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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天津运河的管理

明清时期,天津南北运河是漕粮到达京师的必经之路,处于整个京杭运河的枢纽地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明清两朝都设置了专门官员对其进行管理,管理天津南北运河的官员,可以分为高级官员和府州县官员。

一、高级官员的设置

明清时期,管理天津运河的高级官员是指府、州、县以上官员,下面就其具体设置情况进行论述。

(一)明朝高级官员的设置

明人朱国盛在其《南河全考》中详细记载了明代漕河官员的设置沿革,其言:“漕河经始官无定员,当其时,故道久废,天子锐意规划,一时恢弘奇伟之士献智略者辐辏上前,故自工部尚书宋礼、都督周长、平江伯陈瑄而下,有若尚书刘观,侍郎蔺芳、张信,新宁伯谭清,襄城伯李隆,员外郎夏济,主事刘文勇等,凡数公往来督视。其后河功既成,天子重其事,遣泰宁侯、镇远侯、新宁、遂安两伯分理济宁诸闸及徐、吕二洪,通州诸处河道,最后遣大理少卿、工部郎中、员外郎、主事、监察御史、河南按察副使等官。景泰二年(1451年),都御史王竑始奉敕总漕兼领河道,自通州至扬州一切水利有当蓄泄者,以便宜督所司行之,六年(1455年),乃命都御史陈恭提督济宁至仪真、瓜洲河道,亡何罢不设。成化六年(1470年),漕河处处浅涩,遣户部尚书薛远、工部侍郎乔毅分行疏浚,御史丁川上言请如先年用陈恭事,专设提督官,令其久任,工部议,以为运河洪闸有本部郎中一人,主事八人,巡河御史二人,河南黑羊山有参议一人,山东张秋河道有佥事一人,兖州有同知一人管泉,及各府皆有通判一人管河,立法已密,宜勿设便。至是言者复以为河道因无专主,以致废弛,乃命郎中陆镛、郭升分治南北,副使陈善则治沙河以北,德州以南,而刑部侍郎王恕总之,主事则分理洪闸,其提督淮安至仪真河道主事及巡河御史奏罢不用。自恕以后,总理不复设,间值河有他故,遣大臣行视图方略治之,事竟还朝。正德十一年(1516年),始专设总理,以工部侍郎兼都御史,或左右副都御史兼侍郎兼军务,其沿河分理河务则有工部郎中三人,北河张秋一人,中河吕梁一,南河高邮一,又通惠员外一人。主事五人,一临清,一南旺,一夏镇,一徐州,一清江浦,隆庆元年(1567年)始分巡漕御史兼管……”

由上面这段引文可知,明朝初期,督理漕运河道没有专门的官员,工部尚书、都督、侯伯、侍郎、员外郎、主事、大理寺少卿、工部郎中、监察御史、按察副使等官都曾经督理过运河。景泰(1450—1456年)年间,始命总漕都御史兼领河道,后来停止,管理运河仍无定员。成化七年(1471年),命刑部左侍郎王恕总理河道,但到了成化九年(1473年),改总理河道刑部左侍郎王恕为南京户部左侍郎,总理河道罢而不设。正德十一年(1516年),再次设总理河道,其后直到明朝末年,除万历五年(1577年)至万历十六年(1588年),总河不设而由总漕兼理外,漕河都由总河掌管。另外,从隆庆元年(1567年)开始,巡漕御史也有兼管运河之责。

以上是就整个明朝管理运河之官员而言的,下面来看一下管理天津地区运河官员的设置情况。

明代,在总理河道对运河进行全面统辖的情况下,中央派遣工部都水清吏司郎中对天津河道进行分理。万历《大明会典》记载,工部都水清吏司设郎中五员,其中一员督理通惠闸河并天津河道,一员管理静海至济宁河道。这是万历年间及其前后时期管理天津漕河官员的设置情况。但是在明朝初期,与管理整个运河官员的设置情况相同,管理天津运河的高级官员也没有定制。

永乐(1403—1424年)年间,曾命侯伯一人总督浚治。宣德七年(1432年),因通州至直沽河道纡曲,多滩浅,舟行阻滞,于是命户部侍郎王佐督理。

正统二年(1437年),因运河时常淤浅,工部恐妨粮船往来,于是奏乞命官总督,因河道事情重大,于是英宗皇帝“以济宁为界,以南敕侍郎郑辰治之,以北敕副都御史贾谅治之”。

工部郎中管理天津河道也始见于正统(1436—1449年)年间,嘉靖《河间府志》记载:“正统间,差工部郎中王俊提督通州至天津河道。”但没有成为定制,此后督理天津河道的高级官员仍变化不一。

景泰元年(1450年),设淮安漕运都御史,“兼理通州至仪真一带河道”。同年十二月,工部奏通州至徐州运河淤塞不通,恐妨碍漕运,于是建议通州等处遣在京大臣一员提督疏浚,最后,景泰帝令都察院择廉能御史一人前往治理。

