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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罪数形态

●大纲应试策略

本章包括罪数形态概述、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等内容。在要点解析中,罪数的判断标准,法条竞合和法条竞合犯,实质一罪、法定一罪、处断一罪的种类,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结合犯、集合犯、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的概念、特征及处断原则等属于核心考点。此外,尽管考试大纲没有专门列出转化犯的相关内容,但转化犯也属于核心考点。本章知识点庞杂,有许多核心知识点要求考生要举一反三地强化记忆。本章内容的出题方式包括各类题型。一般而言,罪数形态的判定经常成为选择题的考查方向;各类罪数形态的概念、特征和处断原则经常以简答题的形式出现;罪数的认定以及牵连犯和吸收犯的重大理论问题经常成为论述题的考查方向;在各类罪数形态中,想象竞合犯、牵连犯、转化犯还经常配合刑法分则的有关知识以案例分析题的形式考查。

●大纲要点解析

一、罪数形态概述

(一)罪数的概念

(1)罪数的概念。罪数是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即一罪与数罪。凡是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2)罪数形态的概念和意义。罪数形态是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研究罪数形态的意义在于:①有助于刑事审判活动中准确定罪。②正确适用刑罚的重要条件。③关系到我国刑法中一些重要制度的适用。④有利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3)一罪的类型。①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②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③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4)数罪的类型。①同种数罪和异种数罪(不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具备数个同一犯罪构成的,是同种数罪。如果行为具备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的,是不同种数罪或者异种数罪。同种数罪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法律规定某种数次同种犯罪作为该罪的严重情节的,就不应当认定为同种数罪,而应当是一罪的重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63条规定的“多次抢劫”,就构成抢劫罪的加重构成,是抢劫罪一罪。②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犯罪的,是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的,是想象数罪。想象数罪即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正因为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一罪,所以,有的学者认为该分类并无意义。③并罚数罪和非并罚数罪。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应当实行并罚的数罪,是并罚数罪。异种数罪在一般情况下,都是并罚数罪。同种数罪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也可能成为并罚数罪。例如《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上述规定中的“新发现的罪”,即包括同种的犯罪。行为人虽然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但由于特定事由或法律规定不实行并罚,只按一罪处罚的数罪,是非并罚数罪。一般情况下的同种数罪、处断的一罪中的牵连犯、吸收犯等,都是非并罚数罪。牵连犯、吸收犯本来是数罪,因其形态上的特殊性,在运用刑罚上按一罪处理。④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行为人在判决宣告以前实施的并被发现的数罪,是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行为人因犯罪受判决宣告和刑罚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或再犯新罪而构成的数罪,是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又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因犯罪受刑罚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而构成的数罪;二是因犯罪受刑罚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构成的数罪。

(二)罪数的判断标准

(1)判断罪数标准的学说。①行为说。该说认为,行为是犯罪的核心要素,主张按照自然观察的行为个数判断犯罪的个数,即行为人实施一个行为的,只能构成一罪;实施数行为的,才能构成数罪。当一行为造成数结果、触犯数罪名的,也认为是一罪。②法益说(结果说)。该说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主张以犯罪行为侵害的法益个数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法益说分为专属法益(如生命、自由等)与非专属法益(如财产等)。专属法益根据法益的主体来确定法益的个数;后者根据法益的归属来确定法益的个数。③意思说。该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犯罪意思的外部表现,行为只是行为人犯罪意思或主观恶性的表征,应当以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作为判断犯罪个数的标准。只要出于单一的意思,不管造成什么样的结果,都是一罪。④构成要件说。该说认为,罪数应以构成要件为标准,主张符合一次(一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一罪,符合数次(数个)构成要件的事实就是数罪。

