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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序(4)

[疏]“汉室”至“得闻”。正义曰:将言所藏之书得之所由,故本之也。言“龙兴”者,以易龙能变化,故比之圣人。九五“飞龙在天”,犹圣人在天子之位,故谓之“龙兴”也。言“学校”者,校,学之一名也。故《郑诗序》云“子衿,刺学校废”,《左传》云“然明请毁乡校”是也。《汉书》云:“惠帝除挟书之律,立学兴教,招聘名士。文景以后儒者更众,至武帝尤甚。”故云“旁求儒雅”。《诗·小雅》曰:“匪先民是程,匪大猷是经。”彼注云:“猷,道也。”大道即先王六籍是也。伏生名胜,为秦二世博士,《儒林传》云:“孝文帝时,求能治《尚书》者,天下无有,闻伏生治之,欲召。时伏生年已九十有馀,老不能行,於是诏太常,使掌故臣晁错往受之。得二十九篇,即以教於齐鲁之间。”是“年过九十”也。案《史记》:“秦时焚书,伏生壁藏之。其后兵火起,流。汉定天下,伏生求其书,亡数十篇,独得二十九篇,以教于齐鲁之閒。”则伏生壁内得二十九篇。而云“失其本经,口以传授”者,盖伏生初实壁内得之以教齐鲁,传教既久,诵文则熟,至其末年,因其习诵,或亦目暗,至年九十晁错往受之时,不执经而口授之故也。又言“裁二十馀篇”者,意在伤亡,为少之文势。何者?以数法随所近而言之,若欲多之,当云得三十篇,今“裁二十馀篇”,言“裁”亦意以为少之辞。又二十九篇自是计卷,若计篇则三十四,去《泰誓》犹有三十一。案《史记》及《儒林传》皆云“伏生独得二十九篇,以教齐鲁”,则今之《泰誓》,非初伏生所得。案马融云“《泰誓》后得”,郑玄《书论》亦云“民间得《泰誓》”。《别录》曰:“武帝末,民有得《泰誓》书於壁内者,献之。与博士使读说之,数月皆起,传以教人。”则《泰誓》非伏生所传。而言二十九篇者,以司马迁在武帝之世见《泰誓》出而得行,入於伏生所传内,故为史总之,并云伏生所出,不复曲别分析。云民间所得,其实得时不与伏生所传同也。但伏生虽无此一篇,而《书》传有八百诸侯俱至孟津,白鱼入舟之事,与《泰誓》事同,不知为伏生先为此说?不知为是《泰誓》出后。后人加增此语?案王充《论衡》及《后汉史》献帝建安十四年黄门侍郎房宏等说云,宣帝本始元年,河内女子有坏老子屋,得古文《泰誓》三篇。《论衡》又云:“以掘地所得者。”今《史》、《汉》书皆云伏生传二十九篇,则司马迁时已得《泰誓》,以并归於伏生,不得云宣帝时始出也。则云宣帝时女子所得,亦不可信。或者尔时重得之,故於后亦据而言之。《史记》云伏生得二十九篇,《武帝记》载今文《泰誓》末篇,由此刘向之作《别录》,班固为《儒林传》,不分明,因同於《史记》。而刘向云武帝末得之《泰誓》,理当是一。而古今文不同者,即马融所云:“吾见书传多矣,凡诸所引,今之《泰誓》皆无此言,而古文皆有。”则古文为真,亦复何疑?但於先有张霸之徒伪造《泰誓》,以藏壁中,故后得而惑世也。亦可今之《泰誓》百篇之外,若《周书》之例,以於时实有观兵之誓,但不录入《尚书》。故古文《泰誓》曰“皇天震怒,命我文考,肃将天威,大勋未集。肆予小子发,以尔友邦冢君,观政於商”是也。又云:“以其上古之书,谓之《尚书》”者,此文继在“伏生”之下,则言“以其上古之书,谓之《尚书》”,此伏生意也。若以伏生指解《尚书》之名,名已先有,有则当云名之《尚书》。既言“以其上古之书”,今先云“以其”,则伏生意之所加,则知“尚”字乃伏生所加也。以“尚”解上,则“尚”训为上。上者,下所慕尚,故义得为通也。孔君既陈伏生此义,於下更无是非,明即用伏生之说,故书此而论之。马融虽不见孔君此说,理自然同,故曰“上古有虞氏之书,故曰《尚书》”是也。王肃曰:“上所言,史所书,故曰《尚书》。”郑氏云:“尚者上也,尊而重之,若天书然,故曰《尚书》。”二家以“尚”与“书”相将,则上名不正出於伏生?郑玄依《书纬》,以“尚”字是孔子所加,故《书赞》曰:“孔子乃尊而命之曰《尚书》。”《璿玑钤》云:“因而谓之《书》,加尚以尊之。”又曰:“《书》务以天言之。”郑玄溺於《书纬》之说,何有人言而须系之於天乎?且孔君亲见伏生,不容不悉,自云伏生“以其上古之书,谓之《尚书》”,何云孔子加也?王肃云“上所言,史所书”,则“尚”字与“书”俱有,无先后。既直云“尚“,何以明上之所言?书者,以笔画记之辞,群书皆是,何知《书》要责史所为也?此其不若前儒之说密耳。云“上古”者亦无指定之目,自伏生言之,则於汉世,仰遵前代,自周已上皆是。马融云:“有虞氏为《书》之初耳。”若易历三世,则伏牺为上古,文王为中古,孔子为下古。《礼运》郑玄以先王食腥与易“上古结绳”同时,为上古,神农为中古,五帝为下古。其不相对,则无例耳。且太之与上为义不异,《礼》以唐虞为太古,以下有三代,冠而推之为然,是为不定则。但今世已上,仰之已古,便为上古耳。以《书》是本名,“尚”是伏生所加,故诸引《书》直云“《书》曰”,若有配代而言,则曰“《夏书》”无言“《尚书》”者。

