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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唐代宗室管理制度论略

■介永强

宗室集团是唐代社会显赫的勋贵阶层,它犹如一把双刃利剑,既是藩屏李唐王朝的巨大的中坚力量,又是觊觎李唐皇权的强大的政治势力。因此,唐代最高统治者对于宗室问题郑重而又审慎,为之确立了一系列成文或非成文的制度和政策。宗室问题在唐代社会是一个引人注目的政治焦点,今日治唐史不可不察。然而,迄今学界尚乏对唐代宗室制度全面周详的研究。本文拟就唐代宗室管理制度试作初步探讨,以期对唐代政治制度研究有所裨补。

一宗室管理机构及其职掌

“唐有天下三百年,子孙蕃衍,可谓盛矣”。为了加强宗室管理,充分发挥宗室藩屏皇权的积极作用,唐王朝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分工合作,共同处理宗室事务。

(一)宗室管理专职机构

1.宗正寺

唐初依隋制设立宗正寺,龙朔二年(662年),改宗正寺为司宗寺。咸亨元年(670年),又复宗正寺。武后光宅元年(684年),改曰司属寺,后又复旧。宗正寺为唐代九寺之一,主要负责处理宗室事务,是中央专职宗室管理机构。

唐宗正寺置宗正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二人,从四品上;丞二人,从六品上。宗正寺属官有主簿二人,从七品上;知图谱官一人,修玉牒官一人,知宗子表疏官一人,录事二人。《全唐文》卷六四九《授李拭宗正卿韦虔度殿中监制》称:“温睿宗而上五十余族,长幼秩序尽委之于大宗正。苟非能贤,不敢轻授。”可见,宗正官人选较重,一般不轻易授人,多由宗室尊贵贤能者担任。武德中,河间王李孝恭拜为宗正卿,是因为“国初宗室,唯道宗、孝恭为最贤”。再如“[李]涵,简素忠谨,为宗室俊”,肃宗朝迁为宗正少卿。“神龙初,中宗复宗社,以思训旧齿,骤迁宗正卿”。李思训是唐高祖从父弟长平王李叔良之孙,戚属尊贵,因此,唐中宗复位之后,以思训为宗正卿。《全唐文》卷六四九《授李从易宗正寺丞制》:“以尔天属谨良,修明吏理,检身好学,有儒者法仪,宗长以闻……可守宗正寺丞。”《全唐文》卷三六七《授李煜宗正卿制》:“前宏农太守李煜,体正心和,操端行洁。”这说明,宗正人选十分注重德行。

唐玄宗“[开元]二十年七月七日诏,宗正寺官员,悉以宗子为之。二十五年七月敕,其宗正卿丞及主簿,择宗室中才行者补授。”宋人叶梦得谓:“唐宗正卿皆以皇族为之。”然考诸史籍,并非如是。《唐会要》卷六五《宗正寺》:“少卿,本一员,景云二年十一月四日,加一员,以姜晞为之。”《全唐文》卷三五《迁擢宗正少卿崔秀等敕》:“宗正少卿崔秀等,名行早著朝廷,所推各效一官,已经四载。”《全唐文》卷二五一《授韦希仲宗正卿制》:“左卫将军上柱国兼通事舍人内供奉韦希仲以酝藉之姿中折旋之礼,趋事端雅,吐词雄畅,束带立朝,既副声实,飘缨在位,迭居文武。宜辍鱼钤之委,叙于麟族之盟,可宗正卿。”姜晞、崔秀、韦希仲等人既非皇族,又非宗姓,亦任宗正官。可见,唐代宗正官是宗室和庶姓参用。

宗正卿“掌九族六亲之属籍,以别昭穆之序”,“凡皇家五等亲及诸亲三等,存亡升降,皆立簿书籍,每三年一造,除附之制,并载于宗正寺。”“天宝中,诏李氏由凉武昭王以下皆得籍宗正。”由此可见,有唐一代,不仅李渊之后的皇家龙子龙孙籍属宗正寺,而且十六国西凉李暠之后裔亦隶籍宗正寺。即使武周时期,“皇室宗庙虽毁,其子孙皆于宗正属籍”。安史之乱后,宗籍阙造。唐肃宗即位后,下诏“宜令宗正等重申旧制,昭辨等序,即宜勘造图籍,宣示中外”。史载,“[柳]璟祖芳精于谱学,永泰中按宗正谱牒,自武德已来宗枝昭穆相承,撰皇室谱二十卷,号曰《永泰新谱》,自后无人修续。璟因召对,言及图谱事,文宗曰:‘卿祖尝为皇家图谱,朕昨观之,甚为详悉。卿检永泰后试修续之。’璟依芳旧式,续德宗后事,成十卷,以附前谱……武宗朝,再司贡籍,时号得人。”另据《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记载,李匡文撰有《皇孙郡王谱》一卷;李衢撰有《大唐皇室新谱》一卷;黄恭之撰有《蒋王恽家谱》一卷和《纪王慎家谱》一卷(蒋王恽和纪王慎分别是唐太宗第七子和第十子)。

牒谱图籍本是序定宗室亲疏尊卑的依据,宗室子孙有罪,则绝其宗籍,如高祖从父兄子庐江王李瑗、高祖子李建成、李元吉,其属籍在玄武门之变后皆绝。但是,为了笼络人心,唐王朝允许异姓攀附皇族属籍,唐初罗艺、杜伏威、高开道、胡大恩、郭子仪、徐世勣,中唐李正己、张宝臣、李光进,唐末朱邪赤心、拓拔思恭等人皆上籍宗正。

此外,宗正寺代领诸陵台和崇玄署。诸陵台掌守卫山陵,崇玄署掌京都诸观名数与道士帐籍、斋醮之事。诸陵台和崇玄署隶属无常,诸陵台曾属太常寺,崇玄署曾属鸿胪寺。开元二十五年(736年)后,诸陵台和崇玄署虽隶宗正寺,但不大关涉宗室事务,此不赘。

