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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学校的义务

第一节课 学生从校园楼梯上摔下来了,该由谁承担责任?

案例1.

一年一度的校园防火大演习又快到了,春晓所在的学校是去年全市防火演习的第一名,今年该校的目标是保持第一名。去年,该校在逃生单项科目上落后邻区的一所高中5分,所以该校决定今年重点训练逃生科目。

在这个寒冷的冬天,放学的时候别的学校的学生都背着书包回家了,但春晓和她的同学们却要加练1小时的逃生科目。每天傍晚时分,学校拉响警报,几百名小学生紧张而有序地上下楼,来回几遍,反复训练。有一天,训练时突然停电了,孩子们吓了一跳,互相推搡,挤坏了教学楼3楼的一个年久失修的楼梯护栏,两名同学从楼梯上摔了下来,导致多处骨折。

事后校方为了避免在该次防火大演习中被扣分,拒不承认该起事故与学校有关,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法律讲堂

同学们,春晓的同学在学校的活动中从楼上摔了下来,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同学徐峰说:“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因为两名同学是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同学张晓旺说:“学校和同学都有责任吧,各负一半的责任。”

同学吴小天说:“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因为都到了傍晚放学的时间了,学校还要求学生加班加点练,明显是学校的责任。”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冬季傍晚,学校组织学生在放学以后进行大规模的消防演习活动,明显对学生安全问题考虑不周,最后出现了学生受伤的惨剧,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理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课后小结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应该是最安全的,所以家长一般都会放心地将自己的孩子交给学校。但如果校园设施未达到安全标准,学校对校园设施又缺乏必要的安全监管措施,造成校园惨剧就绝非偶然了。

因此,学校应该在平时就加强对校园设施的保养和检修,制定应急预案,把安全、宁静、温馨还给校园。一旦出现事故,学校应当采取积极妥善的处理办法,而不是找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第二节课 体育课上,杰杰从双杠上摔了下来,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2.

杰杰是个小学生,但他的体重已经到了成年人的标准。杰杰的爸爸妈妈没少为杰杰的体重操心,他们督促他一定要坚持运动。杰杰的爸爸妈妈规定,如果杰杰的体育课考试不合格,那么就不给杰杰买新玩具,也就是说,爸爸妈妈将杰杰的体重和物质奖励挂钩,只要杰杰肯运动,体育考试又达标,那么物质奖励还是颇为丰富的。

期末的体育考试就要来临,杰杰在上体育课时就专门练习自己的弱项双杠。而双杠锻炼的主要是胸大肌下部、肱三头肌和三角肌,所以对一个人的臂力是有要求的。由于杰杰已经超重,他的臂力不足以支撑整个身体,又加上旁边没有老师进行保护,所以在练习的时候,杰杰一不小心就从双杠上面摔了下来,造成右胳膊骨折、面部和身上多处擦伤,花去医疗费若干。

法律讲堂

同学们,体育课上,杰杰从双杠上摔下来导致骨折,该由谁承担责任?

同学小磊说:“应该由杰杰自己负责,那么胖还玩双杠,自己不注意,只能自己承担责任。”

同学小军说:“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因为双杠很危险,锻炼的时候应当有老师在旁边保护。”

同学海琼说:“双方各负一半责任,杰杰自身臂力不够还练,学校老师没有尽到保护的义务,所以各负一半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中,学校放任杰杰一人在双杠上进行锻炼,没有安排专门的老师进行保护,应当由学校对杰杰受伤的后果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课后小结

年人信赖的,所以,学校必须全面保护的职责。学校不仅要对教职员对学生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让学如何防范危险、遇见危险如何应对

学校是最值得未成履行对未成年人教育和工进行安全培训,也要生知道什么是危险的、等内容。

第三节课 我在操场上被枯树枝砸伤,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3.

