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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天津截漕的转运

明清时期,关于截留在天津之漕粮的去向,大概可以在第二章 第二节 的“截留原因”及的“截留原因”一栏中反映出来,即因恐回空冻阻或北运河水不畅而截留在天津的漕粮大部分要再转运京通仓;因赈济而截留在天津的漕粮,大部分用于赈济;因军需而截留在天津的漕粮,大部分用于军饷。但这只是在天津漕粮截留的最初目的,实际上漕粮截留后,经常会出现先前未能预料到的情况,这些情况的出现,就导致截留在天津的漕粮不能按其最初截留目的应用,而是改为他用。下面按照天津截漕的最终用途或去向来分类,对其逐一进行探讨。

一、转运京通

明清时期,由于漕船迟滞或者北运河水不畅而截留在天津的漕粮,大部分会在次年用体积较小的船只转运到京通仓,这种较小船只被称为剥船,明清时期天津北运河上设置了众多剥船。

(一)天津剥船的设置沿革

“剥船为济运设,遇南船胶浅则分剥起运”,这句话道出了北运河剥船的作用,即遇有北运河水浅涩,东南漕船不能通行,就把漕粮转卸于剥船,分批运往京通。另外,恐漕船回空冻阻,耽误下年新运而截留在天津的漕粮,也由此剥船转运至京通。

1.明朝天津剥船

明朝永乐时期,北运河剥船共八百零八只,按“照民佥船”的原则,分派于武清、香河、漷(后废,入通州)三邑,其中“隶武清者六百二十只,香河、漷者共一百八十八只”。到了崇祯初年,经户科给事中条陈,将武清县剥船中的三百只派于通州。后来,通州、武清两地交陈剥船负担太重,于是将武清县所担负的三百二十只剥船分派给“永清县四十只,东安县三十五只”,将通州所担负的三百只剥船分派一百二十只给其下属的宝坻县。最终,北运河八百零八只剥船就形成了如下分派局面:武清县二百四十五只,香河和漷县共一百八十八只,通州一百八十只,宝坻县一百二十只,永清县四十只,东安县三十五只。这八百零八只剥船统归河西务务关主事管辖,所以通常又被称为河西务剥船。

河西务剥船每十年排造一次,排造地点是淮厂。排造剥船所需要的“木料价值向系淮扬两钞关解部税银打造,及到河西剥运,原银俱于各船户脚价内陆续扣还”。排造一只剥船需银三十五两。以上是关于明朝剥船的排造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实际上,河西务剥船的排造地点并不只是淮厂一处,有时由于某种原因,也在它处排造,如天启六年(1626年),因淮厂无银无木,而江西、湖广地区木价便宜,于是总漕部臣苏茂相奏准将“轻赍银沿途浅溜添雇募夫之银动支一半,置造剥船,江西派一百只,湖广派二百只”。再如崇祯三年(1630年),河西务剥船被焚毁三百四十八只,如果全在淮厂成造,不仅民困不胜其力,而且也排造不及,但新运又势不容缓,于是“照通例,准先挂造一百只,其余二百四十八只查照旧例,仍令淮厂造解一百八只,江西、湖广各造七十只”。

2.清朝天津剥船

清朝初年,仍沿袭明朝旧制,北运河剥船佥派于顺天府之永清、东安、香河、通州(含漷县)、武清、宝坻六州县,只是在数量上由明朝的八百零八只减少为六百只。剥船一只,“给小地十顷,免其地粮,以供剥运之用”。后来,由于实行圈地政策,原来“收租赡船”之地多被圈去,剥船无以为修,导致其开始缺额。史料记载,顺治十三年(1657年),北运河剥船“尚缺六十八只”,于是“议将州县连年退出地亩,并圈剩夹空地亩严催补足”,并且“每只(剥船)每年给修艌银五两,令本县河官督修”。从“尚缺”一词可知,在顺治十三年(1657年)之前北运河剥船缺额更多。

到了康熙年间,官方额设之北运河剥船出现了种种弊端。康熙十年(1671年),科臣赵之符在其《拨船困民疏》中条陈了官设剥船的八大弊端,于是奏请“驳船六百余只,按亩定赋,遇河道浅阻,即动此银雇民船起剥”,即建议革除官设剥船,而将原供剥船维修之地亩征收银两,若遇需用剥船之时,就动用此银雇募民船拨运。但是户部认为“雇募民船时有时无,难济缓急”。最终,此建议未被采纳。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总督仓场侍郎石文桂,又上疏痛陈官设剥船之弊,再次奏请革除红剥船,将地亩征科给运丁,作为其自雇剥船的费用,此次奏议被采纳。

至此,从明朝永乐初年至清朝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存在了近三百年的北运河官设剥船被废除。此后清朝将原供剥船之地亩编入漕粮项下征科,所征之银解送粮道库,若需拨运,就将此银给予运军,令其雇募民船拨运。此项征科银两,每年额征“万四千五百余两,遇闰加增银三百余两”,专供运军北河拨浅之用。康熙四十六年(1707年),又题准:“红驳银照实在抵通船数,就近于通济库银内支给,仓场侍郎将给过银数造册奏销。”

从雍正年间开始,雇募民船拨运漕粮出现了弊端。首先是民剥船户向旗丁多索雇价之弊。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二《户部·漕运二·驳船》记载,漕船在北运河遇浅雇募剥船拨运,雇价向来由坐粮厅酌定,“但船户皆系州县百姓,不属坐粮厅管辖,不遵约束,多索运军势所不免”,于是雍正十年(1732年),清政府令天津以北各地方官,根据拨运路程的远近,“酌定工食之多寡,先期出示晓谕,如船户、运军不遵约束,该地方官即行拿究,倘地方官奉行不力,巡漕御史察明参处”。从而加大了对民剥船户的管理力度。但即使如此,民剥船户向运军索取高额雇价依然禁而不止,乾隆二年(1737年)记载,“北河起驳漕粮向系运军自雇民船,每多高价,运军苦累”,于是此年再次下令“嗣后按照米数,计程远近,定价多寡,官为立契,船户不许额外勒索,运军不得横夺装载”。另外,民船运粮到通,原先不免关税,此时令免征,但是如果民船在漕粮之外又携带其他货物,仍按货征收关税。乾隆九年(1744年),关于雇价问题再次题准:“嗣后各省帮船在北河起驳,饬令运军遵照定价自行雇募,并令该管官不时稽察,倘有船户任意多索,或运军短给价直,致启争端,迟误漕运者,即按律究治。”

其次是民剥船被封捉守候之弊。官方额设剥船被废除后,为了保证漕船到达北运河随时都能有民船雇募,因此,官府常常在漕船未到之前,在不知需要拨运漕粮数量和需用剥船数量的情况下,就预先封捉民剥船在河干等候。这一情况可以从乾隆四十八年(1783年),盐政征瑞所上奏疏中得以印证,其疏言:“办理封拨,不论河水之充裕浅涩,用多用少,一例必取足额。沿河协济不分船之适用与否,悉令充数。杨村派拨守候无期,又一概截留不放,自二月冰冻方解,粮船未到之前,先已预为封禁,直至九、十月净坝放船,之后为日无几即届河冻,船户衣食是资累月坐废。”即民剥船在二月至九、十月此近十个月的时间内被封捉,如此长的封捉时间必定会对船户的生计造成极大影响,因此民剥船户往往畏惧封捉,“一闻封拨,来(津)者中止,是其畏避之情皆由旷日持久之故,而津船稀少实皆不使流通之所致”。

