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婚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我国结婚的法定条件有两点:(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二)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登记的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所以我国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是以登记为要件的,不经登记就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
结婚的消极要件,即禁止结婚的情形也有两点:(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禁止结婚。
律师提示
当前我国农村,普遍存在青年男女不领结婚证,仅举行一个结婚仪式(摆酒)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并且生儿育女,而事实上,无论双方同居了多久,也无论双方生育了多少儿女,都不能算是合法的夫妻,双方之间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将来发生纠纷,本来处于弱势的女性此时的权益根本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所以提醒农村未婚女性,要想切实保护好自己的权益,一定要遵守法律的规定,登记结婚!并且登记结婚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农民朋友特别要注意禁止结婚的情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2.结婚后夫妻相互之间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男女双方因合法的婚姻而形成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它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夫妻对家庭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所有权和平等的处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不因夫妻收入的多少来划分比例,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二、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如果双方因扶养发生纠纷时,一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扶养义务,拒不履行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配偶的扶养义务,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三、夫妻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双方互为对方遗产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禁止以任何形式侵犯公民(尤其是丧偶女性)对配偶遗产的继承权。四、夫妻之间有生育的权利和计划生育的义务。
律师提示
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立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基础之上的,男女双方只有经过婚姻登记才能确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相互间才能产生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否则只能是一种没有任何保障的组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
3.什么是法定夫妻财产制?什么是约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规定了两种方式: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对财产问题都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时,直接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财产制度,夫妻对共同财产是不分份额共同共有的关系,双方拥有平等的处理权。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主要指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此外,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约定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又称“夫妻AA制”。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法定夫妻财产制处理。
律师提示
时下,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很多年轻夫妻都开始接受或尝试对婚前或者婚后财产进行约定的制度,这也算是一种时尚,并且当公证进入百姓的生活后,人们对这种家庭财产的约定是否需要强制公证,产生了不同理解,那么我们提示农民朋友,夫妻对家庭财产的约定,只要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合法,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夫妻家庭财产约定是不需要强制公证的。此外,口头约定视为没有约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
4.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以下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也属于个人财产。此外,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原则上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才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原则上属于婚后共同财产,若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才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律师提示
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会因时间的推移而转化为共同财产。个人财产的认定非常重要,在离婚时是不能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在遗产继承时,要先将个人财产从家庭财产中区分开之后才能由继承人开始继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
5.什么是非法同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非法同居”包含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二种情形是男女双方都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男女双方都无配偶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予以认可该婚姻关系;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补办了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婚姻关系对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双方都无配偶的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无论哪种情形的同居,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律师提示
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现象是,青年男女双方都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如果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受理的,自己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对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或者对子女抚养产生纠纷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
6.什么是无效婚姻?什么是可撤销婚姻?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和所生子女如何处理?
婚姻法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当事人申请婚姻无效的,在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之情形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法律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律师提示
在可撤销婚姻中有权提出撤销请求的是受胁迫的一方,“一年”时间是不变期间,自结婚登记之日起算,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虽然被称作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具同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7.婚约的法律效力如何?如何解除婚约?解除婚约后的彩礼、聘金如何处理?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做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称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为人们俗称的未婚夫妻。在中国古代,婚姻大多为父母、尊长包办,订婚是嫁娶的必经程序,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悔约者须按律科刑。我国现行法律既不提倡订立婚约,也不禁止人们自行订立婚约。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手续和条件,婚约没有法律效力。但是订立婚约必须是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干涉。由于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婚约可以任意解除,一方要求解除婚约的时候,只要通知对方即可解除,不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
婚约解除后,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我国民法对其予以规范。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聘金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农民有个重大的误区,认为两家有了婚约也举行了摆酒仪式,婚姻关系就确定了,一方提出解除婚约时,另一方就会提出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或精神损害赔偿等赔偿或者补偿的要求,这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事实上订婚只是我国传统嫁娶的必经程序,是个历史的习俗,不受现行法律的保护,婚约解除后,一方拒不返还收受的彩礼、聘金的,属于不当得利,给付彩礼、聘金的一方有权请求返还。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8.哪些情况下可以要回彩礼?
近年来,特别是在我国农村,男女结婚前女方家都会趁订亲之机索要“彩礼”。订亲在我国是一个古老的婚姻习俗,这一习俗至今仍然沿用,法律不禁止也不提倡。一般是由男方家用红纸将求亲之意写成小帖,连同男方家准备的衣料、首饰、化妆品、聘金等“彩礼”,用一对大红包袱包裹,送往女方家,仪式过后男女双方就“名正言顺”的同居,一旦发生矛盾无法继续相处时,男方家首先想到的就是“我的彩礼能要回吗”?针对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专门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综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可以要回彩礼;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没有共同生活的或者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可以在要求离婚时要回彩礼。
律师提示
一般情况下,在农村,女方家收了“彩礼”,大多都会同居,周围的百姓也会认可双方的关系,所以无法相处发生纠纷时,女方家会觉得吃了亏,再嫁人也受影响,故而不会情愿退回收受的“彩礼”,提示男方家送礼时最好留有证据,否则权益会落空;女方也不能以为收了“彩礼”就算合法夫妻了,要登记结婚后再同居,否则到头来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任何一方提出所谓的青春损失费或精神损害赔偿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9.离婚的方式有哪些?人民法院在什么情形下会准予离婚?
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署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的一种方式。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且对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离婚问题(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一种方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先行调解,经查明男女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则应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提示
在诉讼离婚中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感情确已破裂,其中的“分居满二年”是指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若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则不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是法律对军婚的特别保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10.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或中止妊娠后,男方要求离婚有什么限制?
为了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律师提示
男方原则上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得提出离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才可以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在实践中的“确有必要”主要指以下情况:女方怀孕或分娩的婴儿是因与他人通奸所致;双方确实存在不能继续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对男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而女方可以在任意时候提出离婚不受限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11.什么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妇女、儿童和老人新增的一项保护措施,这是我国婚姻法的一大进步。根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重婚。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一切公开的或变相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的结合都是非法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律师提示
在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而不是“小三”或“二奶”,即不能向“小三”或“二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并且法院在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也不存在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被告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损害赔偿请求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不论是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这里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2.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怎么解决?财产如何分割?债务如何承担?
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关于债务承担问题,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由夫或妻一方举证。
律师提示
离婚时,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并且永不转化,婚后财产一般平分,并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共同债务是共同清偿,而不是一人承担一半。法院的判决或夫妻的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仍然有权向离婚后的夫妻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连带责任。哺乳期内子女是指2周岁以下的子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
13.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反悔怎么办?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对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怎么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协议存在法律规定的欺诈、胁迫等特殊情形,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如果男女双方在履行财产分割协议过程中一方违反约定,另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律师提示
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必须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方予以受理。是否能够胜诉,要看当事人是否有证据证明订立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14.什么是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权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干预,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探望权中止的原因一般有: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犯罪或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从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提示
探望权制度是一种保障亲情交流和维系的法律形式,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义务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可追究义务人的刑事责任。注意,在行使探望权时禁止对子女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