小冉是一名四年级的学生,她就读的学校参与了全市开展的“建设新园艺城市”的活动。学校的操场周围长了很多杂草,还有一些常年没人照看的枯树,这些都是学校建设新园艺校园要清除的目标。小冉所在的班级承担拔枯树旁边的杂草的任务。任务下达后,刚从师范学院毕业的班主任李老师就安排小冉和同学一起拔草。谁知道,正在同学们努力拔草的时候,突然刮来一阵大风,把旁边的几棵枯树刮得东倒西歪。正当同学们准备撤离现场的时候,一棵树被刮倒,正好砸在小冉的身上,现场的同学乱成了一团,又导致几名同学摔伤,李老师也被这意外事件给吓呆了,愣了好一会儿才反应过来,立刻拨打急救电话。在学校其他老师的帮助下受伤的同学被送到本市的医院。

法律讲堂

同学们,小冉被校园里的枯树砸伤了,谁来承担责任?

同学小凤说:“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枯树长在操场上很久了,一定很危险,但是学校一直没有采取措施,所以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

同学小牛说:“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因为学校没有尽到安全注意的义务。”

同学小舟说:“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就算不把那棵枯树砍掉,也应该树起警告标志,让学生们不要靠近。”

律师说法

学校组织学生进行集体活动时,在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当树立警示标志,以防出现意外。在这起事故中,学校并没有在枯树旁边树立任何警示标志,最后导致枯树砸人的惨剧,学校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课后小结

未成年人还处在生长发育的阶段,对意外事故的应对能力很差,因此这个时候就需要成年人尽自己最大的注意义务去预防意外事故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侵害。在家庭中可能是爸爸妈妈,在学校中可能是老师,在社会上可能是餐馆的员工、电影院的管理员、游乐场的监督员等,他们都是安全注意义务的主体,因此加大对他们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培训和宣传,对保证未成年人不受意外伤害具有重大意义。

第四节课 晓天在学校被杰杰戳伤了眼睛,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4.

杰杰是个很爱学习的孩子,每次考试成绩都是名列前茅。晓天是个调皮的孩子,平时他就看不惯杰杰一本正经的样子,他认为虽然杰杰是学习委员,但也不用每天摆出一副自己是老师的样子。

早上的晨读时间,按照惯例,班主任李老师都会安排学习委员杰杰带领大家朗读语文或者英语的课文,先由杰杰开头,然后大家一起读。这天的晨读课,李老师没有来,所以杰杰主动带领大家晨读,杰杰开头后,全班同学就整齐地朗读起来,杰杰发现晓天却闭着嘴,并用挑衅的眼神似笑非笑地看着杰杰,晓天还摆出一副不屑一顾的姿态。

杰杰等全班同学读完一遍以后来到晓天的身边,质问晓天为什么不跟大家一起晨读。晓天冷笑道:“因为你读得太烂,我怕你把我们大家都带坏了。”晓天说完后,周围的很多同学也跟着起哄。杰杰顿时满面通红,拿着手上的铅笔指着晓天说:“你全班倒数第一,还不好好晨读,永远都考倒数第一。”其他同学又跟着起哄。晓天火冒三丈,准备用手夺下杰杰手中的铅笔,此时的杰杰眼疾手快,身体往后一闪,握着铅笔的手也顺势撤了回来,可晓天还是不依不饶,一个箭步冲向杰杰,与杰杰扭打在一起。同学们拉架的过程中,就听“啊!”的一声,晓天捂着右眼,蹲在地上哭了起来,鲜血从指缝间流出来。这可把大家吓坏了,有几个同学顺势喊:“杰杰用铅笔把晓天的眼睛扎坏了”。此时,教室的门开了,班主任李老师走进教室,他看见此时的情景也是一惊,之后赶紧将受伤的晓天带到校医务室。校医务室的医生看到晓天的伤比较严重,于是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后来晓天被送到当地的眼科医院接受治疗。

法律讲堂

同学们,如果你遇见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同学小娜说:“我会在他们扭打之前就上去劝架,不让他们扭打在一起。”

同学刚刚说:“我会找老师过来,让老师解决。”

同学冰冰说:“我会上去一起救助受伤的同学。”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两个同学因为口角导致互殴,最后造成一人受伤的后果,说明学校没有尽到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此时学校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事后,学校积极地采取了救助措施,可以作为减轻责任的酌定情节。

家长虽然将孩子送到学校,但家长还是孩子的监护人,监护责任还是由家长承担,自己的孩子在学校加害他人,造成他人的损害后果,家长也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的侵权后果要由家长和学校根据过错程度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伤的同学的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课后小结

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救助方面的教育。救助既可以包括学校对学生的救助,也可以包括学生之间的互助。学校还应当教育学生要有爱心,爱自己、爱家人、爱老师、爱同学,对待社会也要有一颗感恩的心。只有每个同学都有互助友爱的精神,才能避免同学之间因小矛盾而受到伤害,才能避免出现犯罪。

第五节课 我在宿舍生病了,学校隐瞒了3天,这样做对吗?

