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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教唆儿子盗窃的父亲

小潘家住在广西南丹县城关镇的小营村,现在读小学三年级。年仅九岁的小潘现在缺乏认知能力,不能很好的辨别事物的对与错真与假。但小攀是一个极其听话的孩子,平日里十分乖巧,父母让干嘛干嘛。及时父母有时说的并没有道理,他都从不顶撞父母更不用说与父母发生冲突。就是这样一个性格软弱、不能明辨是非的个性导致了接下来的悲剧发生。

小潘的父亲潘某今年35岁,平日里游手好闲,没有稳定的工作,生性嗜酒好赌。村民们提起潘某无不叹息指责。1998年、1999年两年里,他曾连续因聚众赌博被南丹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00年因盗窃被天峨县公安局拘留15日,2010年9月又因盗窃被天峨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就是这样一个赌博盗窃成性、罪恶多端的人,身为父亲,平日里不仅不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更令人发指的是竟然唆使小潘盗窃他人财产,将年仅九岁的儿子推向罪恶的深渊。

2010年9月24日,九岁的小潘听说自己的父亲潘某要带自己从自己的县城南丹县到天峨县城区玩,想到城区里不仅有高楼大厦,还有好吃的好玩的,心里别提有多高兴了,激动地把自己的父亲抱了起来。就这样,下午14时许,蹦蹦跳跳满怀喜悦与好奇的小潘被父亲带到了天峨县六排镇塘英大道56号扬子地板专卖店一楼。年纪尚小的小潘对地板丝毫不感兴趣,能够吸引他眼球的毫无疑问只有那些所有孩子都爱玩的玩具和让人产的流口水的各种小吃零食。到了扬子地板专卖店,天真的小潘还不知道父亲此次带他来的目的,拽着父亲的胳膊就想往别的地方走,此时看到诱惑的潘某怎么肯轻易放过这到了嘴边的肥肉。根据常日以来的蹲点排查,他早就看好了这家店,这家店不仅生意火而且价格不菲,保守估计每日进账数目一万元以上。狡猾的潘某此时邪恶的想到了犯罪手段,他故作慈祥的将小潘叫到了一旁的的角落里,说:“儿子,你不是一直想买那个最大最厉害的变形金刚么?现在只要你答应爸爸一件事情,按爸爸说的去做,一会爸爸就带你去买。”小潘一想到爸爸要给自己买那个梦寐以求的变形金刚别提有多高兴了,想都没想就答应了爸爸的要求。接下来,潘某走到售货员面前假装问价钱,并与其详细的攀谈起来,这时其儿子小潘利用自己年纪小身高矮没人注意的优势进入门面收银台进行盗窃,在收银台电脑桌下的抽屉里小潘发现了一个手提包,他迅速将手提包揣入怀里,大步的走出售货厅,潘某看到自己的儿子盗窃成功也假装价格不满意,说了几句之后就往外走。得逞后父子俩搭乘三轮车到往南丹方向路口等车回南丹县城。失主事后发现失窃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经调取店内监控设备,警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潘某,几个小时候,警察将在村口将潘某抓获。经查证包内有现金975元及手机、信用卡等物,总价值1255元。

小法官支招: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教唆罪的特征是教唆人并不亲自实施犯罪,而是教唆其他人去实施自己的犯罪意图。由于未成年人发育不够健全,分辨是非能力差,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陷入犯罪的歧途,而且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同时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也是教唆人主观上极大的恶性的表现,为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因此,《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犯和被教唆犯罪的人形成共犯关系,因此,教唆犯所教唆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的人

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在认定是否是教唆犯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行为人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是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的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二是要将教唆犯和教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犯罪区别开来。教唆犯教唆的对象,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或者教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法律规定以外的犯罪,或者教唆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规矩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于这些被教唆人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在这些情况下,教唆犯和被教唆的人之间不发生共犯关系,教唆犯应对其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三是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他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堆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煮饭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其四,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何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也就是说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种情况都要按照教唆犯处理。

本案中的潘某,利用儿子年幼无知和对父亲盲目的听从,教唆儿子盗窃他人财物,但是由于小潘只有9岁,不具备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因此潘某父子不构成共犯关系,对于潘某应当单独按照盗窃罪处罚,而且由于他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对社会和孩子都造成了很大的危害,因此应当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但要保护自己不受外来不良事物的侵害,同时也要防止来自家长的侵害,对父母的管教不能盲从,要学会区分是与非,必要的时候可以寻求国家司法机关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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