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十三年(1674年)五月,徐元文被提升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充重修《太宗实录》副总裁官。翌年四月,改任翰林院掌院学士兼礼部侍郎,充日讲起居注官,专为康熙帝讲学。先前,熊赐履负责经筵讲官时,规定“非尧舜之道不陈,非四书五经及宋诸大儒之言不言。”当时,年轻的康熙皇帝已对熊赐履那套进讲内容感到不能满足,他让徐元文将《通鉴》与《四书》相参进讲,想从《通鉴》记载的历朝得失成败中探寻治国之道。徐元文便精选《通鉴纲目》中:“关切君德,深裨治理”的有关章节,撰成讲章,按期进讲。他讲解《通鉴》能“举其要,畅其旨”,徐元文进讲《通鉴》里的有关历史兴革内容,对康熙的行政治国有很大影响。为此,康熙帝赐他御书墨宝三幅,其中有一幅写的是“鸢飞鱼跃”,嘉奖他“讲筵之劳”。
通过进讲,徐元文的政治才干得到了康熙帝的赏识,他先后被提升为左都御史、刑部尚书、户部尚书,直到宰辅——文华殿大学士兼翰林院掌院学士,纵使后来被降职,还被委任为《明史》监修总裁官、《大清一统志》副总裁官、《三朝国史》总裁官。徐元文得以参与朝政大事,施展其振饬纪纲、澄清吏治的政治才能。
徐元文任左都御史期间,正值平定“三藩”战争后期,吴三桂的几十万部众陆续投降。这些降兵降将要吃要饷,耗费巨大,使本来就吃紧的国库更加吃紧,不足的军需更加不足。如何处理这些降众?有人主张把他们羁留云南;有人主张将他们移调他处;有人主张对他们进行整编;有人主张把他们划归各旗管束。徐元文认为这些主张皆不可取:将几十万降众羁留云南,绝非长久之计,弄不好会激起事变;移调他处,千里迁徙,耗资更大;换将整编,降众会疑心,终将留下隐患;划归各旗,降者人多势众,旗官难以管束。他上疏康熙帝,提出了与众不同的处理意见:首先,对胁从之众要恩许自新,以利瓦解“三藩”的军队。其次,安置恩许自新的胁从之众要区别对待,凡可留用者,应与绿旗将弁一例录用;不宜留用者一概分遣为民,由各道安插。如此,既可减少俸饷开支,又可充实军需。至于耿精忠、尚之信、孙延龄旧隶将弁,“尤宜解散,勿仍藩旗名目”。康熙帝采纳了徐元文的建议,顺利地解决了十分棘手的问题。徐元文还疏请革除“三藩”在粤、闽、滇、黔诸省的虐政,如盐埠、渡税、鱼课、船捐、牙行、勋庄、圈田等,恳请皇帝速速救民于水火。康熙帝也采纳了他的建议,荡除了“三藩”辖地的横征暴敛。
清初曾多次下令清查隐占田亩,以实国库,并订出奖励性的规定:“凡查出者分别甄录”。那些知州知县为了升官提职,竞相捏造。一些州县一夜之间凭空多出几十万亩“田地”。这些“田地”的税负自然摊到所在地农民的头上,三亩之家缴五亩税,五亩之户纳十亩粮,这种强摊硬派,各县都有。许多交不出税赋的人家,有的被逼得卖田典地,弄得倾家荡产;有的被迫卖儿鬻女,落得个妻离子散;更多的是携老搀幼,逃亡他乡。清政府的清查政策不仅没有达到“以实国库”的目的,反而破坏了农业生产,成为造就一大批贪官污吏的祸根。
徐元文对清查政策的危害是深有感受的。当年的江南粮案徐元文也名列欠赋册中。他历经四年申诉、辩解,才得以申冤复职。“江南有万余名因欠赋而被褫革的文武员,更有平头百姓,因官吏捏报田亩而陷入欠粮案中,被整得家破人亡。旧冤未申,岂能让新冤又起!”徐元文决心谏止捏报之风,严处贪污之吏。
徐元文深知,要严处贪官污吏,杜绝捏报之风,首要的是掌握证据。徐元文上奏,力陈清查弊端。他说:“有些地亩,本无主名,原非隐占”,州县官吏“妄造诡户,谬托清厘,实则强派分赔,造成百姓不堪困苦,率多逃亡”。他还揭露一些督抚对属官捏报田亩之事,非但不查处,还“既共同欺妄于前,又为之掩盖于后”。为此,他力请申严对捏报田亩的处罚条例:凡从前捏报,但行检举,姑予宽免。若始终掩盖遮蔽下情,应加等治罪。他还说:“安民在于察吏,而察吏当自大吏始。”因此,他又上奏时下督抚存在的四大问题:一是“不举其职”,二是“察吏不严”,三是“功过无准”,四是“心多侥幸”。康熙帝对他的奏议非常重视,转批给吏部讨论通过。督抚和州县官吏震惊异常,捏报田亩、损农害民之风得以收敛。
清建国时期,在镇压农民、消灭南明政权及地方抗清武装的战争中,满族贵族抢掠大批百姓,将他们充为旗下家奴;又通过圈占田地,强迫失地农民投充为奴;还想方设法地逼迫民人卖身为奴。他们强迫这些被称为“包衣”的家奴,为他们耕田种地,放牛牧马,捕禽猎兽。“包衣”不仅从事繁重劳动,缴纳高额地租,而且身份极为低贱,经常遭受家主凌辱、鞭挞和转卖,每年被毒打致死和受辱自尽者不计其数。广大“包衣”实在忍受不了野蛮的、落后的家奴制剥削和压迫,纷纷离主出逃。
清统治者为了维护以“满族籍家仆资生”的农奴制,虽施用严刑峻法,严惩窝主,重挞逃人,仍未能杜绝“包衣”逃亡。杭州将军马哈达认为地方缉捕逃人不力,疏请让八旗官兵自行缉拿,不移交地方衙门处理。徐元文竭力反对。康熙帝同意徐元文的主张,马哈达的奏议作罢。
如何解决“包衣”逃亡问题,徐元文认为光靠严峻的“逃人法”是不行的。家主凌辱虐待不禁,奸人拐骗掠卖不除,“包衣”逃亡就不会杜绝。治病要治本,他又上疏条陈对策:一则八旗家人投水或自尽者,经“验有伤痕及一家中前后死三者,酌定处分”;二则凡买卖家奴,“必由地方正印官验问,给印契为凭,否者坐之。”康熙帝赞同他的对策。之后,“包衣”的景况有所改善,掠卖平民为奴的案件也有所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