案例5.

小勇的爸爸妈妈平时都很忙,所以他们就把小勇送到了一所寄宿制的学校念书,虽然小勇很不情愿,但还是答应爸爸妈妈会在学校里好好学习。

小勇所在的县每年都是流感重灾区,一到春天,学校的大部分学生都会感冒,这在社会上影响极为恶劣。据媒体报道,该县的大多数学校脏乱差,卫生防疫落后,所以才导致该地区的学生中频频爆发流感疫情。市政府为了摘掉该县“脏乱差、卫生防疫落后”的帽子,组织教育局、卫生局、防疫站等多家单位,重点对该县辖区内的学校卫生、防疫状况进行整改。市政府统一部署方案,由各学校统一执行,以应对春天的流感爆发季。

小勇所在的学校,无论刮风下雨都组织学生去操场上运动,以增强学生的体魄。虽然学校把该做的都做了,但还是因资金有限,卫生防疫设施跟不上,最后导致发生了大面积的流感疫情,于是该校的校长组织学校各年级的班主任开会研究讨论,最后的对策是:瞒报疫情状况,内部隔离感染的同学。于是,包括小勇在内的很多感冒了的学生,都被该校统一隔离在一栋老旧的宿舍楼里,不仅疫情没有得到控制,很多同学还出现肺炎等并发症。3天后,校方迫于压力才开始陆陆续续地通知学生家长,并向上级报告疫情状况。

法律讲堂

同学们,该校瞒报流感疫情的做法对吗?同学小蔡说:“不对,这样太不负责任了。”同学小萍说:“不对,学校应该主动向上级报告并及时告知家长孩子生病的情况。”

同学阿翔说:“不对,学校应该及时将感冒的学生送到医院救治,而不是自己私自进行隔离。”

律师说法

本案中,学校积极响应上级的号召,主动认真地安排预防流感疫情工作的做法是值得鼓励的,但是在疫情没有得到控制时,学校采取瞒报、私自隔离学生的办法是不可取的,也是严重违反法律的,相关责任人要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对因被隔离而病情加重的学生,学校还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治疗费用。

法律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五十一条 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单位和个人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拒绝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进入突发事件现场,或者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课后小结

小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学生在寄宿制学校学习,爸爸妈妈不在身边,所以学校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就显得极为重要。学校的告知义务是指学校应当将学校的设施、师资配备、收费名目、学生在校的状况等内容向社会公布并告知家长。

第六节课 我在学校食堂吃坏了肚子,责任该由谁承担?

案例6.

晓峰的家境富裕,他从小娇生惯养,可爸爸妈妈偏偏把他送到了寄宿制学校,目的是改掉晓峰因娇生惯养而生出的各种坏习惯。晓峰虽然慢慢适应了住校的生活,但对食堂的饭菜却一直很嫌弃,老觉得学校食堂的饭菜不卫生,每次吃完肠胃总是不舒服,他跟爸爸妈妈说,爸爸妈妈还不相信,以为是晓峰不想住校而找的借口。

最近,学校为了改善学生的伙食,特意从南方引进了很多北方少有的蔬菜,晓峰倒是对这些新引进的南方蔬菜很感兴趣,尤其对其中一种豆角情有独钟,吃得津津有味。可好景不长,由于成本太高,学校将这种南方豆角换成了通过移植技术在北方生长的豆角,虽然这种北方豆角外观上看上去跟南方豆角一样,但北方豆角皮厚,每次要比南方豆角多烹饪半个小时才能熟透。这天,晓峰还是和往常一样到食堂点了豆角,可这次吃完,晓峰却食物中毒,发高烧、上吐下泻,最后他被老师送到医院进行治疗。经过3天的治疗,晓峰才脱离危险。后来晓峰才知道,食物中毒的还有其他同学。

后来,学生家长和学校在责任承担上发生了分歧,校方的意见是:学校食堂已经承包出去了,学校和食堂有合同约定,在食堂范围内出现任何问题,由食堂负责。而学生家长认为,孩子是在学校中毒的,所以理应由学校承担责任。为此,学生家长和学校争执不休,最后学生家长将学校起诉到了法院。

法律讲堂

同学们,晓峰的食物中毒该由谁承担责任?