(2)我国刑法确定罪数的标准。我国刑法判断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标准说。该说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要件的统一,是犯罪成立要件的整体,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犯罪即可成立,所以判断罪数是一罪还是数罪,应当以犯罪构成为标准,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是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是数罪。这里所说的犯罪构成,主要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各种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具体的犯罪构成。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作为判断罪数的标准,其科学性主要表现在:①贯彻了罪刑法定原则;②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③贯彻了犯罪构成理论。

(三)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

1.法条竞合

法条竞合是指在刑法中有一些条文之间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其表现形式包括条文规定之间的重复、包容或交叉。例如,《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刑法》第1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刑法总则有关教唆犯的规定与刑法分则规定的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之间也存在法条竞合关系。法条竞合不仅存在于刑法分则条文之间,也存在于刑法总则条文与刑法分则条文之间。

2.法条竞合犯

(1)法条竞合犯。

法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例如,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乙60万元定金后逃匿。甲的行为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也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二者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导致甲的一行为不可避免地触犯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犯。

(2)法条竞合犯的成立条件。

①行为人仅仅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这是成立法条竞合犯的前提,如果行为人实施的是数个行为,数个行为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则不发生法条竞合的问题。

②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刑法规范,形式上同时符合数个不同的犯罪构成。

③一行为同时触犯的数个刑法条文之间具有包括与被包括(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例如,所有的故意杀人罪都触犯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说故意伤害罪同时触犯故意杀人罪,所以,故意杀人罪包含了故意伤害罪,二者存在法条竞合(故意杀人罪是故意伤害罪的特别法条)。又如,猥亵儿童罪是强制猥亵罪的特别法条。再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特别法条。

④对于法条竞合犯,只能适用其中的一个法律条文(只能按照一个犯罪来处理),而排斥其他条文的适用。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虽然数个刑法条文都能够同时评价该行为,但是数个条文之间具有逻辑上的包括与被包括的关系,所以只能选择其中一个而排斥其他条文的适用。

3.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

由于法条竞合是由于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个法条是由立法技术上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法条竞合犯与犯罪形态无关,纯属法律适用问题。

对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①特别法(条)优于一般法(条),即特别法条排斥一般法条的适用。②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规定。优先适用重法条即属于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例如,《刑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140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一般伪劣产品的行为,第141条至第148条规定的是生产、销售特定伪劣产品的行为。因此,第140条是普通法条,第141条至第148条是特别法条。行为既符合特别法条又符合普通法条的规定时,原则上依照特别法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但如果普通法条处刑较重时,则按照普通法条的规定定罪量刑。

(四)转化犯

1.转化犯的含义

转化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一个基本犯罪时,在一定条件下转化为另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并应当依照后一种犯罪定罪量刑的犯罪形态。转化犯是因刑法性质发生变化,需要选择新罪名进行评价的犯罪形态。例如,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就是以行为人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为抢劫罪。也有行为人在实施某个具体犯罪的过程中,产生了新犯意并进而实施其他犯罪的转化犯。

2.转化犯的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这是转化犯的前提。

(2)构成转化犯必须基于某种特定的条件。这一条件从客观上分析或者是行为人连带实施了犯罪构成以外的其他行为,或者是发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

(3)转化犯应当发生刑法性质上的变化。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与经过转化的犯罪之间具有刑法上的不同性质,才可以称为转化,或者是刑罚的加重,或者是罪名的变化。行为性质的转化并不以前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例如,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小,不值得科处刑罚,不构成犯罪,但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成立转化型抢劫。此外,由轻罪向重罪的转化才能是转化犯,对于重罪向轻罪的转化,不属于转化犯。对于过失犯罪,也不存在转化。

(4)基于刑法的规定或者立法的精神,只能按照一个犯罪来处理。其有特殊的立法模式,如“犯……罪……的,依照本法……条处罚”。例如,《刑法》第238条第2款规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又如,《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属于转化犯的情形还有:虐待被监管人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刑法》第248条);抗税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按照《考试分析》的观点,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抗税造成税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其犯罪性质发生转化,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但本书认为,行为人使用暴力手段抗税造成造成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二、实质的一罪

