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氏之论述,将各个方面分开单独来看,确实极难辩驳。但是,如果将叶氏就各个方面而作的论述联系起来看,便会发现其前后自相矛盾——即叶氏所说的词所独有而有别于诗的双重意蕴的美学特质,实质上也为诗体所有。而究其根本原因,则在于没有弄清楚其所说的美学特质的基本内容或者说是决定原则。
首先,我们可以先看看叶氏为了确立词这一文体的独立性时,就《花间》词与《楚辞》所作的比较:
……《楚辞》中所写之女性,则大都本出于作者有心之托喻,而有心之托喻,则一般皆有较明白之喻旨可以推寻,这与《花间》词中之本无托喻之用心,而本身却极富象喻之潜能的女性形象,当然也有很大的不同。
这里所说的不同有两处:一是,就女性形象的因素方面来看,《楚辞》中所叙写之女性,“大都为非现实之女性”;而《花间》词中所叙写之女性,“乃似乎是一种合乎写实与非写实之间的美色与爱情的化身。”一是,就女性情思——即双性人格——的因素方面来看,前者之托喻是有心为之,是显意识的。而作为表意的符记,“其作用大抵是属于象征的层次,也就是说其符表与符义之间的关系,乃是固定而可以确指的”,“其符表之符记单元(signifying unit)与其所指之符义对象(signified object)间的关系,乃是一种被限制的作用关系(restrictive function-relation)”;后者之托喻是无心为之,是潜意识的。后者作为表意之符记,属于符示的层次,“也就是说其符表与符义之间的关系,往往带有一种不断在运作中的生发(productivity)之特质,而诗歌之文本(text)遂成为一个可以供给这种生发之运作的空间”,“其能指之符记单元与所指之对象中则并没有任何限制之关系。”
此两处之不同,遂决定了《楚辞》与《花间》词这两者的“象喻之潜能”的强弱不同,但非有无——即从《楚辞》中所叙写的女性“一般皆有较明白之喻旨可以推寻”这一点上来看,其实际上是具有双重意蕴的;只不过《花间》词中所叙写的“这种介于写实与非写实之间的、并无明确的象喻之意义的女性形象,具含了更丰富的象喻之潜能”而已。因此,《楚辞》与《花间》词之分别在于其所具含的“象喻之潜能”之强弱而非是否具有“象喻之潜能”——即在于其所形成的“以双重意蕴为美的词之美学特质者”的强弱而非是否有无。单就此来看,则叶氏的诗词之别,便退了一步,模糊起来了。叶氏的学生钟锦在其《词学抉微》一书中就曾大胆地指出:
如果除去楚辞因语言的历史变迁因素造成的那种古雅味道,以及不去计较小词因为特殊音律造成的音调之美感,我们完全可以认为,从审美品质上看,《九歌》和花间词几乎是一致的。
不过,钟锦接着便来了这样一句:“不过,这样的情况在诗体中是很难一遇的,也就谈不上什么特质了。”——这便是强作分别的必然后果。
其次,先就女性形象的因素方面来看,叶氏认为“诗化之词”与“赋化之词”中也绝少叙写到作为“介于现实与非现实之间的美色与爱情的化身”的女性。因此,就这方面的因素对于这两类词作形成“以双重意蕴为美的词之美学特质者”的影响来看,也如其对《楚辞》的影响一般,没有形成任何帮助。因此,叶氏也没有就这方面如何使得“诗化之词”和“赋化之词”,“仍能保有双重意蕴之特美者”作到过论述;再就双性人格的因素方面来看,“诗化之词”和“赋化之词”的作者本身所以具有一种双重之性格,“主要盖皆由于在仕途中追求理想而不得的挫伤”。可屈原之“挫伤”更是“甚”之又“甚”,“牢不可破”。但是,叶氏并没有解释其何以没有形成一种双重之性格。同时,“诗化之词”和“赋化之词”也同《楚辞》一样,其托喻是“有心为之,是显意识的。而作为表意的符记,‘其作用大抵是属于象征的层次,也就是说其符表与符义之间的关系,乃是固定而可以确指的’,‘其符表之符记单元与其所指之符义对象间的关系,乃是一种被限制的作用关系’”,其“象喻之潜能”同样是弱的。因此,其“双重之性格”与“双性人格”的概念事实上是混乱和模糊的——因为其既可以在词体中也可以在诗体中被发现。同样地,到了“诗化之词”和“赋化之词”这里,叶氏在诗词之别这个问题上,也是极难分辨得清楚的。