同学东东说:“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因为学校偷偷换了豆角还不告诉学生。”

同学晓楠说:“应该由学校承担责任,因为妈妈常说豆角必须煮熟才行,否则很容易拉肚子。”

同学小竹说:“应该由食堂承担责任,因为学校和食堂有合同约定,出现这种食物中毒的事故,由食堂自己负责。”

律师说法

本案中,晓峰食物中毒是豆角没有熟透所致,虽然学校和食堂有合同约定,但这种约定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所以理应由学校对晓峰的食物中毒承担责任。待学校承担责任以后,校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向食堂追偿有关损失。

法律依据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熟透,需要熟制加工的大块食品,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

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不得向学生出售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物。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建立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食堂实行承包经营时,学校必须把食品卫生安全作为承包合同的重要指标。

课后小结

学校食堂是学生和教师日常用餐的地方,食堂的食物是否安全,关系学生和教师的身体健康。学校虽然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出去,但应当尽到管理者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出现的食物中毒事件,足以说明学校对承包出去的食堂缺乏监管,虽然双方有合同约定,但这并不足以免除学校的责任。为了保障日后不再出现类似事件,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堂安全保障制度,在食品的来源、人员的聘用、过期食品的处理以及食堂设施和食品的消毒等方面加强监管。

第七节课 相貌丑陋就没有权利上学吗?

案例7.

钟磊自幼父母去世,生活坎坷,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不过由于钟磊自小就很乐观积极,乐于助人,所以人缘很好,很多小朋友都愿意跟他一起玩儿。可是在钟磊上幼儿园的时候,由于保育员粗心大意,将刚烧好的开水泼在了钟磊脸上,导致钟磊脸部多处烫伤,最终钟磊脸部留下两处很大的疤痕。从此钟磊便有了个外号“小钟馗”,虽然钟磊遭此不幸,但他乐观向上的性格依然没有变。

然而,钟磊到了上小学的年龄,曾经一起玩耍的小伙伴都已经办好了入学手续,可钟磊却被学校招生处的工作人员挡在了校园之外,原因是:钟磊的面貌过于丑陋,会吓坏其他学生。为此,居委会王主任专门找到该小学的徐校长,她说钟磊相貌本不该如此,是一起意外事件所致,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机构理应公平对待所有的小朋友,不应以貌取人。可徐校长却说:“我是一校之长,得为全体学生负责,如果我们招收如此丑陋之人,不仅我们不同意,学生和家长也不会同意。”王主任苦口婆心,徐校长言之凿凿,两人就是谈不到一块去,最后不欢而散。

钟磊因为不能入校念书而变得沉默寡言,几乎很少再出家门。爷爷奶奶看在眼里,疼在心里,不知道该怎么办。就在全家人一筹莫展的时候,“法律进社区”活动在钟磊所在的小区开展,于是爷爷就带着钟磊去现场咨询了相关的专业律师,律师说:“所有儿童都应当有受教育权,学校这样做是违反法律相关规定的,建议爷爷去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举报学校的歧视行为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是,爷爷为了维护孙子的合法教育权益,向当地教育局反映了该问题。

法律讲堂

同学们,学校能拒绝脸上有伤疤的小朋友入学吗?

同学孟伟说:“能拒绝,因为有这样的小朋友在身边实在很恐怖,搞不好很多学生要转学呢。”

同学高大壮说:“不能,所有小朋友理应公平地接受教育,相貌丑陋不是他的错,学校歧视他实在说不过去。”

同学黎小田说:“不能,人不可貌相,长得好并不能代表这人就有多好,歧视相貌丑陋的人是不对的。”

律师说法

本案中,该小学以钟磊样貌丑陋为由拒绝其入校接受教育,侵犯了钟磊的受教育权,违反了教育法的相关规定。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处罚相关责任人员,并安排钟磊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课后小结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必备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它是公民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来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早已被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是宪法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还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虽然从法律层面讲,受教育权是20世纪初才被确认的权利,但随着在全世界范围内温饱问题被逐步解决,受教育权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关注。

第八节课 明明爱尿床,老师就能责骂他吗?

