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依据《票据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月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票据支付地(即付款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在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书上,应写明票据类别、票面金额、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并说明票据丧失的情形,同时提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确属丧失的票据的持票人,有权提出申请。
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失票人在申请公示催告以前,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的,失票人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由此给支票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或被盗等,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持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所以,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如果丧失的支票超过有效期或者挂失之前已经由付款银行支付票款的,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应由失票人自行负责。
四、支票结算业务的核算
企业签发现金支票后,留下存根联作为取款或付款的入账依据,凭支票联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者通过银行支付款项。提取现金时,借记“库存现金”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支付款项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相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企业签发转账支票后,留下存根联作为付款的入账凭证,然后将支票联送交收款人,收款人据以填制进账单,一式两联,然后连同支票联交其开户银行,取回银行加盖收款章的进账单收账通知联,作为收款人的入账凭证。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另一联进账单,将支票联转交出票人开户银行划转款项。
企业购进商品以转账支票支付货款时,根据购进商品凭证和支票存根联,借记“材料采购”等相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企业销售商品收到转账支票并解存银行时,根据进账单收账通知联和销售凭证,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相关账户第三节 汇兑结算业务
一、概念及种类
(一)汇兑结算概念
汇兑结算简称汇兑。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根据凭证传递方式,可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信汇是以邮寄方式将汇款凭证转给外地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而电汇则是以电报方式将汇款凭证转发给收款人指定的汇入行。一般来讲,电汇的速度要比信汇的速度快,收费稍贵一点。汇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使用。汇兑结算方式适用于异地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
(二)汇兑结算凭证的样式和填写要求
出纳在办理汇兑手续时,应填写信汇或电汇申请书,下列项目必须完整填写:
1.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2.确定的金额。
3.收款人名称。
4.汇款人名称5.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
6.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
7.委托日期。
8.汇款人签章。
凡汇兑凭证上欠缺上述汇款事项之一的,银行不受理。同时,如果收款人为个人的,收款人需要到汇入银行领取汇款,汇款人就应在汇兑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
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单位名称,信汇凭收款人签章支取的,应在信汇凭证上预留其签章。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必须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上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二、主要规定
(一)汇兑结算不受金额起点的限制
即不论汇款金额多少均可以办理信汇和电汇结算。
(二)支取转账的规定
收款人要在汇入银行支取转账,付款人在填制信汇或电汇凭证时,须在凭证“汇款金额”大写金额栏中填写“转账”字样。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入需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到银行一次办理转账支付手续。信汇或电汇凭证上未注明“转账”字样而需要支取转账的,由汇入银行按转账管理规定审查支付;需部分支取转账的,收款人应填写取款凭证和存款凭证送交汇入银行,办理支取部分转账和转账手续。
(三)留行待取的规定
汇款人将款项汇往异地需派人领取的,在办理汇款时,应在签发的汇兑凭证各联的“收款人账号或地址”栏注明“留行待取”字样。留行待取的汇款,需要指定单位的收款人领取汇款的,应注明收款人的单位名称。信汇凭印鉴支取的,应在第四联凭证上加盖预留的收款入印鉴。款项汇入异地后,收款人须携带足以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或汇入地有关单位足以证实收款人身份的证明向银行支取款项。如信汇凭印鉴支取的,收款人必须持与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经银行验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支款手续。
(四)分次支取的规定
收款人接到汇入银行的取款通知后,若收款人需要分次支取的,要向汇入银行说明分次支取的原因和情况,经汇入银行同意,以收款人名义设立临时存款账户,该账户只付不收,结清为止,不计利息。
(五)转汇的规定
收款人如需将汇款转到另一地点,应在汇入银行重新办理汇款手续。转汇时,收款人和用途不得改变,汇入银行必须在信汇或电汇凭证上加盖“转汇”戳记。
(六)退汇的规定
汇款人对汇出的款项要求退汇时,应出具正式函件,说明要求退汇的理由或本人身份证明和原信、电汇凭证回单,向汇出银行办理退汇。汇出银行审查后,通知汇入银行,经汇入银行查实款项确未解付,方可办理退汇。如汇入银行已经解付或款项已直接汇入收款人账户,则不能办理退汇。此外,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立即办理退汇。汇入银行对从发出取款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无法交付的款项,可主动办理退汇。
(七)其他注意事项
1.汇款人办理异地汇款时,可根据款项汇入地点的远近和时间的要求,选择信汇或电汇结算方式。填写汇款凭证时,要按照凭证各栏要求,详细填明汇入地点、行名、收款人及汇款用途等项内容并在第二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
2.根据结算规定,信汇汇款可附带与汇款有关的少量单证,如向外地订购书刊的订购单、商品订购单以及向外地人员汇付工资时的工资发放表等。电汇款项不允许附带单证。
3.收款人收到银行转来的收款通知或电划代收报单时,要认真地对凭证的内容进行审查,主要查看凭证收款人全称和账号是否与本单位的全称和账号一致,汇款用途是否与本单位有关,汇入银行是否加盖了转讫印章,在确认属于本单位款项但又用途不明的情况下,应及时与本单位有关部门联系,尽快查明款项用途,从而准确归属有关核算账户。
