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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金融借贷纠纷与处理

1.如何理解银行承兑汇票及买卖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法》规定,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实际上就是银行和某公司签订合同,押一半的钱(最少时只押30%)到银行,银行开张票给你,能顶钱花,买东西,还债都可以。半年期满了,你再还银行钱就可以了。也就是说,公司押钱给银行,花半年以后的钱,这代表钱的,就是银行承兑汇票。

所谓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就是按照汇票到期日的长短,贴进去一定的利息,用现金买进银行汇票(如100万元的,用99.5万元买进),然后适当地加价卖出(同样100万元的汇票,99.55万元卖出),从中赚取500元利息差。

2.民间存在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情况的原因是什么?

目前,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买卖汇票从业人员近20万人,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其中,近80%是农民,随着其规模的不断扩大,从业人员会越来越多,大有追赶“传销”之势。

在世界范围内,几乎所有国家的票据立法均不要求存在交易背景。票据可以在个人之间转让.买卖(在一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场所收取一定的佣金)。所以,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并无多大利润,不应当像我国现阶段这样“规模化”“产业化”。因为作为向银行申请承兑汇票的企业来说,必须在银行存有同等金额的保证金。你可以贴进去一定的利息取得现金,但是,半年后,你必须自己“埋单”。

然而,“授信额度”制度的引进,打破了游戏规则。在这种制度下,只需支付50%的保证金(信誉好的企业甚至可以低到30%),即可以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于是,只要能够花“半年后的钱”,贴进去比较高的利息也干。这就是“杀鸡取卵”经济发展模式下的怪相,也是买卖银行承兑汇票能够迅速赚钱的原因。

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民间资本相当活跃,从一开始的亲属间的无息民间借贷到民间借贷的产业化.规模化。近期,为了控制通货膨胀,国家采取缩紧银根,控制信贷规模的措施,导致中小企业资金严重匮乏,为银行汇票的买卖提供了外部环境。于是,买卖汇票成了一种新的赚钱手段。

3.买卖汇票有风险吗?

按道理来说,买卖票据的票贩子一般都非常讲信誉,不会拖欠买票款。但是,如果某个票贩子迅速成为当地的“票据大户”,就有可能出问题。如果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就必然会出问题。因为按照市场规则,“任何人都不会做吃亏的买卖”,他为什么会“倒贴钱”给你呢?

实际上,他是在积累一种“信用”,扩大自己在“票据圈”的影响面和市场容量。一旦具有一定的掌控能力(比如一天的银行承兑汇票流转量达到5亿~8亿元),当他觉得该收手的时候或者资金链断了的时候,他会立刻逃逸,以躲避债务。这时,所有参与“倒票”的小票贩子都会血本无归。

近年来,利用票据骗取钱财的大案越来越多,从河北唐山.保定到浙江温州.杭州。再到江苏泰州.吴江.宜兴,山东滕州.济宁。一旦案发,涉案金额均是上千万元甚至几亿元。受害人成百上千,甚至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

因此,参与倒票风险极大,可能你几年倒票赚到的钱(连同你借亲友的钱)遇到一个骗子就会全部亏进去,甚至血本无归。

4.买卖汇票是不是违法行为?

承兑汇票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促进经济发展,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能在银行兑现和企业间可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贷款等特点,打着所谓“资金运作”等名义大肆进行承兑汇票买卖。这种严重危害正常经济活动的现象近几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大量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25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9条的规定,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或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它会危害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巨额税收流失。据统计,我国每年因票据贴现等各种非法金融业务造成财税损失高达近千亿元。其次,造成逃避金融监管,为犯罪活动推波助澜,不法分子通过它进行洗钱,使贪污受贿所得披上合法收入的外衣。再次,容易滋生其他犯罪行为:一是利用假的承兑汇票进行诈骗;二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将收取的承兑汇票通过非法经营的中介进行非法套现,滋生职务犯罪,如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三是通过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向金融部门进行套现,造成骗贷.伪造印章等犯罪行为的发生;四是利用承兑汇票挂失止付手段,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以骗取财物。

5.如何理解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和外汇买卖。(4)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放贷还是吸收存款,没有依照法定程序,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属于以上四种性质的活动均被认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由于非法吸收存款较难进行界定,因此,国家对能够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也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76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①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②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③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④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根据上面的法条,一般而言,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便可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存款:一是通过公开宣传面向不特定的对象;二是承诺将来还本付息或是给予回报;三是以上行为未经相关的审批和许可。