再次是封捉商船以备拨运之弊。官方额设北运河剥船被革除后,赴通销售货物的船只,遇有拨运,也往往令其中途起卸腾空,以备拨运,如此一来,客货船只闻风裹足,从而导致“关税钱粮势必短阙,即天津一带直至京师民间食用必昂”,并且“年甚一年,将来拨漕亦至掣肘”。

以上雇募船只拨运的三种弊端,导致来天津之船大量减少,不仅使剥粮难以雇募到船,而且对商盐的行销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众所周知,天津是产盐之区,盐商运盐需要雇用船只,起先为了避免拨粮与运盐在雇用船只上发生冲突,规定“三百石以下之船封拨漕粮,三百石以上之船听商雇运”,但后来“以备拨之故,概为封禁,不复有余剩大船为商盐雇用”。这样就必然阻碍商盐的行销,拨粮与运盐的矛盾日益凸现。为了解决此矛盾,使商盐能够畅销,长芦商人决定捐银建造剥船。

乾隆五十年(1785年),长芦商人呈请捐银三十万,备造剥船一千余只,“并请赏借库项,各商按引均摊,分限十年归款”,降旨准行。原议此项剥船交由直隶总督刘峨派员成造,后来考虑到“此项拨船系一千余只,所需板片、木料较多,直省恐不能应手,即营造工匠亦不如江、广等省之谙习”,于是命长芦盐政征瑞“开明(剥船)丈尺数目,知照特成额、吴垣、舒常,令该督抚等于湖广、江西二省遴派妥员,各赶造五百余只,以供拨运”。至于成造剥船所用帑项,考虑到若由长芦解往,徒滋烦费,于是令特成额等各于该省耗羡闲款等项内,动支十五万两办理,“工竣据实核销,其长芦商人分限十年应归之款,仍著征瑞按限催缴”。此次共“成造拨船一千二百只,实用银二十八万二百五十两零”。

芦商捐造的这一千二百只剥船,经直隶总督刘峨会议章程,户部议覆,“分交附近天津、静海、青县、沧州、南皮、交河、东光、吴桥、通州、武清、香河、文安、大城、任邱、雄县、新安、霸州、安州等十八州县分管”。

如果没有拨运漕粮的任务,此一千二百只剥船“按派定州县发回收管,如遇商货、盐斤均准揽载”。但是每年的“四月以后不得揽载远行,听天津道行文,调赴水次应用,倘临期迟误,该管州县照例参处”。

如果遇有铜铅及奉天麦豆与南漕同时需要拨运,“即将驳船拨给一百号,交发天津县分别驳运,其余一千一百号专驳漕粮”。拨运铜、铅、麦、豆等项,令运员照旧给发剥船工食,而拨运漕粮之剥船,如果自杨村起拨运至通州,令每百石给船户饭米一石二斗,驳价制钱六千文,其中以三千文给船户,二千文给还旗丁,一千文扣存道库,作为剥船岁修油艌之用。如果运船在蔡村、河西务一带起拨,其应给饭米、脚价,按照水程递减。

另外,关于剥船油艌银的给发方法,“每岁酌给银五两,每居三年酌给小修银二十两”,从天津道库所存贮的拨价银内动用,由各州县转发。关于应给剥船之拨价银,“先由藩库于驿站留二小建项下动拨银十万两,移交运司,即将商人卖盐钱文随时易换”。拨运时,将拨价银交给杨村办漕之同知、通判,散给剥船,“每帮在于何处拨米若干,给过拨价若干,取具运弁钤记票照”。拨运结束后,办漕官员将用过拨价银的数量造册,呈报督臣、漕臣,“在应给旗丁项内照数扣解归款”。

在每年的非拨运期,为避免船户拨载拮据,清政府令在给予剥船拨价外,再给予剥船津贴,“以每船三人核计,人日给饭食银五分,每船需银十八两,岁需银二万一千六百两”。关于此项银两的来源,盐臣奏“芦商弥补参商无著帑项四十八年加价后,按引随课交银二钱,分五年归款”,而给予剥船的津贴“即于此项内,每年拨出银二万一千六百两,分作两次,于十一月、四月,由运司各给发银九两,以为津贴守候之费”。

为了避免剥船不必要的守候,每年“令总漕将运船帮数、远近,豫(预)行咨报直隶总督,径行天津道豫(预)调驳船备用”。起拨时,派委杨村通判、务关同知亲诣点验,挨次轮拨,“如头进漕船起驳,则调至六百号为止,俟二进将到,再行增调。若有一船过期不到,著地方官查拿”。另外,剥船运载漕粮到达通州后,限五日内兑收,责成通永道查办。

芦商捐造的此一千二百只剥船十年排造,值排造之年,如有“军船应行折变者,照例给价买留,为改造驳船之用”。关于剥船的拆造方法,“于第十年择其损伤过甚者,分作三次,每年拆造四百只,每船给料价银二百五十两,除动用节年存剩驳价外,不敷银两在商捐项下动给”。如果次年已到拆造日期的剥船,“本年止准油艌,其小修银两停其给发,以节糜费”。

可见,清政府对这一千二百只剥船的管理、空暇时之营生、拨运时船只之分配和拨价,以及剥船的维修、排造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因剥船一千二百只不敷用,于是盐政征瑞再次奏请“于每年商交二钱款项内,拨银九万两,添造剥船三百余只”,仍交江西、湖广二省,于是年冬天趱造,等来年春天在南漕到达天津之前,运送至天津备用。乾隆皇帝认为“剥船多为豫备,于漕运事宜更为有济”,于是传谕江西、湖广官员李世杰、何裕城、浦霖,照上年办送剥船之例,“就近动项,饬委熟谙干员,迅速妥造,务于开春南漕未到以前,运送至津备用”,并传谕征瑞,“查照旧式烫样,分咨各省,照样成造”。即继乾隆五十年(1785年)备造一千二百只剥船后,乾隆五十一年(1786年),又造剥船三百只,前后合计共一千五百只。有了这一千五百只剥船,不仅旗丁转运漕粮方便,而且“民船得免官封”,“商引无虞壅滞”,可谓一举三得。

乾隆年间成造的一千五百只剥船,派拨“天津县三百六十只,通州二百四十只,武清县二百二十只,静海县、沧州各八十只,青县、南皮县、交河县、吴桥县、东光县各六十只,大成县、文安县各四十只,任丘县、新安县各三十只,香河县、雄县、霸州、安州各二十只”。到了嘉庆六年(1801年),清政府对这一千五百只剥船的分派管理作了新的调整,除天津县留剥铜船一百只外,其他拨运漕粮之剥船改归“天津县六百只,武清、通州各四百只,就近经管”,即剥船由原来的十八州县分管,此时根据就近原则,改由天津、武清、通州三州县分管。此外,还规定“每十船,设小船头一名稽查,每百只,设大船头一名总管,船户有弃船偷米情弊,惟大、小船头是问”。

事久弊生,嘉庆十六年(1811年),据直隶总督温承惠奏,乾隆间成造的一千五百只剥船,由于地方官漫不经心,仅交给船户水手看守驶驾,而后者“往往无所顾惜,遇有损坏,并不随时修艌,久之,竟属有名无实”。可见,到了嘉庆年间,乾隆年间成造的剥船开始缺额,于是就导致拨运时,剥船不敷应用,仍封雇民船备用。但封雇民船,存在一些弊端,即“非船少居奇,苦累旗丁,即豫(预)封守候,扰累船户”。于是温承惠奏请再添造官剥船一千只,被嘉庆帝批准,降谕新剥船成造后,每年“特派京堂,前往察验,若仍不实力经管,致有短缺损坏等事,必当从重惩办”。新造的这一千只剥船,“仍同旧剥船分派沿河等十八州县,就近经管”。这些剥船每年“于漕船未到之前运赴杨村,令杨村通判验明完固,点收起拨,即责令该通判经管弹压”,拨运完毕,仍归原管州县水次收管。

