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0713500000004

第4章 离婚后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有时限吗?

——张某诉程某离婚后身体权损害赔偿纠纷案[1]

案件要旨

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发现新情况的一年内提起,否则将会丧失胜诉权。

基本案情

张某(女)和程某(男)于2005年登记结婚,2008年5月26日,程某因家庭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经托克托县医院及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头面部闭合伤、鼻骨骨折、鼻根部骨质缺失、左眼部损伤、双侧膝关节下损伤等综合症状。

为此,张某于2008年8月5日以程某犯故意伤害罪为由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同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该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托刑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程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二、程某赔偿张某医疗费2541.1元、法医检查费300元、鉴定费30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341.10元。2010年7月22日,张某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鼻骨骨折为十级伤残。程某于2008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呼民二终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离婚。2010年8月12日,张某向托克托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程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托克托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张某与程某虽然于2011年8月11日被判决离婚,但是程某于2008年6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而张某在2008年8月5日就程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一事已提起刑事自诉且获得了相应的民事赔偿,因而张某在与程某的离婚案件中作为无过错方的被告,已经提起了损害赔偿请求,故张某的行为便不再受上述法律的约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一年,且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张某于2008年8月5日提起刑事自诉这一行为就应当认定为其已经知道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了侵害,而时隔两年后对此事再行起诉,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与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本案中程某对张某的人身损害发生于2008年5月26日,2010年7月29日张某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鼻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即2010年7月29日张某的权利被侵害范围和损害数额得以确认,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2010年7月29日,故张某于2010年8月12日起诉请求程某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没有超出诉讼时效。张某因程某的家庭暴力遭受人身损害,并经鉴定部门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对受害人因人身损害产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予以赔偿,依法改判:

一、撤销托克托县人民法院(2012)托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

二、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48664.31元。

专家点评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具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有过错的一方对无过错的另一方所受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该制度是修正后的《婚姻法》新增设的制度,既是婚姻关系民法属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有几个构成要件:

1.请求权人的主体资格。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必须是无过错一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由无过错一方向有过错一方提出,而不能向其他人提出赔偿请求。

2.被请求权的主体资格。该项损害请求只能向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合法婚姻以外的其他人提起。如当事人在请求时要求配偶以外的第三者等进行赔偿的,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也不能支持。

3.请求权的行使必须以当事人有过错并因此导致离婚为前提。此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须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过错情形并因此导致离婚。对于不起诉离婚而又依该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法院不予受理。对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特别应注意的是,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在离婚诉讼中,如要求一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就需要主张方提交充足的证据来支持其对对方的指控,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的居(村)委会或其所在的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判决书。

6.左右邻居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释:

[1]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布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015年12月4日)。

同类推荐
  • 农村实用法律导航

    农村实用法律导航

    《农村实用法律导航》一书是董克仁同志根据多年来法律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以及对农村相关法律问题的思考和总结,从农民的日常生活情况出发,编的一本农村法律知识指导手册,包括农民维权、农村邻里关系、农村婚姻、农村合同、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村医疗卫生、农村房屋置业和农民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基本涵盖了农民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
  • 法学理论前沿(谷臻小简·AI导读版)

    法学理论前沿(谷臻小简·AI导读版)

    本书是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学术前沿丛书中的一本。本着聚焦和探索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进展,深入研究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全面地展现法学研究所科研团队的整体学术水平与近期新科研成果的期盼与追求。殷啸虎,1959年出生,现任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教授、研究员;同济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华东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宪法·司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宪法·司

    全面收录2002年至2017年十六年的考试真题。难度阶梯划分真题难易一目了然,将十六年真题划分成初阶、进阶、高阶三种不同重点程度,帮助考生合理分配复习时间和进度。根据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解析,保证解析的最新性。笔记设计打造考生专属备考手记,随时记下复习心得,随学随记。
  • 剑走正锋

    剑走正锋

    本书内容包括:起死回生——刘××故意杀人罪案件的辩护;国家赔偿:想说爱你不容易——刘××的再次被捕和释放;罪与非罪——许××故意伤害罪案件的辩护;生死劫——李××故意杀人罪案件的辩护等。
  • 经济与法

    经济与法

    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常见的犯法现象和案件也越来越多。这不是说,不守法去唯利是图乃为不可避免的,而是做一个守法者、挣可以挣的钱,才是一个文明社会的经济原则。
热门推荐
  • 凌霜旧夢

    凌霜旧夢

    打捞千年的传奇已是徒劳,其实我也是一个爱做梦的人,心伤时也会弹出热泪,让怀念睡美人的心思随波逐浪吧即使永远也抵达不了情感的彼岸。
  • 娇妻别跑:此生不换你的爱

    娇妻别跑:此生不换你的爱

    她,遭人陷害,莫名成为害死他妹妹的人,从此两人活在痛苦中,受尽男人的折磨。终于没有办法继续忍受痛苦,她默默离开。男人发誓,浪迹天涯也要找到她!终于等到到真相大白,他们还能回到原点吗?一心付出的另一个他又能否得到属于自己的爱情?几个人又该归属何处?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寒冰天下

    寒冰天下

    “挥手,冰封天下!天灵主宰舍我其谁?!天灵万族在我脚下颤抖!天魔千脉在我脚下颤栗!但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她,一身绿衣的她。”一手持剑,直上青霄!
  • 异世梦中

    异世梦中

    现在是在梦里?还是梦已经醒来?人生如同一场梦,让人分不清梦里梦外
  • 乱荒记

    乱荒记

    “师,行走洪荒靠的是什么?”“徒,唯一稳字耳,此乃为师毕生经验所得。”“师,您现在修行到了什么地步?”“徒,为师只不过比你强亿点点罢了……”
  • 灵异七度少女

    灵异七度少女

    上天安排了他们相遇,碰撞出了火花,制造了在一起的可能……却又夺走她的生命。留下他,怎么办??
  • 六荒圣帝

    六荒圣帝

    第一卷为【昭伯短篇小说合集】收录鄢昭伯近年来多部短篇小说。主要有《方玄》《作家江小难》等第二卷为《六荒圣帝》
  • 御念修神

    御念修神

    世间万千法门,我却独修精神,人之精神,浩瀚无穷,当属诸法至尊,神之极,一念可天崩地碎,星辰尽毁,生死轮回,寂灭万物虚无。少年陆拾遗,一个无法复制的万古传奇,一切皆从出山开始……
  • 快穿系统:男主又重生了

    快穿系统:男主又重生了

    沈白璃的任务是扮演书中某个人物走完(女配/炮灰/女主/路人甲/反派)一生的经历,然而剧情总是崩……有人问:“请问你作为维护剧情的反面教材有什么感想吗?”沈白璃:“我只想说……MMP哦!男主全都是重生的,剧情不歪到九霄云外去才怪……啊!”(被某人脱走)男主:“嘘。”沈白璃“我叉#&#&&……”本文又名《我又拿了女主剧本》《夭寿啦,剧情又崩了》世界一,吸血鬼管家(√)世界二,丧尸王,救世主(√)世界三,你不是我哥(√)世界四,帝国元帅(更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