2.王府官

唐代“皇兄弟、皇子为王,皆封国之亲王,亲王府各置官属,领亲事帐内二府及国官”。唐诸王府设在长安城宣平坊东南角。据《旧唐书》卷四四《职官志四》和《通典》卷三一《职官典十三》,亲王府置傅1人,职责是傅相赞导、匡其过失;谘议参军1人,职责是匡正幕府、谘谋庶事;友1人,职责是陪侍规讽;文学2人,职责是修撰文章、雠校典籍;东西阁祭酒各1人,职责是接引宾客;长史、司马各1人,统领府僚,纪纲职务;掾1人,属1人,统判功、仓、户、兵、骑、法、士七曹参军事;主簿1人,职责是覆省王命;史2人、记室参军2人,掌表启书疏、宣行教命;录事参军1人,职责是受事勾检,录事1人,功曹、仓曹、户曹、兵曹、骑曹、法曹、士曹等参军各1人,各督本曹事,出使检校;参军2人,行参军4人,掌出使及杂检校;典签2人,掌宣传教命。亲王亲事府置典军、副典军各2人,掌守卫陪从;执仗亲事、执乘亲事各16人,职责是弓刀卫从,供进骑乘,亲事333人。亲事帐内府置典军、副典军各2人,掌仪卫陪从,兼管鞍马等,帐内667人。亲王国置令1人,大农2人,通判国事;尉2人,丞1人,掌判国司,勾稽监印。可见,王府官主要负责宗室的事务性具体工作。

史载,永淳元年,吏部郎中王方庆详求典故,“乃奏太孙府置师、傅、友、文学、祭酒及长史、曹掾、主簿、管记、司录以下六曹从事等官,各加王府一级。上(高宗)后颇以为疑,竟不补授而止”,“武太后天授二年,又置皇孙官员”。囿于文献记载阙如,武后时期皇孙官员的设置情况无从得知。

(二)宗室管理关涉机构

除了专职管理机构,唐代尚有许多职能部门关涉宗室事务,主要有:

1.吏部。《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尚书省吏部置“司封郎中一人,从五品上;员外郎一人,从六品上;诸郎中、员外郎品皆如之。掌封命、朝会、赐予之级。……皇兄弟、皇子,皆封国为亲王,皇太子子,为郡王;亲王之子,承嫡者为嗣王,诸子为郡公,以恩进者封郡王;袭郡王、嗣王者,封国公。”《通典》卷二三《职官志五》“司封郎中”条注曰:“武德初,为主爵郎中。龙朔二年,改为司封大夫,咸亨元年复旧。光宅元年,改为司封郎中,掌封爵、皇之枝族及诸亲、内外命妇告身及道士、女冠等。”《唐会要》卷六五《宗正寺》亦云:“旧例,太皇太后皇后之亲,分为五等,先定于司封,宗正受而统焉。”《新唐书》卷四八《宗正寺》云:“凡亲有五等,先定于司封。”可知,唐代吏部主管宗室封爵。

2.率更寺。率更寺属东宫官,兼管皇族次序、宗室礼仪和刑罚等事务。《新唐书》卷四九上《百官志四上》:“率更寺,令一人,从四品上。掌宗族次序、礼乐、刑罚及漏刻之政。……丞一人,从七品上。……主簿一人,正九品下。凡宗族不序,礼仪不节,音律不谐,漏刻不审,刑名不法,皆举而正之。决囚,则与丞同莅。”《通典》卷三〇《职官志十二》“太子率更令”条曰:“率更令,秦官。……大唐因之,加掌皇族次序及刑法事。”

3.太常寺。据《新唐书》卷四八《百官志三》,唐太常寺置“博士四人,从七品上。掌辨五礼;按王公、三品以上功过善恶为之谥”。《唐会要》卷六五《宗正寺》云:“贞元八年,太常寺奏:‘乃者宗子名衔,皆云皇某亲,行于文疏曹署,此非避闲自卑之道也。……圣朝方崇敦叙,宜辨等威,其三从内,伏请仍旧,其余各以祖祢本封某为某王公子孙,则亲疏有伦,名礼归正。’从之。”可知太常寺掌管宗室谥法及相关礼仪事务。

4.礼部。《新唐书》卷四六《百官志一·礼部》:“礼部郎中、员外郎,掌礼乐、学校、衣冠、符印、表疏、图书、册命、祥瑞、铺设,及百官、宫人丧葬赠赙之数,为尚书、侍郎之贰。……皇亲三等以上丧,举哀,有司帐具给食。”可知宗室丧葬由礼部负责。

5.京兆府。史载,太宗子越王“贞最幼息珍子谪岭表,数世不能归。开成中,女孙持四世丧北还,求祔王茔。诏嘉悯,敕宗正寺、京兆府为访其兆。”太宗之从孙李麟乾元二年(759年)八月卒,“葬日,诏京兆府差官护送,官给所须。”肃宗第十二子恭懿太子上元元年(760年)六月薨,“应缘丧葬,所司准式,仍令京兆尹刘晏充监护使”由此可见,京兆府参与宗室丧葬事务的料理。

综上,唐代宗室管理机构除了九卿系统的宗正寺以外,又有王府官,在中央机构中尚有吏部、礼部、太常寺、率更寺等部门,它们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各自从不同方面行使管理职责,共同处理宗室事务。

二宗室管理制度的初建和浸坏

高祖至高宗朝,是唐代宗室地位最高的时期,唐代宗室管理制度奠基于此际。武德初年,唐高祖李渊“以天下未定,广封宗室以威天下,皇从弟及侄年始孩童者数十人,皆封为郡王”。高祖从父弟李孝基封永安王、李神通封淮安王、李神符封襄邑王,高祖从父兄子李琛封襄武王、李瑗封庐江王、李道宗封江夏王、李道玄封淮阳王。“[李]神符有子七人,武德初并封郡王”,“[李]神通十一子,得王者七人”。唐太宗即位后,针对滥封宗室,树置失宜,采纳了尚书右仆射封德彝的建议,“于是宗室率以属疏降爵为郡公,唯有功者数人封王”。宗室爵位有所降低,但分封政策并没有改变。时任宰相马周就说:“今天下百姓极少,诸王甚多,宠遇之恩,有过厚者,……且帝子何患不富贵,身食大国,封户不少,好衣美食之外,更何所须,而每年加别优赐,曾无纪极。”唐高宗继承了其父太宗的分封思想。永徽二年(651年),就宗室300余人属疏除籍,唐高宗召命宗正卿李博文说:“追远之感,实切于怀。诸亲服属虽疏,理不可降。并宜依旧编入属籍。”高祖至高宗时期,奠定了有唐一代封藩建国的基本国策。