至鲁共王好治宫室,坏孔子旧宅,以广其居,於壁中得先人所藏古文虞夏商周之书及传《论语》、《孝经》,皆科斗文字。王又升孔子堂,闻金石丝竹之音,乃不坏宅。共音恭,亦作龚,又作恭。共王,汉景帝之子,名馀。好,呼报反,下“好古”同。坏音怪,下同。《字林》作<褱攴>,云公坏反,毁也。传谓《春秋》也,一云周易十翼,非经谓之传。论如字,又音伦。科,苦禾反。科斗,虫名,虾蟆子。书形似之。

[疏]“至鲁”至“坏宅”。正义曰:欲云得百篇之由,故序其事。汉景帝之子名馀,封於鲁,为王,死谥曰共。存日以居於鲁,近孔子宅。好治宫室,故欲裒益,乃坏孔子旧宅,以增广其居。於所坏壁内得安国先人所藏古文虞夏商周之书及传《论语》、《孝经》,皆是科斗文字。王虽得此书,犹坏不止。又升孔子庙堂,闻金锺石磬丝琴竹管之音,以惧其神异乃止,不复敢坏宅也。上言藏家书於屋壁,此亦屋壁内得书也,亦得及传《论语》、《孝经》等。不从约云“得《尚书》”,而烦文言“虞夏商周之书”者,以壁内所得,上有题目“虞夏商周书”,其序直云“书序”,皆无“尚”字,故其目录亦然,故不云“尚书”而言“虞夏商周之书”。安国亦以此知“尚”字是伏生所加。惟此壁内所无,则书本无“尚”字明矣。凡书,非经则谓之传。言“及传《论语》、《孝经》”,正谓《论语》、《孝经》是传也。汉武帝谓东方朔云:“传曰:‘时然后言,人不厌其言。’”又汉东平王刘云与其太师策书云:“传曰:‘陈力就列,不能者止。’”又成帝赐翟方进策书云:“传曰:‘高而不危,所以长守贵也。’”是汉世通谓《论语》、《孝经》为传也。以《论语》、《孝经》非先王之书,是孔子所传说,故谓之传,所以异於先王之书也。上已云“坏孔子旧宅”,又云“乃不坏宅”者,初王意欲坏之,已坏其屋壁,闻八音之声,乃止,馀者不坏,明知已坏者亦不敢居,故云“乃不坏宅”耳。