为了对乾隆年间修造的旧剥船和嘉庆年间添设的新剥船进行区分,于是令将“旧设拨船一千五百只,于船后另加横板书写字号,并用火烙印‘直隶官拨’字样。嘉庆十六年(1811年)设添剥船一千只,于各船头上用粉地书写字号,每年油饰一次”,以示区别。

这二千五百只剥船起先规定十年排造一次,后来经直隶总督琦善奏准,“展至十五年为满料”,即十五年排造一次,排造任务由江西、湖广二省担负,而排造费用由直隶总督、长芦盐政筹款解征,“不得仍前动用地丁银两,以重正款而免悬垫”。

清政府为了加强对这新旧二千五百只剥船的管理,制定了很多措施。

首先,规定剥船的油艌办法。每年拨运完毕,承管官员督令船户“起水晒干,油艌一次再行下水,于次年复加油艌一次,倘不透密,将油艌银两追出,仍严行究办”。另外,还规定剥船被损坏的赔补办法。剥船在外营生,遇有风火事故,及拨运之时粮船碰损,即在失事处呈报地方官查明,如果“实系人力难施,准其详明天津道,动用扣存拨价银两赶紧修理;倘驾驶不慎,损坏船只,即将船户照损坏仓库财物律治罪,并著该管之州县赔修”。可见,根据剥船被损坏的原因,实行不同的赔补办法。此外,还将各州县剥船分作十成计算,十年限内,“旧拨船拨运八九年损坏二三成者,责令赔补,免其议处;拨运在六七运年之内,损失至三四成以上,及新拨船损失一二只以上者,经管州县及该管道员,均照损坏新旧船只数目分别议处,仍著本管州县赔补”。

其次,对于剥船户,州县官要随时察看,“如有不堪领驾之人,另行招募”,并规定管理剥船的大、小船头要招募殷实民户充任。

再次,对于剥船上的锚缆器具实行严格的查验制度。每满一年,由杨村通判查验,如果只是绳缆、篙枝短少,“著落船户赔缴,船头知情不报,即著分赔”。如果铁锚、桅木、风篷等项有被盗卖情弊,“估赃以监守自盗论,船头、书役知情,通同舞弊者同罪,仍著落失察之州县赔缴”。如果器具不全至十只以上,“照损坏拨船一二只之例议处,天津道暨杨村通判查出免议,失于觉察,一并分别查参”。

(二)转运京通的脚价

明清时期,拨运天津截漕至京通的拨价来自随漕粮征收的轻赍银内。史料记载,明朝,漕粮“国初民运,无脚耗等项,至宣德间,令民粮兑与军运,成化间,将徐、淮、临、德四仓支运亦改兑军,皆给路费,始各有耗米。兑运米俱一平一尖收受,故有尖米、耗尖米,除随船给运外,余折银谓之轻赍,备运军盘剥费用。改兑无尖米,以耗米二升折银,谓之折易轻赍,费不足则于兑运轻赍内挖贴”。可见,明朝漕粮在由民运改为军运后,令百姓在交纳正项漕粮的同时,交纳一定的耗米,作为军运漕粮的路费,这些耗米,其中一部分交纳实物,另外一部分折成银钱,折成银钱的这部分被称为轻赍银,专备运军沿途盘拨之用。这些轻赍银两,“各司府州县每年务随正粮一并兑完,方许出给通关”。万历二年(1574年),题准:“各处随粮轻赍银通解漕司,内将三分给运官,其七分选定解官,秤验明白,各令入鞘,类至十万上下,装入标船,星夜越帮前进,送通仓,坐粮郎中秤过寄库,候该帮船到,验给运官完粮,其山东、河南者,原不过淮,责成临清兵备差官陆路解进。”万历七年(1579年),又令“轻赍银两照议单分为三七,以三分给本帮,备船沿途挖贴等费,其羡余兑给回南旗军一分,余候完掣通关之日,查无挂欠,亦便与运官领回分给,不必扣贮”。可见,万历及其以后,每年的轻赍银作十分计算,三分给漕船弁丁,以备沿途起拨之费,其余七分先期解往通仓存贮,候交粮完毕,查漕粮无挂欠,再给发旗军,否则,用其补纳挂欠漕粮之数。

若轻赍银两不敷拨运之用,就先从他处借银应用,下年再令漕运官丁归还。如弘治十二年(1499年),因北运河水浅涩,自天津至通州,盘拨频繁,而自通州至京师的陆路,道途泥泞,装载艰难,再加上江南米价便宜,漕粮耗米所卖银两数少,“比之往年,脚价诚有不敷”。于是命都御史徐镛会同总兵等官,将脚价不敷船只逐一查审,每船以十五两为限,将需要银两数造册送部,“令各该把总官,赍册前去太仓,照数借领”。从太仓借用的这些银两,令漕运官军第二年将兑运加耗粮米自行变卖银两,“交与各总解部,转发太仓还官”。

清朝同明朝一样,每年在征收漕粮的同时,也征收一定的脚耗轻赍银作为盘拨之费。乾隆《大清会典则例》卷41《户部》记载了征收正改兑漕米时,随同其一起征收轻赍银的数量。“随漕轻赍易银,每正兑米一石,山东、河南又征耗米一斗六升,谓之一六轻赍;江苏、安徽二斗六升,谓之二六轻赍;江西、浙江、湖北、湖南三斗六升,谓之三六轻赍;每斗折征银五分。又,江苏、安徽、江西、浙江每改兑米一石,又征耗米二升,谓之二升易米折银,每升折征银五厘,均解仓场通济库”。漕船到达通仓,仓场按规定将此轻赍银给发运军,以资盘拨之费。

按规定,清朝之轻赍银也是先漕解运,或进通济库,或进户部仓库,但有时轻赍银不能按时运达,因此,拨运之费往往先从别处借银垫用,然后再从旗丁应得项下按数扣还。如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记载:“向来北仓截留漕船米石,所有转运通仓水脚银两,俱系坐粮厅垫发,仍于该旗丁名下扣缴归款。”另外,此年还规定,根据漕粮在天津截留的原因来确定拨运费用是否由旗丁来承担,“嗣后各省粮艘,有趱行未能迅速,抵通迟误,恐致沿途阻冻,不能及早回空,在北仓截卸,其运通脚费,自当照例扣缴。如系似此特旨截留者,即著动支官项办理”。即如果是因为漕船迟至,不能按时抵达通州而不得已将漕粮截留在天津,拨运费用由旗丁承担,如果是奉旨将漕粮截留在天津,拨运费用就动用官项办理。再如嘉庆十六年(1811年),因湖广、江西两省上年截贮米石津贴拨价等项银两尚未解到,但北仓起运米石刻不容缓,而通济库正值办理新漕,也无款可垫,于是奏准先于天津运库暂借拨银五万两以资起拨,俟江、广津贴拨价解到再归还天津运库。还有嘉庆二十年(1815年),转运上年截留在北仓的湖北、江西两省漕粮,拨价不敷,而通济库也无款可垫,于是经仓场奏准“援照成案,于长芦运库借支银六万五千两,临期拨付北仓应用,俟湖北、江西二省拨价解到时归还原款”。