宗室管理制度包括宗室的政治权力和经济待遇等方面的内容。高祖至高宗朝,宗室政治地位很高,诸王拥有较大的权力。唐高祖明言:“宗绪之情,义越常品,宜有旌异,以明等级。诸宗姓官宜在同列之上,未有职任者,不在徭役之限。”武德年间,“太子令,秦、齐王教与诏敕并行,有司莫知所从,唯据得之先后为定。”高祖第十八子舒王元名就说:“藩王所乏者,不虑无钱财官职。”贞观五年(631年),唐太宗下诏:“皇家宗室及勋贤之臣,德行可称忠节显著者,宜令作镇藩部,宣条牧民,贻厥子孙,非有大故,无或黜免。”贞观十一年(637年),太宗诏荆王元景等21王为诸州都督刺史,定制代袭刺史,“时皇子年幼者多任都督、刺史”。霍王元轨多材多艺,“后因入朝,屡上疏陈时政得失,多所匡益,高宗甚尊重之。及在外藩,朝廷每有大事,或密制问焉”。高宗第六子李贤,永徽六年封潞王,龙朔元年改封沛王,“咸亨二年五月十三日,敕尚书省与夺事,及须商量拜奏事等文案,并取沛王贤通判”。不仅如此,有些宗室藩王还手握兵权,如高祖时淮安王李神通“从平京师,为宗正卿,典兵宿卫”,高宗册周王李显为左卫大将军。

高祖至高宗朝,对宗室诸王的行动限制较少。史载,高祖子邓康王元裕,“好学,善谈名理,与典签卢照邻为布衣交”。舒王元名“治石州二十年,数游山林,有高蹈意”。“太宗以[魏王李]泰好士爱文学,特令就府别置文学馆,任自引召学士”,李泰“于是大开馆舍,广延时俊,人物辐凑,门庭若市”。这些情况在封建社会并不多见,表明唐代初年宗禁比较松弛。

由高祖草创历经太宗和高宗的继承和发展,宗室管理制度在唐代初步建立。然而,武后、中宗和睿宗朝,初建的唐代宗室制度旋即遭到破坏。武则天改唐为周,大杀李唐宗室。“时皇室诸王有德望者,必见诛戮”。武则天的长子李弘年仅24岁即暴死,“时人以为天后酖之也”。次子章怀太子贤被武则天废为庶人,后逼令自杀于巴州,年仅32.李贤之子“与睿宗诸子皆幽闭宫中,不出门庭者十余年”。中宗长子懿德太子李重润,则天令杖杀,年仅19岁。中宗第三子节愍太子李重俊因忿恨武氏专权,发动宫廷政变失败,中宗竟“制令枭首于朝,又献之于太庙,并以祭三思、崇训尸柩”。唐睿宗下诏:“诸王、驸马自今毋得典禁兵,见任者皆改他官。”相反,为了优待武家宗亲,“武家子侄咸树封建”,“天下武氏,咸蠲课役”。史载,“是时,诸王子孙自岭外还,入见中宗,皆号恸,帝(中宗)为泣下。初,武后时,壮者诛死,幼皆没为官奴,或匿人间庸保”。这一时期,唐代宗室制度和礼法遭到了严重破坏。

三宗室管理制度的确立和变迁

唐玄宗以诸王的身份发动宫廷政变登上帝位,他深知诸王觊觎皇位的潜在威胁。史载,“玄宗兄弟圣历初出阁,列第于东都积善坊,五人分院同居,号‘五王宅’。大足元年,从幸西京,赐宅于兴庆坊,亦号‘五王宅’。及先天之后,兴庆是龙潜旧邸,因以为宫。宪于胜业东南角赐宅,申王、岐王范于安兴坊东南赐宅,薛王业于胜业西北角赐宅,邸第相望,环于宫侧。玄宗于兴庆宫西南置楼,西面题曰花萼相辉之楼,南面题曰勤政务本之楼。玄宗时登楼,闻诸王音乐之声,咸召登楼同榻宴谑,或便幸其第,赐金分帛,厚其欢赏。诸王每日于侧门朝见,归宅之后,即奏乐纵饮,击毬斗鸡,或近郊从禽,或别墅追赏,不绝于岁月矣。游践之所,中使相望,以为天子友悌,近古无比,故无人间然。”玄宗一方面对宗室诸王表示友爱,另一方面他则整饬并规定了许多防范制度。

禁止宗室与群臣交结。开元八年(720年),“上(唐玄宗)禁约诸王,不使与群臣交结。史载,“[惠文太子]范好学工书,雅爱文学之士,士无贵贱,皆尽礼接待,与阎朝隐、刘庭琦、张谔、郑繇篇题唱和,又多聚书画古迹,为时所称。时上禁约王公,不令与外人交结。驸马都尉裴虚己坐与范宴,兼私挟谶纬之书,配徙岭外。万年尉刘庭琦、太祝张谔皆坐与范饮酒赋诗,黜庭琦为雅州司户,谔为山茌丞。”开元十年(722年),唐玄宗再次重申:“自今已后,诸王公主驸马外戚家除非至亲以外,不得出入门庭,妄说言语,所以共存至公之道,永协和平之义。”

创立十王宅制度。玄宗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宗室诸王的控制,“先天之后,皇子幼则居内,东封年,以渐成长,乃于安国寺东附苑城同为大宅,分院居,为十王宅。令中官抻之,于夹城中起居,每日家令进膳。又引词学工书之人入教,谓之侍读。……外诸孙成长,又于十宅外置百孙院。每岁幸华清宫,宫侧亦有十王院、百孙院。(十王)宫人每院四百,百孙院三四十人,又于宫中置维城库,诸王月俸物,约之而给用。诸孙纳妃嫁女亦就十宅中。”这种王宅制一直沿续到唐末。