景泰六年(1455年),“令总督漕运都督兼理河道”。

天顺元年(1457年),“总兵官兼理河道”。

天顺二年(1458年),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管北直隶河道。

另外,在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管北直隶河道的同年,继正统年间令工部郎中管理天津以北漕河之后,再次设工部郎中管理天津南北之漕河。《通漕类编》记载,天顺二年,设“工部管河郎中二员,一管沙河至仪真河道,一管静海至济宁河道,后又设管理惠通闸河并天津河道工部郎中一员”。但此次工部郎中管理天津运河仍然只是偶尔之举,同样没有成为定制。

成化(1465—1487年)初年,命通政驻扎张秋,掌管卫河、会通河漕政,北至天津,南至鱼台一带,“凡泉、湖、闸、坝、堤、浅之事皆隶焉”,旋以山东副使兼摄,寻改都水司郎中奉敕行事,“凡沿河有司及管河文武官员悉听节制”。这是明朝第三次令工部都水司郎中管理天津漕河,其管理河段只是天津南运河,而天津北运河仍由长芦巡盐御史兼管。

成化二年(1466年),因河道浅涩,罢巡盐御史兼管河道,设御史一名提督通州以南抵临清及卫辉一带河道。

成化六年(1470年),工部侍郎季顺奏“通州至天津河道宜遵旧制,置专官掌理”,于是差工部郎中陆镛专管,后来自临清以北的河道统归陆镛管理。此即天津运河第四次由工部郎中管理。

成化七年(1471年),运河分为三段治理,郎中陆镛所管河道缩短,由原来的自通州至临清改为自通州至德州。“德州至沙河,副使陈善主之,沛县至仪真、瓜洲,郎中郭升主之”,并且“命刑部左侍郎王恕总理”。

成化八年(1472年),再次“令长芦巡盐御史兼理通州、临清一带河道”,“提督所属军卫有司时加疏浚修筑,禁治豪强,革除奸弊,及督收钱钞,点视驿站,缉捕盗贼,盘检马船等项”。

成化十三年(1477年),运河以济宁为界分为南北两段治理,北段自通州至济宁由工部郎中杨恭管理,南段自济宁至仪真、瓜洲由郭升管理,“各赐玺书,假以事权”,并且规定自杨恭之后,“定例三年更代”。至此,管理天津地区运河的高级官员有了定制,即由工部郎中管理,一直到明朝末年,均是如此。

据明人谢肇浙的《北河纪》与清人陆耀的《山东运河备览》记载,从成化年间杨恭开始,一直到明朝末年共有八十人担任北河郎中。

弘治四年(1491年),因天津所处地理位置重要,于是设立天津按察副使,即后来的天津兵备道,令其在负责天津镇之“操练军马,修浚城池,禁革奸弊,问理词讼”的同时,“兼管运河事宜”。正德十五年(1520年),“题准天津兵备副使带管白河漕运”。

弘治八年(1495年),太监李兴、平江伯陈锐、都御史刘大夏上疏,认为运河从济宁至通州地方广远,一人负责难以周遍,建议河道分为三节,分别设官提督。于是运河由两段改为三段分治,仍按照成化七年的划分,以德州、沙河为界,设官三员,德州以北至通州,由从知州升为工部郎中的李惟聪掌管;德州至沙河属于通政张缙管理;沙河至仪真、瓜洲隶于郎中王琼管理。

正德(1506—1521年)年间,漕河仍分为三段治理,由北至南分别称为北河、中河、南河,每段各有工部郎中一人掌管。北河郎中驻张秋,掌管济宁以北之河道,提督所属军卫有司漕河官员对河道、闸坝进行疏通和维修。其听总理河道管辖,三年一任。但是从中可以看出,北河郎中的任期并不是严格按照“三年一任”这个规定来执行的,除了三年一任外,还有一年两任,一年一任,二年一任的。但仔细分析可以发现,历任北河分司郎中的任期没有超过三年的,只有任期少于此数,而没有多于此数的。

嘉靖七年(1528年),大通河疏浚开通,于通州设都水分司,特置郎中一员领其事,例以三年更代,奉敕行事,主管通惠河,兼管天津一带漕运河道,“凡闸坝之修营,堤岸之培护,水道之疏浚,咸属攸司,听得随宜从事,而军卫有司事涉河道者,统受约束”。至此,济宁以北运河,以天津为界分为南北两段,分别由两位工部郎中管理,天津以南至济宁之运河仍由驻扎在张秋的北河郎中管理,天津以北之运河由新设于通州的都水分司郎中掌管。