三、汇兑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
汇款单位办理汇款时,要填写汇款委托书,载明汇入地点、汇入银行、收款人和汇款用途等内容,送交开户银行委托汇款;汇款单位开户银行受理汇款业务后,即从汇款单位存款户将款项划出,然后通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汇款转入收款单位存款户或付给个人。企业派人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将款项汇到该地银行,以汇款单位名义开设采购专户(外埠存款),由银行按当地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监督支付款项。
四、汇兑结算业务的核算
汇款人委托银行办理汇兑时,应填制一式数联的信、电汇凭证,全部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同意汇款时,在回单联上加盖印章后,退回汇款人,作为其汇款的入账依据。开户银行留下一联,其余各联转交收款人开户银行。收款人开户银行留下一联,将收款通知联转交收款人,作为其收款的入账凭证或取款的依据。
汇款人汇出款项函购商品时,凭信、电汇凭证回单联借记“预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到函购商品购进凭证时,借记“材料采购”等有关账户,贷记“预付账款”账户。如汇款是为了支付前欠货款时,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收到客户汇入函购商品的信、电汇通知联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预收账款”,如为对方汇入的是前欠本单位货款的则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账款”账户。
汇款人派采购员到异地临时或零星采购时,应在信、电汇凭证上注明“留行待取”字样。若需要支取现金,信、电汇凭证上必须有汇出银行按规定填明的“现金”字样才能办理。未填明“现金”字样,需要支取现金的,由汇入银行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审查支付。
汇款人在汇入采购资金开立临时账户时,根据汇款凭证回单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到采购商品购进凭证时,借记“材料采购”等有关账户,贷记“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账户。
第四节 银行汇票结算业务
一、概念及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汇款人将款项交存当地银行,由银行签发给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或支取转账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适用范围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往来”的银行机构办理。在不能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开户的汇款人需要使用银行汇票,应将款项转交附近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办理。单位、个体经济户和个人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主要规定
1.银行汇票一律为记名式,即必须记载收款人的姓名。
2.汇款金额起点为500元。
3.付款期为一个月。应该从签发日起算。逾期的汇票,兑付银行不予受理,原汇款人只能向签发行请求退款。
4.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以下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大写)、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大写)及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5.汇票可以背书转让(区域性银行汇票仅限于在本区域内背书转让),汇票反面有背书栏,有填写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的地方。汇票反面有记载收款人的证件的地方。申请书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在汇票正面的备注栏内注明。
6.汇款人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向签发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汇款用途(军工产品可免填)等。
7.签发银行受理委托书,在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款人。
8.汇款人持汇票到兑付地点,或支取转账,或者与填明的收款人办理结算。收款人也可以用背书方式将汇票交给被背书人,办理结算。
9.被背书人在收受汇票时应审查:汇票未逾期,日期金额等填写无误,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齐全相符,汇款人或背书人证件无误,背书人证件上的姓名与其背书相符。
审查完毕后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填入汇票和解讫通知。
10.收款人(包括被背书人)将汇票与解讫通知提交兑付行。收款人在银行开有账户的可在汇票背面加盖印章,并填写进账单,连同汇票、解讫通知交开户银行办理转账。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在交验证件后可支取转账。
11.兑付行转账或付款后将解讫通知送交签发行,签发行将多余款收账通知单交给汇款人,汇款人可凭此领取多余款项。
12.汇款人可以要求签发行办理退款。
13.汇票遗失时,持票人应立即向兑付行或签发行挂失。挂失前被冒领,银行不负责任。如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未被冒领,银行可以退款。
14.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并交存现金。申请人为个人的,应认真审查其身份证件,摘录其身份证件名称、发证机关、号码备查。
15.签发现金银行汇票金额超过30万元或同一日对同一申请人签发两张以上现金银行汇票,须经开户银行上级行批准,并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银行在收到收款人提交的银行汇票时,经过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将予以拒付:
1.伪造、变造(凭证、印单、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2.非总行统一印制的全国通汇的银行汇票;
3.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5.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6.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7.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转账银行汇票;
8.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的。
对拒付的汇票银行将退还给持票人。对伪造、变造以及涂改的汇票,银行除了拒付以外,还应报告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如果因不慎或其他原因发生丢失,应分别情况进行下列处理:
1.收款单位(或持票人)丢失的银行汇票是已填写收款单位名称、但没有指定汇入行的转账汇票,由于这种汇票没有指定汇入银行,而且可以直接到收款单位去提货。
因此,银行不予挂失,但可向收款单位说明情况,请求其协助防范。如果丢失的是填写持票人姓名的转账汇票,由于这种汇票可以背书转让,没有确定收款和兑付银行,所以很难找到对方单位请求协助,可以要求银行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