禁止宗室干预地方行政。唐初诸王权势较重,常常通过兼领的职务干预地方行政。“元(玄)宗悉惩诸侯王之国任事率多骄蹇,不奉法度,而人受其害;故开元之后,皇子皇孙虽荷封建之命,未尝离阿保之手,悉无出宫任卿大夫者”。诸王“自是不复出,虽开府置官属及领藩镇,惟侍读时入授书,自余王府官属,但岁时通名起居;其藩镇官属,亦不通名。”从此,宗室诸王“有其名号,而无其国邑,空树官僚,而无莅事,聚居京辇,食租衣税”,坐享俸禄。

削减抑制宗室食封。唐代初年,亲王食封八百户,最多不过一千户。高宗朝以沛、英、豫王为武后所生,食封逾制。圣历初,皇嗣封为相王,食封三千户。神龙初,相府食至五千户,卫王三千户,温王二千户。后来,卫王寻升储位,相府增至七千户。玄宗即位初年,以宁府最长,封至五千五百户,岐王和薛王封五千户,申府封四千户,邠府以外枝封一千八百户,可是,“其封自开元已来,皆约以三千为限”。后又规定,凡子孙承袭实封,户数减十分之二。开元十一年(723年),玄宗规定:“亲王公主等封物,宜随官庸调,随驾所在,送至京都赐坊,令封家就坊请受”。以此防止宗室在向封户征收租调时趁机敲榨,中饱私囊。

开元天宝时期,唐玄宗大力改革整顿,确立了有唐一代的宗室管理制度。安史之乱以后,唐代宗室管理制度因时势的变化一再出现过多次反复,但是玄宗时代所确立的许多制度得到长期奉行。由于宗室诸王数量的增多,“十王宅”后来发展成为“十六宅”。史载,“文宗于十六宅西别建安王溶、颖王瀍院”。“帝(宣宗)初诏郓王居十六宅,余五王处大明宫内院。”十六宅制度与唐代后期宗室诸王的命运休戚相关。此后,宗禁依旧十分严厉,如唐代宗就曾下诏:“诸王驸马不得参禁掌兵,见任官者,并令改职。”大历二年(767年),代宗再次下敕:“皇五等已上亲,不许与军将婚姻。”宗室诸王,一律不出京城,不给实权,德宗朝,“皇子胜衣者尽加王爵,不出”,宪宗第十四子恪王建授开府仪同三司,亦不出。正所谓“唐室自艰难以后,两河兵革屡兴,诸王虽封,竟不出。”

安史之乱以后,李唐王朝江河日下,皇权日渐式微,宗室制度再遭破坏。安史之乱中,许多宗室男女“苍黄之际,陷没贼中”,唐肃宗下《收葬遇害王妃诏》,“宜令所司即择日收葬,一事以上,并令官供。其失骸骨者,亦令招魂”。是时“凡皇族子弟,皆散弃无位,或流落他县,湮沉不齿录,无异匹庶”,“及德宗即位,叙用枝属,以时婚嫁,公族老幼,莫不悲感”。建中元年(780年),德宗下诏:“入庙子孙,非五等亲,任用如始封王荫,不限年代,补斋郎三卫,至简选日,量文武稍优处分。”“建中初,诏亲王子弟带开府朝秩者,出就本班”。安史乱后,肃、德两朝对宗室还能略尽“亲亲之谊”。德宗以后,则每况愈下。史载,让皇帝李宪之后,虽及进士第,“元和末,入朝,不见用”,“穆宗怜之,追诏为仓部员外郎,不遣”。宗室“其初皆有封爵,至其世远亲尽,则各随其人贤愚,遂与异姓之臣杂而仕宦,至或流落于民间,甚可叹也!”长庆元年(821年)三月,宗正寺奏文称,“今年敕放[宗子]三百人。伏缘人数至多,不沾恩泽,白身之辈,将老村闾,乞降特恩,更放二百人出身”。懿宗之后,农民起义此起彼伏,唐政权朝不保夕,唐皇自身难保,更无力保护他们的子孙。史载,“唐昭宗遇弑之日,蒋玄晖于西内置社筵,酒酣,德王已下六王皆为玄晖所杀,投尸九曲池”。

四小结

数千年来,封藩与削藩始终是让封建统治者很棘手的一大政治问题。唐代三百年,围绕如何解决好宗藩问题,在统治阶级内部也曾引起激烈争论。时人萧瑀以“三代封建而长久,秦孤立速亡”为由,力主封藩建国。魏徵和李百药皆谓不然,“徵意以唐承大乱,民人凋丧,始复生业,遽起而瓜分之,故有五不可之说。百药称帝王自有命,历祚之短长不缘封建”;“颜师古独议建诸侯,当少其力,与州县杂治,以相维持”;“而杜佑、柳宗元深探其本,据古验今,而反复焉”。政论家反复推理,统治者反复权衡,虽说意见纷纭,莫衷一是,然而,封藩建国仍是唐王朝既定的宗室政策。唐代宗室管理制度奠基于高祖、太宗朝,历经武后、中宗、睿宗几朝的变革,开元天宝时期,经过唐玄宗整饬而确立,为后世所奉行。唐代统治者还设立了专职管理机构宗正寺与许多关涉机构协同管理宗室事务,为维护唐王朝的封建统治发挥了一定的效能。

欧阳永叔云:“唐自中叶,宗室子孙多在京师,幼者或不出,虽以国王之,实与匹夫不异,故无赫赫过恶,亦不能为王室轩轾,运极不还,与唐俱殚。然则历数短长,自有底止。”诚然如是。安史之乱以后,唐代宗室管理制度因时势发生了许多变化,受政治形势(如宦官专权)影响,“自天宝以降,内官握禁旅,中闱篡继,皆出其心。故手才揽于万机,目已睨于十六宅,防闲禁锢,不近人情”。又如因经济状况所迫,代宗朝舒王、通王、虔王同日封,“其开府俸料,逐月进内,寻以军兴罢支”。宪宗朝宗正卿李道古(太宗子曹王明之孙)“及死,卖宅以葬”。安史乱后,宗室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官员的人选也发生了变化。高宗、中宗时,相王府长史以宰相兼之,魏、雍、卫王府以尚书兼之。永淳以前,王未出则不开府。“玄宗诸子多不出,王官益轻而员益减矣”。安史乱后,王府“摧毁多年,因循不修。至元和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庄宅使收管,其年八月二十五日,卖与邠宁节度使高霞寓”,京城百官,“皆有曹局,惟王府僚吏,独无公署。每圣恩除授,无处礼上,胥徒散居,难于管辖。遂使下吏因兹弛慢,王官为众所轻。虽蒙列在官班,皆为偷安散秩”。可见,政治、经济形势的消长制约着唐代宗室管理制度的发展,而宗室管理制度的演变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唐代社会的盛衰变迁。

