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自觉同违纪违法现象作斗争共产党员不仅自己要做遵纪守法的模范,而且还要敢于同无视和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这是共产党员应有的品质,是无产阶级党性原则的体现。长期以来,绝大多数共产党员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在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涌现出许许多多的先进典型。但同时也应看到,有少数党员满足于洁身自好,觉得只要自己遵纪守法就行了,别人的行为好坏与己无关。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出现的问题不仅不能见微知着,而且在问题已经比较严重时还麻木不仁,甚至包着、护着。有的领导干部对那些伸张正义的人不支持、不表扬,态度暧昧,生怕支持一个得罪了另一个。这些现象既是党纪观念淡薄的表现,更是对党员基本标准缺乏正确理解的反映。一切违法乱纪行为都是对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侵犯,都是同党的性质和宗旨相对立的。每个党员都不能视而不见、放任自流,而是应该按照党章的要求,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敢于坚持原则,不计较个人得失,都要站在党的原则立场上,坚决同一切违纪违法现象作斗争。
二、切实加强党内监督
党内监督,是依据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监察、督促、保障党组织行使职权、完成任务,党员履行义务、行使权利,党的干部履行职责、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的活动。加强党内监督,是党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是维护党的纪律的有效方法和重要途径,也是党光明磊落、富有生命力的重要体现。
中国共产党在80多年的奋斗历程中,始终把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手段,并积极探索党内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内监督列入党的重要议事日程,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法规体系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不断强化,监督途径和手段也不断拓展。2003年12月,中共中央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对党内监督的重点、监督职责、监督制度和监督保障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党自成立以来制定颁布的第一部党内监督法规,是开展党内监督的基本依据。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监督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加强党内监督,重点是加强对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遵纪守法,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尤其要严格执行集中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以及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要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按规定述职述廉,不仅要严格要求自己,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要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克服明哲保身的庸俗作风。
党的各级组织要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对班子和班子成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并切实纠正。要按规定向下属党组织和党员通报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重要情况。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积极探索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代表监督作用的途径和方法。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健全工作制度,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对党组织和党员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处理。广大党员要积极负起监督责任,行使好监督权利,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各级纪委要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认真落实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负责人谈话制度、对领导干部的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和对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制度。同时,各级纪委也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广大党员、人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
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自觉接受并正确对待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广开言路,听民声、察民意、知民情,重视人民群众的监督,依靠人民群众的智慧,不断加强和改进党内监督工作。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等制度,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和事项,增强透明度,使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党的工作。切实保障宪法赋予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等权力,认真受理、及时核查群众举报反映的各种问题,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严肃处理,保护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改进工作。通过全党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使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
三、严肃党的纪律处分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具备遵守党的纪律的自觉性。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事情也是经常发生的。为了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必须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处分。中共中央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的纪律处分的正确实施提供了全面、详尽的依据。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依据其违纪情节的轻重,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五种:即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警告警告是党内纪律处分中最轻微的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一般在工作上,由于经验不足或一时疏忽偶尔违犯党的纪律,或者错误虽属于思想品质方面,但错误性质和造成的后果又不严重的,可给予这种纪律处分。
2.严重警告严重警告是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提出严重告诫。一般视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和程度,比警告处分要严重一些,但又构不成更严重的党内纪律处分的,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党员受到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3.撤销党内职务撤销党内职务是对违纪错误性质严重,已不适宜继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党员所实施的纪律处分。党内职务包括党支部、党总支和各级党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党组书记、副书记及其成员,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及在党委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某个职务还是撤销其所有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4.留党察看留党察看是对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作暂时留在党内,以察看其今后表现的纪律处分。留党察看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两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
5.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指党员所犯错误严重违犯党的纪律,以至被开除出党的纪律处分,是党内最高的处分。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林学院组织部 汪志银)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党的纪律是党的事业取得胜利的根本保证?
2.中国共产党的纪律包括哪些内容?具有什么特征?
3.应当如何增强纪律观念,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