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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商贸企业消费税(4)

3.4 商贸企业消费税纳税会计实务案例

运来实业有限公司销售化妆品一批,不含增值税价款9.2万元。随同化妆品出售包装物单独作价,共计8000元(不含增值税),货款已收,产品发出。则该企业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多少?应纳税额为多少?

税法规定: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出售的,无论是否单独作价,均应并入销售额中计算消费税。因此,该企业消费税计税依据为:92000+8000=100000(元),应纳消费税=100000×30%=30000(元)。

若包装物不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9360元,后因对方逾期未返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押金,则对于这笔押金收入如何处理?

根据有关规定,逾期未退回包装物的押金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后,并入销售额计征消费税,其计税依据为:9360÷(1+17%)=8000(元)。

宝华实业公司委托木林公司加工烟丝一批,宝华实业公司提供的加工材料成本为6000元,木林公司收取加工费2000元(不含增值税)。

对于受托加工的烟丝,木林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木林公司在向宝华实业公司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宝华实业公司收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后用于继续生产卷烟,已知该企业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为5万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烟丝价值为3万元,木林公司如何扣缴消费税?宝华实业公司委托加工烟丝可抵扣的税款为多少?

木林公司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价可作参考,因此,应按税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宝华实业公司收回烟丝用于连续再生产卷烟,可按当月生产领用烟丝数量计算可抵扣的消费税税额。

木林公司代收代缴消费税:

代收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6000+2000)÷(1-30)×30%=3428.57(元)

宝华实业公司当期准予抵扣的烟丝税额为:

50000×30%-30000×30%+3428.57=9428.57(元)

爱来珠宝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生产、加工、批发业务的国营珠宝公司。

2009年12月,市国税局直属征收分局在审核该珠宝公司消费税纳税情况时,发现企业2009年度各类金银首饰、珠宝的产销量都比2008年有所上升,但申报的应缴消费税却下降了9万元。于是提请稽查分局对该企业2008年度缴纳消费税情况进行检查。

稽查分局根据申报表中发现的疑点对该企业进行了调账检查。先检查了该企业金银首饰的销售计税情况,该企业销售收入账户记载金银首饰销售额400万元,但却未申报缴纳消费税。企业会计人员称,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不用缴纳消费税。按照国税发〔1994〕267号文《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中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经营金银制品业务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经******批准,自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所以40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20万元(400×5%)。

税务人员又对该企业宝石销售计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实该企业全年宝石销售额85万元,企业计提消费税时,没按宝石适用税率10%计提消费税,而是按金银首饰5%计提了消费税4.25万元。

该珠宝公司混淆应税消费税品征免界限,错误使用适用税率,偷逃税款。在对金银首饰进行税务稽查时,应注意税法的具体规定,区分零售业务和非零售业务的界限,以确定哪些金银首饰销售业务需要缴纳消费税,哪些不需要,防止纳税人混淆征免界限,偷逃税款。

市国税局认为,该企业采用混淆金银首饰批零界限,故意错用税率的方法少缴应纳税款,属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已构成偷税,决定除责令其补缴所偷税款24.25万元外,对其偷税行为处以5万元的罚款。

处理决定下达后,企业及时补缴了税款、罚款,并及时作了相应账务调整:

(1)补提消费税: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补缴税款、罚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营业外支出――税收罚款。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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