而在农村中广泛存在的一些代为管护.养殖.种植的行为,委托理财的方式,民间什么会.什么社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也都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存款。

6.如何理解地下钱庄以及地下钱庄对个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

地下钱庄,是金融机构以外非法从事金融业务的组织或个人的一个俗称。这个概念虽然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来,但相信大家对它并不陌生。它主要是指以公开或半公开的寄卖.典当行.担保公司为掩护,专门从事资金筹集.高利放贷.票据贴现和融资担保等非法金融业务,其主要利润来源是高额手续费和利息。在我国现阶段,非法金融机构主要由地下钱庄构成,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主要由地下钱庄进行。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18条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地下钱庄严重危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个人承担。也就是说,当存款人为了高额的存款利息将钱存入地下钱庄,便是将自己的钱置于一个完全不受保护的环境中,由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将完全由个人背负。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20条规定,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国库。

建立非法的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不但不能够获得收益,而且就算是获得收益,也将被没收,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国家不会将相关的“好处”和“利益”交给建立非法的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不法分子。

事实上,地下钱庄不仅会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同时,也会给社会埋下不稳定的种子。因为地下钱庄非常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如利用地下钱庄洗钱,为贪污受贿所得披上合法的外衣;为毒品.走私.虚假出资甚至是黑社会提供资金支持。作为一种非法的金融活动,地下钱庄会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和社会的金融安全。因此,取缔地下钱庄不仅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推动金融市场的发展的必然之举,更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发展的题中之意。

7.《刑法》对非法的金融机构以及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有着怎样的制裁?

《刑法》第176条第1款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174条第1款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刑法》第175条第1款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是指贷款人贷款的目的就是拿到钱后,设定高利率转手将钱款贷给别人,并以此牟取利益的行为。

《刑法》第191条规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1)提供资金账户的。(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如何理解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之间,一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出借给另一方,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支付利息的民事行为。提供资金的一方为出借人,接受资金的一方为借款人。

民间借贷有以下特点:

(1)借贷主体的局限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主体仅限三种情况: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但不包括金融机构;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可见民间借贷是以自然人为中心。企业之间不得进行民间借贷,也不得收取利息。

(2)借贷标的的特定性。民间借贷的标的只能是金钱,不包括土地.房屋.汽车.物品等不动产和动产,也不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3)借贷内容的自由性。①数额自由: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定民间借贷的具体数额,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和实际需要自行协商确定,可大可小,无须任何部门和机构审批。②期限自由:偿还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自行约定,短则几天.长则几年,也可以不约定期限,借款人随时偿还,或者出借人索要时再还。③用途自由:只要不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限定借款用途,也可以不约定具体用途,由借款人自由使用。④利率相对自由:只要不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出借人与借款人可以自由约定借款利率的高低,也可以无息借款。⑤还款方式自由:借款到期后,可以偿还金钱,也可以经出借人同意后,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甚至劳务抵偿。

9.民间借贷中发生转借的应该怎样承担法律责任?

转借,是指借款人将借入的金钱又出借给他人的行为。转借过程中存在着前后两次借贷行为,且两次借贷行为在性质上都是民间借贷。前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只对其借款人(第一手借款人)有清偿债权的请求权,除了特别约定外,不能请求后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第二手借款人)对其清偿。除依法定程序享有代位请求权外,前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第一手借款人)只对其第一手出借人负有偿还责任,后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第二手借款人)只对前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第一手借款人.第二手出借人)即转借人负有偿还义务。

由于前后两个合同是不同的借贷关系,其中无论哪个合同无效,通常都不影响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比如,前一民间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同时认定后一民间借贷合同也无效。更不能要求后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借款人将借款返还给前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前一民间借贷合同的出借人出借的是赃款,借款人借入该赃款后又出借,司法机关追究出借人之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缴该笔赃款的,后一民间借贷合同就会无效。

10.民间借贷中债权债务怎样继承?