嘉靖十五年(1536年),将通州郎中移驻杨村,令其“每年当春仲秋杪之际,严督各该夫老人等,遇自淤浅即酌量工力疏浚,候运船到湾仍诣通惠河提调”。

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天津以北河道,再次令管河郎中每年三月“亲诣浅所疏浚”。同时,令天津一带河道分属巡仓御史管理。

隆庆三年(1569年),准从总理河道都御史翁大立“治河之役宜画地责成”的建议,增加了天津兵备道和霸州兵备道管理天津漕河的任务。规定天津以南至吴桥之堤岸属天津兵备会同北河郎中经理;天津以北之蒙村、蔡村、耍儿渡等处堤岸,河西务上下淤浅属霸州兵备会同通州郎中经理。分司郎中专管“调拨夫役,收发桩草”,兵备道专管“计处钱粮,追征工食”。至此管理天津漕河的高级官员更为规范化。

总之,明朝前期,管理天津漕河的高级官员没有定制,或派遣侯伯,或户部侍郎,或都御史,或通政,或巡盐御史等官管理,其间也偶尔任命工部郎中进行管理,但都是为时短暂之举,没有成为定制。到了明代中期,即从成化十三年(1477年)始,管理天津漕河的官员有了定员,即由工部郎中管理。到了嘉靖七年(1528年),大通河开通,于通州设置都水分司后,管理天津漕河的官员更为具体化,即天津北运河由通州都水分司郎中一员管理,天津南运河由驻扎在张秋的北河郎中管理,并规定管河郎中三年更代。到了隆庆三年,又增加了天津兵备道和霸州兵备道分别管理天津南北运河的职责。最终,天津南北运河形成了如下管理模式:南运河由天津兵备道会同北河郎中经理;北运河由霸州兵备道会同通州郎中经理。

(二)清朝高级官员的设置

雍正《大清会典》记载了清朝前期管理整个运河官员的设置情况。“河道总督一员,驻济宁,总理黄、运两河事务。于通惠、北河、南旺、夏镇、中河、南河、卫河各设分司管理”。可见,清朝初期,沿袭明朝旧制,设有相当于明代总理河道一职的河道总督,管理整个黄河、运河事务,下设分司对运河进行分段管理。清朝的河道总督,顺治元年(1644年)始设,“辖直隶、山东、河南、江南、浙江等处河务,驻济宁州”。康熙十六年(1677年),河道总督移驻江苏清江浦,后来还驻济宁,三十一年(1692年),又驻清江浦。雍正二年(1724年),设副总河,驻武陟县,专理北河,七年(1729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驻清江浦,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驻济宁,分管南北两河。

以上是清朝前期管理运河官员的整体设置情况,下面来看一下管理天津地区运河官员机构的具体设置情况。

清初,管理天津地区运河的机构沿袭明朝旧制,仍设立北河、通惠两分司分别对天津南、北运河进行管理。但在官员的设置上,与明朝相比却有很大不同。乾隆《大清会典则例》记载,管理天津北运河的通惠河分司仍驻扎通州,“顺治(1644—1661年)初,差汉司官一员,三年更代;十二年(1655年),添差满洲理事官一员,笔帖式一员,一年更代;十四年(1657年),裁满官,三年更代;康熙元年(1662年),复设,一年更代;六年(1667年),裁;九年(1670年),复差满司官一员,笔帖式二员,三年更代;十年(1671年),裁笔帖式;十八年(1679年),照内外河差例,一年更代;二十年(1681年),仍改三年更代;二十三年(1683年),改令各部院衙门掣籖差遣”。康熙四十年(1701年),“裁通惠河分司,归通永道管理”。

北河分司仍驻扎张秋,“顺治(1644年—1661年)初,差汉司官一员,三年更代。康熙九年(1670年),添差满司官一员,笔帖式二员;十年(1671年),裁笔帖式;十七年(1678年),裁分司,归并济宁、天津二道管理”。据清实录记载,从清初至康熙十七年(1678年)北河分司被裁革,在此期间担任北河分司郎中的共有十五位,进入清代以后,通惠、北河两分司在官员设置上与明代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增派了满洲司官和笔帖式官员,并且裁设不定,这一点在通惠河分司官员的设置上体现的尤为明显。