1.实质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①概念。实质的一罪是指一些貌似数罪,实际是一罪的情况。②种类。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

2.继续犯(持续犯)

(1)概念。继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实行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2)特征(成立条件)。①一个犯罪故意。继续犯支配行为的犯意只有一个,并且这种犯意贯穿实行行为的开始到终了。②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一个行为侵犯了同一具体的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即实行行为自始至终都针对同一对象、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如果数行为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或者一行为侵犯数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则不是继续犯。例如,行为人今天非法拘禁张三,明天非法拘禁李四,后天非法拘禁王五,由于非法拘禁的对象不同,构成数个非法拘禁罪,而不能认定为一个非法拘禁罪。③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继续犯的实行行为必须具有时间上的继续性,即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续时间的长短不影响继续犯的成立。④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不法状态不能脱离犯罪行为而独立存在。

(3)继续犯的类型。①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②窝藏性犯罪。如窝藏罪,窝藏毒品罪。③不作为犯罪。如遗弃罪、逃税罪。④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犯罪。如非法拘禁罪、绑架罪。

(4)继续犯的意义(继续犯的法律后果)。①有利于准确计算追诉期限。继续犯使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即对于犯罪处于继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②有利于正确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如果犯罪行为继续状态跨过1997年10月1日的,即对于开始于1997年9月30日以前,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终了的继续犯,应当适用新刑法一并进行追诉。换言之,对于继续犯而言一律适用从新原则,而不是从旧兼从轻原则。③为正当防卫提供时机。在犯罪既遂以后,如果犯罪行为继续存在,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允许进行正当防卫。④在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的可以成立共犯。

(5)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1)继续犯与即成犯。即成犯是指犯罪行为发生侵害法益结果的同时,犯罪行为即告终了,犯罪行为终了,随之法益被消灭。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不法状态均随着犯罪完成而终结。例如故意杀人罪就是即成犯。继续犯和即成犯的区别在于:继续犯以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继续为要件,而即成犯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没有时间的要求。2)继续犯与状态犯。状态犯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其特点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形成的不法状态可独立存在。例如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都是状态犯。继续犯和状态犯的区别在于:①继续犯的不法状态从犯罪实行即行为发生,一直存在于犯罪行为终止的整个犯罪过程中;状态犯的不法状态则发生于犯罪行为终止之后,而不存在于整个犯罪过程中。②继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状态犯则只是不法状态的继续,而不存在犯罪行为的继续。3)继续犯与接续犯(徐成犯)。接续犯是指行为人在同一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完成一个犯罪行为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在同一机会实施,即在相接近的时间或场所内侵害同一犯罪的直接客体;接连不断地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例如,行为人意图杀死被害人,每次下少量毒药,经多次下毒后致被害人死亡。这种情况的杀人,就是接续犯。接续犯与继续犯的主要区别在于:接续犯是数个相同的举动组成一个犯罪行为,但没有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继续犯则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之中。

(6)继续犯的处断原则。对于继续犯应当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时间上持续的长短,属于量刑考虑的因素。

3.想象竞合犯

(1)概念。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2)特征。①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从次数上讲,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而不是多次行为;从形式上看,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是单一动作,也可能是一系列动作;从形态上看,一个行为总是表现为实行行为及既遂行为,不可能表现为预备行为或未遂行为。②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客观表现为一个行为造成数个实际的犯罪结果,这数个结果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把这一个行为与其所造成的每一个结果联系起来,都构成一种犯罪。

