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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人之本性:伟大与凉薄的归宿

人类常常会展开对人性的研究和讨论,与对真理的追求一样,人性是我们永恒不变的话题。那么,什么是人性?如何理解人性?我认为,人类与其他种族相比,在本质特性上是存在区别的。人的本质特性也就是所谓的人性,我们还可以将之理解为真理在人身上的表达,或者人在本质特性方面的真理性的表达。当人理性而自由地释放自己的天性时,内心就会充满一种渴望平等的意志,这时,人们的欲望就会受到良心的抑制,回归到美与善的表达上,并产生爱的情感。在此过程中,我们的身心将得到满足,从而便能体会快乐和幸福。

人性是真理的表达,也是爱的满全,因为爱是真理在人身上的最高表达,人性因拥有爱的属性而变得伟大。社会上所有的法律都源于爱,人类对真、善、美的向往和追求中存在着爱,人类活动中一切善的回应和给予也都伴随着爱。总之,爱是人良心的机能。人性其实就是人的真理性,每一个人的存在都是一个真相,也都伴随着某些真理。真理性是人与世界万物所共有的属性,只要人类存在,便不会失去真理性。真理性是一种平等的存在,如果说人类在某个方面可以上升到与宇宙拥有同等地位的话,那必定是在真理性方面,因为人类的真理性与宇宙的真理性处于同等发展的地位。人性中有很多优点和缺点,这些优点和缺点体现了人类的伟大与凉薄,我们只有通过提升人格,才能保证人性的优越性,也才能赋予我们的生命以伟大的意义。

1.自然的善恶从何而来

自然的善恶对象与人们创造发明的善恶对象是不同的,我们对自然的善恶对象的论述是我们对人类所建立的道德体系的终结。

我认为,思想的主要驱动因素是愉快和痛苦,一旦这两种情绪消失,人类就要面临巨大的损失,比如人们不但会直接丧失激情和行动力,还会丧失欲望与意志力。人类的思维倾向和意愿会受到愉快和痛苦这两种情绪的直接影响,随着这两种情绪的相互转换,我们面临的所有的情况将在可能与不可能、确定与不确定、可控与不可控之间徘徊。与此同时,我们的这些思维倾向和意愿也会相应地分化成消极的意志与积极的意志、喜爱与厌恶、希望与失望等。

令人愉快和痛苦的对象不仅与我们相关,也与他人相关,并且会持续不断地激发我们的喜爱与厌恶、骄傲与谦虚等间接情感,同时,这些间接情绪又能反过来作用于愉快和痛苦。我们曾经说过,道德上的区别有赖于我们痛苦和愉快的情绪。如果一种心理特征可以为我们带来满足感,那它必然是善的;倘若一种心理特征会给我们带来不安感,那它一定是恶的。每一种能引发愉快感的心理特征通常都能引发我们的自豪感或喜爱感,而任何一种能引发痛苦感的心理特征都能激发我们的谦逊感或厌恶感。

一种行为的善恶只是某种心理特征的表现,我们根据思维中长期形成的准则来指导我们的行为,并因此形成自己的性格。行为本身不是源自某一不变的准则,也不能影响我们的喜爱与憎恶、自豪与自卑等。由于这个原因,行为本身是不能成为道德体系中的一环的。因此,在讨论道德的起源时,我们不会具体考虑某一单独的行为,而是会全面考虑所有行为的特性。行为的特性会持久地影响着人们的情感,因此,通过观察行为来了解别人的性格,远比通过语言来了解性格更容易,而且人的行为有时候远比意志和情感更能反映性格。

人类的思维在感觉和行动方面都是相似的,能刺激起我们情感的必然也会在某种程度上被他人所感受到,就像琴弦的运动可以相互传递一样,人的情感也可以相互传递。在日常生活中,别人的情绪很容易对我们造成影响。我们会从一个人的表情、声音和动作中感受到他的情绪,这些情绪会在不知不觉中刺激我们的感官,使我们也产生相应的情绪。我们在感知到那些情感产生的原因时,又会本能地关注它们可能给我们带来的结果。例如,当我们置身手术现场,在手术开始之前,医生的准备工作、护士的繁忙身影以及病人的紧张模样都能对我们的思维造成巨大的影响,使我们产生紧张感、同情感以及恐惧感。我们在意的往往是事情的原因和结果,并且,我们不仅能从这些原因和结果中推知别人的情感,还能从中产生自己的情感,同情就是这些原因和结果的产物。

我们对美的感知与同情原则的作用有关,一个对象可以令我们感到愉快,我们便会认为它是美好的;一个对象会给我们带来痛苦,我们便认为它是令人厌恶的。我们将一些事物看作美的,那是因为这些事物可以给我们带来快乐和利益;我们称某个人是美的,那是因为他可以利用同情的作用来取悦于我们,使我们对他们产生喜爱的情感。所以,总结来说,无论是人还是事物,只要他们能给我们带来愉悦感,或者说,只要他们能在同情的作用下取悦于我们,我们就会对他们产生喜爱之情,并认为他们是美的。