要而言之,唐代宗室管理机构比较完备,专职机构宗正寺和王府官与关涉机构协同处理宗室事务。宗正人选较重,尤其是宗正卿和宗正少卿多由德高望隆、戚属尊贵的宗室担任。纵观有唐几近三百年的历史,不同时期宗室管理制度的内容各不相同,带有阶段性的特点。高祖至高宗朝,是唐代宗室管理制度的奠基时期。武后、中宗和睿宗朝,初建的宗室管理制度旋即遭到破坏。玄宗朝整饬确立了唐代宗室管理制度,肃宗至唐末,宗室管理制度随着王朝政治的变化而改易,唐代宗室管理制度的演变与李唐王朝的政治经济状况息息相关。

唐代图书市场考察

■贾志刚

随着科举制度的逐渐成熟,读书取仕成为不少唐人的愿望。读书治学不仅有启迪智慧、陶冶情操的功能,也变成了登第入仕、荣身耀族的重要途径,因而社会上愿意读书的人增加了许多。在读书求功名日渐成风的唐代,与读书有关的写(抄)书、藏书、著书等行为逐渐增多,由于对书籍的需求骤然增长,书籍对许多唐人而言仍旧求之不得,借书阅读是解决方法之一,但遇到肯借书的人家又极为不易,想读书无处借书者不知有多少。对于大部分想读书的唐人而言,除借书、抄书外,买书恐怕是一种理想途径,毫无疑问图书市场因此会得到刺激。同时,书籍作为商品与其他商品有一个明显差异,一般商品只要得到就不再另求,而书籍则拥有越买越多的需求,这也许可以帮助理解唐代图书市场较前骤然活跃的现象。那么,唐代书籍怎样沟通买卖双方,以及当时图书市场的基本情况,对此稍加分析,能否对当时社会的认识有所裨益,请学界诸贤多多指正。

一唐代书籍市场骤然活跃的几种表象

历代均有把读书治学看作修身养性、增长知识的途径,唐代亦然,但处于科举制已然确立的唐朝,更多了一重读书应举求功名的心理,李袭誉训子读书求官,杜牧告侄读书取官,反映出我国古代特别是科举制时代“学而优则仕”的普遍心态,具有一定代表性。然而,不可否认,唐人特别钟爱书籍的行为中尚有其他动机,比如随着市场观念的与日俱增,也不乏爱书者为利所动的事例,《旧唐书》卷一八九上《儒学传》徐文远:“其兄休,鬻书为事,文远日阅书于肆,博览五经。”在徐文远就书肆阅书的同时,其兄徐休却以经营书肆、鬻书为业,同胞兄弟同样看重书籍,其旨趣却截然不同,分析他们的意图,一个以读书进取求功名为目标,看重的是书以载道的古训,一个把书籍看成利益的载体,在有意无意中利用着书可图利的现实。徐氏兄弟的行为反映出唐人对书籍的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新唐书》卷二〇二《文艺传中》吕向:“强志于学,每卖药,即市阅书,遂通古今。”吕向早年曾以卖药为生,可能所在市中书肆同药肆相近,故而吕向既能卖药又兼顾阅书,从而达到博览汇通。在唐朝,类似徐文远、吕向就肆阅书者当不乏其人,只不过徐、吕二人较一般读者成就更显著而已。

我们分析能够让徐文远、吕向辈实现就市阅书的条件,应当是书肆在唐代各地市场的普遍设立以及书肆中任人取阅的自由规定。

唐都长安是众多读书人聚集的地方,其间应有相当书肆,前揭徐休鬻书,徐文远阅书之地可能就在长安某市,但这仅是一种推测。唐人刘子玄曾提到隋开皇十四年(594年)秘书学士王孝逸于京市陈人处买得一本《古文孝经》之事,敦煌所出编号P。2675《新集备急灸经一卷》(咸通二年)题下有“京中李家于东市印”一行字,可知此抄本据同名印本抄写而得,原本同西京东市一定有关。从在东市中印书的情况看,此书应是为卖而制,或许也说明东市中就存在出售医学类的书肆。昔为众儒欣悦之书肆,今日却鲜为人知,令人不免产生遗憾。幸而赖一些笔记小说留下了只言片语,或许能透露出当日书肆的某些信息。如传闻为唐人白行简所撰的《李娃传》记:“至旗亭南偏门鬻坟典之肆,令(郑)生拣而市之,计费百金,尽载以归。”长安有东西二市,此“旗亭”或指其一,可能鬻坟典之肆也就在其南偏门旁。从郑生一次买书花去百金之数来看,此书肆之规模不小,如果不是特为习业举子而设的专门书肆,郑生所用之书不离本肆就可一次购齐的事实,也会让人联想到此点。另外,唐时有李秀才者,曾拿他人诗卷向蕲州刺史李播行卷,其诗卷正好是李播旧时行卷文,被识破后,李秀才承认此诗卷乃“二十年前,实于京辇书肆中以百钱赎得。”既然李秀才能在书肆中购得举子行卷文,就会有将行卷文出售于书肆的书商。五代王定保在《唐摭言》中记:“薛保逊好行巨编,自号金刚杵。大和中,贡士不下千余人。公卿之门,卷轴填委,率为阍媪脂烛之费,因之平易者曰:‘若薛保逊卷,即所得倍于常也。’”唐时行卷成为风尚,满怀希望的举子(如薛保逊)行卷于公卿显人,不少却被守门奴婢卖却。此例正好说明行卷文为何也能在书肆中买得到。可知唐代京城书肆中,不仅有可供习业举子所用之经典,也有举子应举之行卷或省卷。资料所限,虽然所举有关唐朝京城书肆的材料寥寥无几,有着明显的片面性,但几条材料不约而同地都与举子有关,也并非全属偶然。作为众多举子考试觅举的场所,都城长安诸书肆多为举子着想,也不难理解,从中看得出科举制对当时图书市场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唐代东都洛阳的经济文化发达程度无须赘述,我们的着眼点是书肆,洛阳市肆之间也有书肆侧列其中。《文苑英华》卷三四三吕温《上官昭容书楼歌》叙:“贞元十四年(798年),友人崔仁亮于东都买得《研神记》一卷,有昭容列名书缝处,因用感叹而作是歌:……君不见洛阳南市卖书肆,有人买得《研神记》,纸上香多蠹不成,昭容题处犹分明。”崔仁亮于洛阳南市书肆中偶然买得有上官昭容题记的书籍,令其友吕温感叹不已,是否他本人也要去上几次,不得而知,但由此说明洛阳的南市在贞元年间设有书肆。此文留给我们许多疑惑不解,比如此书肆是兼卖旧书,还是专卖旧书,不得而知;此书肆何时开设,及洛阳南市以外的东、西市是否也设书肆?尚待别证。唐人张彦远记:“开元中,有商胡穆聿别识图书……辽东人王昌,括州人叶丰,长安人田颖,洛阳人杜福、刘翌,河内人齐光,皆别识贩卖……贞元初,有卖书画人孙方,与余家买得真迹不少,今有男盈在长安。”在众多因贩卖书籍图画而得到唐廷重用者之中,洛阳就有两位名列其中,没有这种机缘的其他书籍商贩当为数更多。