(3)典型的想象竞合犯。1)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想象竞合犯居多。例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的想象竞合;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的想象竞合。一般而言,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其他罪想象竞合的,如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则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罪;但危害公共安全各罪之间想象竞合的,例如,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想象竞合的,以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2)想象竞合犯的其他常见实例。①盗割高压电线,同时危害电力安全的,触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以较重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论处。②使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同时触犯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③使用暴力妨害公务,致人轻伤,同时触犯故意伤害罪和妨害公务罪的。④制售伪劣商品同时触犯其他罪,如没有专卖许可证销售香烟,触犯非法经营罪;销售冒充中华香烟的注册商标的香烟,触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劣质香烟,触犯销售伪劣产品罪。⑤用含有毒性物质的工业盐冒充食用盐出售,销售额达到50万元,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如没有获得食盐专卖许可,还触犯非法经营罪。

(4)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对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处断,即依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4.结果加重犯

(1)概念。结果加重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同时又造成一个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结果,刑法对其规定较重法定刑的情况。

(2)特征(成立条件)。①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基本犯罪构成是结果加重犯存在的前提,没有基本犯罪构成就没有结果加重犯。对此学界没有异议,但对基本犯是否必须是结果犯和是否出于故意有不同观点。本书坚持如下观点:基本犯不限于结果犯,基本犯可以是结果犯、实害犯或危险犯。以基本犯为危险犯为例,实行行为导致具体的危险发展到侵害结果时,该结果就是基本犯的加重结果,如放火致人死亡的就属于这种情况。基本犯通常是故意,但不排除出于过失。失火致人死亡的,其基本犯就是出于过失。②行为人产生了基本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构成结果加重犯,以发生重结果为不可缺少的条件,并且重结果必须由基本犯罪的犯罪行为所引起,即重结果与基本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结果加重犯。例如,故意伤害致死,“致死”是故意伤害罪基本犯罪构成之外的加重结果,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其他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放火致人死亡的;强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③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错。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但对加重结果至少需要有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是刑法理论对认定结果加重犯所坚持的基本原则。④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较重的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构成法定刑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构成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因为没有加重法定刑,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再例如,《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聚众斗殴罪的结果加重犯。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所以对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以一罪的加重结果处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法定的一罪

1.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①概念。法定的一罪是指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规定作为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②种类。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集合犯两类。

2.结合犯

(1)概念。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结合犯的特征(构成要件)。①结合犯中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结合犯必须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在一起,之所以能够结合在一起,往往出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或者数个犯罪行为往往同时发生。②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数个独立的犯罪,是指数个各自具有自己罪名的犯罪。数个独立的犯罪必须是数个不同的犯罪。新罪是指区别于被结合之罪的、具有自己的独立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的方式是:甲罪+乙罪=丙罪(或甲乙罪)。此外,还有一种形式的结合是否属于结合犯,即甲罪+乙罪=甲罪(或乙罪),我国通说持否定意见。我国刑法中尚无结合犯的规定,但有的观点认为可以将这种情形作为结合犯理解,据此,《刑法》第239条中存在的绑架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结合(绑架杀人);第240条第1款中存在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强奸罪的结合。③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例如日本,行为人实施强盗之际又强奸了受害人,依照日本刑法典不是分别构成强盗罪和强奸罪,而是构成强盗强奸罪。虽有数罪的结合,如果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结合为新罪,则不构成结合犯。

(3)结合犯的处断原则。由于结合犯是刑法规定将原来的数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并规定相应的法定刑,对于结合犯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结合的新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3.集合犯

(1)概念。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使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特征(成立条件)。①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即行结束,而是预计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例如《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行为人就是意图实施不定次数的非法行医行为。这是集合犯主观方面的特征。②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即刑法要求行为人具有多次实施同种犯罪行为的意图,并且行为人一般也是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的。所谓“同种犯罪行为”,是指数个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集合犯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必须触犯的是同一个罪名。如非法行医罪,虽然多次非法行医,仍然只构成非法行医一罪,但行为人即使非法行医一次,情节严重的,如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也构成非法行医罪。③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从数个同种行为构成一罪来看,集合犯与连续犯近似,但二者存在根本区别:集合犯是刑法规定同种的数行为为一罪,所以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连续实施的同种数行为均独立构成犯罪,是数罪而只作为一罪处理,所以是处断的一罪。从犯罪在时间上可能存在一定的过程来看,集合犯又与继续犯相近似,但两者也存在明显区别:集合犯是由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组成,并且行为之间存在时间的间隔,简言之,它是数个行为;而继续犯则是一行为处于不间断持续之中,简言之,它是一个行为。