康熙年间是管理天津南北运河高级官员的大变革时期,康熙十七年(1678年),北河分司被裁革,天津南运河归天津道管理,康熙四十年(1701年),通惠河分司被裁革,天津北运河归通永道管理。《靳文襄公治河书》中详细记载了这一变革的前因后果。“窃思臣身任总河,凡直隶、东、豫、江、浙各省有河地方,并河务、河官皆臣总理统辖,不待言矣。其自臣而下,兼理兼辖者则为分司、各道,专管者则为厅印诸员,分管者则为各州县之佐贰杂职等员。虽官无大小,各有所司,然其职掌之纷淆,事权之杂出,以致掣肘贻误者,皆宜确议厘定也。查河道项下兴修守护等事,既有专管、分管各官驻宿河干,朝夕料理,其司道等官原以兼总大纲,承上接下,膺督率属员,指挥提调之任,只须一官而兼辖数府,不必一府而兼设数官也……窃见分司三年一换,自以一官为传舍,而他人亦以客官目之,未免呼应不灵,且无地方钱谷、刑名之任,其于民情之休戚,风俗之奸良,不能一一熟察。道臣系久任之官,则凡所举行必图久远,而又兼管钱谷、刑名之事,于地方情形自能周知,一切调拨协济事宜庶易得当,而官民之奉行尤称惟谨,臣愚以为宜将南河、中河两分司裁去……北河、通惠两分司亦应并裁,将北河分司事务照省归并,分交济宁、天津二道管理,通惠分司事务交给通永道管理……”于是当年就采纳其建议把北河分司裁革,而通惠河分司到康熙四十年(1701年)也被裁革。

从上面这段引文,可以得知两个事实。第一,关于清朝管理运河官员的设置问题。管理运河的最高统帅是总河,即河道总督,其下各分司和各道对河道进行兼理兼辖,厅印诸官对河道进行专管,各州县之佐贰杂职等人员对河道进行分管。分司和各道官员在河道总督与厅印及州县佐贰官员之间担任着承上接下的角色。第二,关于通惠、北河两分司被裁革而由道臣接管的原因及结果。运河官员“职掌之纷淆,事权之杂出,以致掣肘贻误”,并且分司官员“三年一换,自以一官为传舍,而他人亦以客官目之,未免呼应不灵,且无地方钱谷、刑名之任,其于民情之休戚,风俗之奸良,不能一一熟察”,而“道臣系久任之官,则凡所举行必图久远,而又兼管钱谷、刑名之事,于地方情形自能周知,一切调拨协济事宜庶易得当,而官民之奉行尤称惟谨”,这些都是裁革管理河道的各分司官员,而归各道官员管理的原因。通惠河分司被裁革后,其原管河道(包括天津北运河)归通永道管理;北河分司别裁革后,其原管河道按照省份,位于北直隶地区境内的(包括天津南运河)归天津道管理,位于山东地区境内的归济宁道管理。

关于接替分司管理天津南北运河的天津道和通永道的设置沿革,雍正《畿辅通志》记载,天津道,“本天津兵备道,顺治初设,康熙八年不称兵备”。通永道,本通蓟兵备道,驻通州,“辖顺天府属通州、三河、武清、宝坻、蓟州、遵化、丰润、玉田、梁城等九州、县、所”,康熙八年,改通永道,“兼辖永平一府”。

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因直隶、山东河道与总河驻扎地相距甚远,总河管理不便,于是降旨令二省之河道“交本省巡抚就近兼管办理”。从此直隶地区境内的河道(包括天津南北运河)不再由河道总督统辖,而由直隶巡抚兼管。

雍正四年(1726年),议准直隶河道分为四局,南运河与臧家桥以下之子牙河,苑家口以东之淀河为一局,“令天津道就近管理。旧有天津同知、泊河同知,及各地方管河同知、通判、县丞、主簿等官悉归管辖”;永定河分为一局,“将永定河分司改为河道,驻扎固安县总理,其沿河州县各增设丞、簿等官以资分防。除所有同知一人外,将向来效力人员一概彻(撤)回”;(北)运河分为一局,“彻(撤)去分司,归通永道兼管,其管河州判等官悉归管辖”;苑家口以西各淀及畿南诸河为一局,“将大名道改为清河道,移驻保定府。旧有管河同知、通判、州判、丞簿等官悉归管辖”。即此年再次明确了天津道对南运河和通永道对北运河的管理职责。

雍正七年(1729年),河道总督分为二员,“山东、河南河道总督一员,仍驻济宁,江南河道总督一员,驻清江浦”,山东、河南河道总督管理河南、山东两省的黄、运两河,简称东河。江南河道总督管理江苏、安徽两省的黄、淮、运河,简称南河。而直隶河道仍有直隶巡抚兼管。

雍正八年(1730年),因直隶河工关系重大,“添设直隶正、副总河,驻扎天津,专司河务,四道厅员及印河各官受其节制,一切事务俱照河东总督例行”。直隶河道总督管理包括天津运河在内的北直隶地区的所有河道,简称北河,驻扎天津。“自是,北河、南河、东河为三督”,各自在其辖区内“掌治河渠,以时疏浚堤防,综其政令,营制视漕督”。

至此,清朝管理天津运河之高级官员的基本格局已经形成,即在直隶正、副总河的统辖下,天津道分理南运河,通永道分理北运河。

乾隆元年(1736年),“裁直隶副总河缺,以直隶总督兼管河务”。

乾隆三年(1738年),因直隶总督“事件繁多,难以兼顾河务”,于是令直隶总督不必管理河务,“其一切河工事宜,应交总河专办,俾事权归一”。

乾隆六年(1741年),令直隶河道归直隶总督兼管,当年令熟悉河务的高斌任直隶总督,“河工一切机宜,俱著伊相度办理”。另外,令河道总督顾琮回京候旨,“其河员、河兵及效力人等应留应去,高斌到任之后,留心查察,次第奏闻”。

