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在国家发展一日千里的今天,全体社会公民都在为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建设的事业中去。
而一些地方上的党政主政官不是始终保持着清醒的头脑,投入到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伟大事业中去,而是千方百计地去迎合着那些所谓的“有钱富人”们“得寸进尺“的个人需求和永无止境的“政治贪欲”。
如此一来,“人格”与“政格”,“均不可得”。
“宁不当官决不撤股”昭示煤政之弊
有什么样的逻辑,就有什么样的思维,
有什么样的底气,就有什么样的狂言。
“宁不当官决不撤股。”
这是一些地方煤官在上级要求从煤老板经营的煤矿中撤出入股资金后的私下表态。
发出如此荒诞的戾气之辞,这实在是让人惆怅之至。
大言不惭,
大耻不羞。
悲夫!悲夫!
这是一个铁定的“规律”:几乎每一次次矿难,都“几乎”与“官煤勾结”或“权钱交易”脱不了干系。
不是吗?请看,那些昨天还是被上级下令在“停产整顿”的煤矿,今天就热火朝天、轰轰烈烈地“大跃进”。而一些地方官员在利益因素驱使下为煤老板不法行为大开“绿灯”。有的甚至铤而走险为这些人投怀送暖,为这些不法煤老板充当“保护伞”,或者甘当这些人他们非法“大业”的“马前卒”。于是,当“权”与“钱”在一个”非正常”交易环境中双方“各取所需”而顺利“结姻”时,一个矿难频频的灾祸就来了。
对此,一位国家主管部门官员曾这样怒斥:“矿主发财,矿工遇难,政府埋单,这种状况不能再继续下去了!”
而铁的事实告诉我们,一些地方“官煤勾结”现象的客观存在在当地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特别是在一些矿产资源相对集中的地区,当地群众对这种“官商勾结”、“官煤勾结”的现象看来早已司空见惯。
更有甚者,个别市、县级党员领导干部与当地煤老板整日称兄道弟,这种由“黑金”利益结成的江湖气息十分浓厚,甚至出现一些为曾经的“结义兄弟”而“两肋插刀”的滑稽闹剧,在具体行事时,他们彼此“照应”,双方结成一个特殊的“利益共同体”,如一丘之貉,沆瀣一气。
二者“义气”之“真诚”,双方关系之“密切”,可见一斑。
而面对中央三令五申的撤资令,一些地方煤官竟然口出“宁不当官决不撤股”的戾气狂言。
这实在让人惆怅,实在让人郁闷。
某些地方“煤官”发出“宁不当官决不撤资”的狂言论调的背后,反映出了在这个“权钱交易”链上,一个既得利益同盟所发出的“共同声音”。同时,也说明发出这一些口吐狂言者心虚胆颤下的垂死挣扎。
财与权,二者最好兼得,因为有财就意味着有了权,有了权,则可以攫取到更多的财,这是那些发出狂言的“煤官”的真情表露。
而既怕丢官,又怕失财,则是他们惶惶心虚的真实心态。
这时,他们只不过是在犹豫不决,徘徊观望,甚至心存侥幸。
要知道他们这种蚍蜉撼大树式的思维幻觉无非是螳臂挡车!
关于山西“煤现象”的限时诘问
遏止矿难:要“当头炮”还是要“马后炮”?
