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注定了他们在杨华的身上也不会花太多的钱,除非真遇到他们解决不了的问题。
要不然在已经可以轻松搞定事情的情况下,谁会去在花更多的钱去找杨华来帮忙处理。
这不是钱多了烧的慌吗?不是完全的多此一举吗。
虽然说这样做,会让这些公司跟杨华的关系处的更好。
但是同样的,他们这些人的举动,很有可能会影响到之前的合作伙伴。
虽然对方没有杨华的级别高,没有杨华的能力强。
但是毕竟这些年来,也帮这个公司解决了这么多的难题。
就因为一个更牛逼的人,就把合作伙伴给卖了,这样的事情如果传出去,他的名声一定也会受到影响。
毕竟连帮忙处理问题的人都能随意的卖了,那以后公司之间的合作呢?
会不会因为利益的问题,也把合作伙伴给卖了呢?
要知道这些公司自所以去结交杨华这样的存在,为的不就是以后公司越做越大,越做越强。
然后让公司的知名度上升之后,能够有更多的公司来寻求合作。
但是你的名声如果臭了的话,那谁去跟你合作。
更何况这个公司还有杨华这样的官场大佬存在。
本来合作伙伴看到对方有这样的后台,应该感到高兴才对。
毕竟这说明了对方公司的实力,跟这样的公司合作。
不出意外的话,赚钱肯定是十拿九稳的。
但是当他们听说了,之前这个公司的后台并不是杨华的时候。
而是因为杨华的出现,然后把对方给踢出了局,那他们会怎么想。
会不会到时候两人合作一个项目赚了钱。
但是当利润快出来的时候,这个公司临时提出,要自己单干,把他们也给踢出局。
如果按照正常的情况下,就算这个公司想将合作伙伴踢出局,也不是他们一句话就可以决定的。
因为双方合作之前,都是签订过合同的,可不是什么口头协议。
绝对不是你说单干就单干的,那样的话,还要签订合同干嘛。
要知道合同都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合作的一方如果要退出的话,或者把别人踢出,都算是违反了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是必须要付出相应赔偿才可以的。
而且这赔偿绝对不止是一点点。
毕竟双方合作之前,都不能确定这个项目是赚是赔。
所以签订的协议,也是为了大家能继续合作下去。
否者你一旦觉得这个项目不赚钱,有亏本的项目,就像退出的话。
那另外一方怎么办?总不能你觉得亏本跑路了,让对方来承担所有的损失吧。
所以一般这种合作的协议都会强行规定对方,除非双方都同意合同终止。
否者任何一方也不能随意退出,必须共同承担损失。
当然退出也不一定全部是因为亏钱,还有一种就是之前提到的。
一方觉得项目稳定了,有钱可赚,所以不想跟对方合作了。
毕竟当初合作,是害怕会亏损,所以找对方来合作,降低自己的风险。
现在得知这个项目是稳赚不赔之后,就想把对方给踢了,然后吃独食。
这样的情况,同样是属于违约的。
如果真要退出的话,不管是因为赚钱或者亏本,退出的一方都需要承担巨额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