乾隆十四年(1749年),因直隶河道多年一直由直隶总督兼管,于是降谕令“所有直隶河道总督不必设为专缺,即于总督关防敕书内添入兼理河道字样,其一应修防工程,向系河道等官承办者,俱照旧饬委办理”,并将此规定纂修入会典。

由上可知,雍正年间设置的直隶正、副总河,到乾隆年间已经开始被裁革,首先是乾隆元年(1736年),裁直隶副总河缺。乾隆六年(1741年),令直隶总河官员回京,而由直隶总督兼管河务,此时虽然保留着直隶总河一缺,但实际上已经是名存实亡。乾隆十四年(1749年),明文规定直隶河道总督不设为专缺,而于直隶总督饬书内添入“兼理河道”字样。至此,存在了二十年的直隶河道总督退出了历史舞台。此后,天津南北运河在直隶总督的统辖下,由天津道和通永道分辖。

据史料记载,从雍正八年(1730年)始设直隶河道总督,到乾隆六年(1741年),由直隶总督兼管直隶河道总督之责,此十二年间,共有十人担任正、副总河,清朝直隶河道总督实行一年一任制,到乾隆六年(1741年)令直隶总督兼管河道后,其任期与直隶总督的任期一致。另外,直隶河道总督在乾隆元年(1736年)副总河未裁革之前,北直隶河道由正总河负主要责任的同时,副总河协任。

直隶河道总督被裁革后,其原来相应的设置也发生了变革。《清高宗实录》乾隆十四年(1749年)五月辛酉条记载了直隶河道总督裁缺之善后事宜:“总河缺裁,所有河标将弁,拟将添设者概裁,由别营改隶者仍归原营。其原设门皂各役工银应充饷,现饬藩司查详,候核定另题。再河臣衙门,原设书吏二十名,应酌留十四名,裁六名。向有公费,奏明于岁修银内平余及道厅捐廉项下给发,今查该道厅每年捐解抵给,尽足办公,其扣存余平究属帑项,不应抵给书吏公费,请贮道库,遇些小粘补工程,及例不应销之项,奏明动支。报闻。”即直隶河道总督裁革后,清政府对其原来所属之河标将弁、书吏、工役银和公费银等都做了相应的处理。

清朝,天津南北运河除了由直隶(河道)总督和道员管理外,巡漕御史对其也有督查职责,《漕运则例纂》记载,旧制,巡视南漕御史一员,“顺治十四年(1657年)裁去,雍正七年(1729年),复设巡漕御史二员,不拘满汉,于二月初派往淮安。雍正十一年(1733年),改于岁前十二月派往……俟漕船过淮出临清之后,随漕直抵天津,沿路查看,如遇运河石块、木桩,该管官起除不净以致抵触漕船,及官弁需索稽留,俱令查参”。巡视北漕御史一员,“康熙七年(1668年)裁去,雍正七年(1729年),复设巡漕御史二员,不论满汉于三四月内派往通州,稽查各项弊窦”。可见,巡视南漕御史对天津南运河有督察职责,巡视北漕御史对天津北运河有督察职责。

乾隆二年(1737年),题准设巡漕御史四员,“以一员驻淮安,巡察江南江口起至山东交界止;一员驻济宁,巡察山东台庄至德州止;一员驻天津,巡察天津至山东交界止;一员驻通州,巡察通州至天津止。南漕御史催过台庄回京,东漕御史催过德州之柘园回京,天津御史通漕尾帮全过天津关回京,通州御史各省漕粮兑竣回京”。

乾隆十七年(1752年),通州差派四员巡漕御史,“一应收兑新漕,支放米石,俱就近稽察,在京各仓亦一体查察”。

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奏准通州巡漕御史四员内,以一员轮驻杨村。后来,又奏准停止派遣驻扎在天津的巡漕御史,而是于通州巡漕四员内,分派满汉各一员专驻杨村,“料理剥船,稽查挑浚,以专责成,不必轮替”,仍照济宁巡漕之例,于十月内先期派往。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奉上谕,将杨村驻扎巡漕之处停止。又经奏定,“津关以南至德州,统归东漕御史办理,俟船粮转津后,统归通州巡漕御史轮流办理”。

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奏准于通州巡漕御史二员内酌派一员仍驻天津,“巡察至直隶、山东交界之柘园地方止”。