(3)集合犯的种类。①常业犯。常业犯是指以一定的行业为常业的犯罪,具体而言,是指行为人意图实施多次同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对于这种犯罪来说,实施一次行为,犯罪还不能成立,只有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才能构成该罪。例如《刑法》第303条规定,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如果偶尔赌博,不以赌博为业的,则不构成犯罪;以赌博为业,数十次赌博,也只构成一罪。②营业犯。营业犯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意图以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它与常业犯的区别在于:对常业犯来说,实施一次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必须反复实施同种行为,才构成犯罪。而对营业犯来说,实施一次某种犯罪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仍然构成该种犯罪一种。例如,《刑法》第363条第1款规定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虽然制作、复制、贩卖、传播一次淫秽物品也可能构成犯罪,但即使多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仍只构成一罪。

(4)集合犯的处断原则。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刑法分则条文设有明文规定,对集合犯,不论行为人实施多少次行为,都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四、处断的一罪

1.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和种类

①概念。处断的一罪是指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定罪处罚的情况。②种类。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

2.连续犯

(1)概念。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2)特征(成立条件)。①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这是连续犯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实施数个行为,只实施一个行为的,不可能成立连续犯。例如,行为人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接续犯。此外,实施的数个行为必须是独立成罪的,即各个行为都独立具备犯罪构成的要件,连续犯才可能成立。如果数个行为刑法规定为一罪论处的,则是集合犯,而不是连续犯。②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这是连续犯成立的重要条件;否则,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之间,如果不具有连续性,则只能构成独立的数罪,而不构成连续犯。③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同一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计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都明确地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概括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概括地具有实施数次同一犯罪的故意,每次实施的具体犯罪并非都是明确地包含在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之中。例如,甲、乙二人有仇,甲蓄意报复乙,准备对乙及其家人造成伤害,除了明确伤害乙外,对其家属什么人的伤害并无明确的目标。随后,甲伤害了乙的儿子,不久又伤害了乙,这就构成伤害罪的连续犯。④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相同罪名是指出于符合相同基本犯罪构成的罪名。

(3)意义。①在追诉时效方面,犯罪行为有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②在溯及力方面,犯罪行为由刑法生效前连续到刑法生效后,如果新旧刑法都认为是犯罪的,即使现行刑法规定的处罚较重也适用现行刑法,但是量刑时可以适当从宽处罚。③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的意义。具体而言,刑法对多次实施某种犯罪明文规定重于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的,符合这种情况的连续犯,依照该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例如《刑法》第263条“多次抢劫”明文规定远远重于抢劫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连续三次以上抢劫的,即应依照加重抢劫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

(4)连续犯的处断原则。连续犯实际上是数行为犯同种数罪。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同一个概括或者同一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3.牵连犯

(1)概念。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个犯罪,作为该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的情况。