同情原则不仅能使我们产生美感,还能使我们产生道德感。在我看来,正义比善更令人尊崇,不义比恶更令人憎恶;用善恶来描述人的性格,其影响是深远的。因为正义能激发人向善,所以它是一种美德。事实上,正义的法则是人为制定的,其目的是使人达到善的标准。同样,这样的标准也适用于忠诚、法律以及谦逊等人为因素。毫无疑问,无论是人为制定的法则还是善的标准,它们无一不是人类为了获取社会利益而打造的工具。从古至今,人类总是伴随着一种较强的道德感。这一事实使我们有理由相信,我们的赞美或责备情绪只需借助于反思性格和心灵特质的倾向就能够产生。目标是令人愉快的,达成目标的手段是令人愉快的;只有在同情的作用下,与我们利益无关的事物才能使我们愉快。综合这两点,我们便可以得出,人类对一切人为的善的尊重都源自同情的作用。

同情是人性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它不仅可以影响我们对美感的认知,还能使我们对人为的善产生相应的道德感。由此可见,同情是善的根本。因为善的特性可以造福人类,所以理应受到我们的赞美。

哲学上有这样一条准则:如果一个原因足以产生一个结果,那么我们就无须再添加原因的数目。从关于善的讨论中,我们已经知道,赞美的唯一原因在于我们对造福社会的各种特质倾向的感知。根据哲学上的这一准则,我们便不需要对赞美产生的原因做过多的解释。

毫无疑问,大多数自然的善都具备对社会有益的倾向。道德中较为普遍和突出的善,我们称之为“社会的善”,包括公正、善意、慷慨、节约、友善等。这些品质不但都具有造福社会的倾向,而且与严格意义上的道德的善略有区别。对此,一些哲学家认为,人们之所以会在道德上出现区别,是因为我们自身的行为和教育程度不同。另外,他们还认为所有道德上的区别都是与之相关的。我同意这些哲学家的第一种观点,但不同意他们的第二种观点。在我看来,人在道德上的区别与人的行为和教育程度相关是无可厚非的,但并不是所有道德上的区别都与之相关。也就是说,我认为第二种观点过于绝对。根据我们的日常经验,首先,除了能影响公众利害关系的善恶之外,世界上还存在其他意义上的善恶。其次,由于赞许和自卑的情绪都产生人的心中,所以,人的品质与性格也能决定自身道德上的善恶。由此可见,我们的品质和性格在促进社会利益上的倾向不同,我们在道德上存在的区别也会不同。另外,我们心系社会利益,所以才会对某些品质和性格产生赞美或责备之情。而我们关注社会利益、心系社会利益是同情作用的结果,在同情的作用下,人们走出了自己生活的狭小圈子,开始了与别人的交流。而在交流的过程中,我们又对别人的性格产生了喜爱和厌恶,表现出了愉快与不快的感觉。这些感觉像是在告诉我们,他人的品格和性格会给我们带来利害关系上的影响,但实际上,这只是由单纯的人性决定的,并不涉及我们自身的利害关系。否则,难道我们喜欢一个人的性格,因他的性格而感到愉快,就一定是因为他的性格影响到了我们的个人利益吗?

正义是人为的善,它与自然的善的唯一区别在于,自然的善是由单独的行为和自然情感的对象产生的,而个人的正义通常与公众利益相对立,只有在计划体系或行为体系中,正义才能脱离个人主义,变得与公众利益相适应。对整个社会而言,正义与法律一样有利。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人们自发地建立了这些正义法则和法律制度。与此同时,由于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情,我们又相应地产生了强烈的道德感。

2.同情准则和比较准则的对立作用

人性中存在两条较为明显的准则,分别是同情准则和比较准则。

首先,我们讨论一下同情准则。众所周知,人与人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系,这些关系不仅包括物质上的利益关系,也包括精神上的情感关系。由于这些紧密关系的存在,一个灵魂与另一个灵魂就可能发生强烈的相互作用。例如,当一个人向我靠近时,我可能通过交流与他建立起一种友谊的关系,而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这种友谊的关系会使我们相互了解、相互认知。通过对别人的了解和认知,我就可能通过他的性格、言行、习惯等判断出他对某些事物的态度和观点,而他的态度和观点又会或大或小地影响我的判断。我对我的朋友产生了同情,因此,他的情绪就有可能影响我的情绪,他的态度也会影响我的态度,这就是同情的神奇作用。

我们对他人的同情往往是强烈的,它很少会太过微弱,很少不会对我们的情感和思考方式产生影响。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对他人的每一次同情都会使我们的情感和思考方式发生改变。实际上,这种情形是很少发生的。在判断和评价一个陌生人时,我们的同情心可以给我们的决定提供力量。在同情心的作用下,我们会使用看待自己的方式看待他人。