再次,就女性语言的因素方面来看,诗化之词并没有像赋化之词那样,首重在以‘思力’来安排‘勾勒’,以增加其‘姿态’之变化及意味之‘深厚’”。而叶氏对诗化之词在这方面的关注更多的是集中在“用典”之上。所以,即使叶氏所讲的《花间》词所以形成的以双重意蕴为美的三个原因,是为词体所独有的,而使其有别于诗;同时,赋化之词虽仅有女性语言的因素方面的原因,但也可以作为其有别于诗的根据。不过,在诗化之词上面,却难于发现可以作为其有别于诗的根据的这三个因素中的任何一个。虽然,我们已经就前两个因素如何不能作为诗词之别的根据的原因做过了论述,但是,在没有就第三个因素方面的原因做过论述的情况下,或许作出这一判断太过于武断。那么,我们可以先假设诗化之词有着使其自别于诗的女性语言的因素方面的根据。
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这方面的原因与前两种原因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即前者属于形式方面的,而后者则属于内容方面的。从形式与内容这两个方面来看,文体之区别归结起来,无非三种:一是、形式可共用,而内容各别;一是、内容可通写,而形式各别;一是、形式不可共用,而内容也不可通写。同时,各种文体所以能存在,必有其价值。这些价值无非是分为三大类:一是、幸福原则方面的价值;一是、美学原则方面的价值;一是、道德原则方面的价值。而各种文体之间的区别,实质上则是各种文体的存在价值在种类上的不同——当然,这里所说的种类上的不同,不仅仅有这三大类之间的不同,也有某一大类下的各种小类之间的不同。
文体在形式方面所具有的价值,从属于美学原则下的艺术美的范畴;而在内容方面所具有的价值,或者是由幸福原则或道德原则所决定,或者是从属于美学原则下的自然美的范畴。当然,各种文体可以同时具有多种价值。而我们在面对某种文体之时,不仅要理清楚这种文体具有哪些价值,更重要的是要理清楚在这种文体所具有的各种价值当中,哪一种是第一位的,并以之为该文体的自存价值。
从“诗言志”的角度来看,诗体无疑是以幸福原则方面(或者道德方面)的价值为第一位的;而此时,如果叶氏也认为在苏辛之词所具有的众多价值当中,占第一位的是形式方面的、从属于美学原则下的艺术美的范畴的价值的话,那么,词自然是与诗区分开来的。但是叶氏真这样认为吗?答案再清楚不过!请看她在论述苏辛之词时所反复提到过的:
凡是一个伟大的作家,一定以他感发生命质量的深厚博大为主要的因素。艺术的手法当然也重要,但是他真正本质的他的生命的厚薄大小深浅,才是决定他作品优劣高低的一个更重要的决定的因素。
可见,在叶氏那里,诗体与词体所具有的众多价值当中,占第一位的都是属于内容方面的而非形式方面的。但是,可惜的是她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意识要对——因此也就没能对——这些内容作出有效地划分而将诗体与词体各归一方。其理论的底子里,还是“诗词一理”。而作为其学生的钟锦,虽然在这方面——即对诗和词各自表达的内容加以界分——的意识非常强烈,但是其《词学抉微》一书中的论述太过于随意而缺乏科学上的严谨性,最终还是要直呼“诗词一理”。可以说,叶氏的美感特质论虽然提高了词体的品位;但是也和许多余兴论一样,最终又将词和诗糅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