2009年2月22日凌晨2时,山西焦煤集团西山煤电屯兰煤矿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当班入井工人436人,其中340人及时升井,井下被困96人。后经调查,此次事故造成77人遇难……
又是矿难,又是伤亡。
今天,这些新闻的“关注度”在大众视野中已渐渐趋于“关注疲劳”,其新闻的“刺激度”再也没有以前那样再“激”起人们的“揪心指数”。
我们知道,水、火、冒顶、瓦斯与煤尘,是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五大“恶魔”,而这其中瓦斯当然是“主角”。于是,在当地一些产煤山区,总是会有这样的场景:每次坑下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总是伴随着数条地下生命的消亡。
据了解,在当地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的比例接近70%,死亡10人以上的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达到90%以上。专家指出,在我国产煤区所发生的煤矿瓦斯事故,不仅发生的频率高,而且数量多。更为可怕的是其产生的危害也大,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对煤矿安全生产造成严重破坏,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广泛而严重的负面影响。
有媒体说,就是这家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屯兰煤矿,在此前曾因良好安全生产纪录而被业界广泛好评。然而,这个矿最大的特点是“高瓦斯”,据了解,每分钟有183立方米瓦斯涌出来。据悉,这家煤矿又投巨资,将燃煤锅炉改造成瓦斯锅炉,每年可节约燃煤1万吨。这种变“害”为“宝”的科学发展理念的确令人刮目相看,在业界吸引了不少全国同行不远万里,前来观摩学习。然而,在辉煌的成绩面前,事故总是择机而至。
如今,不约而至的矿难悲剧,还是在这样一个“安全生产模范”的煤矿发生了。
有道是,“‘乌金’诚可贵,生命价更高”。
这次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留给我们一些反思:
首先,必要的安全装备,是预防瓦斯爆炸事故的基础和保障。
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积极推广使用“四项通风安全装备”(瓦斯报警仪、便携式瓦检仪、移动式瓦斯抽放泵站、对旅式局部通风机),保证监测监控系统有效覆盖高瓦斯矿井的每个采掘工作面、每一条巷道和硐室。
其次,人的因素则是关键的关键。
事实证明,每次矿难的发生之“果”,总能找到事故发生之主“因”——“人为之故”。每当发生重大矿难,悲愤的人们总是呼吁要依法严厉惩罚失职、渎职者。这是有关部门对当地多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的“认真总结”:机电管理混乱、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混乱……但殊不知,造成如今这一连串的“管理混乱”之果,最终必定会共同指向一个“人为”之因。
其三,相关管理部门也应该进一步增强“服务”职能。这就是说,上级管理部门不能只做查处矿难的“消防队”,更应该做预防矿难的“服务员”。对此,有人就形象地称之为“遏止矿难,我们宁要‘当头炮’,而不要‘马后炮’”。
“当头炮”和“马后炮”在中国象棋谱中是两种杀伤力极强的招数,可攻可守,是棋局攻防中的制胜法宝。在现实生活中,“马后炮”还有另外一层含义,就是泛指事情发生后的自圆其说,被引申演绎为“事后诸葛亮”。
我们认为,当煤矿发生矿难事故后,有关部门事后的“调查”、“处理”、“警示”、“教育”等“亡羊补牢”式的措施固然必要,但为何没有在事先介入其中,并进行必要的评估和监督?
总之,煤矿安全是天大的事,只要是可能对矿工业产生影响特别是重大影响的工程和行为,有关部门都应该预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还应该全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
遏止矿难,我们自然得要“当头炮”,而少用“马后炮”!
“撤资令”:会不会“三鼓而竭”?
煤老板办企业,招来一堆“皆为利来”的“官股”。
这就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和“官煤勾结”。
为杜绝这类丑恶现象,国务院曾发出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这一“通知”的核心精神是“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在规定的期限内从煤矿撤资退股。”
然而,面对国务院“撤资令”规定的“最后期限”,一些地方的相关官员竟在这个“期限”上打起了主意,他们一而再地把这一“期限”“延长”。
据了解,这些地方官员的理由居然是“各地接到清理纠正通知的时间有早有晚,进度也不一。”
这就是典型的“有禁不止”。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方官对上级决定更是阳奉阴违,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
这正象人们说的那样,他们总是能够“说起理来头头是道,应付上级的办法一套接一套”。
这就是典型的“墙头草,顺风倒”。
这就是典型的“油条佬,‘佬’油条”。
这实在是令人愤怒!
煤政之弊,由此可见一斑。
狭路相逢勇者胜。
两军交战在即,古人尚且明白“一鼓而振,二鼓而衰,三鼓而竭”之理。
我们更应该拿出破釜沉舟的决心和勇气,“一鼓而振”,与那些敢于抗命中央的狂妄者斗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