同情准则是深入人心的,因为它会深入人类大部分的情感。而且,同情在人类情感中出现的方式也是比较特别的,一般来说,它总是以与当前情感相反的方式出现。例如,一个人和我在某个问题上发生了强烈冲突,这时,我的情感便会被激起,我对他的同情之心也就可能随之产生。而在这种同情的作用下,我的心理运动就有可能发生改变。在此期间,我的情感与同情是对立的,这种对立使它们产生了强烈的冲突。从我的角度来看,为了坚持我的观点,我会对与我观点不同的人产生厌恶之情。我对他人的厌恶就是我本能情绪的反映,而当我对他人产生同情时,情况就会发生改变。在同情的作用下,我会对别人心生怜悯,也会在心中倾向于接纳他的观点,即使其观点与我的观点不同,我也会试图寻找到两者之间的相似之处,从而在心中说服自己去接纳和喜爱它。而我之所以会对别人心生同情,一方面在于我自身的情感,另一方面在于别人的情感,如果别人对我表现出了强烈的厌恶和憎恨,我自然不会对他产生同情;但如果别人表现出了无奈、渴望以及请求等情感,我自然也会对他展示出自己温柔的一面。

接下来,我们继续谈论另一个准则,即比较准则。所谓比较准则,就是通过比较不同的对象来做出相应的判断,其内在含义就是,我们是通过比较不同对象来做出判断,而不是通过事物的内在价值与特点进行判断。如果将一棵大树和一棵树苗放在一起,那么我们就会给出即大树要比树苗高耸和粗壮的判断。这就是一种通过比较而做出的判断。

在所有的比较中,与自身的比较是最为明显的。我们在与他人做任何比较时,都有可能在心中进行一次自我比较。这是人性的一个重要特点之一。例如,当我们在与别人比较学习成绩时,往往也会在内心深处对自己前后的成绩做一番比较。值得注意的是,自我比较的作用与同情的作用是相反的。我们不可否认生活中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直接观察一个对象所产生感觉和与该对象进行自我比较之后产生的感觉往往是不一样的。例如,我们观察到别人在某时某地非常快乐,于是在同情的作用下,我们也会心生快乐;但如果观察到别人的快乐后,再与自己那时的心情进行比较,我们就会发现自己的心情不及别人愉快,那么我们就会因别人的快乐而感到痛苦。这就是同情与比较所产生的相反作用。

我们知道,个人不同的性格可以对同情准则和比较准则产生影响,那么除此之外,还有哪些因素可以左右这两个准则的消长呢?我们不妨做这样的假设加以说明,假设我现在因为待在坚实的地面上而心生愉快,那么,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这种愉快感才会更加强烈呢?第一种情况是我对大海中漂泊的船只展开想象,我想象到渔船历经风浪、水手经历危险的情景,这种想象越是生动、具体,我就越会因此刻身在陆地而感到庆幸、愉快。第二种情况是我站在海岸边亲眼看到历经风雨的船只,目睹水手经历的危险,这种情况下的感受要远远胜过想象,因为这时,我对这种危险的认知已经变得足够生动,继而也就会因为自己身处陆地而更加愉快。

在上述两种情况中,同情准则和比较准则都发挥了作用。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同情准则与比较准则之间必然存在着一种中间状态。如果我们对事物的认知太过薄弱,那么比较准则就很难在我们心中发挥作用;如果我们对事物的认知太过强烈,我们的情感就会受到同情准则的控制。同时,通过上述假设,我们也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同情与比较在人心中所发挥的作用是相反的。值得一提的是,因为同情是由认知到感知的转化,所以,只有更强、更生动的认知才能促使同情发挥作用。

3.仁慈让世界变得情意绵绵

人类伟大的情感中总是伴随着赞扬和认可,仁慈也不例外,因为仁慈便是人类伟大的情感之一。对于这样一种备受赞扬和认可的伟大情感,我们又该如何探究它的起源呢?

人类以往的经验赋予了我们足够的智慧来认清自己,凭借这些智慧,我们足以应付和处理人类日常的事务,并认清这些事物在人类情感中所占的比例。我们的认知告诉我们,人的仁慈是有限的,一般只局限于个人的朋友、家人,最多也不会超出国家的范围。根据人性的这一特点,我们需要在日常活动的范围内才能准确判断人的道德和性格。

我们之所以会赞许一个人的性格并爱上其为人,主要是因为他的情感倾向可以引导他成为一个有用的人,当然,这个引导的过程必定是在他自身的范围之内。我们也可以通过同情的作用与别人建立起特殊的关系,并使这种关系成为彼此的羁绊。在社会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接触到不同的处境和利益,也会结识到性格各异的人。在这些经历中,我们会被眼前的利益蒙蔽双眼,专注于对他人进行判断,却最终忘记了对自身的判断。当我们和他人在情感方面发生碰撞时,我们便会相应地产生一种趋利避害的情感倾向,也只有在此基础上,我们才会与他人产生一瞬间的联结和联系。这是我们每一个人在情感方面达成的共识。利益或危险离我们时远时近,它们通过同情的作用吸引着我们。我们将这些关系和同情心延伸出去,让它们在更多类似的情景中发挥作用,以满足我们对情感生活的需求。而一旦这种情形不能成立,我们的同情便会逐渐减弱,赞美或责备也会迅速销声匿迹,最后怀疑之情便会产生。

