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楚
一、引言
本文从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填海造地竣工后,但填海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以及填海人拥有土地使用权这三个阶段对因填海造地而导致的海域物权属性变动进行了分析,明确这三个阶段填海人所享有的物权性质的权利,从而在国家对海域和填海形成的土地享有所有权的基础上,保护填海人的权益,确定他们所享有的物权,从而促进填海人有充足的恒心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填海造地。
二、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出让时的海域物权变动属性分析
虽然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属于他物权,其内容较之所有权有较大的限制。但是,“他物权与所有权一样,都具有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同样能够产生优先权和追及权的效力”。因此,填海造地海域使用人对其权利范围内的海域也享有独立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在该权利受到侵犯时,也享有物权保护请求权。不仅如此,由于填海造地的目的是将特定的海域变为土地,改变海域的性质,因此可以认定,国家在特定的海域上设定了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后就不能再在这块海域上设定海域使用权。再比如,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人正当行使其海域使用权时,国家不能因为其对海域享有所有权而对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人进行干涉。
三、填海造地项目竣工后,填海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海域物权变动的分析
填海造地项目竣工后,填海形成的土地所覆盖的海域及海域所有权是否依然存在填海人将砂石、泥土等动产填埋于特定海域这一不动产之上从而形成土地,这一行为符合民法中的添附原理,属于民法中的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行为。
由于填海人的海域使用权消失,其对填海形成的土地仅仅具有土地使用权申请权这一不具有特定性、确定性、无法被称为物权权利的利益。而此时,填海人也无法基于地役权请求救济。因此,可以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填海人对于海域享有的物权性权利消失。
四、填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海域物权变动的分析
对填海人而言,由于法律规定了填海人必须要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因此,无论土地是否属于海域,其海域使用权都会因法律的规定而消失,在这种情况下,填海人所享有的是其填海形成的土地的使用权。那么,若填海人在填海项目竣工前与他人订立了地役权合同,而填海形成的土地又不属于海域,填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是否自动恢复对原先地役权合同中的需役海域所享有地役权。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填海人不可以取得地役权。因为“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需役地灭失的,地役权消灭”。因此,当填海形成的土地不属于海域时,填海人使用的需役地消失,此时地役权合同因履行目的的丧失而消灭。当填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仍需要获得地役权时,其可以与供役地人重新订立合同。
五、小结
笔者认为,对于填海形成的土地,在确认所有权时,国家有必要规定填海形成的土地属于海域,这样既符合了添附理论,而且也能够保障填海人在填海项目竣工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物权性权利,此为“海域和填海形成的土地一体”;而对于该土地的开发、利用、流转则适用和自然形成的土地同一的规定,这样有利于国家对土地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此为“海域和填海形成的土地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