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持股经历了一个置疑、沿用、谨慎采用的过程。在美国,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此法案要求美国实行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银行持股也被严格限制甚至禁止直接持股,而此前银行持有公司股份没有太多限制。在日本主银行制度和德国全能银行制度下,银行持股一直保留、沿用。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日本银行持有工商业公司22~25%的股份;德国银行持有工商业公司的股份为22~29%。1999年,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虽放松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银行业务的限制,但商业银行仍然受到分业经营的限制,如仍然不能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即对银行持股的态度仍然是谨慎的。
关于银行持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德国和日本银行持股的效率研究,对我国银行持股的研究几乎为空白。Mork和Nakamura(1999)[97]研究发现,如果银行使其投资的公司的股权价值最大化,它们会进行干预以防止出现拙劣的股价业绩。德国和日本的银行体制能降低代理成本、改善经营业绩,并部分地代替了美国资本市场的作用。我国采取的是美国式的分业经营型的金融体制,禁止商业银行直接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份。因此国内学术界在银行持股方面的研究没有受到重视。而我国是银行基础型的金融体系,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银行与证券合作范围的扩大,以及银行业务综合化的拓展,银行持股也许会成为我国金融改革中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从理论和实证深入研究银行持股的公司治理机制,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理论方面,银行是一个“经济人”,其行为一定受成本收益的约束,同时其行为又会对其他利益主体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建立了银行持股的成本收益模型探讨银行持股的动力机制,而动力来源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冲突的协调,因此将利益协调机制单独一节讨论。对银行持股的动力机制主要散见于一些公司财务理论的相关文献,本文以经济人对自身利益成本的权衡进行理性选择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对银行持股的内部成本收益和外部成本收益(外部性)进行系统的分析,构建了银行持股动力来源的理论模型。对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具体机制考察,主要研究了银行持股对股权结构的影响,以及银行进入董事会的治理机制。银行股东可以通过股权结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等治理机制,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特别地,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机制,而我国银行无权进入公司董事会,本文通过对银行进入董事会的国际比较研究,探索了银行进入董事会的作用机制和效率,以期对我国银行进入上市公司提供经验借鉴。
4.1 银行持股的动力机制
银行持股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的是银行持股的动力问题,其次还要解决制度的可行性,争取政策的支持。作者建立了一个银行持股的成本收益理论模型来探讨银行持股的动力机制。从银行自身来看,银行持股的内部成本收益比较是其持股最主要的动力源泉;从整个社会来看,银行持股的外部性的解决是争取支持的重要方面。
4.1.1 银行持股的内部成本收益模型
① 银行持股的收益。根据投资决策理论,股东的股票收益主要来自市场的资本得利和行使收益权获得的股利。而Hart的新产权理论认为,股东的所有权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股东除了从剩余索取权获得股利外,更重要的是来自剩余控制权,即通过投票权直接控制公司而获得收益,特别是大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转移利润和转移资产,如通过提高利率等将公司资产转移到自己手里,甚至将利润从现金流低的公司转移到现金流高的公司。因此,从银行自身来看,其持股收益主要来自市场的资本得利和来自企业的股利,以及控制权收益。银行作为企业的法人股东,如果成为控制性股东,可通过转移利润、转移资产获得直接收益,此外还可获得企业经营的内部信息等间接收益。
② 银行持股的成本。银行持股的成本也来自市场和企业内部两个方面。由于市场本身存在的交易成本,以及市场不确定性导致的风险而产生成本,因而市场成本主要是交易成本和风险成本。来自企业内部的成本主要有:代理成本,以及与其他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成本。根据代理理论,银行与公司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理成本主要包括三部分:委托人的监督成本;担保成本;剩余损失。委托人的监督成本,是指委托人为了激励和控制代理人,使后者为前者的利益尽力的成本,在公司内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成本,聘请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的成本,给代理人的奖励或分红,赋予代理人的职务消费,委托人为以上而花费的时间与精力(机会成本)等。担保成本,是指代理人用来保证其不采取损害委托人行为所付出的费用,以及采取了那种行为将支付的赔偿,如承包责任制的承包保证金,投资机构代客户理财时,经常以客户委托代理金额的10%作为担保金。剩余损失,指委托人因代理人代行决策而产生的一种价值损失,大小等于由代理人决策与委托人在假定具有代理人相同信息和才能的情况下决策所获得的价值的差额,它实际上是代理人偷懒(不尽力的道德风险)而产生的损失。从银行与公司的委托代理关系看,银行承担的成本主要是监督成本和剩余损失。与其他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成本主要来自与其他债权人(小债权人)间的冲突成本,以及与其他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成本。由于银行一般以大债权人身份出现,而且其债权等级往往也较高,因而与公司的谈判能力相对较强,有时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其他小债人的利益,因而导致与其他小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如果银行持有公司的股份,因为银行作为机构投资者其资金实力强,也可能成为大股东,如有动机利用其大股东地位为自己谋利,其他小股东的利益可能受到剥夺,所以与小股东也存在利益冲突。在这些成本中,来自市场的成本和内部的代理成本构成银行持股的直接损失,与其他利益主体间的冲突成本构成间接损失。