案例8.

明明是一名小学生,他的爸爸妈妈经常调动工作,所以明明也经常转学。本来学习成绩不错的明明因为经常换学校,成绩慢慢变得不理想,所以爸爸妈妈决定给明明找一所寄宿制学校,就算爸爸妈妈以后换工作,明明也能稳定地在一所学校学习。通过朋友的推荐,爸爸妈妈给明明选了一所当地师资力量还算不错的寄宿制小学——阳光小学。由于明明第一次住校,很不习惯,以致经常失眠,学习成绩持续下降,而身边的同学看他成绩如此之差,也没人愿意和他一起玩、一起温习功课。明明感觉很孤独、很自卑,时间一长,明明爱尿床的毛病又犯了,一周在学校五天,其中得有三天尿床,所以宿舍的管理员很不喜欢他,还去明明的班主任那里投诉。更过分的是,在一次班会上,班主任周老师竟然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指着明明说:“你个废物,学习成绩差,住校还尿床,真没教养,再尿床,就罚你扫一周厕所!”在场的同学顿时哄堂大笑,明明当时简直想挖个地洞钻进去。

周末,明明回家的时候将尿床和在班会上被班主任羞辱的事情告诉了爸爸妈妈。爸爸妈妈听了很生气,周一特意请了假去学校与周老师进行交涉,说周老师侮辱了明明,损害了孩子的名誉权,要求周老师在全班同学面前给明明道歉,但周老师却轻蔑地对爸爸妈妈说:“你们没有教育好自己的孩子,是你们失职,我说的可都是事实。”双方没谈拢,又找到校长,校长只是说:“每个班主任都有自己的教育方式,所谓严师出高徒,这件事我觉得还没有到当着全班同学向明明道歉的程度。”最后,在与学校和老师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爸爸妈妈只好向该校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投诉。

法律讲堂

同学们,因为明明爱尿床,老师就能责骂他吗?

同学李果说:“明明又不是故意尿床,老师不应当责骂明明。”

同学孙杨说:“老师应该关心学生,而不是当着全班同学的面侮辱学生。”

同学孟萌说:“老师的教育方式有问题,校长应该出面制止,而不能放纵不管。”

律师说法

本案中,明明因为不适应住宿环境导致尿床,事后不仅得不到班主任的理解,还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被班主任责骂,班主任严重伤害了明明幼小的心灵,侵犯了明明的名誉权。班主任应当按照家长的要求,向明明承担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责任。学校也应对教职员工不恰当的甚至违法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使教职员工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从而改正错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零九条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名誉权……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课后小结

名誉,是指社会对公民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方面的综合评价。名誉权就是公民享有的维持自己获得社会良好评价的权利,是每个人对自己在名誉上的利益享有的权利。一般来说,名誉权被侵犯的方式主要有侮辱和诽谤,也就是说只要在客观上造成了对他人名誉贬损的后果,就足以认定是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老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但本案中的周老师明显存在道德素养方面的缺失,致使其在损害了学生的名誉权以后还不思悔改。学校应该招聘素质高、责任心强的老师,定期加强对老师在责任心方面的培训。老师对待学生要耐心和细心,恪守职业道德,避免出现侵权行为。

第九节课 因表演精彩而获赠的奖品,学校能占有吗?

案例9.

芳芳从小就有舞蹈天赋,爸爸妈妈决定进一步挖掘她这方面的潜力,他们每年都要给芳芳报各种各样的儿童舞蹈培训班。先天资质加后天的培养,芳芳上小学的时候就已经成为当地小有名气的小舞蹈家,因而每当学校有文艺表演的时候,芳芳的舞蹈必定压轴登场。随着芳芳知名度的提高,在芳芳上小学二年级的时候,省里特别邀请了芳芳参加每年一度的校园文化艺术节,而芳芳因为表演出色获得该艺术节的最佳新人奖,因为实力出众,当地著名的舞蹈艺术家王子鸣特别赠送了一套舞蹈奖品给她。