此外,有时为了体恤旗丁,从别处借用之拨费,往往先由旗丁所在省份之司库地丁项下垫解,而后再由旗丁分年归还。如道光五年(1825年),江西各帮丁因在天津截卸起拨漕粮,借支通库及天津道库银两,按照原议应分别扣还,但宣宗皇帝“念该丁素称疲乏,两载以来盘坝剥运需费较多,若将前项借支银两按数坐扣,办运未免竭蹶”,于是加恩,令“各帮漕船借支通库及天津道库共银六万四千一百五十三两零,准其援照成案,于司库地丁项下动垫,分作五年扣还”。另外,广信等十帮另借天津道库银九千八十两,一并“准其在司库地丁项下垫解,自本年冬运为始,分两年扣还归款”,“以纾丁力,而利转运”。再如道光九年(1829年),江西帮丁应还其在道光六年(1826年)借领天津道库拨价饭米折价银一万三千四百三十两,另外,其还应归还道光七年(1827年)借领天津道库及欠通济库失风米价等银一万九千五百五十九两,此外“尚有应扣江南总局,及融借藩库等款”,“若尽数扣还,恐致办运竭蹶”,于是道光帝“准其于司库内动借银三万二千九百九十两零,分别解还天津、通济二库”,而从司库所借银两“著自道光九年(1829年)冬间为始,分限六年,在各帮丁应领新运钱粮内坐扣还款”。

(三)转运京通的弊端

明清时期,截漕在由天津转运至京通的过程中,存在多种弊端。

第一,剥船户向旗丁多索拨价。成化十一年(1475年),巡抚漕运官条陈事宜,其一为“北河剥浅船户,积年朋合为奸,多索脚价,甚至谋害人命”。正德九年(1514年),巡抚官在上奏事宜中也言及剥船户向旗丁索取高额拨价之事。“(天)津以北须用雇船剥浅,近者船户率高价取赢,而运军受害”。万历三十三年(1605年),工部都水司员外奏称:“自通州阅河至天津,计程三百二十余里,近则自香河之黄家渡起剥,远则自武清之杨村以下起剥,统计剥价之费大约十五万余两,而各旗甲之私贴不与焉。”可见北运河拨费之多,这些费用中除了正常拨价开支外,必定有剥船户向旗丁额外索取的部分。

清朝剥船户向旗丁索取高价雇价,主要发生在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官设剥船被革除后,至乾隆五十年(1785年),官方剥船再次被设置前这一期间。在此段时间内漕粮拨运主要是雇募民船,于是不法奸民趁机向旗丁多索雇价。这一点在上文“清朝天津剥船之设置沿革”一节中已经论及,此处不再赘述。当然,除了在这一期间民剥船向旗丁多索拨价外,也不排除其他时期官设剥船向旗丁索取高额拨价的可能性,不过后者因为有官府给予津贴,再加上有专门机构对其进行管理,这样就使其比前者的所作所为稍微收敛一些。

第二,剥船户在拨运时,在漕粮中掺杂水土或者使用其他方法来偷盗漕粮。明朝漕粮在天津起拨,一旗之米需要数只剥船装载,而运弁难以分身对每只剥船都进行稽查,“一旗甲之米势必分载数船,一身难于分投并应”,这样就给剥船户制造了偷窃漕粮的可乘之机,“是以米一入船,任意延捱,乘机偷盗,插和沙石,灌入泥水,以满原数,及抵坝事发后,惟有抛船脱逃”,因船户多是只身供役,并且大都是赤贫无赖之人,所以偷盗漕米之事发生后,官府对其也无策可施,只能使旗丁“极口叫苦,拊心无策”。明人张燧在其《经世契要》中也记载了在拨运的过程中,剥船户偷盗漕米的情况。“运官能制者旗军,不能制者船户,军船抵河西务告剥,每旗起剥船二只,则漕米转入剥船户之手矣,而本旗仍押余粮于后……一旗一纲势难分管……经纪藐不畏法,专倩乞儿驾船应役,瓜分工食,授以偷盗之法,暗凿水缝仓口,任其私盘,以军国之储糈,充经纪之囊橐……”即剥船户钻官府在拨运管理上的空子,趁机对漕粮进行掺和偷盗。

除了在漕粮中掺入泥沙外,剥船户还会把臭粮米用水涝后,掺入干米之中,以便偷去好米。这种情况在北运河沿岸的萧家林、漷县马头、张家湾等处地方经常发生,此地“惯贼藏米之家与船户通同作弊,其来久矣”。如崇祯三年(1630年),督催转运冻粮的员外郎朱万年,拿获船户李文升水涝臭米一十二石,据撑夫郭凤登、伊婿刘守才供称,“船户李文升旧年运扬州卫粮一百五十石,冻阻萧家林,被达子烧毁,尚剩有毁坏米六七十石,寄在囤户赵三家,昨二月二十八日,在务关起运黄州卫蒸稻米,至萧家林将旧年烧毁臭米用水涝,藏在半舱,临期插入干米内,偷去好米十六石,留八石在家,将八石卖与萧家林同伙人赵三典、白小江等家,每石卖钱三百八十文,其余囤臭粮米留为后运之用”。此外,朱万年又拿获船户张宗义装运高邮卫米一百五十石内,半舱藏入腐滥米色五石臭恶不堪,据撑夫张孟才供称,“卖此米者系萧家林惯贼任明吾,每石卖钱一百一十文,希图一石换一石”。这种弊端之所以如此猖獗,“总缘积惯船户习为故常,往时官旗亲押弊端尚不可革,今因搬粮入城,官旗俱归,无人押运,所以益肆无忌而狐鼠公行也”。

以上是剥船户通过在漕粮中掺和杂物来偷窃漕粮,此外,其还通过其他方法来达到偷窃漕粮这一目的,如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御史苏惟霖条陈:“钞关剥舡日久弊生……剥船起粮多用木斛,卸粮又用铁斛,木斛小,铁斛大,剥户、旗军借为窃盗口实。”即通过使用大小斛来盗窃漕粮。

清朝同明朝一样,也存在剥船户盗卖漕粮之弊端。史料记载,嘉庆七年(1802年),转运暂时存贮于北仓之漕米,“有拨船户盗卖米一百四十五石四斗”。清人金应麟在其《豸华堂文钞》卷十一《请除漕政弊端折》中,言及山东和直隶船户偷盗漕米的两种方法,一是凿开船板,用竹筒灌米,二是利用土娼,诱惑水手盗卖漕米。“(漕船)行抵山东、直隶一带,或遇水浅,必须起拨,正当夏令暑热之时,一经簸扬易滋朽蠹,上年首进南粮米多发块,即其明证。且漕米起拨用席片毡盖封钉,以杜偷漏,第船户皆无业贫民,往往乘间将船板凿孔,用竹筒灌米藏贮米底,深夜潜行取出,名曰下蜑,甚或包载土娼作为家眷,勾引水手盗卖米石。至于抛洒折耗更不待言”。并且金应麟认为这种偷盗漕米之事之所以发生,一定是由地方积惯猾蠹为之主谋,请求对其严拿究治。

另外,清朝关于拨运的禁令,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漕粮在由天津转运至京通时所存在的剥船户对漕粮进行潮湿、短少、掺和以达到偷盗目的之弊端。《古今图书集成》记载:康熙二十五年(1686年),复准“红剥船户剥运潮湿短少米石,限令正身赔补,雇觅人治罪,如违限不完,正身治罪,立限将家产变价赔完,如限内再不完,该州县官议处。若有掺石灰、药水者,运官旗丁呈报查实,雇觅人发宁古塔等处与新披甲为奴,米石亦限正身赔完,如剥运好米,官丁勒掯不收者,运官旗丁从重治罪”。