悉以书还孔氏。科斗书废已久,时人无能知者,以所闻伏生之书考论文义,定其可知者,为隶古定,更以竹简写之,增多伏生二十五篇。伏生又以《舜典》合於《尧典》,《益稷》合於《皋陶谟》,《盘庚》三篇合为一,《康王之诰》合於《顾命》,复出此篇,并序,凡五十九篇,为四十六卷。其馀错乱摩灭,弗可复知,悉上送官,藏之书府,以待能者。隶音丽,谓用隶书写古文。二十五篇谓《虞书·大禹谟》,《夏书·五子之歌》、《胤征》,《商书·仲虺之诰》、《汤诰》、《伊训》、《太甲》三篇、《咸有一德》、《说命》三篇,《周书·泰誓》三篇、《武成》、《旅獒》、《微子之命》、《蔡仲之命》、《周官》、《君陈》、《毕命》、《君牙》、《冏命》。合旧音閤,又如字,下同。皋音高,本又作咎。陶音遥,本又作繇。盘,步干反,本又作般。复,扶又反,下同。五十九篇即今所行五十八篇,其一是百篇之序。谓《虞书·汩作》、《九共》九篇、《膏饫》,《夏书·帝告》、《釐沃》、《汤征》、《汝鸠》、《汝方》,《商书·夏社》、《疑至》、《臣扈》、《典宝》、《明居》、《肆命》、《徂后》、《沃丁》、《咸乂》四篇、《伊陟》、《原命》、《仲丁》、《河亶甲》、《祖乙》、《高宗之训》,《周书·分器》、《旅巢命》、《归禾》、《嘉禾》、《成王政》、《将蒲姑》、《贿肃慎之命》、《亳姑》,凡四十二篇,亡。上,时掌反。