如果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死亡,该借款债权作为遗产可以被继承,并由继承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

如果民间借贷的借款人死亡,并且留有遗产,继承人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向出借人清偿债务。如果没有遗产,继承人不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实践中,针对借款债权,在继承时必须厘清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分清各个继承人的份额。例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权,如果夫妻间没有关于财产的特别约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人去世后,如果该借款债权没有被遗嘱处分,应当首先分割出其配偶或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份额,其余部分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取得,并由继承人作为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关于债务继承,实践中需注意共同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借款债务存在的三种状态:

(1)继承前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死亡后至遗产分割继承前,共同继承人就被继承人所负债务和遗产价值进行清算,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负的债务,然后将剩余遗产进行分割继承。(2)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共同继承人可以先就遗产进行分割,同时就被继承人所负债务进行分割承担,然后再向出借人清偿债务。共同分割承担债务属于继承人内部约定,同时需明确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他共同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11.仅凭借据就能代表钱款已经借出了吗?

借据是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重要凭证。民间借贷为实践性合同,一般情况下,借款人在收到借款时才出具借据,借据内会有“收到”“已借到”等表述,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据实际兼有收条的作用,能够证明出借人已经将钱款交付给借款人的事实,所以通常情况下,仅凭借据就能表明钱款已经交付。

但在极特殊的情况下,仅凭借据可能不代表款项已经借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果借款人主张借款没有交付或者根本没有借款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时法院会审查借款交付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据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据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大额借款,涉及数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的金额,除了借据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若出借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出借人自身的经济实力.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出借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由出借人对该笔款项交付充分举证。如果除借据外无法举出其他证据,出借人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不能认定借款交付的事实。

如果双方在借据中明确约定了付款时间(在出具借据之日以后)和交付方式,借据持有人(出借人)必须对在约定时间以约定方式交付款项进行举证。

12.民间借贷借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民间借贷中,依借据记载内容对借据效力影响的不同,可以分为必备内容和约定内容。

必备内容,是借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若缺失则借据效力无法确定,包括借贷数额和借款人签名,这是民间借贷合同成立.有效的必备要件。借据中的货币数额通常应使用中文大写,因为阿拉伯小写数字容易被改动,且有时难以鉴定,容易导致借款数额纠纷。借款人签名以手写或捺手印为宜,盖章的方式应当逐渐淘汰,因为印章容易被伪造或他人代替加盖,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约定内容,是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记载于借据的内容,若记载便有约定效力,若不记载可依法处理而不影响借据本身的效力。借据的约定内容主要有:借贷双方的基本情况.借款用途.币种.利率.期限等。

13.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注意事项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借款期限是指借款使用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简称《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借款期限是银行贷款的必备条款,对于银行贷款必须有使用期限。但在民间借贷中使用期限不是合同必备条款,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借贷期限,有利于借款人有计划地使用借款和准备还款时间,对出借人来说有利于按时实现债权。

许多民间借贷合同没有写明期限起始日期,但并不妨碍对起始日期的认定,期限的起始日期通常为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日。有明确期限约定的,都可以按约定计算终止日期。过了终止日期,借款人没有还款就构成违约,出借人可以向借款人进行催讨或者向法院起诉。

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借款人随时可以提出偿还请求;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但应当给予借款人合理的准备时间。

14.民间借贷是不是需要明确利率(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中,利率(利息)不是必备条款。有些民间借贷不露利息或没有约定利息,这就不需要利率条款。无息民间借贷合同大量存在。

15.未明确约定利率(利息)的民间借贷是不是应当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合同出现约定利息不明确而出借人要求支付利息的情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11条规定处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和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在借款人不按期还款时,《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约定利率(利息),就应当在民间借贷合同中作为条款记载下来。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利率(利息)是很自由的,只要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最高限度(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可。借款人支付利息也比较简单,只要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或者数额计付利息即可。借款人即使迟延支付利息,或者少于约定支付利息,只要出借人接受,就视为变更,双方如无其他纠纷就相安无事。

如果民间借贷对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影响合同效力。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利息)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应当按照无息借贷处理;借贷双方对约定利率有争议且不能证明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由各级人民法院按照本地区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如果民间借贷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如果借贷双方既未约定利息又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先向借款人进行催告,限令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借款人超过合理期限仍未归还的,出借人有权主张借款人自合理期限届满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16.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度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民间借贷利率和利息的内容主要包括: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此外,这一部分还对逾期利率.自愿给付利息以及复利等问题作了规定。

这里划了“两线三区”,我们首先画了第一根线就是我们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为年利率的24%。第二条线是年利率的36%以上的借贷合同为无效。这就是两线。划分了三个区域,一个是无效区,一个是司法保护区,另一个是自然债务区,就是24%~36%期间这三个区域。

17.什么是高利贷?如何处理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问题?