第三,漕粮起拨时由于苫盖不善,往往多有霉变。如乾隆十五年(1750年),“通州帮协运河南黑豆多有霉变……实因途次杨村起拨遇雨三日,收藏不慎所致……”

(四)转运京通的个案分析

同明清时期在天津截留漕粮的情况相同,转运天津截漕至京通的史料也奇少,无独有偶,雍正初年任兵部侍郎的李绂在其文集《穆堂别稿》中,除了留下一篇详细记载雍正元年(1723年)在天津截留漕粮情况的日记——《漕行日记三》外,也留下了一篇详细记载雍正二年(1724年)转运雍正元年(1723年)截留在天津之漕粮到通州的日记——《漕行日记四》。下面根据这篇日记,来复原一下当时转运天津截漕至通州的情形,并从中窥视明清时期漕粮由天津转运到通州情况之一斑。

1.缮札蒙召

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二十日,兵部侍郎李绂缮写札子,奏请转运天津上年截漕至通州,并且详悉条陈了漕粮转运至通州的一切事宜,另外,还“请令通永道同赴天津相助运米,请令通协副将塞都督兵丁趱催”。原来协助其截留漕粮的天津卫守备张杰,此时已蒙特旨授广西梧州副将,“因并奏请暂留,俟运米事竣再赴新任”。

是日,皇帝即予召见,并向其询问:“河冰未泮,是否即可起运?”

李绂回答说:“臣到通州尚须传齐原囤米道、府、州、县及押运首领等官,并雇备船只,俟诸事整齐,冰当已泮。”

皇上点头说:“尔言良是,札子已批,悉依所奏行矣。”

召对完毕,李绂回到兵部衙门,发檄行知直隶巡抚及天津道镇,并径行通永道、通协副将,令其日暮出外城。

2.通州会晤

二十一日早,李绂一行出京,中午抵达通州,副将塞都率领马步兵丁站队郊迎,通永道也赶来,李绂将已经奏请二人相助收米催船之事相告,然后到公馆沐尘,此后,来到仓场总督衙门,会晤法敏、陈守创二仓场总督,共商运漕之事。

法敏说:“吾二人奉旨助公截漕,自当始终其事,公任起米,吾二人任收米,公事毕矣。”

李绂言:“收米不难,难在起米及交米耳,剥船少则雇船难,河水浅则行船难,米抵通无杂费,胥役、斛手皆失望,则交米亦难。”

法、陈二人笑着说:“我二人知之矣,雇船则地方官任之,浚河则坐粮厅任之,难不在公也。惟恐吾胥役作弊耳,吾断不令若辈冲洒致亏折也。”

李绂也笑着说:“果如是,吾无患矣。”

3.在津准备

二十二日早,李绂从通州行百二十里,到达杨村,是日,住宿于此。二十三日,抵达天津,是日以及二十四日,李绂在天津做漕粮起运前的准备工作。

(1)首询剥船,官员纷至

二十三日,李绂到达天津,张守备(杰)来迎,李绂将请其暂留协助起运之事告知,张守备应允:“自当随大人办完此事。”随即,道镇诸官及河间浦守(文焯)纷纷而至,其后,一同来到公馆。在公馆里,李绂首先询问封雇剥船的数量,天津道年裕回答说:“共一千四百余只。”其实当时能雇募到如此多剥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雍正年间,官设剥船被裁革,漕粮起剥都是雇募民船,虽然船户所得雇值不会被短少,但是他们畏惧管束,所以“每遇官顾(雇),辄避匿远地,津门四通水淀,汪洋数百里,芦苇深密莫可踪迹,差役以此为辞,因而贿纵,官府亦无可致诘”。为了避免转运时剥船难雇,于是在去年于津截漕完毕后,李绂就嘱托守道及天津道,令“饬附近天津六、七州县官俱俟十二月冰冻,各船胶泊河干时,发封条封定,即无得诡避者”,所以此时才能雇觅到一千四百只剥船。

是日,守道率顺德曾丞(逢圣)、胡倅(开京)同至,另外,又调州县佐贰首领官二十员,专司押运。

(2)视察米囤,召集剥船

二十四日早起,李绂率道镇诸官往教场察视米囤。

李绂问:“曾有盗米者否?”

总兵官徐仁回答说:“总兵仰体大人为国家出力,盛心看守,兵丁俱派最勤谨者,曾有一仓老鼠(通州谓盗米积贼为仓老鼠)自通州来盗米,即被兵丁拿获,交金同知杖惩,后无复觊觎者。”

李绂又问:“曾有雨雪否?”

徐仁回答:“雪犹可扫,雨则难免沾渍,去岁囤费省,苫盖薄也,赖朝廷洪福,大人忠诚,附近天津数十里内外并得雪,近日则各有微雨,独天津片地自囤米以来晴明至今,但起米为日尚多,将来雨水不无可虑耳。”

李绂笑着说:“将来无可虑矣,君谓苫盖薄,故惧雨,旦晚当起米,即将起米之席增于未起之囤,每起十囤可增盖三四十囤,但十日不雨,即五六百囤俱可增席,起米尽前,加席尽后,不患席不敷也。”

道镇等官皆笑着说:“大人可谓算无遗策。”

是日,又分遣差役往静海、青县诸河道,及南北两淀池传齐所封剥船,刻期齐赴津门。而通州、武清一路之潞河剥船,李绂自通州来时就饬令赴津伺候,通、武两州县共封船一千多只,此时陆续到达的已有五百余只。

午后,州县及首领官又有十余人来到,于是李绂对道府诸官说:“明日可起米下河矣,春深雨水不测,早一日即可早那(挪)席片增盖未起之囤。”

道府诸官皆回应说:“大人言是,今晚各州县未必到齐,明日当无不至者。”

(3)预定规约,万事俱备

二十三日午后,李绂又会同诸位官员预定了起米规约,归纳起来,大概可以分为六条:

第一,关于剥船起米的方法。“先遣官将剥船编定号数,俱令泊教场以南,去岁河岸起米泊军船二十,今剥船小,当以五十船为一帮,挨次排列,听候起米,量船大小装载五十船,装足即委一首领官押令赴通,次号以次就岸”。

第二,关于起米数量的计算方法。“夫头囤口一名,船上一名,专司换筹,囤上用小筹,船上用大筹,抗夫抗米一石至船,缴小筹一根,即给与抗钱,小筹满十换大筹一根,缴囤口存算,不得错误”。与截留漕粮时相同,起运漕粮时也用大、小筹来计算起米的数量,但不同的是,截留时,船上用小筹,岸上用大筹,而起米时刚好相反。抗米一石,囤上给抗夫小筹一根,至船上交小筹即给予抗钱。十个小筹还一根大筹,存贮囤口,以备计算总的起米数量。

第三,关于剥船食米、船户水脚。“剥船每百石给食米一石,委佐贰一员专司支放取领报查”。“船户水脚银亦委佐贰一员,专司给发取领报查”。“押运之官查明各船所装米数给与小票,执票验领脚银食米”。可见,剥船转运米一百石就给予食米一石,食米与水脚银的发放方法相同,即在押运官查明各船米数之后给予小票,剥船户凭小票到专管脚银和食米的佐贰官处领取。

第四,关于随同漕粮一起截留在天津的席片。其“专委首领一员,按米数交与船户,带赴通州转交”。

第五,关于拨运耗米。“剥船赴通交米,每百石例给与耗米一石,今俱令押运官自交,无庸给与耗米”。剥运漕米至通州,按例一百石给剥船户耗米一石,但此次因是委派押运官运赴通州交纳,于是令不给剥船户耗米。

