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秦汉征兵制
公元前330年,秦魏雕阴之战后,县境之地归秦。秦国实施郡县征兵制。为保证征兵制的实施,秦国建立了相应的“傅籍”制度。凡到应征年龄的男子,必须向官府登记,称为“傅”,随时接受征调。秦民服役类型分为更卒、正卒、戍卒三种,服役时间分别是每年在郡县服役一月,都城一年,屯边一年。
秦汉时期,县境之地隶上郡。秦汉王朝主要实行郡县征兵制,凡适龄男子均服两年兵役,役期及役次一般根据战争需要而定。由于秦始皇无限制地滥用民力,兵士长期在外征战,社会经济基础严重破坏,征兵制度变为强拉硬抓。西汉初年实行休养生息,社会经济得到恢复,国家控制的编户齐民增多,征兵比较顺利。汉武帝时,兵连祸结,征战不绝,兵源日见枯竭,国家不得不采取募兵制,以佐征兵不足。至西汉末年和新莽时期,社会动乱不已,征兵制已难以实施,募兵制日渐流行。东汉统治者开始实行征募并行的兵役制度。至东汉末年,州郡官长自行招募组建军队,豪强地主乘机扩大私人武装,募兵制已成为主要兵役制度。
二、隋唐府兵制
隋唐时期采用府兵制。府兵制是一种寓兵于农、农兵结合的兵役制度。府兵21岁入伍,60岁免役,平时参加农业生产,闲时操练,轮流保卫京师或戍边,战时应征参战。唐玄宗时期,均田制遭到破坏,农户大量逃亡,加之战事频繁,府兵征战多逾期不归,征发府兵已难以进行。
三、宋代募兵制
北宋,县境为宋、夏战争的战略要地。宋军兵员就地征募,招募对象主要是灾民、营伍子弟、土民、囚徒及平民。庆历年间(1041~1048),宋朝还在宋夏交界处属羌族部落中进行招募“蕃兵”,驻守边境防御西夏。时安定堡就有大量蕃兵驻守。
四、明代军户制与清代世兵制
明代实行军户制。以军卫法部署全国军队,在各省度其要害设立卫所,以卫所维系军籍,以军士隶于卫所。军户充任军士,编入卫、所,平时屯田,战时出征,世代相袭。战时兵力不足时,在民户中招募。明成化二年(1466),延绥守臣在延安之安定、安塞等县和庆阳之宁州、环县以每名免户租6石之法选民丁5000余人,编成什伍,号为土兵。成化十二年(1476),延安卫有屯军19队,共953人,每年俱十一月初一到边备冬,次年三月初一疏放农作。弘治十三年(1500),军户三丁选一丁,以补军伍空缺。正德五年(1510),军户五丁以下择一丁,六丁以上择二丁。嘉靖三十年(1551),延绥巡抚张愚奏免粮五石以下者抽一丁,五石以上抽二丁,十石以上者抽三丁。嘉靖三十一年(1552),巡抚张珩免粮十石抽一丁,俱夏秋备边,过冬疏放。
清代实行世兵制。清律规定:编入八旗的人称“旗人”,属某旗即为某旗人,子孙后代皆以旗为籍,按旗注册;旗兵为旗人世袭,父死子代,世代为兵,非旗人不得入籍;一旗之内也不得随意跳越;上三旗与下五旗、满蒙八旗与汉军界限森严。县内招募的只能成为汉八旗或绿营兵卒。清乾隆二十四年(1759),设本卫,习操练,以备征战。嘉庆年间(1796~1820),招募、抓派兵丁为“乡勇”,本籍组伍,不离乡土,镇戍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