不仅仅是长安、洛阳二京存在市列书肆之情况,其他地区同样设立书肆供读者购阅。《太平广记》卷二六三荆州鬻札者条引《酉阳杂俎》记:“荆州贞元中(785—805年),市中有鬻札者,有印上簇针为众物,状如蟾蝎鸟兽,随人所欲一印之,刷以石墨,疮愈后细于随永印。”鬻札者于荆州市中所卖不能认为是图书,但这种做法与学界百思不解的印刷术问题关系密切,值得重视。《元稹集》卷五一《白氏长庆集序》:“缮写模勒,炫卖于市井,或持之以交酒茗者,处处皆是。(自注:扬、越间多作书模勒乐天及予杂诗,卖于市肆之中也)”。元稹、白居易的诗歌可在市肆中买卖,此买卖诗集的市肆可能就是设在当地的书肆,既然元白之诗集可以在此交易,其他受民众所喜闻乐见的文集著作应当也可在扬越之市肆间购买到。中唐以后东南之扬州、越州等地市肆中炫卖书籍,或以书籍与茶、酒交换,有类于或更甚于两京。不仅诗文集多在市肆中交易,百姓最常用的历日交易量更大,更是不能缺少。唐文宗大和九年(835年),东川节度使冯宿奏:“准敕禁断印历日版,剑南两川及淮南道皆以版印历日,鬻于市,每岁司天台未奏颁下新历,其印历已满天下,有乖敬授之道,故命禁之。”政府新历尚未颁布,几道版印历日已私售天下,可见当时书肆中某些书籍种类的辐射范围相当不小。“僖宗入蜀,太史历本不及江东,而市有印货者,每差互朔晦,货者各征节候,因争执,里人拘而送公”。在唐王朝还算振兴时,历日市场已经如前,更何况政府流亡时期,虽无官历之约束,同时也失去官历之统一标准,这种历日之争,实质是在争夺市场。

由上引冯宿奏文知唐代剑南也有以历日鬻于市肆之记录,实际上剑南书肆的种类远不止此。柳玭《柳氏家训》序:“中和三年(883年)癸卯夏,銮舆在蜀之三年也,余为中书舍人,旬休,阅书于重城之东南,其书多阴阳杂记、占梦相宅、九宫五纬之流。又有字书小学,率雕板,印纸浸染,不可尽晓。”柳玭在唐时见到蜀地书肆中有阴阳杂占、字书、小学之类书籍出售,说明蜀地书肆也初具规模,且已成为当地市场的有机部分。成都书肆的存在也为考古资料所证实,1944年四川成都四川大学校内一座墓葬中出土一份藏于银镯内的经咒,首题汉文一行:“成都县龙池坊近卞印卖咒本……”等字,所题汉字虽缺损严重,但该咒本为卖而印之义依稀可见,正是当地图书市场发育程度的一个实物见证。

其他地区的书肆亦屡见于史,《太平广记》卷八五《李客》引《野人闲话》:“有百姓张赞,卖书为业,……因鼠啮其文字数卷。”此专门以营销书籍为业之张赞但言城中,不记城名、地区,或许为两京之外的另一城。前引吕向就市阅书之地也可能是京城以外的什么地方,《刘禹锡集》卷三三《酬令狐相公早秋见寄》:“公来第四秋,乐国号无愁。军士游书肆,商人占酒楼……今日文章主,梁王不姓刘。”刘禹锡抓住军士入书肆看书的现象,替人粉饰太平,同样反映出书肆在其地(从梁王之意分析,当为唐时汴州)确实存在,且对进出者不限身份。不管他们的书肆是在那里,也不管是举子、儒生,还是军士入书肆,在肆阅书的前提应是市列书肆的普遍存在,《文苑英华》卷五五一无名氏《是仪鬻书衣判》:

是仪鬻书、衣于市,或人告其不仁。

……昔联荣于方册,今异轸于旗亭。至于质彼有无,虽归列肆,讥其淫巧,必在储胥,诡滥有彰,典刑斯举。书衣创制,编册攸资,厕绿箧以相耀,杂紫荷而交映。是仪所鬻,非法贻讥,既多谢于缇油,徒获愆于倍市……

此判为唐人拟判,就唐朝当时现实问题,借用“是仪”古人姓名,引令据律,借题发挥。就其判意而论,是仪所卖之书籍因“厕绿箧以相耀,杂紫荷而交映”,有借巧饰图书提高书价,达到获取倍市之利的嫌疑,违背“质彼有无”之最初精神。此为拟判,意在考察作判者辞句识见是否文理优长,所取判事要针对当时现实中某些情况。据所言“鬻书于市”之案例推测,如果不选较具普及性的判题,背景不同的作判者肯定有人会无从下手。故就判题选择而论,反映出唐代市列书肆是一种相当普遍的现象。