人类建立的那些原则并不一定适用于所有的情况,有时,某一原则会适应一些情况,而将这一原则应用在另一些情况便不再适应了。这时,我们就需要通过反思来矫正自己的认知,从而形成一种更加准确的判断。与我们对自身的关心相比,我们对他人的同情是微弱的,并且,我们对陌生人的同情总是比亲近之人更加微弱。尽管有些时候,我们认为自己已经能足够冷静地判断别人的性格,但还是会忽略这些有关同情的细微差别,从而导致判断不够客观。人类拥有随机应变的能力,无论是在交际方面还是在情感方面都是如此。人际交往中,除了语言的沟通之外,还有双重情绪的相互沟通。我们可以通过这些沟通形成一定的标准,从而对人的性格进行判断,对人的风俗习惯进行赞美或谴责。虽然人类不一定在内心深处通过那些一般的概念来调整自己的爱恨,但是这些概念却能帮助我们进行有效沟通,使我们达成自己的目标。

仁慈是人类最伟大的情感之一,人若拥有仁慈的情感,必将因此受用一生。常怀仁慈之心的人往往是快乐的,因为除了自身的幸福之外,他们还会以别人的幸福为快乐。仁慈的人必定是心怀天下、心胸宽广的人,这种特性注定了他们会拥有更多快乐的渠道。从人生价值上看,仁慈的人不仅对他人有益,更对社会有益。仁慈的人通常都比较开明,尽管他们身上也可能会存在一些对社会有害的性质,但是只要心怀仁慈,他们总会想方设法改正这些性质,使自己变得对社会有益。如果缺乏仁慈的引导,人的心灵就很容易陷入黑暗。比如一国之主若缺乏仁慈,他就会成为人人谈之色变的暴君;一个贫穷的人若丧失了仁慈,他就很可能成为危害一方的盗贼。勇敢与野心、判断力与才能等人性特征不具备善恶的倾向,但如果这些性质缺乏了仁慈的指导,就很可能变成危害社会的不良性质。

爱能使被爱之人直接感受到快乐,而恨能使被恨之人直接感受到不快,因此,我们称赞和提倡一切与爱有关的情感,责备和反对一切与恨有关的情感。仁慈的情绪与英雄主义的豪迈情绪一样,都非常容易使人感动。当我们看到别人仁慈的行为时,有时可能会被感动得热泪盈眶,而对于别人的仁慈,我们自然而然也会报以仁慈。以上种种都证明,我们会称赞他人,并非都是因为他们会给我们带来好的结果和丰厚的利益,也可能是因为他们的仁慈感动了我们。毫无疑问,仁慈是一种好的品质,当然,它也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品质,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具有仁慈的情感倾向。人们总是容易认同他人那些与自己相似的性格,而由于人们普遍都是倾向于仁慈的,所以更愿意认同和称赞仁慈的人。仁慈的人会把善理解为爱人,而勇敢冒进的人会将善理解为豪迈。这都是人们的同情发挥作用的结果。我们通过同情可以更容易感受到我们与别人之间的那类相同的情绪,因此也就能感受到那类情绪所产生的快乐。

爱或友谊可以使一个仁慈的人备受感动,因为仁慈的人总会把爱或友谊看得异常重要。日常生活中,仁慈的人会无微不至地关心他们的朋友,即使为朋友的幸福牺牲自己的利益也在所不辞。仁慈的人对朋友的关心和爱护也许不能维护社会的利益,但是,越是着眼于那些细小的事情,越是细致入微的关心,往往越是能令人感动,那些表现在细节行为中的浓浓爱意也更能展现出一个人的价值。我认为人的情感是可以相互影响的,如果我们能与一个拥有仁慈情感的人接触,那么我们就可能在他的影响下也变成一个仁慈的人。

善意与仁慈是人性的表现,愤怒与憎恨也是人性的表现。这些情感的关系明显是复杂的,因此,我们在处理它们的关系时需要用到足够的智慧。例如,我们不能因为愤怒会给人带来不快而过分苛责人性,要求所有人都不产生愤怒。在我们心灵的内在架构中,愤怒与憎恨也是固有的部分,从某种程度上说,在遇到别人的无理行为时,不敢表现出丝毫的愤怒与憎恨往往是一种软弱的表现。在一些情境中,我们还可能因为一个人的愤怒不如大多数人强烈而对他赞许有加。同样,在我看来,仁慈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在战场上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自己的残忍。我们不能过分地表现出仁慈的情感,否则,这也可能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麻烦,比如当我们因仁慈而过分地关心他人的私生活时,就可能会因此遭到他人的反感。所以,一切的仁慈都应该建立在合适的范围中。或者说,对待这个世界,我们应该学会适度的仁慈,这样世界才能变得情意绵绵,而不是变得麻烦不断。

4.自然才能与自然之善的区别

人的自然才能与道德上的善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在任何道德伦理体系中,它们的区别都是最为普遍的。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人的自然才能就像是人身体上的优势一样,不具有任何善恶或道德上的价值。