综上可知,清朝,巡漕御史督察天津南北运河之沿革如下:乾隆二年(1737年)以前,天津南运河由驻扎在淮安的巡视南漕御史负责查勘,天津北运河由驻扎在通州的巡视北漕御史查勘。乾隆二年(1737年),淮安、济宁、天津、通州各设巡漕御史一员,天津之南运河就由驻扎在天津的巡漕御史巡察,天津北运河仍由驻扎于通州的巡漕御史巡察。乾隆十七年(1752年),通州巡漕御史改设四员。乾隆二十三年(1758年),于通州四员巡漕御史内派满汉二员驻扎杨村,并停止派遣驻扎于天津的巡漕御史,而天津河道就统由驻扎在杨村的巡漕御史稽查挑浚。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停派驻扎杨村的巡漕御史,并规定天津南运河由驻扎在济宁的东漕御史管理,天津北运河由通州巡漕御史管理。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复设巡漕御史一员驻扎天津,巡察天津南运河。此后,天津南北运河分别由天津巡漕御史和通州巡漕御史协同督察。当然,巡漕御史协同巡视河道只是其职责的一项,除此之外,其还有很多职责,如稽查漕运各弊、催趱漕船、料理剥船等。

天津南北运河除直隶(河道)总督统辖,巡漕御史协查,道员分管外,朝廷还不时派遣其他高级官员对其进行查看。

如乾隆十六年(1751年),令大学士高斌、侍郎汪由敦“会同总督方观承查看天津一带河工”。

嘉庆十九年(1814年),“命吏部尚书章煦、刑部右侍郎那彦宝查看运河”。

道光三年(1823年),令原任河东河道总督张文浩及候补三品卿继昌,前往保定会同直隶总督蒋攸铦,“将南北运河,并永定、大清、滹沱各河情形悉心查勘,通筹全局,妥议章程……不许彼此推诿,务要和衷共济,克副委任,嗣后应行陈奏事件,即著联衔具奏”。

二、府州县官员的设置

除了管理天津运河的高级官员外,明清时期,天津地区运河沿岸的府、州、县也都派遣官员,前往管理天津运河。另外,沿河卫所也派遣武官管理运河,下面分别对明清两朝管理天津运河的府、州、县、卫等官员进行论述。

(一)明朝府州县官员的设置

明代前期,运河沿岸之府、州、县没有设置专门官员对运河进行管理,只是军卫、有司各委官管理,但经常变更,并且军卫有司所委派的官员经常被巡抚、巡按等官差派别的事情,不能专一往来督理河道。

成化九年(1473年)正月,因通州至临清一带漕河多有淤浅之处,于是巡按直隶监察御史娄谦奏请在通州一带各设管河官一员,与军卫官员对河道相兼管理,但是没有被批准,“只仍旧委官管理”。

同年十月,总督漕运都御史李裕再次奏请设官对河道进行管理,此次奏请得到了批准。于是顺天、河间等府增设通判各一员,武清、静海等县增设主簿各一员,专理河道。河间府管河通判起始不驻扎在沿河地区,后来为了管理之便,就移驻于漕河附近的交河县之泊头镇。据乾隆《河间府志》记载,驻扎在泊头镇的河间府管河通判从正德年间开始,至明朝末年共五十四人。武清县管河主簿驻扎在河西务城内,有记载的武清县管河主簿只有从成化年间至万历年间的二十四人。静海县主簿俗称河厅,史料记载明朝有三十二人担任此职。

成化(1465—1487年)年间,也令沿河“军卫各委指挥一员,有分地者修治河防;无分地则催促运船,疏通河路”。可见,成化年间,军卫官员也有了管理河道的职责。其实早在永乐三年(1405年)天津建卫时,军卫就已经设立了管理河道的官员,当时天津设立了三卫管河千总,每卫各二员。这可以说是天津地区设置最早的专门管理漕河的官员。一直到明朝末年,天津三卫仍旧设有管河千总,只是由原来的每卫二员改为每卫一员。

府之通判对一府境内的河道进行总理,如北运河“河道自通州抵直沽,本府(顺天府)通判一员专管”,南运河景州以北至天津之河道,由驻扎在泊头的河间府管河通判一员管辖。而县之主簿与军卫管河官员对其所辖河道分段治理。

府、州、县、卫设置专门管理漕河官员之后,为了保证其能专一掌管运河事宜,明廷屡次下令,规定其专管河道,不许被委派其他事情,也不许别的官员对其职权进行侵扰。如成化十年(1474年),下令“通州、仪真一带管河官止令专理河道,不许别有差委”。

弘治三年(1490年),令各府、州、县管河官带领家口专在其该管运河地方坐住,“管理河道,不许私回衙门,营干他事”。

《漕河图志》记载:“凡漕河事务,悉听典掌之官区处,他官不得侵越”;“凡府、州、县添设通判、判官、主簿及闸坝官,专理河防之务,不许别委干办他事,防废正务,违者罪之”。