“在市阅书”的前提是“市列书肆”,而“市列书肆”的目的无疑是“鬻书于市”,顾客既是读者又是买主,故书肆肯定不会限制出入者是何身份,而这些现象一定要以在市买书的成立为基础。前揭诸人于书肆称意而归,甚至不时有意外收获的事例,集中说明此点。《大唐新语》卷一一《惩诫》:“(张由古)谓同官曰:‘昨买得《王僧孺集》,大有道理。’杜文范知其误,应声曰:‘文范亦买得《张佛袍集》,胜于僧孺远矣。’由古竟不之觉。”张、杜二人买书不言其所,透露出不需言其所而都知其所的实情,窃以为正是唐朝人“买书于市”观念之确立已然深入人心的表现。

唐人常喜“买书行几市”,连外国使节也无不如此。开元初,日本使者粟田真人“悉赏物贸书以归”。博大精深的唐文化吸引了来自异域的追随者,异彩纷呈的书肆令其依依不舍,自由宽松的购书环境更让其倾箱倒箧,现在保留在日本或其他地方的许多唐朝文籍恐怕不乏购自当时书肆者,此又成为唐代图书市场逐渐扩展的实证。

与“卖书于市”同样反映书籍商品化现象的还有“质(典)书于市”,咸通时有书生常谓人曰:“不肖子弟有三变:第一变为蝗虫,谓鬻庄而食也;第二变为蠹鱼,谓鬻书而食也;第三变为大虫,谓卖奴婢而食也”。“鬻书而食”所反映出唐代书籍同田庄、奴婢一样,可以一卖再卖。书籍质典的成立,并非是到唐代才有的现象,但唐代书籍质典之风较前更浓,故书生并非奇闻的一席话引起孙光宪的极大兴趣。据此可知,作为商品的书籍具有一般商品可以多次买卖的特性。唐赵璘《因话录》卷四记,唐时李巽有故人子弟来投,李巽遍问旧时别墅及家童有技者、图书有名者,回答是都已卖却,“李责曰:‘郎君未官,家贫产业从卖,何至卖及书籍古画?’……复问曰:‘有一本虞永兴手写《尚书》,此犹在否?’其人惭惧不敢言卖,云暂将典钱”。门客周愿借题发挥道:“已遭尧典、舜典,又被此儿郎典”。此故人子弟可谓三变子弟,既货卖别墅、奴婢,又质典先人书籍,所反映出的书籍质典制度与上揭以书籍交换茶酒的事实并无不同,虽“质(典)书于市”有别于买卖书籍,但其成立的前提仍是“卖书于市”的现实。

有唐一朝多有藏书世家,如李承休、李泌、李繁三代均为藏书家;柳公绰、柳仲郢、柳玭也是三代聚书;张弘靖、张文规、张彦远也算三世收藏等等。有鉴于书籍质典、变卖的现实,不少唐人常常垂诫子孙不典卖书籍、不坠先业,如《太平广记》卷201杜兼条引《传载》:“杜兼尝聚书万卷,每卷后必自题云:‘清俸写来手自校,汝曹读之知圣道,坠之鬻之为不孝’。”杜兼要求子孙不鬻所藏书籍,但其书仍不免被卖,宋朝就有人在苏维岳家见“杜氏书尤多,所题皆完”。从宋时苏氏家收有杜氏之书的记载来看,尽管杜兼题诗垂诫,但杜氏之藏书仍散藏于苏氏和其他人。类似藏书转卖易主者,不乏其例,《册府元龟》卷八一一《总录部·聚书》:“唐王方庆聚书甚多,不减秘阁,……诸子莫能守其业,卒后寻并散亡。”王方庆藏书在他死后散亡是由于诸子不守先业,是否贪利而质卖,虽不敢断言,也不能完全排除。魏徵家富图籍,但唐文宗问其五世孙魏谟,“卿家有何图书?”回答是“家书悉无,惟有文贞公笏在。”又杨凭家多书画,其子杨“浑之求进,尽以家藏书画献(段)文昌,求致进士第。”杨凭所藏书画,传中明言其子杨浑之贪求进士及第,当作礼物献于考官了。书籍可以当作贿赂品的事例,同样能够反映书籍市场化的现实。

唐人对于书籍所持的两种价值观,对其藏书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如果子孙视书籍为文化遗产,则多取其书载治道之古训;如果视书籍为财富象征,是注重其书载利润之现实。前者多致善守世藏,后者则随典随卖。从市场角度看,后者反而更有利于图书流通。不管在哪种观念支配下,都同样会重视图书,极有利于图书市场的培育与扩展。

二区域性图书市场与灵活多变的书价

有唐一朝,书籍的特殊地位,通过考察书籍流通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能有所认识,同时也体现在唐人围绕书籍形成的诸种价值观念中。我们注意到,颇受众多唐人青睐的书籍,作为一种知识载体与作为利益载体的现象同时并存,尤其在市场的作用下,书籍既作为特殊商品,也作为一般商品存在,这不仅是因为书籍市场有越卖越大的空间,也由于政府并未置身其外,许多书的使用、制作本身就是官府行为,市场只是对其弥残补缺。尽管这样,谁也不会否认唐代图书市场体系的存在,政府不断发出的购书令与派往各地的访书使,更是推波助澜,可知,政府对此一体系的发育并不是扮演站在其反面一味抑制的角色,有时也为此市场注入活力。实际上,唐代图书市场虽然尚未完全摆脱官府而自由发展,毕竟在追金逐利中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从制作、流通到使用各领域,都逐渐受到书价或多或少的影响。

佛教在唐代拥有较多的信徒,故佛经的需求量为数很大。《全唐文》卷二六玄宗《禁坊市铸佛写经诏》:“如闻坊巷之内,开铺写经,……自今已后禁坊市等不得辄更铸佛、写经为业。……须经典读诵者,勒于寺取读,如经本少,僧为写供。”坊市世俗抄写佛经已到了需要用诏令处置的地步,可知其规模不小。唐朝中央从宗教考虑才强调佛经改由佛寺僧徒抄写,而寺院僧徒乐此不疲的原因却并不完全出于宗教信仰,实际上僧徒维护的不只是对宗教的虔诚,也存在着对市场的争取,从某种程度讲也是一种市场竞争。《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一“开成三年(838年)十一月二日”条记,日本求法僧圆仁“买《维摩关中疏》四卷,价四百五十文”。一部4卷本《维摩关中疏》售价450文,每卷约为百余文。又唐龙朔三年(663年),刘公信妻陈氏母先亡,求《法华》经在家为母供养,恰有一经生将一部新写《法华》,未装璜,向赵师子处质二百钱。此经向直一千钱,陈夫将四百钱赎得,装璜周讫。与《疏》比较,《经》的价值稍贵,一部《法华经》在唐朝一般要售到千钱,引文中刘公信用400钱赎取值千钱却只质押200钱的《法华经》,对他本人、质书者及质库经营者来说,是一件皆大欢喜的事情,从而说明不仅《尚书》等儒家经典可质典,佛家经典也能质典。看起来,佛经及律、疏、论等书籍偶尔亦可图利,在商家眼中,不仅是皇道王言之中藏着黄金屋,佛藏仙笈亦可通向财富之门。