第六,关于起运时间及起运时的巡查。“每日在事官员、兵丁、胥役、斛手等听一炮齐集,二炮开斛。兵丁撒列围场,周流巡查,及禁止斛手作弊、抗夫盗米,俱照原囤米时察究”。与截留漕米相同,起米也有统一的时间,听炮声而定。在起米的过程中,兵丁在围场四周巡查,防止斛手作弊、抗夫盗米。

条约制定后,河间府守备浦文焯对不给剥船户耗米这一条规定提出了异议,其进言说:“所定条约可谓周到,惟不给船户耗米,令押运官自行交仓,恐船户以交米非已事,任意偷盗,防之不胜防也。”

李绂回应说:“吾已筹及此矣,兵法有二重一信,吾重赏重罚,行之以信,自可无患。明日即写小示百十张,遍贴沿河村庄,军、民、铺户人等盗买粮米者,立即严拿重究,凡耗折之米俱著买米之人赔补,自无敢买米者,既无买米之人,即船户侵盗亦无地可藏矣。至巡查之法,除运官与家人昼夜更番巡察外,自津至通水路三百一十五里,分为八站,每站约二十里,派塘汛兵丁五名,天津卫干役二名,按站巡查,如兵丁拿获一买米之人,卫役不知者,兵丁赏银五两,卫役责四十板,如卫役拿获,兵丁不知者,赏罚亦如之。此辈尚难尽信,再委才能州县正官一员,带领胥役沿河往来查察,如拿获一买米之人,将汛兵、卫役各责四十,倍赏该州县胥役。正官既不屑作此弊,人多又难于串商,加以赏悬于前,罚迫于后,安有不尽心查察者?”

众人都说:“善。”

是夜,刻米数小票及领水脚银、食米状板,刷印千张,“次日,止须各填姓名,以免参差延误”。

至晚,州县及佐贰首领官又有十数人到达。

4.起运实施

二十五日早起,听到第一声炮响,李绂来到教场,道镇以下官弁、兵役人等也都到齐。二炮声响,开斛起米。至当日晚,共发米两万余石,剥船三帮当夜就开行押赴通州。

二十六日,发米两万五千石。

二十七日,发米两万六千石。

二十八日,巡河官交河县徐令遣人来报,言“前船已至杨村,遇浅不能进,设法雇募小船剥浅,而河并无小船可雇,现在停泊”。于是李绂令道府诸官继续发米,而他回到公馆作书给仓场总督,用双羽官封飞递,让其速催坐粮厅浚河。另外,又谕徐令差役传谕:“不必另雇小船,静候坐粮厅挑浚河洪再行前进,多一番盘剥,即多一番耗折,倘早晚天雨河涨亦未可知。”

众人皆笑说:“天公恐未必如此呼应灵速。”

李绂说:“阴晴岂有定耶,但此时起米少,未起之囤多,席片不敷增盖,固未可雨也,再过三四日,则席足矣。”

二十九日、三十日、三月初一日、初二日各起米两万余石。

初三日,天空阴云密布,中午下起了雨,李绂笑说:“吾苫盖甫周而雨,信乎圣人在位,百灵效顺,雨师风伯不能违也。”是日,停斛,戏七言长句以志喜,其他官员共和之。同时,河间府浦守(文焯)差人往前途探查河水有无增长。

初四日,无雨而风,仍停斛。探查河水之人回报说:“河水尚未增长,船停泊如故。”李绂甚是担忧,到了傍晚时分,查探河道之交河县徐令遣人报:“水涨七八寸,船俱前进矣。”

初五日,复雨。

初六日,雨止,然场地未干,不能起米。

初七日,晴明,复起米,“自是河水深通,船尽无阻,衔尾北上”。

到初九日,“共起米二十二万余石,剥船尽数发空”。

初十日,停斛,等待剥船回空。此时,李绂听说头帮剥船尚未抵通,于是遣官飞速催趱。

十一日至十六日,等待剥船回空。

十七日,头帮及二、三帮剥船回空至津。李绂向押运官询问:“交米有无亏折?”押运官回答说:“通永道督斛手甚力,米皆足数,无亏者。”

日午,四帮、五帮也回空至津,于是集官役开斛起米,剥船蝉联而至,嗣后起米无虚日。

到二十日,共起米二十七万余石。

是日,李绂缮札子恭贺平定青海大捷,并将变色米变价的情况呈报雍正帝,言:“初去冬囤米时,有南昌运米朱戈朋等二十一船,米一万六千余石,颜色黯黮,将米样移询仓场,据云米止七成色,不能入仓,因奏明存卫变价,另买好米交仓,其不足之色著令江西粮道等补足,今春深雨水渐多,益加霉坏,故并请旨。然四月间正当二麦未熟,米价翔踊,七成米仍得十成价,余以耗米及船户饭米,益以运丁回空食米扣底脚费者,代完朱戈朋各丁米交通,而此一万六千余石变色米悉充公用,后闻卖银一万四五千两,除还囤费、抗费外,各官吏食用无不充足,尚余银五千两,皆此米之助也。”

至二十九日,已经起运之米共三十五万余石。

四月初六日,发米两万三千石。

初七日日中,漕粮起运完毕。李绂同道府诸官会算米数升斗无亏,所囤米颗粒未坏,费用有余,开明细册,日暮始散。

5.几点认识

以上即是雍正二年(1724年)转运雍正元年(1723年)截留在天津的漕粮至通州的全过程,从二月二十五日开斛,至四月初七日起米完毕,持续了近一个半月。从这一过程中,可以得知关于清朝转运天津截漕的以下几点认识:

首先,起运漕粮是一个比截留漕粮更为复杂、更为费时、费事的事情,从其所用时间来看,前者就比后者多了近一倍。从其所涉及的地点来看,后者仅仅涉及截留地天津,而前者不仅涉及起运地天津,还涉及收粮地通州,以及从起运地至收粮地的整个北运河,涉及地方多,遇到的问题就多,相应的,需要解决的问题也就比较多。尤其是在转运漕粮的途中,如遇北运河水浅,剥船就需要等待水涨或者官府对河道挑浚后才能继续前进,这样必定会耽误时间。另外,为了防止剥船户在途中偷盗漕粮,负责人李绂可谓是煞费心机,制定了严密的预防措施,即“二重一信法”。从最后被转运之漕粮“米数升斗无亏,所囤米颗粒未坏,费用有余”这一点,可以想见负责转运漕粮的官员为此付出了多大心血。

其次,关于负责转运漕粮的官员。从上面所述的转运过程中可以看出,此次负责转运漕粮的官员依旧是雍正元年(1723年)截留此批漕粮的原班人马。主要负责人仍为兵部侍郎李绂,通仓官员、天津官员及附近州县官员一同协运。起运漕粮仍用原班人员,这一做法的目的很明确,一是截留漕粮时由这班人员负责,其对各方面的情况都比较熟悉,起运时也会得心应手。二是截留由其负责,转运仍由其负责,似乎有一种负责到底、责有所归的意味。

第三,漕粮在天津的截留与转运,漕运旗丁从中得受到了极大恩惠。这一点可以从漕粮转运过程中,李绂与湖广、江西运丁的对话看出。

三月十三日,李绂与诸官齐集公所,等待剥船回空,中午时分,有湖广、江西运丁十数人来叩首谢截留恩。

李绂问:“此时何以尚未南归?”。

众丁回答说:“去岁羡银未及领,各帮留一二人守候,近始蒙坐粮厅给发,故来叩谢。”旧例,粮米每石给夫银一分,又每船给船头银四两,苇把银二钱,总曰羡银。因李绂去年冬天曾为其作书代请,所以前来叩谢。

李绂又问:“此银发迟,致汝辈羁顿,又何以谢为?”