[疏]“悉以”至“能者”。正义曰:既云王不坏宅,以惧神灵,因还其书。已前所得,言“悉以书还孔氏”,则上“传《论语》、《孝经》”等皆还之,故言“悉”也。科斗书,古文也,所谓苍颉本体,周所用之,以今所不识,是古人所为,故名“古文”。形多头粗尾细,状腹团圆,似水虫之科斗,故曰“科斗”也。以古文经秦不用,故云废已久矣,时人无能知识者。孔君以人无能知识之故,己欲传之,故以所闻伏生之书,比校起发,考论古文之义。考文而云“义”者,以上下事义推考其文,故云“义”也。“定其可知”者,就古文内定可知识者为隶古定。不言就伏生之书而云以其所闻者,明用伏生书外亦考之。故云“可知者”,谓并伏生书外有可知,不徒伏生书内而已。言“隶古”者,正谓就古文体而从隶定之。存古为可慕,以隶为可识,故曰“隶古”,以虽隶而犹古。由此故谓孔君所传为古文也。古文者,苍颉旧体,周世所用之文字。案班固《汉志》及许氏《说文》,书本有六体:一曰指事,上下;二曰象形,日月;三曰形声,江河;四曰会意,武信;五曰转注,考老;六曰假借,令长。此造字之本也。自苍颉以至今,字体虽变,此本皆同,古今不易也。自苍颉以至周宣,皆苍颉之体,未闻其异。宣王纪其史籀始有大篆十五篇,号曰篆籀,惟篆与苍颉二体而已。卫恒曰:“苍颉造书,观於鸟迹,因而遂滋,则谓之字。字有六义,其文至於三代不改。及秦用篆书,焚烧先代典籍,古文绝矣。”许慎《说文》言自秦有八体:一曰大篆,二曰小篆,三曰刻符,四曰虫书,五曰摹印,六曰署书,七曰殳书,八曰隶书。亡新居摄,以应制作,改定古文,使甄丰校定,时有六书:一曰古文,孔子壁内书也;二曰奇字,即古字有异者;三曰篆书,即小篆,下杜人程邈所作也;四曰佐书,秦隶书也;五曰缪篆,所以摹印也;六曰鸟虫书,所以书幡信也。由此而论,即秦罢古文而有八体,非古文矣。以至亡新六书并八体,亦用书之六体以造其字。其亡新六书於秦八体,用其小篆、虫书、摹印、隶书,去其大篆、刻符、殳书、署书,而加以古文与奇字,其刻符及署书盖同摹印,殳书同於缪篆,大篆正古文之别,以慕古故乃用古文与奇字而不用大篆也。是孔子壁内古文即苍颉之体,故郑玄云:“书初出屋壁,皆周时象形文字,今所谓科斗书。”以形言之为科斗,指体即周之古文。郑玄知者,若於周时秦世所有,至汉犹当识之,不得云无能知者。又亡新古文亦云即孔氏壁内古文,是其证也。或以古文即大篆,非也。何者?八体六书自大篆,与古文不同;又秦有大篆,若大篆是古文,不得云“古文遂绝”,以此知大篆非古文也。六书古文与虫书本别,则虫书非科斗书也。郑玄云周之象形文字者,总指六书象科斗之形,不谓六书之内“一曰象形”也。又云“更以竹简写之”,明留其壁内之本也。顾氏云:“策长二尺四寸,简长一尺二寸。”“曾多伏生二十五篇”者,以壁内古文篇题殊别,故知“以《舜典》合於《尧典》,《益稷》合於《皋陶谟》”。伏生之本亦壁内古文而合之者,盖以老而口授之时,因诵而连之,故殊耳。其《盘庚》本当同卷,故有并也。《康王之诰》以一时之事,连诵而同卷,当以“王出在应门之内”为篇首,及以“王若曰,庶邦”亦误矣。以伏生本二十八篇,《盘庚》出二篇,加《舜典》、《益稷》、《康王之诰》凡五篇为三十三篇,加所增二十五篇为五十八,加序一篇为五十九篇,云“复出此篇,并序,凡五十九篇”。此云“为四十六卷”者,谓除序也。下云“定五十八篇,既毕”,不更云卷数,明四十六卷故尔。又伏生二十九卷而序在外,故知然矣。此云“四十六卷”者,不见安国明说,盖以同序者同卷,异序者异卷,故五十八篇为四十六卷。何者?五十八篇内有《太甲》、《盘庚》、《说命》、《泰誓》皆三篇共卷,减其八,又《大禹谟》、《皋陶谟》、《益稷》又三篇同序共卷,其《康诰》、《酒诰》、《梓材》亦三篇同序共卷,则又减四,通前十二,以五十八减十二,非四十六卷而何?其《康王之诰》乃与《顾命》别卷,以别序故也。“其馀错乱摩灭”,五十八篇外四十二篇也,以不可复知,亦上送官。其可知者己用竹简写得其本,亦俱送入府,故在秘府得有古文也。以后生可畏,或贤圣间出,故须藏之以待能整理读之者。

承诏为五十九篇作传,於是遂研精覃思,博考经籍,扌采摭群言,以立训传。约文申义,敷畅厥旨,庶几有补於将来。为,于伪反。覃,徒南反,深也。思,息嗣反。扌采,本又作采。摭,之石反,一音之若反。敷,芳夫反。畅,丑亮反。

