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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法律文书的结构和行文(1)

第一节 法律文书的布局结构

法律文书的结构是指文章内容的组织方式和内容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即构成文书的基本框架,其主要特点是具有固定性。无论是文字叙述式文书还是填充式文书,从总体上来看,大体都是由文书的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的,其中每部分所包容的要素也是比较定型的。文字叙述式文书的结构较之填充式文书更为严谨分明。当然,任何文书格式都是在实践中形成的,也必然会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虽然如此,法律文书的格式仍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在文书正式修改之前,必须按照原法定文书格式制作文书,不能随意变动,自行其是。本节将对首部、正文、尾部分别予以讲述。

一 首部

首部指的是法律文书的开头部分,其内容要素一般包括:文书名称,文书编号,诉讼主体与诉讼参与人或非讼主体的基本情况,受文机关或主管领导人姓名,案由或者事由、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原判认定事项六项。这六项并非每类法律文书都具备,有的只有其中某几项。

(一)文书名称

文书名称一般由制作文书机关名称、案件性质和文书种类三个要素组成,如《×××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有的法律文书只由上述前后两个要素组成,也就是不写“案件性质”,如《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应当注意的是,书写机关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能简化,而且要与尾部使用的机关印章名称相一致。涉外案件,应在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前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使名称更为规范。

(二)文书编号

文书编号一般由年度号、机关代字、文书性质代字、年度发文顺序号等要素组成,不同的机关组合的顺序各有不同。例如,公安机关编号样式为:公 字[ ] 号,如 ×公刑诉字[2005]112号;人民检察院的编号样式为: 检 诉[ ]号,如 ×检刑诉[2003]12号;人民法院的编号样式为:[ ] 字第 号,如[2005]×民初字第20号。注意,年度均用全称,文书编号通常置于文书名称下一行右端。

使用文书编号是为了使文书便于分类、统计和检索。执法机关有正式格式的文书都应该加编号。编号应符合简明扼要、不重号和一案一号(指年度顺序号)的原则。简明扼要,是说编号中的代称应尽可能地简单,少用字;不重号,就是编出的案号没有相同的;一案一号,是指以立案顺序编写,不论文书是何时制发,一律以立案时的年度序号编写。

公检法机关的法律文书,编号的方法不尽相同,现介绍一些基本的操作规则:

(1)文书制作机关简称(或机关代字):从机关全称中的地名和机关名中各取一至两个字作为简称。地名的取字方法是:国家机关地名均省略;省、自治区、直辖市取一字,用简称,如京、冀、鲁;地区或地级市也只取一字;县或县级市取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和县或县级市各一字,如四川省达县市,简称“川达”,重庆市璧山县,简称“重璧”;市辖区则取市和区各一字,如成都市武侯区,简称“成武”。

机关名的简称:各机关规定不同。公安机关简称“公”;人民检察院简称“检”;最高人民检察院简称“高检”;人民法院机关名称省略,但最高人民法院加“最”字,高级用“高”,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可加“中”字;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地名相同的,为了区别,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加“中”字。

(2)文书性质代字(或文书制作部门代字):法院和检察院按文书名称确定代称,或按案件性质确定代称,如民事案件以“民”代;刑事案件以“刑”代;公安机关则根据业务部门来定,如刑警队简作“刑”,预审处、科、股简作“预”。

(3)文书名称代称或审级代称: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从文书名称中取一至两字作为代称,如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以“起”字代;提请批准逮捕书以“提捕”代;检察院的起诉书以“诉”代。法院文书比较特别,此处不用文书名称代称,而用审级简称。如一审以“初”字代,二审以“终”字代,提起再审的案件用“再”字代。

(4)立案年度全称。写立案时的公历年全称,并用括号括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文书的年度与顺序号相邻,法院文书的年度则放在编号开头。

(5)年度发文顺序号。一般以立案时的顺序为编号顺序。如果一案同一审级制发了数份名称相同的法律文书,则可在顺序号后加短接号,再以数字相区别。

(三)诉讼主体与诉讼参与人或者非讼主体的基本情况

诉讼主体或参与人的称谓、顺序、范围、项目均由文书格式规定,案件性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写法也各不相同,就基本情况而言,主要分自然人和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两种情况。

所谓基本情况,对于自然人来说,主要是指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地、民族、职业、住址,以及其他相关的基本情况。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言,法人作为当事人的,应写明法人名称和所在地址,并另外写明法定代表人的有关情况;如果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其名称或字号及所在地址,另外写明代表人的情况。在有些法律文书中,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还要求写明企业性质、工商核准登记号、经营范围和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项目。

对于自然人的基本情况,有几点需要加以说明:

(1)姓名。法律文书中通常只需要写明自然人在户口簿上登记的姓名或身份证上注明的姓名,但如果文书中叙述事实或列举的证据中涉及自然人的其他名字,如化名、绰号、曾用名、笔名或乳名等,则在身份介绍时就在正式姓名后注明其他名字。如果自然人系外国人或少数民族人,应先正确写明汉语译名,必要时在汉语译名后注明该自然人使用的本国或少数民族文字姓名。按照法律规定,用少数民族文字制作的法律文书则反之。

(2)年龄。年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一个人认识事物、辨别是非和正确表达的能力。我国《民法》《婚姻法》和《刑法》中有关于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年龄对一个人应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负多大的责任起着重要的甚至是决定性的影响,因此法律文书中,年龄是一个重要项目,应在查明的基础上认真填写。计算年龄的基本条件是弄清出生日期。文书中写年龄时应以公历周岁的年龄为准。如要求写出生日期,一般要求写明出生的公历年月日,对于习惯以农历日期为出生日期的,应换算成公历日期。