众丁皆叩首说:“丁等蒙万岁圣恩,大人德意,此番截留,每船省银百余两,实戴数百两之惠,敢不叩谢?”

李绂说:“知尔等积困,稍可纾尔力者,无不极力谋之,然未必船省银百余两也。”

众丁说:“丁等悉数之,犹不止百金,自津至通,催船兵役二十余处,向俱有土物,约银二十余两。总督衙门、坐粮厅衙门、胥役、车戸、斛手、扒夫、抗夫俱有陋规,亦不下二十余两。又有三十六项无名费,亦十余两,茶果每船银十二两,投文每船一两,限单一两,自津至通舟中二十余人,往返食用一月余,亦不下十两,今俱省去,已八十余两。回空食米不给者四年矣,今悉蒙照抵湖南船装米六百余石,每船可得米二十三四石,江西船装米八百余石,每船可得米三十余石,羡银每船十二两,不及领亦已三四年,今又得此银,合回空食米计之,亦三四十两,非省百余金而何?”

李绂又问:“所省百余金,何以又云戴数百金之惠?”

众丁回答说:“昨岁非截留,则丁等尾帮必冻阻,即须今冬始得回南,多一年食用,非百金不可。丁等军船冻阻,今岁运丁或雇民船或造船,费数百金,例应助三之一,亦不下百余金,合计之则数百金矣。”另外,众丁又言:“现在船醵银一两为大人建生祠于天津,志不朽之感。”

李绂连忙说:“尔辈误甚,此皆圣主天恩,吾何力之有?吾虽奏请,非奉谕旨,吾何能为?即奉谕旨,非所请辄从,吾亦何能为?若果为此,非愚民即奸民矣。”

众丁又叩首说:“生祠前仍先建万岁碑亭,非敢忘天恩也。”

李绂说:“皇上既恤尔等之困,岂复费尔等之财,万岁碑亭亦不必建,尔等即起身回南,倘再逗遛,即以多事拿究,不尔贷也。”

众丁等叩首说:“大人既不容建碑祠,丁等亦即日南归矣。”遂逡巡而去。

从此番对话以及众丁要为李绂捐建生祠可以看出,漕粮在天津的一截一转,运丁从中蒙受了巨大恩惠。漕粮被截留天津,然后由官府雇用剥船从天津转往通州,不仅使漕船免于冻阻,而且也省去运丁在此途中所需要交纳的各项费用。当然,这也从侧面反映了清朝漕运在北运河上存在的诸种弊端。

二、转用赈济

截留在天津之漕粮的第二大用途或者去向是用于赈济。中有大量为预备赈济而在天津截留漕粮的记载。虽然起初截留漕粮的目的是为了赈济,但是后来因种种情况,这些漕粮有的并没有被用于赈济,如起先因干旱,恐歉收而预先截留漕粮以备赈济,但后来雨降并无歉收,或者先是雨水过多,为预备赈济而截留漕粮,但后来雨水并没有对庄稼造成大的妨碍,在这些情况下,原先为预备赈济而截留的漕粮就没有被用于赈济。因此,不能把中所记载的为预备赈济而截留于天津的漕粮数,当作实际用于赈济的漕粮数量。当然,史料中关于把北仓漕粮用于赈济的记载也很多,首先,明朝用天津仓之截漕(天津仓内之粮可能不全是截留的漕粮,但其应居多数)进行赈济有记载的为十一次(由于统计具有不全面性,实际上用天津截漕进行赈济的次数应远远大于此数),在这十一次中,其中只用天津截漕进行赈济的只有三次,而其他八次赈济,在动用天津截漕赈济的同时,还动用其他地方存贮的粮食进行赈济,如德州和临清水次仓之粮,通州、武清之粮,蓟州、涿州之粮。并且除了万历年间对辽东的一次赈济外,其他几次赈济在动用天津截漕时,几乎没有超过五万石的,这一情况也许与整个明朝在天津截留漕粮数量不多有关。但与其他仓库用于赈济的粮食相比,天津仓粮用于赈济的数量还是占绝大多数的,通过计算,明朝用于赈济的粮食共92.3万石,其中天津仓粮为43.7万石,占总数的47.3%,将近一半。由此可见,明朝在对北直隶及其附近地区进行赈济时,虽然不仅仅是用天津仓截漕,而是同时还动用其他地方之仓粮,但天津仓截漕占多数。

其次,清朝用天津截漕进行赈济有记载的为十四次,在这十四次中,除了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嘉庆十三年(1808年)、道光二年(1822年)在动用天津北仓截漕进行赈济的同时,还动用了其他地方之银粮外,其他十一次赈济动用的全部都是天津北仓截漕,并且每次动用的数量几乎都在五万石以上,这一点与明朝大不相同,这也许是因为清朝在天津北仓截漕较多的缘故。因此,在清朝,天津北仓之截漕是赈济北直隶及其附近地区之粮的主要来源。

三、转充军饷

明清时期,截留在天津的漕粮有时也被用于供给军士之粮饷,如明朝万历年间援朝抗倭时,漕粮被远运至朝鲜。明末天启、崇祯年间,北方清军兴起,大量漕粮又被运往辽东。到了清朝,天津本地、北方边关、内地保定与雄县等地方的驻防兵,以及易州官兵之粮饷大都来自于天津截漕。下面逐一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一)明朝截漕转充军饷

明朝天津截漕充作军饷主要是在万历、天启、崇祯等有战事发生期间。

万历年间,日本进攻朝鲜,万历皇帝派军队援助,这些被派遣军队的粮饷有一部分来自天津截漕。明人汪应蛟在其《倭氛未灭防御宜周疏》中记载,通过海运运往朝鲜的粮饷,“天津、永平岁运二十余万,约用船五百只”。从天津运往此地的粮饷有一部分是在北直隶地区召买,但大部分是天津截漕。

天启、崇祯年间,辽东有警,明政府在其地派驻了大量军队,所需军饷浩大,为了供给此地兵士的军饷,明政府每年分春、秋两次往辽东运粮,春运辽粮三十三万,秋运二十二万石,共五十五万石,此五十五万石辽粮“惟省直之召贸与带运之辽粮是赖”。带运辽粮的数量为三十万石,每年由浙、直、江、广漕船带运。《明熹宗实录》记载:“曾经前饷臣李长庚条议题准,截漕三十万之数责成浙、直、江、广,每运漕粮十石带买一石,此带运之原委。”但漕船带运辽粮存在一定的问题,“事虽责之漕船,而权不属之漕政,各直省州县之征输,官旗之交兑,粮道之起运,漕臣之稽核,只问漕粮之完欠,不知带运之有无,带运有其名无其实矣,无其实则天津饷院无以应关门之请,有其名则得以藉带运为词谓辽饷。从漕船头帮带运尽入通州,混作漕粮以实太仓”。即辽粮虽由漕船带运,但其不归漕政官员管辖,因此,在征收、交兑、运送、稽查等环节中,漕政官员只关心漕粮,而对带运之辽粮不管不问,这样就使漕船带运辽粮有名无实。另外,漕船头帮往往将其所带运的辽粮运进通仓,混作漕粮之数。