可是等文化艺术节结束,爸爸妈妈带着芳芳到学校领取奖品时,学校却拒绝了芳芳的请求。学校认为芳芳年龄太小,无权获得舞蹈艺术家的赠与,并且这次能参加省校园文化艺术节是因为学校推荐,因此获得的奖品应该归学校所有,并且教育芳芳要从小树立大局观,不能贪小便宜。芳芳的爸爸妈妈认为学校的观点实在牵强,如果芳芳自身表演不出色,学校再怎么推荐,省里也不会让芳芳参加的,所以芳芳获得的奖品理应属于芳芳所有,而且该舞蹈艺术家曾指名是要送给芳芳个人的,并没有送给学校的意思。

法律讲堂

同学们,该奖品应该属于学校还是属于芳芳?

同学吴峰说:“应该属于学校,毕竟芳芳是代表学校参加表演的。”

同学郝平说:“应该属于芳芳,芳芳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表演艺术家的赏识才特别获赠的。”

同学李川说:“应该属于芳芳,既然是赠送,无论是否代表学校,都应该给芳芳。”

律师说法

本案中,芳芳因为表演出色获邀参加省校园文化艺术节,并且获得了舞蹈艺术家特别赠予的奖品,该奖品的所有权理应属于芳芳,学校无权占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课后小结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并且能够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我国法律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3种: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公民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获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即公民只具有部分的民事行为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3.无民事行为能力,即公民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能力。

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根据法律的规定并不能以此为由就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无效。学校应当对老师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让老师明白学生应当享有的权利,从而避免侵权的发生。

第十节课 不吃猪肉是信仰,学校需要尊重吗?

案例10.

北江师范附小地处偏远郊区,由于资金有限,学校设施不齐全,连食堂都是临时搭建的。在这所学校念书的学生都住宿在学校,所以学生的吃饭问题一直是该小学的头等难题。不过最近这个问题得到了改善,因为该校获得一批慈善捐款,所以决定建一所食堂以解决学生中午吃饭难的问题。

暑假过后,食堂已经建好,却赶上国际上“疯牛病”的疫情流行,一时间当地人也都不敢吃牛肉了。学校也从以前的采购两种肉类(猪肉和牛肉)变成只采购猪肉,且只有周一和周三供应肉菜,平时都是素菜。北江师范附小一年级一班转学来了一个奇怪的孩子,平时中午大家都排队等着一周两次的肉食大餐开荤,可这个奇怪的孩子却只吃素不吃肉,并且显得对大家吃肉的行为很是厌烦。班主任吴老师见这个孩子身子瘦弱又这么挑食,就专门跟他说:“咱们学校由于资金有限,每周供应两次肉菜已属不易,而你正是长身体的时候,不应该挑食,这样很容易造成营养不良。”但这个新同学却对老师说:“老师,我是回民,信仰伊斯兰教,猪是我们回民信仰的神灵,从小爸爸妈妈就不让我吃猪肉,我觉得你们吃猪肉也不太好,应该多吃蔬菜,尽量别吃猪肉。”吴老师却说:“你一个小孩子懂得什么是信仰,咱们从小就得坚持唯物主义无神论,以后不准你在同学中说你所谓的信仰,也不准你挑食不吃猪肉。”爸爸妈妈不让吃猪肉,可老师却坚持让吃猪肉,还不让信仰宗教,这让这个新转来的同学很为难。

法律讲堂

同学们,该同学是否可以有自己的信仰?

同学李铭说:“可以有,因为我曾经听新闻里讲过,大家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所以该同学可以自己选择决定是否信仰。”

同学罗丽雅说:“不可以,因为这位同学还太小,他根本不懂得什么是宗教。”

同学郝晓娟说:“不可以,因为信仰宗教是大人的事情,与小孩子无关。”

律师说法

本案中,班主任吴老师因为该同学挑食而找他谈话,本无可厚非,但在该同学向吴老师表明自己是回民的时候,吴老师却阻碍他信仰宗教,还劝他吃回民不吃的食物,这严格来说是违反法律的。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无论大小,无论成年与否,都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人都不能强迫或者阻碍他人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课后小结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享有依据内心的信念自由地信仰宗教的权利。宗教信仰自由在我国主要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参与宗教仪式的自由,但不包括传播宗教的自由。

学校和老师应当了解和尊重校内不同民族的学生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并且要告诉其他同学不要歧视信仰宗教的学生。同时,学校应当为信仰宗教的学生提供相应的生活服务。

第十一节课 学生在校期间离校出走,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案例11.