甚至这些管理漕河的官员做了违法之事,也只能由指定的巡河御史审理,其他官司衙门不得私自提问。

到了明朝中后期,成化年间所设管理天津运河的官员多已废革,于是从正德年间开始,再次加强对管理运河官员的设置。

正德十三年(1518年),照成化年例,添设顺天府通判一员,以河西务为治所,专治天津一带河道夫役,兼捕盗、理讼等事。

嘉靖元年(1522年),因临清以北沿河多为军屯,然“武职廉勤者少,而抚按又委以别差”,从而造成这一带漕河“铺舍尽毁,官柳尽伐,堤岸不修,河洪不浚,军民船泊盗劫为常”,于是兵部复准管河郎中毕济时之奏疏,“依军政考选例,择廉勤指挥一员专理河道”。

嘉靖八年(1529年),顺天府管河通判被裁革。

嘉靖十七年(1538年),从河道都御史于湛奏请,增设河间府所属静海等县主簿各一员,专管治河。

万历十五年(1587年),顺天府再次创设管河通判,驻扎杨村,“督管河官,每岁冬间办积桩草;春初率夫将前堤加高帮厚,真土实杵不得杂沙;粮运将至,设法疏浚,或筑束水小坝”。

总之,明代管理天津漕河的府、州、县官员中,其正职官,如知府、知州、知县,对河道有兼管之责。而对河道进行专管,则由府、州、县的佐贰官,即府之通判、州之判官、县之主簿承担,其对所属范围内的河道进行专一管理。另外,卫所也有巡河指挥等官专管其境内之河务。

(二)清朝府州县官员的设置

清朝初期,管理天津运河府、州、县官员的设置基本沿袭明朝,没有大的变化。成书于康熙四十年(1701年)的《治河全书》详细记载了清初管理天津运河府、州、县官员的设置情况,关于武清县运河,清初人薛凤祚《两河清汇》卷2《运河·州县职官河道夫役》第363页下—第364页下(史部579册/四库)记载:“武清县知县、管河主簿所属三里屯浅凡四,沟等浅凡十一。河道自野鸡浅起至丁字沽浅止共十九浅,长一百一十七里,浅夫二百二十八名,香河县协济夫五十五名,永清县协济夫三十三名,宝坻县协济夫三十名,东安县协济夫一百三十二名,东岸旧有武城总委一员,今裁,以杨村管河厅带管,无夫役,每动河银召募。”

清人傅泽洪《行水金鉴》卷160《两河总说》(史部582册/四库)记载:“武清县河道南自天津卫交界望海寺起,至香河县交界红庙村止,长一百九十六里。”

*关于天津运河,《行水金鉴》卷160《两河总说》(史部582册/四库)记载:“天津运河……北自顺天府武清县交界三岔河起南至东岸河间府南皮县交界,西岸河间府交河县交界白洋桥止,历天津卫、河间府之沧州、青县,顺天府之霸州、静海县,计程三百四十五里,属天津同知管辖。”

☆关于静海县运河,《两河清汇》卷2《运河·州县职官河道夫役》第364页上记载:“河间府静海县知县、管河主簿所属钓台等浅凡九,河道北自稍直口起南至钓台浅止长一百四十里,浅夫六十名。”

《行水金鉴》卷167《官司》引《北河续纪》(史部582册/四库)记载静海县主簿一员,“河道南接青县钓台浅起,北接天津卫稍直口止,共一百三十里。霸州河道三里,系霸州委官管理,河道南接静海长屯起,北接静海观音堂止,共三里”。

《行水金鉴》卷160《两河总说》(史部582册/四库)记载:“静海县河道南自赵家洼起,北至小园止,计长一百四十五里。”

清朝前期,管理天津南北运河的官员同明朝相差无几,只是在管理运河职权的分配上更加系统化与明确化。沿河府、州、县仍设有通判、判官、主簿等官员专管河道,而府、州、县的正官,即知府、知州、知县等对河道仍有兼管职责。不同的是明朝天津南运河由河间府通判专管,而此时改由河间府天津海防河务同知专管,这一变化发生在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据《河南管河道治河档案》记载,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直隶河间府管河通判一员,专辖景州、吴桥等十一州县卫,河道绵长八百里。内天津同知止于分催沧州、青县、静海并天津三卫六州、县、卫之重空漕船,其修防疏浚之事不与焉。今应将景州、吴桥、东光、交河、南皮五州县河道与夫重运回空漕船,照旧责令通判修防、挑浚、催趱外,其沧州、青县、静海三州县并天津三卫河道与夫重空漕船,一并分与天津同知专管修防、挑浚、催趱”。可见,康熙三十一年(1692年),因河间府管河通判所辖运河过长,难以周遍,于是就将其原来所管辖的沧州、青县、静海和天津三卫所属之运河划归天津同知管辖。

