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本章研究的结论
本章通过对2005年5月1日到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中国上市公司配股、公开增发新股和定向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的比较研究,笔者发现:
(1)中国上市公司宣告定向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要显著好于宣告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且宣告公开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又要好于宣告配股的宣告效应。其中,宣告定向增发新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要比宣告公开增发新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高9.1%,宣告配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要比宣告公开增发新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低31.76%。而且,在(-30,5)窗口内,宣告定向增发新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为13.2%,宣告公开增发新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为4.1%,宣告配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为-27.66%。这一研究结论与Asquith and Mullins,1986;Masulis and Korwar,1986;Mikkelson and Partch,1986;Brous and Kini,1994对美国市场配股、公开增发新股和私募发行的研究结果类似。
(2)上市公司配股、公开增发新股和定向增发新股的发行规模越大,宣告定向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越要好于宣告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发行规模每增加1%,宣告定向增发新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要比宣告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高13.5%。进行配股、公开增发新股和定向增发新股上市公司的规模、资产负债率及Tobin-Q等对股权再融资的宣告效应虽然有的影响,但不显著30.
5.4.2 本章研究结论的意义
本章研究结论的意义在于:
由于中国上市公司宣告定向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要显著好于宣告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且宣告公开增发新股的宣告效应又要好于宣告配股的宣告效应。在(-30,5)窗口内,宣告定向增发新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为13.2%,宣告公开增发新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为4.1%,宣告配股的累计超额收益率为-27.66%。因此,定向增发新股和公开增发新股融资能增加企业的价值,配股融资则会导致企业的价值降低。结合上文的理论分析,笔者认为,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在制定相关融资政策时充分考虑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意愿,为上市公司进行定向增发新股或公开增发新股创造一个较好的政策环境,并积极鼓励中国上市公司采用定向增发新股方式或公开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融资,以便使融资企业的价值最大化。中国上市公司在进行融资决策时,也要考虑选择能使股东财富最大化的融资方式,即上市公司应当采用定向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融资,其次才是选择公开增发新股方式进行融资,而尽量不要采用配股方式进行融资。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当积极参与定向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投资,尽量回避配股的上市公司的投资,以便使投资收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