[疏]“承诏”至“将来”。正义曰:安国时为武帝博士,孔君考正古文之日,帝之所知,亦既定讫,当以闻於帝,帝令注解,故云“承诏为五十九篇作传”。以注者多言曰“传”,“传”者,传通故也。以“传”名出自丘明。宾牟贾对孔子曰“史失其传”。又《丧服》儒者皆云子夏作传,是“传”名久矣。但大率秦汉之际,多名为“传”;於后儒者以其传多,或有改之别云“注解”者;仍有同者,以当时之意耳。说者为例院“前汉称传,於后皆称注”,误矣。何者?马融、王肃亦称注名为“传”,传何有例乎?以圣道弘深,当须详悉,於是研核精审,覃静思虑以求其理,冀免乖违,既顾察经文,又取证於外,故须广博推考群经六籍,又捃拾采摭群书之言,以此文证造立训解,为之作传。明不率尔。虽复广证,亦不烦多,为传直约省文,令得申尽其义。明文要义通,不假烦多也。以此得申,故能遍布通畅《书》之旨意,是辞达而已,不求於烦。既义畅而文要,则观者晓悟,故云庶几有所补益於将来,读之者得悟而有益也。敷,布也。厥,其也。庶,幸也。几,冀也。《尔雅》有训。既云“经籍”,又称“群言”者,“经籍”,五经是也;“群言”,子史是也。以《书》与经籍理相因通,故云“博考”;子史时有所须,故云“采摭”耳。案孔君此传辞旨不多,是“约文”也。要文无不解,是“申义”也。其义既申,故云敷畅其义之旨趣耳。考其此注,不但言少,《书》之为言多须诂训,而孔君为例,一训之后,重训者少,此亦约文也。

《书序》,序所以为作者之意。昭然义见,宜相附近,故引之各冠其篇首,定五十八篇。既毕,会国有巫蛊事,经籍道息,用不复以闻,传之子孙,以贻后代。若好古博雅君子,与我同志,亦所不隐也。为,于伪反,又如字。见,贤遍反。冠,工乱反。巫蛊,汉武帝末征和中,江充造蛊败戾太子,故经籍道息焉。巫音无。蛊音古。贻,以之反。

[疏]“书序”至“隐也”。正义曰:孔君既言己立传之意,又当斟酌所宜。而《书序》虽名为序,不是总陈书意泛论,乃篇篇各序作意,但作序者不敢厕於正经,故谦而聚於下。而注述者不可代作者之谦,须从利益而欲分之,从便云序,序所以当篇为作此书之意,则是当篇作意观序而昭然,意义显见。既义见由序,此序宜各与其本篇相从附近,不宜聚於一处。故每篇引而分之,各冠加於篇首,令意昭见。序既分散,损其一篇,故定五十八篇。然此本承诏而作,作毕当以上奏闻知,但会值国家有巫蛊之事,好爱经籍之道灭息,假奏亦不能行用,为此之故,不复以此传奏闻。亦以既传成不得闻上,惟自传於己之子孙,以遗与后世之人使行之。亦不敢望后世必行,故云若后世有好爱古道、广博学问、志怀雅正如此之君子,冀能与我同於慕古之志,以行我道。我道得此人流行,亦所以传不隐蔽。是弘道由人也。言“巫蛊”者,《王制》曰:“执左道以乱政者杀。”郑玄注云:“左道谓巫蛊之属。”以非正道,故谓之左道。以蛊皆巫之所行,故云巫蛊。蛊者总名。《左传》云:“惑蛊其君。”则蛊者怪惑之名。指体则药毒害人者是,若行符厌俗之为魅,令人蛊惑夭年伤性皆是也。依《汉书》,此时武帝末年,上已年老,淫惑鬼神,崇信巫术。由此奸人江充因而行诈,先於太子宫埋桐人,告上云:“太子宫有蛊气。”上信之,使江充治之,於太子宫果得桐人。太子知己不为此,以江充故为陷己,因而杀之。而帝不知太子实心,谓江充言为实,即诏丞相刘屈氂发三辅兵讨之。太子看长安因与斗,不胜而出走,奔湖关自杀。此即巫蛊事也。言“不隐”者,不谓恐隐藏己道,以己道人所不知,惧其幽隐,人能行之使显,为不隐蔽耳。易曰:“谦谦君子。”仁者好谦,而孔君自作揄扬。云君子知己者亦意在教世,欲令人睹此言,知己传是深远,因而有所晓寤,令之有益,故不可以苟谦也。亦犹孔子曰:“何有於我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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