鉴于以上问题,天启六年(1626年),户科都给事中林宗载建议“应将尾帮漕粮抵补”,此即将尾帮截留于天津之漕粮充作辽饷之始。此后,每年运往辽东的粮饷大都是上年尾帮漕船因冻阻而截留在天津之漕粮。如天启七年(1627年)二月,辽东巡抚袁崇焕上奏疏言辽东“米粮久缺,军士告饥”,请求速为接济,另外,还言及天启六年(1626年)原派米粮尚少七万石,于是熹宗令天津饷臣“将新截冻粮限二月内开洋,速运补还前项”。再如崇祯二年(1629年),天津截留冻粮共计七十三万四千六百七十四石六斗六升,本应于崇祯三年(1630年)全部运入京仓,但关宁需饷,于是将其中之“四十万四千六百七十四石六斗六升”运至关宁。尤其是春运辽粮,由于其在每年冰泮时就要发运,省直来不及召买,于是“每年例于冻粮内截留三十三万预备来春装运之需”。此外,秋运辽粮有时也动用津门冻粮,如崇祯二年(1629年)二月,毕自严题奉钦依“准于去冬冻粮内留二十二万于津门,抵作今年秋截之数”。

除了朝鲜、辽东因有战事而动用天津截漕充作军饷外,在明朝,由于某种原因,有时其他地方的军饷也从天津截漕内动支。如成化八年(1472年),官军趱运粮一百一十余万石,于天津等五处仓寄收,原定于次年带运至京通仓,但天津寄收粮多露囤,“恐春气上蒸,秋水泛涨,或风吹雨湿损坏亏折”,于是令永平、涿州等卫官军粮米原“该在通州关支之数,照先事例就于天津露囤关支”。还“令在京官吏、旗军原该通州仓食粮者,悉于天津仓预支明年正月、五月俸粮”。再如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将天津仓粮一万石海运至永平府,次年新漕到时,再截留一万石补还。

另外,明朝天津三卫军士的粮饷每年也从截津漕粮中动用,乾隆《天津府志》记载:“天津之为卫有三,卫各有仓,岁储蓄所漕运之粟各若干万斛,以给官军士。”

(二)清朝截漕转充军饷

清朝动用天津截漕用于军饷,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地域范围上,都比明朝多。下面按天津截漕充作军饷所供给军士的驻扎地区分类,对其一一进行讨论。

首先,供给天津驻防官兵之俸饷动用截津漕粮。清雍正四年(1726年),在天津设立水师营,“领催前锋甲兵二千名,炮手一百四十四名,马二百匹,每岁应支俸饷马干等银六万六千九百二十三两,米一万一千二百二十七石四十五升,截漕支给。附载总领教习一员,教习官十六员,水手正舵工、正缭手、正椗手、正阿班、正舢班、副舵工、副缭手、副椗手、副阿班、副舢班,以上各三十二名,共水手三百二十名,每岁应支俸薪工食等银一万二千五百九十九两一分一厘九毫九丝二忽,米一千九百二十九石六斗,截漕支给”。

雍正七年(1729年),因每月从北仓新廒运送截漕供给水师营之俸饷,“往返纷烦”,于是署天津满洲水师营都统拉锡等奏请“于水师营堡城内西北隅,盖造厫房二座,截留运往蓟、遵漕米三万石,备贮二年之需”,准行。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因上年天津北仓存贮米石较多,除改拨支放天津水师营、沧州驻防兵米外,还够本年各项支用,于是直隶总督方观承奏请“仍改拨一年”。准从。

其次,供给边关驻军之粮饷有时动用天津截漕。如位于北边古北口驻军的粮饷,乾隆五十年(1785年),因其仓贮不敷,直隶总督刘峨“请于北仓漕米内拨给米一万石”。准从位于东边山海关驻军的粮饷,向来在奉天、永平等属动支采买,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应备五十六年的兵米,但奉天省连年拨赈,存仓米石不敷,而永平府各属,又因被水歉收,未能采买,所以直隶总督梁肯堂“请即在通、北两仓赏拨米石内支领”。准照所请。于是“所有山海关岁需兵米一万七千七百余石,永军厅、永协需米三千七百石,冷口需米二千二百六十石,即在赏拨通、北两仓米内照数支领,以济兵食”。

再次,供给位于内地保定、雄县之驻防兵饷有时动用天津截漕。保定、雄县驻防官兵岁需俸饷米向来由清苑等县,在秋收时按定价采买,如果米贵,照例加值,但乾隆十八年(1753年),米价昂贵,不便援例再增,于是直隶总督方观承奏请保定、雄县驻防兵来年应支俸饷米“于津仓存贮本年截留南漕米内拨运,原拨采买银,仍扣存库”。准行。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同样因米价太贵,恐派累于民,而天津北仓内存有乾隆十八年(1753年)截留的漕米,除当年恩准拨给驻防兵米外,还剩有两万六千七百余石,于是直隶总督方观承奏请来岁“仍于此项拨支,米价扣存报部”。得旨准行。

第四,西陵易州驻防员役之粮饷从天津截漕中动用。雍正十三年(1735年),直隶总督李卫奏准:“易州驻防员役,需用米石,应照蓟州、遵化、丰润三州县供应之例,于天津截漕,由白沟河转运。”

乾隆九年(1744年),天津北仓截留南漕五十万石,原备荒歉之需,但乾隆十年(1745年),各属俱丰收。另外,北仓临水,仓内漕粮容易霉变,于是直隶总督高斌奏请“将每岁易州供应陵糈,并沧州驻防、天津水师营兵米,应需正耗共米七万五千九百四十四石六斗,均在北仓存贮漕米内供支”,此项漕粮拨完后,仍旧照例分项截留南漕支放。准从。

乾隆十一年(1746年),天津北仓实存漕米三十六万三千二百余石,直隶总督那苏图奏请,以十五万八千余石“作为易州陵糈,以及天津、沧州两年兵米之用”,户部复议。准从。

以上两条史料在说明易州驻防人员之粮饷由津门截漕供给外,还表明了沧州驻防兵之军饷也从天津截漕内动支。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易州泰陵员役应需米石例应截拨南漕,但“查天津北仓尚贮拨剩漕米,可以就近改拨供支”,于是令所有本年应截南漕悉运通仓收贮,而用北仓存贮之漕米供给驻防易州人员之粮饷。

四、转作他用

天津截漕除了以上几种用途外,偶尔还被用于其他方面。如在明朝,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山东重灾,于是截留漕粮四万石于东昌、临清二仓备用,而所截之四万漕粮令于天津囤粮内补纳通仓。即用天津截漕补纳原该进入通仓但因灾而被留做赈济的漕粮数额。

万历十七年(1589年),潞王之国,经由河间、大名二府,“其支给廪粮及拽船夫役等项费用浩大”,再加上连岁荒疫,很难筹措,于是保定巡抚宋仕等“乞于天津仓动支米一万七千石,临清仓动支米一万一千石”,准行。可见,天津截漕也被用于供给亲王之国之需。

另外,在清朝,天津截漕时常被运入其他地方的仓库,作为存贮之粮。如乾隆十一年(1746年),因保定府城密迩京畿,兵民屯聚,商贾往来众多,但保定县仓存谷只有四万石,存谷数量与省会的规模很是不相符,于是直隶总督那苏图奏请在保定建府仓五十间,贮谷四万石,如遇水旱赈粜等事,就近拨运,乾隆帝准其所请,并令保定府仓“应贮米石,于天津北仓漕米内拨运”。再如乾隆四十七年(1782年),因直省各仓赈恤之后,贮谷不足数,英廉奏请“将天津北仓截存漕米九万二百三十二石零,赏拨直省,以备缺额”,最后,令将“北仓截存之漕米,全数拨给直省缺额州县各仓存贮”。此外,还有乾隆五十年(1785年),北仓存剩漕米八万五千余石,直隶总督刘峨奏准“拨给直隶各州县,听其自行雇车运回,以补仓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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