淮北南翔第一小学是市重点小学,所以该校对学生的考试成绩抓得特别紧,学生的成绩直接与老师的绩效考核挂钩,所以每个班的老师都有一套各自的管理办法,至于管理办法是否合理合法,学校从不过问,只要学生的学习成绩不下降即可。学生虽有抱怨,却敢怒不敢言,因为家长也持这个观点,只要孩子学习成绩上去了,老师用什么办法都是好的。

淮北南翔第一小学五年级有4个班,按照学校的绩效考核规定,班级考试综合成绩排名最后的班主任,其工资、奖金、职称均予以降低。五年级一班有个叫张扬的学生,人如其名,穿着很张扬,学习成绩却很低调,只能用一团糟来形容,每次班级测验,他都是倒数第一名。并且这个倒数第一名的成绩,距离倒数第二名还相差50分左右。班主任宋老师想着如果把张扬的分数算入期末考试中,肯定会给自己的班级拖后腿,于是他就经常在班上当着全班同学的面呵斥张扬。几乎每进行一次测验,都是张扬的受难日,尤其是最近一次测验成绩出来以后,张扬的成绩还是不见起色,宋老师这次直接把张扬连拉带拽地拖出了教室,让他在走廊里面壁思过一天。受此侮辱的张扬直接挣脱吴老师的手臂,飞一般地跑出校园。宋老师竟没有感到事件的严重性,他还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你们都给我听好了,以后谁学习成绩不好,就跟张扬一样给我滚出五年级一班。”

事后,张扬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张扬的爸爸妈妈找遍了所有他可能去的地方,都没有发现张扬的踪迹。两年以后,爸爸妈妈终于在淮北救助站和淮北公安机关的协助下找到了张扬,此时的张扬精神恍惚,显然不是当初那个健康的孩子了。为此,张扬的父母专门找到宋老师,可宋老师还是当年那副飞扬跋扈的样子,他拒绝道歉和赔偿。学校领导的态度也跟宋老师一样,他们说张扬的父母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扬的失踪和宋老师有任何关系,所以学校也拒绝做出赔偿。张扬的父母向淮北晚报反映了此事,晚报的记者专门找来多名已经从该小学毕业的张扬当年的同学,很多同学都出面作证,证明了宋老师当年对张扬进行了人格侮辱。此事见报后在淮北市反响强烈,当地的群众纷纷谴责该小学的教学方式,强烈要求宋老师向张扬一家人道歉并赔偿相关的损失。

法律讲堂

同学们,对张扬的离校出走,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同学李晓松说:“应当承担责任,学校对老师的教学方法不闻不问是离校出走事件的直接导火索。”

同学高岩说:“应当承担责任,老师的教育方法冷酷无情才导致张扬出走的。”

同学周彤说:“不用承担责任,老师的教育方法虽然有不妥之处,但也是为了学生好,况且一开始家长也是同意的。”

律师说法

本案中,学校对张扬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张扬的离校说明学校在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过失,对此需要由学校承担责任。至于张扬离开学校以后是选择出走还是回家,是学校所无法控制的,对于张扬在外失踪两年导致精神失常,学校不承担责任。当然,学校对老师的教学方法不管不问、老师的教学方式简单粗暴,都是需要学校和老师进行深刻检讨和反思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课后小结

学校和老师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对学生进行严格的管理,出发点是好的,但严格绝不等于简单粗暴、冷酷无情。对于学习成绩落后的学生,老师应当针对学生自身的特点找到学习成绩差的原因,帮助学生提高成绩,而不是一味地进行苛责。作为家长,也应对学校的管理方法和老师的教学方式进行考察,对其中不恰当的教学方式应当及时向学校反映,提出自己的建议,不能认为老师的教学方式都是好的。若老师的教学方式处于无人监督的状态,那么张扬离校出走的悲剧将再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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