对我而言,虽然人的自然才能与道德上的善并不等同,但它们却有很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同属于人的心理特征;其次,它们都能使人产生愉悦感,都具有使人获得喜爱和尊重的特性;最后,它们的关系与见识和知识之间的关系相似,都是人们同样关心的对象。

我认为,我们不应该将人的自然才能与道德上的善区分开来。举例来说,假设世界上存在一个拥有完全的从善心意的人,那么,我们在看待他时,丝毫不会将他与不义和恶行等联系起来。但就是这样的一个人,他除了向善的倾向,再没有任何的才能和智慧,这样的话,我们真的会给予他充分的尊重吗?实际上,虽然自然才能没有道德上的善在人们的赞美声中所占的比重大,但是从产生的原因和结果上看,这两者的地位是相同的。因此,我们在评价一个人时,不仅要看他在道德上的善恶,还要看他是否具备充分的自然才能。

虽然我们不能用善恶来形容人的自然才能,但一个人通过自然才能,同样也能获得别人的尊重和爱意。除了道德上的善之外,自然才能也能赋予人荣耀。我们必须承认,与不具备自然才能的人相比,具备自然才能的人更容易受到他人的喜爱,也更容易受到他人的服务。有人可能说,人们从道德上获得的认可和赞美远比从自然才能上所获得的认可和赞美多得多。但是,对我来说,这样的观点并不能令人完全信服,因为给予他人道德上的认可和赞美这一过程并不能排除自然才能的存在。

人的自然才能与道德上的善就像人的两种不同的性格,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这两种性格都是善的,只不过它们的表现方式略有不同。需要强调的一点是,这两种性格还可能给人们带来不同的情绪,比如道德上的善一般会使人心生爱意,而自然才能往往会使人心生敬意。对待前一种性格,人们总是表现得较为和蔼;而对于后一种性格,人们则会表现得相对严肃。而且,我们对这两种性格的情感倾向程度也是不同的。如果将这两种性格附加在众人身上,我们更希望我们的朋友获得道德上的善,而我们自己获得自然才能。我们不妨将自然才能比作一位博学多识的人,将道德上的善比作一位机智幽默的人,显然,前者会使人心生敬意,而后者则使人心生爱意。

一些人坚持要求人们对自然才能和道德上的善进行必要的区分,同时还主张,自然才能是不具有任何善恶性的,因为它不被人影响控制,也不依赖人的自由意志。在古代,人们对自然才能和道德上的善是没有清晰概念的,很多时候,他们都会将人的自然才能理解为道德上的善。人在自然才能方面的特质往往都不是“自愿”拥有的,而是天生必然的,比如恒心、坚毅、勇敢等构成伟大性格的特质都是如此。如果一个人的性格主要是由那些天生固有的特质构成,那么我们就很难改变他。我们可以将道德上的区别简单理解为快乐与痛苦的区别,当我们对人的某种特质进行一般性考虑的时候,就会利用自己感受到的喜乐感来判断那种特质是善的还是恶的。然而,我认为,尽管别人的某种特质会给我们带来痛苦,但倘若这种特质并非出于其所有者的个人意愿,我们就不能直接说这种特质是恶的。

自由意志是一个特殊的存在,无论是人的行为还是特质,都不是它的诞生之所。人的行为和特质可以是自愿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们也是自由的,而且,一种自愿的行为也并不一定比一种特质更自由。

根据自愿的原则,我们并不能完全证明自然才能与道德之善的区别,但是这已经能为解释人类为何要建立道德学提供一个可信的理由。我们说,在作为评判人的标准上,自然才能与道德之善的地位是近似相等的。然而,在强调它们在总体上具有同等性的同时,我们依然不能忽略它们之间的差异性。我认为,自然才能与道德之善之间的最大差异在于,前者是难以改变的,后者是可以改变的。根据日常的经验,我们可以知道,我们的自然才能几乎是不能改变的,它与我们长期的生活环境与行为习惯有关。或者说,自然才能是天生的,我们很难通过后天的努力来改变它。而道德之善却恰恰相反,道德上的善所驱使的那些行为有被赞许的,也有被责备的,但这些行为都可以通过赏罚动机被改变。因此,道德学家们所要做的事情是教会人们自愿约束和调节自己的行为,为人们创造从善的动机。这是因为,因一个人的愚蠢而对他施加惩罚或勉励通常都是没有效果的,但是因他的不义而对他施加惩罚或勉励往往具有重大影响。

拥有自然才能是实用的,而缺失了自然才能,空有一腔善意,并不能使人将计划付诸实施,也不能使人获得事业上的成功。我们说人类比其他动物高级,其中的原因就在于人类拥有理性这一自然才能。而人与人之间具有智慧上的差别,主要原因也在于理性发达程度的不同。人类的自然才能给我们带来了种种优势,比如为我们带来了技术和发明,提高和改善了我们的生活等,而道德之善或许可以提高和改善我们的生活,但是无法给我们带来技术和发明的。