以清静寡欲为旨趣的僧众,在写经、传经中尚且为利所惑,唐朝世俗社会中书籍的抄写更难免生出利益之心。唐太和中进士文萧妻吴彩鸾“以小楷书《唐韵》一部,市五千钱”,后屡抄屡卖,“所市不过前日之数,由是彩鸾《唐韵》,世多得之”。吴彩鸾用小楷书写的《唐韵》可能就是唐人孙腼之作,按《宋史》卷二〇二《艺文志》小学类:“孙腼《唐韵》五卷。”以五卷之作品,经吴彩鸾精心抄写,可以售到5千钱,每卷达千钱,较上引《维摩关中疏》每卷百余钱要贵得多。仔细分析会发现,经过吴氏精心抄写的《唐韵》初次就售以高价,但因屡屡出售,故其书价总“不过前日之数”,越售越低的书价正反映出市场的实际规则:物以稀为贵,书以多而贱。还有更高价的情况,如鸡林贾人求买白居易诗,自云:“本国宰相,每以一金换一篇。”贵难得之货本来就是市场本性,以一金买诗一篇,从而也说明唐代图书市场毕竟受时代限制,还没有超越区域性发展阶段。联系前引李秀才以百钱于长安书肆购行卷文一卷,竟然到外地招摇撞骗20年无人能发现的例子,也说明了图书市场的区域性。

唐朝政府对图书市场的参与不仅是封建式的发号施令(官修书籍原则上不能进入市场),也有封建式的经济行为,从武德以来直至唐末多有求买、购募之令。武德五年(622年),秘书监令狐德棻奏:“今乘丧乱之余,经籍亡逸,请购募遗书,重加钱帛。”贞观中魏徵等人又请求购募,此后各代都曾发布此类诏令,但如何收购却不得而知。隋代也曾求购图书,诏令“献书一卷,赉缣一匹。”此办法是否为唐朝参考,诸史阙如,但唐代屡次求购也用经济性悬赏的办法,在原则上同隋代是一脉相承的。《玉海》卷五二“唐十二库书”条,记广德二年(764年)七月甲辰,“开求书之令,一卷赏千钱”。对于千钱购书一卷的标准,能否适用于前后各期,应加区分,因为此次购募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新唐书》卷五七《艺文志》序:“安禄山之乱,尺简不藏。元载为相,奏以千钱购书一卷”,且言唐“肃宗、代宗崇重儒术,屡诏购募”,唐廷此令意在优给书价,急于回收散出的图书,说明平时书价应低于此。《文苑英华》卷六九四罗衮《请置官买书疏》:“臣今伏请陛下出内库财,于都下置官买书,不限经史之(子)集,列圣实录,古今传记,公私著述,凡可取者,一皆市之,部帙俱全,则价有差等,至于零落杂小,每卷不过百钱,率不费千缗,可获万卷,倘或稍优其直,则远近趋利之人必当舍难得之货,载天下之书聚于京师矣。”在唐朝“秘阁四部,三馆图书,乱离已来,散失都尽”时,罗衮特献策置官收书,所列范围可谓无所不包,至于书价,他却分成二类,一是部帙俱全,价有等差;一是零落杂小,每卷不过百钱。作为读书人的罗衮,他对收书及书价之论述很有参考价值。尤其是他认为稍优其价,就可聚天下难得之书,虽没有考虑到图书市场的区域性问题,未免有些夸大其辞,但仍显示了当时图书市场所具备的无远不致的功效。

由上可知,影响唐代书肆书价的因素很多,不光是书的卷帙多少,还有谁抄写、抄写是否精美,装帧如何,以及社会背景都有关系。甚至作者是谁也至关重要,如元稹在所著诗歌《酬乐天余思不尽加为六韵之作》自注曰:“乐天先有《秦中吟》及《百节判》,皆为书肆市贾题其卷云:‘白才子文章’。”因为是白才子(居易)所著文章,故书肆经营者就特地标出来,以赢得读者,争取高价。可知书价的高低由多种因素决定,已成为图书市场中的一个敏感问题。

经过长期的发育,书籍到唐代已形成许多区域性市场,书肆的设立具有相当普遍性。唐代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稽古右文成为一时风尚,随着科举时代的到来,公私藏书散而复聚,流通增快,明显加速了图书市场的发育。一些唐人靠经营书肆为生、鬻书为业,因为他们认识到书籍作为王道载体的同时,也可以成为利益载体之现实。在许多州县,“市列书肆”较前愈益普遍,书肆为了吸引顾客所形成的自由取读制度,为“在肆(市)阅书”提供了方便,伴随着“鬻书于市”的成立,“买书于市”、“质书于市”、“典书于市”等现象无论在行动上,还是观念中,都已被唐人广泛接受。这种图书交易可谓不分俗雅,无论是官府显宦、还是缁流道徒,亦或贩夫走卒、牛童马走之辈,都争相购阅,耻不言文墨,甚至于外国使者不惜重金、越海载归,以至形成供不应求的局面。而受多种因素制约下的书价灵活多变,隐隐约约地带上了竞争的痕迹,无论从市场经营权的争取,还是故意标新立异获取厚利,或者以善价优值收购书籍等诸种事例,都或多或少利用了竞争规律,图书价格、竞争经营在这些区域性市场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虽然这种体制仍未摆脱原初形式,但其带来的社会效应,不仅关系到唐朝社会的某些方面,对唐宋以来的社会也不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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