以上是清前期管理天津南北运河府、州、县官员的设置情况,此后官员设置有所变化。

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直隶河道改由该省巡抚料理,而杨村通判因无经管事务被裁革。

雍正四年(1726年),从直隶总督李绂奏请,增设直隶管河官员,在添设的这些官员中,与天津南北运河相关的官员有“天津州州同一员……属天津道管辖……北运河同知、通判各一员,耍儿渡县丞一员,东杨村主簿一员……属通永道管辖……”这条史料中的“北运河同知、通判各一员”是指河西务同知、杨村通判各一员。《畿辅安澜志》记载:“务关同知一员,雍正五年(1727年)设,杨村通判一员,雍正五年复设。”这两条史料关于同知、通判设置的时间稍有区别,前者为雍正四年(1726年)十月,后者为雍正五年(1727年),前后相差了几个月,有可能前者是建议增设官员的时间,而后者是正式添设的时间,所以这两条史料所记载的内容应为同一件事情。

经过一系列增设裁革,到了雍正五年,管理天津南北运河之府、州、县官员的设置形成了以下局面,此后,管理天津北运河府、州、县官员没有大的变化,一直由务关同知和杨村通判分管,只是最基层的管理官员有所变化。如到了乾隆(1736—1795年)年间,除了县丞、主簿等文职汛官外,增加了许多武职汛官,即千总、把总等官对河道进行管理,自西沽起至玉皇阁炮台叠道长三百九十五丈(乾隆十年筑)沟千总(分管)自包家营起至沟入天津界长三十一里八分自沟起至堤头村止长四十三里王家务汛千总一员、筐儿港汛千总一员,沟汛千总一员。王甫汛把总一员、杨村南汛把总一员、三里浅汛把总一员,以上千总、把总六员,又王甫汛、河西务主簿汛、杨村南汛、筐儿港汛各设协防经制外委一名管理堤坝张湾上汛把总一员、通州上汛把总一员、杨村汛把总一员,以上把总三员,又张湾下汛、通州中汛、河西务汛、蔡村汛各设经制外委一名专司挖河将雍正时期和乾隆时期管理天津北运河官员的设置情况进行对比,可以发现,二者最大的不同点是在具体管理河道的基层官员设置上,即乾隆年间增加了许多武职官员,如三里浅把总、王家务把总、筐儿港千总、杨村南汛把总、沟千总、西沽巡检等。其中三里浅汛把总、杨村南汛把总、筐儿港汛把总设于雍正九年(1731年)。另外,武清县杨村县丞一员、东杨村主簿一员不再管理河道,而增加了武清县北汛县丞管理河道。此后一直到清末,管理北运河的府、州、县、卫官员之设置情况没有大的变化。只是为了管理上的方便,在河段及官员的隶属上,稍微做了一些调整,如乾隆四十年(1775年),议准“直隶北运河之杨村厅险工林立,工程倍于务关,其极北之王家铺一汛,长二十五里有奇,甚为紧要,改隶务关同知管理,以便修防”。乾隆四十三年(1778年),议准“直隶北运河吴家窑坝座、河堤改归耍儿渡县丞经管,并将王家务额外外委拨归耍儿渡县丞汛内协助修防”。

以上是管理天津北运河府、州、县官员的设置情况,管理天津南运河府、州、县官员与清初相比,到了乾隆年间也稍有所变化。

乾隆时期管理南运河府、州、县官员与雍正时期相比,仍是由同知一人分管,只是同知名称有变化,雍正年间称为天津同知,到了乾隆年间改称为南运河津军同知。另外,雍正九年(1731年),天津由州升为府,所设州官被裁革,“以其地为天津县,设知县一员,管河县丞一员”。因此,管理天津河道的的官员就由雍正时期的天津州州同改为天津县管河县丞。

千总汛卫河东岸北自陈官屯起南至青县马厂止,计长四十六里;西岸北自曹家疙瘩起南至青县赵家洼止,计长四十里余;额设河兵四十名将静海县管河官员在乾隆时期所辖河道与清末所辖河道相比,其境内三汛在所辖河道起止点和长度上稍有不同,即良王庄把总汛所管卫河东岸河道,乾隆时期起止点为“北自碾坨嘴起,南至田家堤止,计长二十九里”,而到了清末,其起止点为“北自天津县胡羊庄起,南至田家堤止,计长四十里”,增加了十一里。在城主簿汛所管卫河西岸河道,乾隆时期起止点为“北自乔家堤接界起,南至苏家堤止,计长二十里”,而到了清末,其起止点为“北自乔家堤起,南至曹家疙瘩止,计长四十一里”,增长了二十一里。唐官屯千总汛所管卫河西岸河道,乾隆时期起止点为“北至苏家堤接界起,南至胡家新庄止,计长二十里”,而到了清末,其起止点为“北自曹家疙瘩起南至青县赵家洼止,计长四十里余”,增长了二十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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