(3)职业。职业是指一个人在某行业从事的具体工作。按照我国制定的职业分类标准,无论是在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工作或是从事个体劳动;无论是在中外合资还是外商独资企业工作;无论是固定性职业还是临时性职业,都是在业人员,应按其所从事的工作性质确定职业的类型。对于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复转军人和其他老弱病残人员,应写为“非在业”或“不在业”,并注明属于哪一类情形。

(4)住址。一般情况下,即写自然人户口簿和身份证上记载的住址。但近年来,因为经商、劳务等原因,人口流动性大,人户分离现象较为突出。因此,文书中只写户口簿或身份证的住址,有时会造成查找或联系困难。所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要求写经常居住地。

(5)文化程度。文化程度是指经过正规教育后达到的学历程度,必须是国家承认的学历,且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证。从高到低,文化程度依次可分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对虽然就读但未获毕业证书的写明:如“硕士研究生肄业”“高中肄业”等。对于取得非国家承认学历或通过自学达到一定文化程度的,可写作“相当于××文化程度”。

(四)案由或者事由、案件来源和审理经过

所谓的“案由或者事由”,是指提起该案或者该法律事项的缘由,即以什么名义提起的诉讼。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200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这是公诉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首部的内容。其中“指控李某犯诈骗罪”就是本案的“案由”。

所谓“案件来源”,是指司法机关受理案件的过程。如“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这是检察院起诉书的首部对案件来源的表述。

所谓“审理经过”,则限于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该案的过程,主要包括审判该案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审判还是独任审判,是依法公开审理还是不公开审理,以及诉辩各方、证人等出庭的具体情况。公诉案件一审刑事判决书一般表述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二 正文

正文是法律文书的核心部分,主要包括事实及证据、理由和处理结果三部分内容,即为一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全过程。

(一)事实、证据

事实和证据是处理案件和认定法律事项的客观依据,也是定案的基础。不同的法律文书,事实及证据的内容及其结构形式也不尽相同。

制作法律文书,主要是根据文书的主旨来选择证明文书主旨的事实材料。例如,民事起诉状的主旨(写作目的)是要求法院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根据这一主旨,民事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就应该选择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被告不法侵害并造成后果的事实来证明自己请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此,事实部分应该叙述纠纷的起因和经过,原告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及由此造成的后果。刑事判决书中,则需先概述控辩双方各自的意见,再重点写明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认定事实的证据。起诉书的事实,则必须是经检察机关查证核实认为构成犯罪,应依法提起公诉的事实。在结构上,并不是说事实部分只有一个层次,不同的文书对事实叙述的角度和内容不同,可根据主旨的需要来划分层次。刑事判决书分为四个层次,起诉书则只有一个层次。当然,案情的难易程度不同,对于比较复杂的案件,在一个层次之中还可以划分成不同的自然段。

证据的写作目的,是为了呈现给人们一个完整的、具体的、有说服力的材料,以表明案件事实认定的根据。通过证据的写作,是为了告诉人们文书制作者究竟掌握了哪些确实、充分的证据,以及为什么这些证据能证明事实的真实性。证据部分的写作是法律文书写作中比较薄弱的环节,有些文书在写证据部分时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证据部分的写作应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证据内容;二是对证据的分析。其中对证据的分析是很有必要的,这是对证据证明意义的深化,有证据证明的事实,才是真实可靠的。分析过程实际是一个说理的过程,通过分析论证,可以确认证据与被证明的事实具有必然的、有机的联系,相互之间能够互相印证,环环相扣。如果证据之间有不一致或有矛盾的地方,还可以通过分析去伪存真,最终得出证据确实充分、事实足以认定的结论。近年来,有些法律文书开始重视对证据进行分析论证,但有的法律文书中,对证据的用法仍然是一种程式化的写法,如“上述事实,证据确凿,足以认定,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这种写法过于笼统,缺乏说服力,应当在实践中不断改进。

事实与证据的结构安排,无统一的模式,要因案而异。常用的有三种方式:①一事一证,分项举证,逐罪论定;②边叙事边举证,夹叙夹证,事证结合,据事而断;③先叙事后举证,集中举证,前后衔接,相互照应,清楚明了。

(二)理由

在正文结构中,理由上接事实部分,下连处理结果,处于承上启下的纽带地位。这一部分,一般可分为两个结构层次:一是立足于事实,据实论理或以事说理,即根据认定的事实、情节、证据和有关的法学原理、法律规定,阐述定性及其处理的理由。二是着眼于法律,以法为据,以法论理,即正确引用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到内容具体,有的放矢。

理由部分主要是为了表明文书制作者在提起或处理案件时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的充分分析论证,是整个文书的精髓和灵魂,必须做到以理服人。理由部分能否写出应有的说服力,这是理由写作成败的标志。朱伟瑾、程永健两位专家曾对当前法律文书理由的写作如此评价:“目前不少法律文书中,往往忽视对理由部分的阐述,由于说理不充分或不够,(判决书)会给人以‘无理判决’的感觉。”那么,如何加强理由的说服力呢?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点做起:

(1)理由应有个性,要摒弃千篇一律的空话和套话。所谓个性,就是要显出不同案件的不同内涵。理由应从具体的事实中提炼,通过与法律的结合而升华,不要在写理由时老让僵硬的、毫无案件特点的、千篇一律的诸如“被告人目无国法,胆大妄为,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劫他人钱物”之类的套话占据我们的头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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