什么样的人才是最有价值的呢?是思维敏捷的,还是思维迟缓的?是不肯努力但学习效率高的人,还是天资愚笨但异常努力的人?是一个拥有极高自然才能的人,还是有道德之善的人呢?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考虑哪些特质更易使我们获得成功、更能给他人和社会带来利益等。

人类心灵中具有各式各样的特质,这些特质价值的根源在于,它们是否能改善人的生活,是否能对人的行为有益。我们将人类的这一类特质称为“善的特质”。与之相反,人类心灵中还存在另一类特质,这类特质会毁灭我们的人生,阻碍我们事业和行为的成功,因此被称作“恶的特质”。

在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中,有的人可以使整个交流的氛围变得轻松有趣,而有一些人却会破坏整个交流的氛围,使整个谈话过程变得枯燥无味。这又是什么原因呢?在我看来,这仍然涉及个人的自然才能。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只不过是人们内心的表达而已,而要使这种内心的表达变得生动有趣、富有价值,不仅要靠表达的技巧,还要靠表达者的气质。人的气质其实就是人的特质的彰显,而人的特质如何,还要取决于个人的自然才能。如果用道德之善来解释交流的价值,则将是另一番说辞,即一个人谈话的价值在于,他的语言能使交流中的人感受到一种发自内心的快乐。

人们之所以十分看重自然才能,是因为他们可以通过这些才能获得一定的重要性和影响力。具体来说,这些才能的存在使我们每一个人都变得重要,因为利用它们,我们可以为他人增加幸福快乐。与此同时,由于我们具备了这些才能,我们的行为和决心就有了影响力。而这些都是自然才能可以给我们带来的改变。

5.不同优势给我们带来的快乐和痛苦

我们前面已经提过,在探讨人类各种情绪的时候,那些心灵、身体或运气上的优势条件和劣势条件常常会刺激我们的感知,使我们产生一种独立于快乐或痛苦之外的情绪。我们已经知道,快乐和痛苦具体来源于我们对别人的行为与特质的观察,另外,它们还是我们思维作用的结果。

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都有评价他人的情感倾向。当看到别人善的行为或特质时,我们会毫不吝啬地赞美他们;而当看到别人恶的行为或特质时,我们又会毫不留情地加以指责。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是如何区分别人所表现出的罪恶或美德的呢?很显然,我们是先观察别人的行为和特质,然后对他们进行评价。而这些行为和特质给我们带来的苦乐感才是我们评价别人的真正依据,如果它们给我们带来的是快乐,我们就会赋予其善的含义,并对它们产生喜爱之情;如果它们给我们带来的是痛苦,我们就会赋予其恶的含义,并对它们产生厌恶之情。

如果站在被评价者的角度,情况又会怎样呢?假设我拥有美丽的容貌和极多的财富,那么这些优势就会直接给我带来快乐;如果我的容貌丑陋、财富匮乏,这些劣势也会直接给我带来痛苦。当我们的优势或劣势受到他人的夸赞或责备时,我们会因他人的夸赞而心生快意,因他人的责备而心生不快,从而相应地对他人产生喜爱或厌恶之情。这种人性的特点说明,当我们给别人带来快乐时,别人就会体会到其中的善意,给予我们由衷的赞美,并深深喜欢上我们;当别人给予我们赞美之时,我们也能体会他们的善意,从而直接产生发自内心的快乐,并深深喜欢上他们。简而言之,我们给他人带去快乐,他人也会给我们带来快乐;我们对他人表达善意,他人也会对我们表达善意;我们对他人产生喜爱之情,他人也会对我们产生喜爱之情。而我们给他人带去痛苦、对他人表达恶意以及对他人产生厌恶之情的情况则恰恰相反,所以,要想构建和谐社会,使人们彼此友爱互助,最方便的捷径就是主动给他人带去快乐。

我准备继续从我们身体方面的优势进行讨论。生活中有这样一个说法,所谓的如意郎君,就是指那种善解风情、才智过人、事业有成,同时拥有身体方面优势的成功人士。人身体方面的优势确实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为这种优势可以给人带来快乐,并使人成为备受欢迎的人。比如一个男子如果拥有英俊的外貌、健壮的身材、良好的线条,那么当这个男子就会格外吸引大多数女性的注意。女性朋友们会自然而然地将目光集中在他的身上,并在心中对他生出爱慕之情。正是因为身体上的优势,这个男子赢得了大多数女性朋友的芳心,至少在未对该男子展开了解之前,女性朋友们不会对他表现出过分的排斥。这是身体方面的优势给该男子带来的最大好处,由此我们可以联想到,整日面对一个赏心悦目的人确实是一种享受,这种欣赏所带来的快乐,才是女性朋友们愿意接近该男子,并对他心生爱慕的真正原因。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种快乐还不足以使女性朋友们对该男子展开追求。但是,当这些女子一想到别人的女子会与该男子整日相处,或者是看到别的女子对该男子表现出爱慕之情时,她们的内心就会受到某种无形的刺激,从而对该男子展开积极的追求。

