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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人身权维护(2)

肖像权,是指公民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所形成的作品。肖像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艺术摄影、雕塑等,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与特征,与特定的人格不可分离。肖像固定在物质载体上,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肖像被人力所支配,可以被使用,而在使用中就可以产生一定的财产利益。我国法律确认了肖像产生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将其作为肖像权的内容加以保护。

公民的肖像权包括:

(1)肖像拥有权。即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拥有他人的肖像,也不得损坏他人的肖像。

(2)肖像的制作权。即公民享有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公民有权自己制作肖像、也可以委托他人制作自己的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制作他人肖像。

(3)肖像的使用权。即公民享有决定是否使用、如何使用本人肖像的权利。公民有权将自己的肖像使用权部分转让他人,使他人享有该肖像的使用权,肖像权人从受让人处获得报酬的权利,受让人应当在约定的范围内善意使用肖像。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使用其肖像。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常见的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肖像权人肖像做广告、商标、年画、产品包装、橱窗装饰、杂志封面、插图等。还有未经本人同意,利用他人的肖像宣传性知识、宣传计划生育等。还有的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如偷拍他人的照片;有的擅自拥有他人的肖像;有的以侮辱的方式使用、破坏他人的肖像等,都属于侵害他人肖像权的行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但是,下列行为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1)政治家、体育和影视明星或其他著名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为报道其活动而使用其肖像。

(2)为了时事新闻报道游行、阅兵、庆祝活动或其他公众性活动,参与活动的人不能主张肖像权。

(3)现代史上著名人物肖像的善意使用。

(4)为了维护公民本人利益的需要,如在寻人启事上使用失踪人的肖像。

(5)在司法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的肖像。

公民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呢?

(1)当自己的肖像权遭受他人侵害时,对于他人非法拥有的,依法有权要求返还肖像;对于非法制作或非法使用肖像的,依法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2)当自己的肖像权遭受他人侵害,侵权人虽无营利为目的但给肖像权人造成精神痛苦等损害的,依法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当自己的肖像权遭受他人侵害,侵权人以营利为目的,依法有权参照有偿使用肖像的费用标准和参照侵权人所得利润和受害人损失程度计算赔偿数额,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上述要求返还肖像、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依法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有关单位调解解决,协商不成,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律程序解决。

(4)当自己的肖像权遭到侵害、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杀身亡的,构成侮辱犯罪的,受害人的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5)受害人应当及时保留和掌握有关的证据材料。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民事诉讼中,主要是靠证据断案,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保护,因为,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原告都有举证责任。

17.公民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某村女青年于某和梁某同在广州打工后回到家乡,于某赚了钱,梁某亏了本。梁某心怀嫉妒,在村民中故意捏造事实到处散布于某在广州是靠卖淫赚的钱。于某遭到父母、亲友、未婚夫辱骂、谴责,解除了婚约,于某气得几次自杀,造成精神失常。于某应当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

公民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犯的权利,梁某故意捏造事实,在群众中散布于某在广州卖淫赚钱,造成于某名誉、人格的严重损坏和精神失常,梁某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依法有权维护于某的名誉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依法享有的保有和维护其品性及价值的社会评价的权利。公民的名誉权,具有社会性、公开性、客观性、积极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公民的名誉即名声,是指有关公民道德品质、生活作风、才干、信誉、商誉、功绩、资历和身份等方面的社会评价。自然人死亡后也依法享有名誉权。

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名誉权的动机,有的是为了泄愤报复、有的是因为嫉贤妒能、有的是因为失恋含恨等。侵害公民名誉权的目的就是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故意或过失对他人采取侮辱、诽谤等行为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侮辱行为,是指公然使用暴力、谩骂或其他方式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暴力侮辱的表现如当众打人耳光、强拉他人裤子、裙子使其脱落、向他人脸上吐唾沫、强迫他人当众做令人难堪出丑的动作、当众向他人身上泼粪便、在别人衣服上涂画或粘贴有失尊严的图案等。文字侮辱的表现有大字报、小字报、信件、书刊、在他人姓名上画叉、丑化的漫画、在报刊上发表文章攻击等形式。口头语言侮辱的表现有用恶毒刻薄的语言对被害人进行嘲笑、辱骂,或口头散布他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使其当众出丑、难以忍受。诽谤,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构成侵害名誉权必须具有故意或过失使他人名誉贬损的性质后果、必须指向特定的公民、需为第三人所知晓这三个要件。但有以下情况,不能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1)公民通过合法途径反映某人的问题;

(2)各级人民代表在会上的发言对某人名誉的损害;

(3)党政机关企事业部门依照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个人品德的评价、批评或处分;

(4)班主任老师在年终操行评语、向家长介绍学生品行情况、医生作出诊断结论等所涉及他人的名誉问题;

(5)事先征得本人同意的行为。

公民应当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名誉权呢?

(1)寻求民事法律保护。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我国民事法律对公民名誉权的保护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民当自己的名誉权遭受他人损害破坏时,依法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不听劝阻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对已造成名誉损害的,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侵害名誉权造成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的,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还可以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

(2)寻求刑事法律保护。《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诋毁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的,被害人依法有权向司法机关控告或自诉,请求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本案受害人于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梁某的故意诽谤行为,依法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和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3)寻求行政法律保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法有权请求公安机关对侵权人给予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违法行为人可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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