高利贷是超过国家法定最高借款利率限度的违法借款活动。

《合同法》第211条第2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民间借贷年利率是否超过36%,若超过36%则视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8.什么是复利?民间借贷中出现复利应该怎样处理?

民间借贷的利息习惯上有两种计算方法,即单利和复利。单利是用公式“本金×利率×使用时间”来计算利息的,合法利息就是以单利计算方法得出的利息。复利是指出借人将应得的利息加入本金在下一期间再计算利息,俗称“息加息”“利滚利”或“驴打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

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有两个数字值得关注,一是年利率24%,二是年利率36%。特别是低于24%的年利率,如果不存在其他违法情况,法院都会予以支持。

19.没有还款期限和期限约定不明的借贷怎样催告?

对于没有约定期限或期限约定不明确问题,不能认为永无期限,否则,借款人就会以未到期为由拖延甚至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合理确定履行期限。

《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合同法》第206条“催告”的意思是出借人告知借款人还本付息,这不同于现实生活中的“催讨”,“催讨”是出借人直接向借款人主张还本付息而不必再预留合理期限。“可以催告”指出借人不催告而直接向借款人主张权利亦是情理之中。从合情合理角度看,无论是催告还是催讨,出借人一般都应当给借款人一个合理履行期限,而不宜催告时就要求当即交款。

这里的“合理期限”,通常指出借人给予借款人足以充分.完全的履行还款义务的时间。至于“合理期限”是几天.几个月,法律以公平合理和诚实信用为原则,由出借人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来决定,借款人不能以出借人决定的期限不符合客观实际.不合理为由来对抗其决定的期限,而只能与出借人协商确定还款期限。

20.怎样计算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提前还款或逾期还款时的利息?

(1)借款人提前还款时,根据《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按约支付利息的问题。当事人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利息问题。比如,民间借贷合同约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利息应当按照约定借贷的期限计付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约定,而不能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付利息。又如,民间借贷合同明确约定,不能提前偿还的,如果借款人要求提前偿还,必须经出借人同意,否则属违约行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计付利息。

二是损害出借人利益问题。在按照《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处理提前还款的利息时,还应注意《合同法》第7l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民间借贷合同若没有约定提前还款的利息问题,借款人可以不经出借人的同意提前偿还借款,且利息按照实际借贷期间计算。但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不应损害出借人利益,如果损害出借人利益,出借人可以拒绝提前还款。出借人已经接受提前所还借款的,视为同意变更借款履行期,利息也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

三是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利息问题。《合同法》第208条只适用于有约定借款期限的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06条规定,除补充协议成立外,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那么利息就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付。

(2)借款人逾期还款或者预期违约,依法需要支付逾期利息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21.如果是合伙组织发生的民间借贷债务应该怎样清偿?

合伙期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债务,首先以合伙财产进行清偿,对于不足的部分,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借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主张。如果合伙人实际支付的债务数额超过其依照合伙协议约定比例或者出资比例所应承担的份额,该合伙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其他合伙人追偿。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已经发生的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需要注意,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规定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2.民间借贷中可以提前还款吗?

如果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还款,但应当给借款人必要的准备时间,借款人可随时向出借人要求归还借款。

如果民间借贷约定了借款期限,那么在该期限到来之前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者借款人向出借人提出要求提前还款,均属于违约行为,对方可以拒绝。

实践中,对上述约定了还款期限而提前还款的情况,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1)对于出借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可以以借款期限未满而抗辩,拒绝提前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双方经协商一致,借款人同意提前偿还借款,视为变更合同履行期限,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应当按照实际用款的期间计算利息。但如果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归还借款的,虽然借款期限未届满,但出借人仍可以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

(2)对于借款人要求提前归还借款,按照《合同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该行为可能会给出借人造成利息上的损失,出借人可以拒绝接受履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给予一定的赔偿。如果双方关于提前还款有特别约定,借款人的行为导致出借人损失,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

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中的借贷期限原本是为保护借款人的利益而约定,而且借款人提前履行合同一般不会损害出借人利益,基本上会免除借款人的违约责任。由于借款人提前还款而导致出借人增加额外费用支出的,应当由借款人承担。

23.民间借贷中劳务能够抵债吗?