除此之外,身体方面的优势还能给人带来另外一种快乐——实用性。例如,一个人的身体如果是健壮的,那么该优势的实用性就在于它能使所有者保持长久的健康;一个人如果肢体灵活而协调,那么该优势的实用性在于它能使所有者充满力量与活力。精致的脸、平滑的腹、纤细的腰、修长的腿这些身体方面的优势都能给人带来美的感觉,让人感受到视觉上的享受,这对所有者来说也是一种实用性。如果我的身体方面具有优势,那么我就会因其实用性感到快乐。这种快乐表现于外,就会使我拥有与身体优势相配的气质,在人们面前,我的快乐和气质会激起别人的同情,而同情发挥作用之后,我的快乐与身体所展现出来的那些积极东西都会传递到别人的身上。也就是说,身体的优势带给我快乐,我的快乐又能传递给别人,这就是身体方面带来的另一种快乐。

身体方面的优势不仅可以给我们带来直接的快乐,也能给我们带来间接的快乐。有时候,一些人虽然拥有身体方面的优势,但这些优势不够明显,所以他们无法察觉。但是,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别人却能发现他们身体上的那些优势,并因此心生快意。于是,当别人对他们表现出喜爱之情时,他们才忽然意识到自己的优势,才会从这种认知中间接地获得快乐。相反,有些人一开始并没有认清自己身体上的劣势,他们面容憔悴,看起来病恹恹的,这种状态势必会使那些看到他们的人心生不快。于是,在别人恶劣的态度中,他们最终才发现自己的劣势,从而因这种认知间接地产生了不快的情绪。这些情绪的由来同时也揭示了人类的一种心理习惯,就是我们总是非常在意别人对我们的看法,也常常会因为这些看法改变自身的情绪。比如,当别人对我们表示友善,或因我们心生愉快时,我们就会因为他们和蔼的态度而心情愉快;而当别人对我们表示恶意,或因我们心生不快时,我们就会因为他们严肃的态度而心情失落。也就是说,我们会根据他人的评价来看待自己,别人积极的评价会使我们乐观地看待自己,别人的消极评价会使我们悲观地看待自己。

结束了身体优势的讨论,我们再来看一看财富优势会给我们带来怎样的赞许与尊重。一般来说,我们会给予拥有财富优势的人赞许,是出于以下三个原因:第一,富人所拥有的华丽的衣饰、富丽堂皇的住宅令我们惊讶不已,给我们带来了直接的快乐;第二,富人的慷慨大度令我们心生敬佩,我们希望从他们那里获得一定的利益;第三,富人从他们的财富生活中获得了快乐,而由于同情作用,我们对富人的生活心生向往,也能从他们的快乐中体会到快乐。

对于大多数人来说,人们之所以会对富人表现出尊重,一般都是出于利己心理。也就是说,人们希望从富人的慷慨好施上获取利益,所以才会对他们心生尊重。如果不是这个原因,那就必定是同情作用的结果——我们看到别人对富人产生了敬意并从富人那里获得了快乐,于是,在同情的作用下,我们会认为富人给他人带来了幸福和快乐,因此我们也接受了这种情绪。

显然,第三个原因才是我们想要的答案,也就是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假设所需要的答案。富人受到尊重的真正原因就是我们对富人的快乐和财富的同情,在我看来,其他两个原因如果缺乏了这种同情便不能发挥作用,并且,我们对富人的快乐和财富的同情越是直接,它就越贴近自然的本能。

除了以上三个原因之外,还有一个原因也能引起我们对富人的尊重。假设一个人家财万贯、手握重权,并且在社会上具有极强的影响力,那么,我们对他的尊重很可能是因为他的财富和权力会给社会带来莫大的好处。我们对此心生关切,可以想象到这位富人为无数人提供了就业的机会,帮助一部分人发家致富,对社会公共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因此,我们会对他表示尊重。但是,这一原因仍然无法脱离同情的作用,我们之所以会这样想象,主要是出于我们对富人财富与社会大众的同情。

我们的情绪具有较为广泛的适应性,它们可以在某种情况下,迅速接受所接触的对象,并因此发生复杂的变化。即使对不同对象所产生的赞许之情的原因是不同的,它们给我们带来的情绪也是相似的;相应地,尽管对不同对象所产生的赞许之情的原因是一样的,它们给人们带来感觉也可能是不同的。总体而言,物体能给人带来快乐的方法主要只有三种:一是通过它美丽的表征和现象使我们快乐;二是通过实用性认知让我们获得快乐;三是根据同情原则给我们带来快乐。根据这三点来解释上述两个命题就会容易很多:我们观察别人的行为和性格时,别人的这些行为和性格会给我们带来快乐或痛苦,这些快乐或痛苦之间不会有太大的差别,虽然产生这些情绪的原因可能不同,但大体上说,它们都是相似的情绪;不同的事物很难引起别人同样的赞美之情,尽管该种情绪都源于人们的同情和实用性认知,这就像我们很难统一两个人的思想观点一样,我们也无法将别人的观点统一起来。