(2)特征(成立条件)。①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这是牵连犯的本罪。牵连犯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其手段(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构成另一独立的犯罪,这是牵连犯的他罪。牵连犯的本罪是一个犯罪,他罪是围绕本罪而成立的。如果行为人出于实施数个犯罪的目的,在此目的支配下实施了数个犯罪,这个犯罪不是牵连犯。②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这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重要区别。牵连犯是数个行为,想象竞合犯是一个行为。牵连犯的数个行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目的行为与手段行为;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目的行为、原因行为是就本罪而言的,当与手段行为相对应时,称为目的行为;当与结果行为相对应时,称为原因行为。例如,为了骗取财物而伪造公文,骗取财物是目的行为,伪造公文是手段行为。结果行为是指本罪行为实行后由于本罪而实施的行为。例如,出于盗窃的故意盗窃他人提包,得手后打开提包,里面却是一只手枪、十发子弹,遂将手枪、子弹藏于家中。盗窃他人提包是原因行为,藏匿手枪、子弹就是结果行为。③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这就是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这里也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所采用的手段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例如,为了骗取财物伪造了信用卡,然后利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目的行为是信用卡诈骗罪,其手段行为则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二是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例如,前述的盗窃他人提包,发现提包中是手枪和子弹,然后加以隐藏。原因行为是盗窃罪,其结果行为则触犯了私藏枪支、弹药罪。如果实施一种犯罪,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不是触犯其他罪名,而是触犯相同的罪名,则不构成牵连犯。例如,入户抢劫的,抢劫是目的行为,入户是手段行为,但刑法把入户抢劫规定为加重抢劫罪构成的条件之一,在这里手段行为也是触犯的抢劫罪,因而只能按加重抢劫罪论处,不构成牵连犯。④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关于牵连关系,理论上有不同主张,存在着客观行为关联性的客观说,主观上存在关联性的主观说,主客观都存在联系的折中说和具有类型化的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相关联的类型说。本书在此不宜对某一学说作出赞成或反对的主张(《考试分析》一书也只是提出观点,没有对此问题作出定性——编者注)。

(3)认定。在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即可认定成立牵连犯,即成立牵连犯须存在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或者存在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常见的牵连犯是行为人出于诈骗的目的而伪造公文证件等用于诈骗犯罪,如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在招摇撞骗中使用,盗窃信用卡又使用的,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的,窃得存折又去骗领现金的。在经济犯罪中常见的牵连犯是假冒注册商标用于其制售的伪劣商品。

(4)处断原则。择一重罪处断,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刑法理论界还有对牵连犯采取从一重从重处罚的观点——编者注)。这里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是指我国《刑法》分则对某些犯罪对如何处理牵连犯有特别规定的,只能按照《刑法》分则有关规定的条款处理。例如,《刑法》第198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该规定将原本属于牵连犯的情形规定为数罪并罚。

4.吸收犯

(1)概念。吸收犯是指一个犯罪行为由于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2)吸收犯的特征(构成要件)。①有数个危害行为。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不构成吸收犯。②犯数罪(具备数个构成)。行为人的行为触犯数个罪名,构成数罪,如果触犯一个罪名,构成一罪的,不构成吸收犯。③犯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具有独立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④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吸收关系才能认定为吸收犯,这是吸收犯成立的关键。如果数个犯罪行为之间不存在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犯罪行为的关系,也就不可能成立吸收犯。所谓吸收,即一个行为包容其他行为,只成立一个行为构成的犯罪,其他行为构成的犯罪失去存在的意义,不再予以定罪,这些吸收关系包括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和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⑤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吸收犯在本质上属于实际的数罪,但按照一罪处理。

(3)形式。①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入室抢劫,往往伴有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这个“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的行为是行为人预定入室“抢劫”行为的一个必经阶段,被抢劫行为吸收,只需要以抢劫一罪论处。②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例如,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伪造发票印章。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需要以伪造发票罪论处。③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例如,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所吸收,只需要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论处。此外,以下3种情形,也有人认为是吸收犯:①重行为吸收轻行为。②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③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

(4)处断原则。按吸收之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5)几个界限。①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的区别。关键区别在于行为数量不同。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是数行为。②牵连犯、吸收犯和连续犯的区别。关键区别在于是否同种数罪。连续犯所犯数罪是同种的,而牵连犯、吸收犯所犯数罪是不同种的。③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牵连犯的类型包括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和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两种类型,而吸收犯的类型包括吸收必经阶段、吸收组成部分和吸收当然结果三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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