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特设岗位教师聘期3年,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具有一定教育教学实践经验,年龄在30岁以下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3.招聘工作由省级教育、人事、财政、编办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原则,招聘程序为:公布需求-自愿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集中培训-资格认定-签订合同-上岗任教。
4.鼓励特岗教师继续留在当地从教,对考核合格且自愿留任的特岗教师要保证落实工作岗位,做好人事、工资关系等接转工作。
【优惠政策】
1.“特岗计划”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以中央财政为主。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性支出,并按人均年l.5万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据实结算。特设岗位教师在聘任期间,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他津贴补贴由各地根据同等条件公办教师年收入水平和中央补助水平综合确定。凡特设岗位教师工资性年收入水平高于l.5万元的,高出部分由地方政府承担。
2.特设岗位教师享受《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和人事部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3.从2009年开始,各地中学和小学教师补充应全部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高校毕业生(含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服务期满人员),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和途径自行聘用教师。
二、自主创业
(一)国家、浙江省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政策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
2.《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教学[20081175号]
3.《教育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积极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07]24号)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7]56号)
5.《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工商个字[2003]第76号)
【内容导读】
1.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行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各地和高校要及时总结和推广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典型和经验,以多种形式开展创业教育,大力倡导创业精神,培养创业能力。劳动保障部门与高校要加强合作,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开展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创业实训,推动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建设。
2.各地要建设完善一批投资小、见效快的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3.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筹集“高校毕业生创业资金”,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4.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要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并不折不扣地落实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促进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优惠政策】
1.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都可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从事个体经营可以免交的收费项目有: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当地政府规定微利项目的,可按规定享受贴息扶持。
3.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通过多种形式灵活就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5.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向当地经办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从事微利项目的,贷款利息由财政承担50%,展期不贴息。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若确需延长的,由借款人提出展期。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不得向上浮动,具体还款方式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6.对于高校毕业生以从事自由职业、短期职业、个体经营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级政府将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在户籍管理、劳动关系形式、社会保险缴纳和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要提供保障,消除灵活就业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二)杭州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政策文件】
1.《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杭政办函[2008]146号)
2.《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杭人才[2007]370号、杭财教[2007]799号)
3《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资助资金实施办法(试行)操作细则》(杭人才[2007]469号、杭财教[2007]1112号)
4.《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杭财综[2006]452号)
【内容导读】
1.杭州市财政每年从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专项用于资助符合条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在市区(上城、下城、拱墅、江干、西湖、滨江区,下同)创业。
2.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为已在杭州市区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从事生产经营项目为当年度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目录中非禁止、非限制发展类项目。主要为以下三类:
(1)杭州生源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以工商部门名称预登记为准,但不包括名称预登记六个月延期,下同)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工商经营;
(2)外地生源在杭高校毕业生,毕业后两年内以本人名义在市区创办企业;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3)外地生源非在杭高校毕业生,毕业学校为教育部直属重点高校,并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后两年内在市区注册公司制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所创办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研发项目,或从事文化创意类项目。
3.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毕业后两年内提出申请,市级企业向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区级企业向所属区人事局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优惠政策】
1.创业资助和扶持。创业资助资金种类有商业贷款贴息和项目无偿资助两种。商业贷款贴息最高申请额度为1万元,项目无偿资助分2万、5万、8万和10万元四个资助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可以选择其中一种资助方式提出申请。此外,杭州市政府专门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鼓励国内外创投企业在杭州发展。对大学生来杭注册设立并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会得到相关部门向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推荐。一旦获得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创业企业,即可获得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跟进投资。
2.免收行政事业性费。在杭自主创业普通高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毕业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3.人事代理。各级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两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三)宁波市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
【政策文件】
1.《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9]27号)
2.《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09]86号)
3.《关于印发〈宁波市区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劳社就[2009]85号)
4.《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08]63号)
5《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若干办法〉的通知》(甬人才[2007]27号)
【内容导读】
1将有创业愿望且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户籍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退转业军人和农村劳动力列为创业扶持对象,有针对性地提供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重点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等城镇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创业扶持工作。
2.放宽准入领域。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
3.加大创业信贷支持力度。将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扩大至持有《未就业毕业生登记证》的未就业本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4.创业补贴受理采用随时申报、定期发放形式,每季度发放一次。发放时间为每季末的第一个月,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于每季末第一个月的15日前上报当季受理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