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正在由“精英教育”转向“大众教育”,大学生就业面临着新的形势,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是不争的客观现实。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我国的大学生就业制度经历了国家的统包统分,过渡性的改革到当前的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几个阶段。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就业环境,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资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市场规范、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制度等,这非常不利于求职择业的顺利进行。
在世界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我们已经进入一个全新的时代,职场发展更是日新月异。作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一脚踏在校园,一脚踏在社会的门槛,必须了解千变万化的就业市场和就业趋向,掌握国家的就业政策和就业制度。
第一节就业市场
我国就业市场整体来说是供过于求,但又结构失衡,导致失业率逐年攀升,2005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有338万人,比2004年增加58万人,增幅达20.7%,2006年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达413万人,“十一五”期间将有2500万以上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要就业,高职高专院校毕业生呈现出总量大、增幅高的特点,高职高专院校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竞争将更加激烈。
一、就业市场的界定
(一)就业
《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指出:就业形势依然严峻。我国人口多、压力大,未来五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依然存在。到2010年,我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从需求情况看,劳动力就业岗位预期只能增加4000万人,劳动力供求缺口1000万人。促进就业成为世界各国政府经济、社会政策的优先目标。“增加就业,消除贫困,保持社会安定”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共识。
经济学家认为充分就业是指消灭了由于需求不足而造成的周期性失业时的就业状态。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期对“就业”、“失业”、“再就业”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按照新的界定,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周岁,女16~55周岁),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我国劳动保障部领导在解释充分就业的含义时指出,充分就业包括三个标准:一是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合理充分,不仅要实现人力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的良性互动,更要重视人力资源的能力建设,重视劳动力素质的提高。二是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就业、自主创业的环境宽松,双向选择,自由流动的市场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三是充分就业不是没有失业,而是失业的数量和周期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要求就业而没有就业的人员不仅基本生活有保障,而且处于积极准备就业的状态。
弹性就业:是指不限时间、不限收入、不限场所的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它是相对于全日制就业形式而言的。弹性就业包括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如短期就业、季节就业、承包就业、传呼就业、独立就业)、派遣就业(雇佣型派遣就业和登记型派遣就业)、钟点工等。目前我国城镇已广泛存在着弹性就业现象。
阶段性就业:是指在劳动者的职业生涯中,自愿退出社会劳动一个阶段后,再参加社会劳动的一种就业形式。它是与终生就业相对应的。我国目前存在的在职人员脱产上学,实际上就是阶段性就业的一种形式。近年来,一些专家学者提出,妇女在生育期和幼儿成长期,可以在家承担哺育子女的职责而暂时退出社会劳动,待子女上幼儿园或上学后再去社会上就业,这也是阶段性就业的重要形式之一。
非正规就业(全称是“非正规部门就业”):这是20世纪70年代初由国际劳工组织正式提出的概念。非正规部门主要是指规模很小的从事商品生产、流通和服务的单位。主要包括微型企业、家庭的生产服务单位及独立的个体劳动者。国家劳工组织在《1991年局长报告:非正规部门的困境》中,进一步将非正规部门定义为“发展中国家城市地区那些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无结构的很小的生产规模的生产或服务单位”。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则称为非正规就业(有的学者把非正规就业称为“分散性就业”)。从这个定义出发可以看出,我国城乡大量存在的私营和个体劳动者都属非正规就业。而且随着经济进一步搞活,非正规就业人员还会大量增加,从而成为我国就业大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充分就业(又称就业不足):我国在1995年就确定了不充分就业的统计定义。不充分就业是指非个人原因,在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工作时间的一半(即20小时),并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人员。在实际操作中,判断不充分就业人员的标准有三条:一是调查周内工作时间不到标准时间的一半,即不到20小时;二是工作时间短是非个人原因;三是愿意从事更多的工作。这三条必须同时具备才能统计为不充分就业人员。目前,国内外也有学者认为只要“愿意从事更多的工作”,这种就业应视为不充分就业人员,笔者认为这样定义涉及面太宽,需要慎重。
弹性就业、阶段性就业、非正规就业和不充分就业是相互交叉的,它们是从不同角度对就业人员所进行的观察。如一个家庭小时工,从就业地点上看可能是弹性就业人员;从就业时间上看可能是阶段性就业人员;从就业单位上看可能是非正规就业人员;从工作量和收入上看又可能是不充分就业人员。在统计分析中我们可以根据不同需要对就业人员进行不同角度的分析,从而使劳动力分析更具广度和深度。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社会就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强烈要求,是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高等教育质量、保持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本质要求。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到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把毕业生就业当作学校发展的头等大事,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形成和内涵
