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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章 天理与王法(2)

以此来看,曾成杰的融资和商业活动并没有违反自然法。他没有使用暴力和欺诈手段获得别人的财产,融资活动是当事人之间自愿的交易行为;他也没有违反自己当初的许诺,即使在政府政策改变之后,他仍然与出资人重新谈判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相反,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行为却实实在在违反了这三条自然法则。在法院判决之前就剥夺了曾成杰的资产,并在未经曾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其转移给政府自己的企业,违反了第一条自然法则;不允许他执行与出资人达成的还款协议,违反了第二条自然法则;一开始鼓励和支持他向民间筹集资金,后来却出尔反尔,宣布他是非法集资,违反了第三条自然法。

自然法(天理)的普世性和永恒性自然法(天理)是普世的,也是永恒的。看看那些伟大的道德思想家,无论他们来自东方还是来自西方,生活在古代还是当代,他们所倡导的人类应该遵守的“天理”都大同小异,大致不出“仁义礼智信,温良恭俭让”。

霍布斯在《利维坦》一书中曾归纳出十九条自然法则,然后说:由于大多数人都忙于养家糊口,其余的人则因过于疏忽而无法理解以上关于自然法的微妙推演,为了所有的人都无法找到借口,这些法则已被精简为一条简易的总则,甚至最平庸的人也能理解,这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条总则说明,认识自然法所要做到的只是以下一条:换位思考,将心比心。即俗话讲的,公道不公道,打个颠倒。这也就是亚当·斯密讲的存在于每个人心目中的“想象的、公正的旁观者”所做的情感判断,同样也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基本推理方法,甚至也可以说是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推理方法。

显然,“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一总则本身就蕴含了人与人之间平等的原则,只有平等的人才会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将心比心,推己及人。这种平等是道德上的平等,人格上的平等,“上帝”(“老天爷”)面前的平等。前面讲的大卫·休谟总结的三条自然法则都可以从这一条总则推导出来:你不愿别人剥夺你的生命和财产,你也就不应该剥夺别人的生命和财产;你不愿别人强迫你交易,你也就不应该强迫别人与你交易,或者,你希望别人尊重你自愿交易的权利,你也就应该尊重别人同样的权利;你不愿与言而无信的人合作,你自己就应该说话算数。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恕道”,现在被称为“黄金法则”(golden rule或golden law)。孔子提出这个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基本法则确实非常伟大,但它在两千年前的轴心时代的许多其他伟大的思想家那里也是一个基本法则,有些人提出得可能更早,可以说是轴心时代伟大思想家的共识,几乎没有哪一种文化或宗教不包含这样的规则。比如古希腊哲学家庇塔库斯(Pittacus)就曾说过:“Do not do to your neighbor what you would take ill from him.”(不要对你的邻居做你不喜欢他对你做的事情。)几乎生活在同时代的古希腊哲学家泰勒斯(Thales)也曾说过:“Avoid doing what you would blame others for doing.”(不要做你抱怨别人做的事情。)佛法里类似的话也很多,如要像对待自己一样对待他人,如果你不想被别人伤害,你也不要伤害别人。耶稣也说过许多类似的话,如“Do unto others as you would have them do unto you”(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如此等等,举不胜举。这些格言都可以翻译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事实上,基督教认为这一“黄金法则”来自耶稣。如果我们不是拘泥于文字,《墨子》和《道德经》的许多话都有类似的意思。

这个“黄金法则”可以说是普世的、永恒的,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天理。否定天理的普世性,无论出于私利还是公心,都是愚蠢的行为。儒家文化之所以能主导中国社会两千多年,就是因为它把天理放在王法之上。有些西方学者认为儒家文化就是自然法,这一点虽然在学术界有争议,但至少说明儒家是把天理放在第一位的。儒家的“礼法”体现了自然法的精神,这是儒家与法家最大的区别。秦王朝之所以二世而亡,一个重要原因是秦始皇只讲王法,不讲天理。

良知比法律更重要回过头来总结一下,曾成杰犯了什么法?或许他真的犯了“人定法”,也就是政府制定的律法(所谓“非法集资”),如法院所判决的那样。但他确实没有犯“自然法”,没有做违背天理、违背良知的事情。

处死曾成杰或许没有违反人定法,甚至在处死他之前不告知他的亲人也可能没有犯人定法(法院这么讲了),但确确实实违反了自然法,违反了天理,违反了人类的良知!

曾成杰的不幸,既有法律的责任,也有法官的责任。法律主要是靠法官来执行的。我们对法官的基本要求不是仁慈,而是正义。英文中,法官的含义就是正义(justice)。我们必须认识到,对法官来说,良知比法律更重要,没有良知的法官比不懂法律的法官更可怕。这是因为,一个法官只要有良知,即使不懂法律条文,他也不会做出违反正义的判决;相反,即使他懂法律,把法律条文背得滚瓜烂熟,如果他没有良知,正义就会荡然无存!约翰·马歇尔被公认为美国历史上最伟大的法官之一,但他在出任首席大法官之前,根本就没有任何法律背景。这也是西方“陪审团”制度的价值之所在。陪审员都是没有受过法律专业训练的普通公民,他们的判决是基于良知而不是法律。

“有法无天”不是法治社会建立法治社会已成为中国人的普遍共识,但我们必须认识到,法治社会以法律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前提,也就是政府制定的法律必须符合天理和良知。任何人都不应该以“法律”为托词行不正义之事。当法律不符合天理时,当你不得不在良知和律法之间挣扎的时候,你应该选择站在天理的一边。当然,许多人做不到这一点,因为人性的私心,也因为人性的懦弱。通常来说,违反人定法的惩罚在眼前,违反天理的惩罚在以后,人们通常会遵守“好汉不吃眼前亏”的格言。但我们应该对那些宁肯违反法律也不愿违反天理的人持有敬畏之心,至少不应该以我们自己的小聪明来鄙视这些人。

当然,最重要的是,政府制定的律法必须符合良知,符合天理。任何违反天理(自然法)的立法不能被称为真正的法律,只能被称为“恶法”,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这样的立法是对人类理性的蔑视,是对人性尊严的践踏,它无助于人类的幸福。

当今中国社会最缺乏的不是法律(王法),而是天理。或者说,最缺乏的是符合天理的法律和司法制度。改革开放前,是既不讲天理,也不讲法律,“秃子打伞,无发(法)无天”。“文化大革命”使人们认识到“无法”可能给每个人带来灾难,所以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但曾成杰案件以及其他诸多案件说明,法治不等于律法之治。法治首先是“理治”(天理之治)。法律不符合天理,司法不讲良知,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无法无天不是一个好社会,“有法无天”也不是一个好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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