6.对人性与道德的终极反思

在人性所遵循的众多原则中,同情原则是一个强大且特别的原则。因为在我们观察事物时,同情不仅有助于我们在道德上形成判断,还能对我们的美感产生重大的影响。还有一个十分有力的事实是,即使在不与其他原则相配合的情况下,我们让同情单独发挥作用,它也能为我们产生最为强烈的赞许之情提供足够的力量。不仅如此,在同情的作用下,我们还能产生忠诚、正义、贞洁、礼貌等多种情感。

对人们来说,善是一种极好的品质,大部分的善都能使我们的同情发挥作用,因为它们都具备这种必要条件。另外,但凡是善的,一般都能使人倾向于促进社会公益、维护所有者利益等。比较以上条件,我们可以得出,同情是道德区别的主要来源。

我们常常会对正义的人和事多加赞扬,因为这些人和事都具有促进社会公益的倾向。而如果我们的同情不发挥作用,促进社会公益这类事情也就不会引发我们的关切之情,我们自然也就不会对有益于社会公益的正义的人和事多加赞扬。所以,归根结底,我们是由于同情的作用才会产生那一系列的情感。对人类来说,善的价值不可忽视,而善之所以会具备价值,或者说我们之所以能感受到善的价值,是因为我们对那些因善而获利的人产生了同情。

大多数人愿意承认那些有用的心灵特质是善的,因为这些心灵特质都具备实用性,或者说,它们可以为我们的幸福生活锦上添花。在任何场合中,这种思考方式都是自然的、毫无疑问的,如果有人承认了这一点,那他必定也会认可同情的力量。我们不妨将善看作达成某个目标的手段,生活的经验告诉我们,某个目标只有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人们才会给予达成这个目标的手段以足够的重视,而这种重视就是同情作用的结果。因此,如果说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是一个能引起足够重视的目标的话,那么大部分的善就是人们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采取的手段,因为我们对目标足够重视,所以我们理应给予大部分的善以足够的重视。而值得一提的是,所谓大部分的善其实就是大部分的道德。

无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行为是如何堕落,在思辨中,我们都会成为喜爱善、愿意追求善的人。当我们弄清道德上的区别的起源,并且深知这一起源有助于人们对人性形成正确的认识时,我们往往会感到无比的快乐。我们只需要对人情世故稍有认识,便会知道道德感是深植于每一个人心中的,它既是人类固有的准则,又是人类迄今为止最有力的准则。只要人们能认识到道德源自大多数的善,并能对促使其成立的准则加以赞许,那么我们自身在进行道德上的反思时,就能感觉到道德力量的增加。换言之,我们越是理解道德,在进行自身道德反思时,越能感受到道德力量的强大。

有人说道德感是人类心灵的原始本能,我认为,拥有这样观点的人是完全可以找到充足的证据为善进行辩护的。但是还有一些人的观点更加独特,他们认为,人们完全可以利用同情的作用解释这种道德感。在我看来,若两者相互比较,后者要比前者更具优势。我之所以会认为后一种体系更值得推崇,主要是因为在这一体系中,对于所有人来说,善本身是可被赞扬的,人们的那些善的感觉和倾向亦是可被赞扬的,就连那些善的感觉所遵循的准则还是可被赞扬的。所以,对于后一种体系来说,所有能被呈现出来的准则都是可被赞扬的,也都是善的,这样的说法也可以应用于正义及其他同类的善。

虽然是人为的发明和设计造就了正义的法则,但是我们对正义的道德感觉却是自然的。人类将正义与一个行为体系相结合,从而形成了正义的行为,而正义的行为往往有助于促进社会公益、维护财产占有者的利益等。根据这些原则,我们也可以反推出这样的结果,即当某种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利益和私人利益时,我们就将这种行为称为正义的行为。人们对待此种行为的态度通常都是和善的,并且还会时常发出自然的赞扬。

人类的发明不是不变的,而是大部分都会改变的。确切地说,随着人的心性与爱好的变化,人类大部分的发明也会随之变化。这种变化的结果是,有些发明会流行一时,但很快又会过时。不过,作为正义基础的那些利益是不会改变的,或者说它们适用于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具有永恒不变的性质,即使正义的规则是人为的发明。而且,这些利益是人类迄今为止所能想象到的最大的利益了。正是由于这些利益的不变性,正义的规则才变得稳定,像人性一般不易变化。但如果将正义的规则建立在人类的原始本能的基础之上,它就不再具有这样的稳定性。

在这样稳定的道德体系中,人们很容易形成有关于善的幸福感和尊严感,也能形成“善是高尚的”这个概念。另外,这些概念在人们的意识中稳固下来后,人性遵循的那些准则就会有所添加,人们也会乐意接受并珍视这一高尚的品质。人总是这样,在追求新知识、获取新能力的时候,总会感受到更胜于以往的快乐感。这种快乐的来源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可以直接从这样的学习中获益,另一方面是可以得到他人的尊重和认可。当一个人形成了道德感,他不仅会考虑自己在他人面前的形象,还会在遵守善的规定的同时,产生平和感和满足感;而如果他违背了善的规定,往往就会在自我反省之时心生愧意。我认为,一旦产生了这样的道德感,人们就不再会为了财富上的增益而违反社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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