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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民间借贷手续要合法

百姓的借贷多数发生在亲戚、熟人、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比较熟悉,因此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他们的借贷关系往往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存在,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这种借贷关系存在许多不规范现象,为以后经济纠纷的产生埋下了隐患。

因此,我们要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建立规范的借贷关系,为充分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打下基础。

【案情回顾】

2007年3月,周某为扩大百货店的规模向邻居魏某借款3万元。由于与周某是多年的邻居,且周某平时为人大方爽快,魏某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了周某的请求,当时也没让周某写借条。转眼到了二人约定还钱的时间,可魏某要了好几次也没见周某还钱,最后周某却说自己已经把钱全部还给了魏某。魏某觉得自己做了好人反被冤枉,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偿还向他所借的3万元钱。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魏某无法提供借条,且除当事人之外没有第三人能证明周某没有还钱。据此,法院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生活中的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有些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让借方打借条,甚至在借方主动提出打借条时,为显示自己的仗义,也不让写借条。所以,借款时履行手续打借条是非常必要的,否则会给自己带来后患。

进行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案情回顾】

周某靠开饭店挣了不少钱。2007年4月17日,周某的小学同学汪某来找周某借6万元钱,说是要在学校附近开一家网吧,周某想了想觉得在学校附近经营网吧虽然利润大但风险也很大,所以没有答应汪某的请求。后来汪某又多次找到他,并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都不会影响到还款的时间。经不住汪某的软磨硬缠,周某最终还是把钱借给了他,并在借条上注明发生一切事故责任均由汪某承担。不久后,汪某的“黑”网吧便遭人举报被查封,汪某因此受到了处罚。周某去要债时汪某总说自己暂时无力偿还,要求他再宽限一段时间。最后,周某只好把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以他的财产抵偿所欠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的网吧属于非法经营,周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借钱给汪某,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并对自认为是“受害者”的汪某进行了经济处罚。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其实,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认为借款的用途对还款不会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借款人借钱是用于正当经商做生意还是非法活动,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因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结果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欠条借条要分清

【案情回顾】

2003年2月,于某向朋友程某借钱后出具一张欠条,欠条上表明“今欠程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并写有借款人姓名和日期,但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2006年4月程某因急需用钱才想起于某借款一事,遂找到于某催要借款,于某以暂时没钱还债,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用偿还为由拒绝了程某的请求。程某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于某偿还借款2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于某向程某出具的是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具此欠条时,程某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故程某应当自欠条出具第二日起两年内向于某主张债权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程某2006年4月到法院起诉时已过了诉讼时效。据此,法院驳回了程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出借人给付借款。而欠条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表明自欠条形成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的一种新的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诉讼时效不再起算,而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债务人出具欠条时权利人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权利人应当在欠条出具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也就是说,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应从债务人出具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本案中,于某出具的欠条正是没有还款期限的欠条,因此程某应当在欠条出具第二日起两年内向于某主张权利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程某起诉时已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程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没有借条的借款

【案情回顾】

王大爷的堂弟王某因买房需要向王大爷借款5万元,因为是亲戚关系,王大爷在借钱给王某时也不好意思叫他写借条。王某当时口头保证半年后还本付息。可是半年过去后,王某始终没有还钱给王大爷。后王大爷多次找王某索要欠款也毫无结果。想到自己好心借钱给亲戚却要不回借款,王大爷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迅速支付所借现金。

审理中,王某不承认自己曾向王大爷借过钱。由于当时没有写借条,王大爷在庭审中只好拿出当年有提款记录的银行储蓄存折,并向法庭提供多名证人证明王某当年买房事实。但法官认为,虽然王某当年买房属实,但王大爷却无法证明其提出的款项是借给王某的,且王某借款时没有第三者在场。最终法院以王大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王大爷败诉。

律师答疑:《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指的“事实”,指的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这种事实必须是看得见的,听得见的。法律事实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存在。本案中,由于王大爷不能提供王某向他借款的“法律事实”,法院无法认定借款事实,故只能判决王大爷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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