大学生的就业问题首先是一个社会问题,它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环境、经济发展、教育体制、就业机制等密切相关。扩大视野,从高层面、更宏观的角度思考大学生就业问题,有利于我们开拓思路,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就业能否顺利不仅取决于毕业生的知识、能力、社会和经济因素,而且还取决于他们所掌握的就业信息的多少,对信息的有效处理以及行动和敏锐程度。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才市场与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基本上没有关联,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随着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大学生就业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国家对大学生“统招统分”逐步过渡到“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用人单位的独立性、自主性愈来愈明显,政府的单纯行政干预也愈来愈少,再加上近几年高校毕业生人数持续增加,国家机关改革人员分流,企业减员增效,社会对大学生的接纳能力降低,并且一些学生就业观念没有及时转变,从而造成一定范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市场已明显向买方市场倾斜,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已比较突出。在该转型时期,人才市场逐渐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进行调节,开始发挥出其对人力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对大学生就业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但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集中的特点,决定了一般的人才劳务市场不可能解决毕业生集中就业的问题,于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作为一种专门为迎接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人才交流的服务载体便应运而生。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是由高校组织的毕业生与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而进行洽谈和签约的重要场所,它体现了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供求之间的关系。在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中,供方是高等院校中准备走向社会谋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他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择业意向、工作能力等条件选择工作单位。求方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用人单位,他们根据岗位要求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择优选择所需人员。供求双方的选择结果由供求规律决定。毕业生就业市场由各省人事厅统一组织,由有关高校承办,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现场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毕业生就业市场主要面向省内外各类用人单位和大中专毕业生。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现场登录“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在线办理签约、签证等手续。
可见,大学生就业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要素市场中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是专门以高校毕业生为对象的初次就业市场,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任务是举办就业洽谈、进行供需信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等活动,通过市场作用使大学毕业生找到合适的工作,用人单位得到所需人员。大学生就业市场有四项基本职能:依法组织市场,根据法律和市场规范运作;维护进入人才市场的供需双方合法权益,使双方在市场中处于平等的地位,保证公开、公正地进行双向选择;监督运作过程和达成协议的合理合法选择;在双方出现争执时,依法据理进行调解。
为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促进大学生就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坚持将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纳入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程序,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在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毕业生就业市场主要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举办,遵循小型化、专业化的原则,组织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开展供需见面、双向选择活动,努力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毕业生就业市场应在每年的11月20日后举办,时间一般安排在休息日和节假日。
第二,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要充分体现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服务的精神,不得以赢利为目的。凡拟举办应届毕业生参加的供需见面活动或行业(系统)组织的招考活动,须认真填写《毕业生供需见面(招考)活动登记审核表》,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并接受监督。未经核准,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举办相关活动。
第三,积极搞好服务,增强市场效果。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广泛收集、发布需求信息,尽可能多地动员用人单位参加招聘活动,并现场提供政策咨询、办理相关手续。各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集中力量组织举办经常性的校园招聘活动。要如实向用人单位提供毕业生情况,认真做好就业推荐工作。要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扩大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供需信息交流。
第四,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要公开需求信息、招聘办法和录用结果,提高招聘工作透明度;要向毕业生如实介绍有关情况,认真履行协议,不得有欺骗行为。要尊重毕业生的求职选择,对毕业生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用人单位要妥善保管,严禁随意丢弃或转让。对损害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坚决制止,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切实加强对毕业生就业市场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招聘活动进行有效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维护市场秩序,创造公平环境。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凡举办毕业生就业市场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就业市场,一定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周密安排,精心组织,确保毕业生就业市场安全顺利地举办。
二、就业市场的分类
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按其表现形式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有形市场具有固定的场所、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特定的参加对象等;无形市场一般不受具体的时间和空间的制约,主要指网络就业市场。
目前,有形毕业生就业市场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高等院校举办的就业市场(有的叫“招聘会”,有的叫“洽谈会”等)。它是针对本校毕业生的特点,邀请与其密切相关的用人单位参加,主要为本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2)学校联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它是指两所或两所以上的高校联合举办的毕业生就业市场,主要是克服单个学校的就业市场规模小、单位少、效能差而实行的弱弱联合、强弱联合和强强联合。
(3)分科类毕业生就业市场。主要是地方毕业就业主管部门从用人单位和学校两方面考虑,从市场细分的角度出发,把理、工、农、医、师范等科类的毕业生分别集中起来,与相应的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4)分类型毕业生就业市场。以区域或省市为基地分别举办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的就业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