劳务抵债由于涉及人身权利,在民间借贷履行中很少适用,目前在民事案件执行中被尝试适用。实践中因被执行人(借款人)无力偿还所欠债务,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方法,在法院主持下,经申请执行人(出借人)同意,由被执行人运用其一技之长向申请执行人提供劳务,以所得劳动报酬抵偿所欠债务,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和解履行形式。该方式的基础在于劳动力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用一定数量的货币来衡量,劳务清偿就是把被执行人提供的劳务折算成一定量的货币来冲抵所欠的债务。

劳务的价值,一是参照当地同行业在劳务市场的平均值来计算;二是确定一定的比例,完成劳务后所创造的价值在总的劳动成果价值实现时按预先确定的比例计算。劳务抵债需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若劳动者从事对人身有害的劳务,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的劳务和可能引发其他纠纷的劳务,都应予以规范。对限制劳动者人身权利和自由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坚决制止。在劳务清偿履行过程中,劳动者以其合法权益遭到侵害为由而不愿再继续提供劳务的,劳务清偿可以中止履行。

24.民间借贷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

对于民间借贷是否可以支付违约金,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禁止。为了督促借款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为了给合同履行提供一种担保,实践中,民间借贷双方一般可以就借款人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

25.民间借贷应该怎样向法院起诉?

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在通过协商等途径无法实现债权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障自己债权的顺利实现。

向法院起诉应注意如下问题:(1)书写民事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由于客观原因确实不能书写的(如文盲),也可以口头起诉。(2)起诉不能超过诉讼时效期间。(3)准备齐全相关证据,并提交原件;无法获取的证据,依法申请法院调取。(4)准备一定数额的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缓缴或减交。

26.民间借贷的起诉人准备的证据有哪些?

民间借贷的起诉人准备的证据有:(1)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据以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的证据:如合同.协议.收(欠)据(条).传真件.往来信函.录音录像等。(3)确认债权债务数额的证据:收据.欠条.结算单等。(4)支持其主张的法律依据。(5)其他应当由当事人举证的证据。

27.如何理解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188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从诉讼时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条注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

(2)如果没有注明还款日期,则表明该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须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此情形下,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实际上存在以下几种类型:①债权人催告当时债务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实际上却未履行的,诉讼时效应自催告次日起计算。债权人何时催告并没有时间上的限制。②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确定了一个明确的履行期限,实际上,双方当事人变更了合同内容,将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变成了履行期限明确的债务,那么,债务人于该期限届满未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③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一次权利,债务人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并有否定债权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诉讼时效应从该拒绝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而无论债权人是否规定有宽限期限及该期限是否届满。④在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债务人未明确拒绝的情况下,双方约定有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在该期限届满时,无论债务人是否明确拒绝履行债务,只要在客观上债务人不履行,诉讼时效应自该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8.借条的有效期是多久?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三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应这样解决: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9.在民间借贷中涉及的常见刑事犯罪有哪些?

民间借贷涉及的常见的刑事犯罪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高利转贷罪。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高利转贷罪。《刑法》第175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章案例 未成年人借款未还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李某(14岁)帮助邻居陈某(做黄金生意)向梁某借钱(梁某与李某的哥哥关系好),并且陈某答应帮梁某买些便宜黄金,梁某表示同意,并由李某出具了一张欠梁某1474元的欠条,约定4~9个月还清,梁某将1474元交给李某,由李某转交给陈某。因到期未还,梁某多次索要未果,遂起诉到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此款。

李某之母(李某的法定代理人)辩称:被告李某所借之钱转借给邻居陈某,陈某下落不明,故无法还钱。李某为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民事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梁某明知李某借款当时未成年,不能完全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且在没有征得其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以低价购买黄金为目的,借钱给李某是错误的,应负一定责任;李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款立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李某之母作为李某的法定代理人拒绝对李某的行为追认,李某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案例解读】

本案的处理涉及两个主要问题:一是未成年人李某向成年人梁某借钱并出具借条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二是这种民事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应由谁来承担。

李某向梁某借1474元,并给梁某出具了借条。这是李.梁双方实施的一种借贷民事行为。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李某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行为能力。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依照李某当时的年龄.智力状况,他不能理解这种行为,也不能预见该行为可能发生的后果。可见,李某实施的借贷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7条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李某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本案中即李某的监护人——李某之母)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地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拒绝追认的合同应视为无效。因此法院确认李某与梁某的借贷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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