就是偷换论题式诡辩。因为人不仅仅具有自然属性,同时人更具有社会属性。人一来到人间,就置身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之中。在这些社会关系的影响、制约下,人学会参与社会生活,履行社会义务,这个过程也就是人的社会化过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即使人的自然性,也已不再是纯动物式的自然属性,而是已经被社会化了的自然属性。因而“人生目的”是指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人生目的,是一个社会问题。但是,反驳者却把人的本质归结为人的自然属性,把人生目的的辩题偷换为人的生理、本能的问题,并得出“人生就是为了生存而挣扎、而斗争”的结论,自然是诡辩了。
我们不妨再看一个故事:
从前,有一个财主,非常吝啬刻薄。他雇了三个放牛娃,到了冬天也不给衣服穿。放牛娃便向财主要衣服,财主说:“人们都说‘小孩子屁股三盆火’,哪能冻着呢?”
有一天,财主家来了客人,叫放牛娃去烧水沏茶。过了半天,也不见送茶来。财主便到后院去找,到后院一看,只见水壶吊在支架上,三个光身子放牛娃的屁股对着水壶,正一动不动地趴在地上。
财主一见大怒,骂道:“你们这是干什么,为什么不给我烧水沏茶!”三个放牛娃不慌不忙地说:“老爷,您不是说‘小孩屁股三盆火’吗?三个人九盆火,水一会儿就会烧开,不要着急。”
财主一听,顿时张口结舌,无言以对。
在这个故事里,财主利用“小孩屁股三盆火”用了诡辩,而三个放牛娃也利用“小孩屁股三盆火”的诡辩形式对抗诡辩。
还有这样一个历史故事:
明朝一位姓靳的内阁大学士,其父亲毫无名气,其子很不成材,但其孙子却考中了进士。大学士就经常责骂他的儿子,骂他是不孝之子,不成器。后来,儿子实在忍受不了责骂,就和内阁大学士顶起牛来:
“你的父亲不如我的父亲,你的儿子不如我的儿子,我有什么不成器的呢?”
这个儿子使用的同样是诡辩术。
本来,儿子所要辩论的是自己是否成器的问题,却故意将这一辩题偷换成“你的儿子”和“我的儿子”相比怎么样,“你的父亲”和“我的父亲”相比怎么样,就将原来的辩题回避了。所以,这是典型的偷换论题式诡辩。
在辩论中,如果双方或多方没有一个统一的论题,辩论就无法正常进行。所以,对于那些通过偷换论题以求阴谋得逞的诡辩者,我们要制服他,就必须揭穿对方遮掩隐匿的企图,达到辩论取胜的目的。
三、顺承其义,以退为进———反滥拆词语诡辩法
汉语中的词是有特定意义和固定结构的一种语言单位。因为词的结构固定性,所以是不能随便拆开的,如果随意加以拆合,就往往会曲解原意,而滥拆词语式诡辩正是通过对词语随意进行拆合来混淆是非的一种诡辩手法。
一个青年教师常常上班迟到,校长教育他说:“你怎么总爱迟到?”
青年教师说:“睡觉睡过了头。”
校长:“哦,为了睡舒服觉就耽误工作时间呀!”
青年教师窃笑,说:“列宁不是说过嘛,不会好好休息就不会好好工作,我多睡一会正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呀。”
校长沉着地说:“列宁好像说过那样的话,但他难道说过为了休息好可以耽搁工作时间的话吗?”
接下来是校长对青年教师进行理直气壮的教育。
这里,青年教师故意歪曲列宁的话,使用的是滥拆词语式诡辩法。而校长的反驳正是先承认名言完全正确,然后按照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指出列宁并没有说过符合青年教师行为的语言,并用反问句强化其咄咄逼人的气势,使对方无法狡辩,只得乖乖接受教育。
再看看下面这则历史故事:
清朝光绪年间,湖北宜都县有位知县叫王国锋,江西人。任职期间,为官还算清廉,只是因为没有多少文化,办事十分粗鲁,大堂上用刑频繁,所以,当地人给他取了个外号,叫“板子官”,意思是专打老百姓板子的县官。
一次,一个姓鲜于名光明的人到县衙门来打官司,他早就听说过王知县有先打板子后问话的坏习惯,一上大堂就先跪下行过叩拜大礼,低头递上状子,生怕惹怒了这位爱打板子的知县王大人。
“板子官”知县接过状子大声念:
“鲜于光,明年四十岁……”
王知县将状子往地上一扔,气愤地骂道:
“大胆刁民,大堂之上竟敢耍文弄墨,戏弄本官,你今年39岁就是39岁,还报什么明年40岁,先打鲜于光30大板!”
未等鲜于光明分辩,大板子已经上了身。
“鲜于光明”本是人的姓名,是一个固定词组,是不能随意拆开的,而这个糊涂的“板子官”却对此随意进行拆合,这就难免得出荒谬的结论。
再看下例:
小王有错不改,我行我素,朋友劝他:“小王,你不能这样啊!我们都是青年人,应当争口气,为什么总让别人说呢?”
小王说:“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
对于小王故意歪曲名言来诡辩,我们可以这样驳斥:“对,走正路、直路、好路,是不需要别人阻止和指指戳戳。但是,如果前面是悬崖与深渊呢?也不需要别人来劝阻吗?”
先顺承其义,突然转折,加以反问驳斥,这是对付这种滥拆词语或故意歪曲名言式诡辩的好办法。
除了这种方法,还可以使用归谬法来戳穿诡辩。因为,正面指出问题的实质所在是有力的反驳,但是有时候,对那些极其荒谬的论题,光靠指出实质还是显得力度不够。这时候,不妨运用“归谬法”,可以轻而易举地使诡辩者的荒谬理论大白于天下。具体做法是,先假设对手的论题是成立的,然后按其论题的逻辑加以引申,得出一个荒谬的结果,用荒谬的结果证明论题的荒谬。
例如,“文革”期间,张春桥一伙曾经把老干部要求火车准点运行作为“左倾翻案”来讨伐。他说:“希特勒的火车最准点,分秒不差。”
言外之意是,“谁要求火车准点,谁就和希特勒是一样的”。用心何其毒也!
后来,有人反驳张春桥说:“既然希特勒要火车准点,那么,要火车准点的也是希特勒。希特勒也要吃饭,为划清界限,自然也还是以不吃饭为好。”
人不吃饭,这显然是十分荒谬的。但这个结论却是以张春桥的那个论题为前提引申出来的,那么,张春桥的那个论题的荒谬也就不言自明了。这种方法也可以称为以谬制谬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