4.1.2 银行持股的外部性模型
银行持股的外部成本收益就是经济学中的外部性。经济学[98]对外部性的定义为:外部性是一个人的行为对旁观者福利的影响,如果对旁观者的影响是不利的,就称为“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如果这种影响是有利的,就称为“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银行持股这一行为对其他旁人的影响,可从对企业的投资人,银行的投资人,以及社会其他主体等的影响来分析。
① 银行持股的正外部性。银行持股的正外部性,即银行持股这一行为将会给相关的投资人、社会其他主体带来的收益。这也是政策法规制定者所期望的。由于银行持股后作为机构投资者,一般持股数额较大,是持股相对集中的大股东,有监督管理者的积极性。对企业的其他股东而言,减少了管理者的代理成本。由于银行又是债权人,作为债权人和股东双重身份的银行,会降低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冲突成本。同时,银行持股后,其业务多元化,一般来说盈利能力会提高,风险会降低。对银行的投资者而言,银行可以通过董事监事等身份参与公司的治理活动,获取公司更多的经营管理等信息。对社会其他主体而言,同样可以从银行获得信息,了解企业、经济的运行情况。并且,还可从银行对企业的投资监督行为中获益。
② 银行持股的负外部性。银行持股的负外部性,即银行持股这一行为将会给相关的投资人、社会其他主体带来成本。这也是政策法规制定者所想要规避的。负外部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即与企业其他股东、中小债权人间的冲突,银行相对其委托人(银行的股东和债权人等)的代理成本,以及对社会经济稳定影响较大的金融风险。银行持股后一般是大股东,又是大债权人,一般会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如小股东)存在剥夺成本;与企业其他小债权人间存在利益冲突成本,如利用其信息优势和债权优先级,损害其他小债权人的利益;对银行的投资人而言,也会存在委托代理成本,即银行从事高风险项目,由银行投资人承担失败成本;对社会而言,银行持股后,在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上,银行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不谨慎经营,可能会增加金融风险,甚至导致金融危机爆发,而金融风险的成本由社会公众承担。
4.2 银行持股的利益协调机制
上述理论模型揭示了银行持股是在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之间的权衡。因此银行持股的现实可行性,除了银行自身的动力外,还会来自公司等的需求,如公司股东和管理者的意愿。因而银行持股与管理者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冲突受到学者们的广泛关注。本节将研究银行作为股东后对公司的利益格局产生什么影响,即对原来治理框架中的其他股东和管理者、以及其他小债权人会带来哪些好处,又将产生什么样的冲突。也就说,银行持股还必须解决各公司治理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
4.2.1 银行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冲突
银行持股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股东和债权人的冲突,同时也解决了银行监督的动力问题。但是银行作为股东后,就改变了股权结构,对现有股东的既得利益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对所有股东而言,增加了代理成本;对其他部分股东而言,减少了其控制权。
银行持股后,可能增加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詹森和麦克林(1976) [24]指出,当企业的创业经营者(owner-manager)为扩大企业规模,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对外筹集资金,将企业变为开放型公众持股公司时,企业的创业经营者和外部股东之间就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外部股东的代理人,由于不完全拥有企业的股权,创业经营者就有可能从事满足自己效用的各种道德风险行为。当创业经营者从事满足自己效用的道德风险行为时,就产生了股东与创业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之后,创业经营者渐渐被职业经理人取代。在企业投资一定的情况下,银行持股后,职业经理人持有的股份比例将下降,其道德风险动机更强,会加剧股东与管理者之间的冲突。也就说经营者更多地采用低的努力水平和各种非生产性消费行为、投资不足行为、减少股利分配而过度投资、短视行为等等,增加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代理成本。此外,还因为股东之间利益冲突很大、难以协调,往往会导致代理成本很高。因为在这时,对代理人的行为不论事前还是事后,股东的评价难以达成一致,委托—代理合约的不完全性加剧,对代理人的激励和约束都很小,代理人在自利动机的驱动下,采取机会主义行动的概率就会增大,因而加大代理成本。Rajan(1992) [99]研究发现,银行贷款将扭曲管理层激励机制,其模型预测在企业质量和债务融资之间存在非线性关系。质量好和质量坏的企业都可能倾向发行公开债券,而质量中等企业则可能倾向于银行贷款。
银行持股后,将减少其他股东的控制权。特别是对小股东而言,还可能产生剥夺成本。在“一股一票”的投票制度下,公司投资总额不变,将原来银行的债权转为股权后,股权会被稀释,原来股东的投票权将下降,因而对公司的控制能力下降。一般地,银行作为机构投资者,其持股份额较大,是大股东,对其他中小股东的剥夺就不可避免。在德国,银行自身持股不多,但通过其代理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控制着公司,往往可能出现滥用投票为自己谋利的情形。如Franks, Mayer(1998) [32]对德国银行控制的研究表明,银行并没有完全从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角度而行动。此外,关于股东异质性的文献表明,银行作为大股东有可能通过获取更多的债权人收益而损害全体股东的最终收益,因此存在银行与其他股东利益之间的协调问题(杨松,2004)[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