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例一中,合作社的做法有这么几个不合法的地方:一,合作社应当与王强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没有签订书面的贷款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二,合作社应该按照自己承诺的日期进行放款,没有按照约定日期进行放款,也是一种违约行为。三,合作社不能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如果扣除的话,双方实际上是变更了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即将50万元变更为了45万元。
在案例二中,冯大年可谓是官司缠身。一边是原告,一边又是被告。
在他和郭冬冬的官司中,他是无法胜诉的。因为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不是从签订书面合同时就生效了,而是要等到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时,双方的合同才算是生效。由于郭冬冬没有提供借款给冯大年,表明他并不想使双方的借款合同生效。既然借款合同未生效,那么冯大年当然也不能追究郭冬冬的违约责任了。
总不能让冯大年一个人总是“倒霉”吧!在冯大年和张晓武的诉讼中,法律是会支持冯大年的。因为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同于公民向银行的借款。一般来说,公民之间的借款,大多具有友情帮助的非盈利性质。除非双方在借款时明确约定了利息,否则,法律推定双方之间的借款是无息的。在本案中,冯大年和张晓武在借款时没有就利息问题进行约定,应当是按照无息借款来处理。张晓武的说法在法律上是没有依据的。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视为不支付利息。
24、委托合同知多少?
法律疑惑:
委托是人们常常进行的一种法律行为,使人们自己不愿或者无力或者不能亲自办理某项事务时,找一个“代理人”来为自己办事儿。典型的比如说请律师、请注册公司代办营业执照等等啊,都是委托合同关系。那么,是不是所有的事情都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呢?在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有哪些比较特殊的权利呢?受托人又有哪些权利呢?如果受托人把事情给办砸了,该怎么赔偿呢?
典型案例:
【1】金赛花本是有夫之妇,但赶时髦搞起了“婚外恋”,和银胜宝坠入情网。金赛花的丈夫知道后,便要求和金赛花离婚,金赛花同意离婚,但对丈夫提出的财产分割方案自己不能接受。于是,双方为此起诉到了法院。金赛花委托了一位律师作为代理人。后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判决生效后,金赛花便和银胜宝准备另行登记结婚。金赛花心想,婚姻登记处的人都认识我,我可不好意思去啊。能不能委托律师代办呢?
【2】梁子翁平时喜欢搜集各种珍果奇药,他听说长白山盛产人参,于是就委托了家住长白山附近的欧阳祖替他在当地采购100斤上好的人参。欧阳祖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采购工作。在采购了30斤后,他自己有些私事儿要办,便将采购工作交由自己的好朋友朱康办理。梁子翁知道后,据不同意,称一定要求欧阳祖自己采购。欧阳祖表面答应,实则仍然让朱康负责20斤人参的采购,自己则采购另外的50斤。
在欧阳祖又采购了30斤人参后,突然染上一种奇怪的重病,住进了当地的医院。此时,人参的销售季节临近结束,而欧阳祖尚有20斤的人参采购任务未完成。于是便想通知梁子翁自行采购或者另行委托他人采购,但数次打电话均未打通。欧阳祖十分着急,就让自己的亲戚沙晓彤来代为采购人参。后来,欧阳祖终于联系上了梁子翁,便告诉了梁子翁自己生病并由沙晓彤代为采购一事。梁子翁仍然坚持要求欧阳祖自己办理采购,但此时沙晓彤已经将20斤人参采购完毕。
在交付采购的人参时,梁子翁发现有些这批人参的质量参差不齐。就追问欧阳祖怎么回事儿,欧阳祖就把自己让朱康采购的事情告诉了梁子翁。梁子翁听后,非常生气,拒绝接受那些不是由欧阳祖亲自采购的人参。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金赛花是不能委托律师代办结婚证的。虽然委托他人代办某些事情在日常生活中已经非常普遍。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事务都可以委托他人代办。比如办理结婚证这种具有人身性质的事务,就不是能代办的。
在案例二中,欧阳祖接受梁子翁的委托任务后,共有两次转委托行为--转委托给了朱康和沙晓彤。对于这两次转委托,我们应当分别来分析。
一般来说,受委托人在接受委托后,未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是不能转委托的。案例中,在梁子翁明确对转委托提出反对意见后,欧阳祖还是一意孤行。结果呢,就导致朱康采购的人参不能达到梁子翁的要求。对此,欧阳祖负有相应的责任。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不经过委托人的同意,受委托人也是可以转委托的。什么是特殊情况呢?比如说,受托人自己因为生病等非主观原因不能办理委托事务,而委托事务又急需处理时,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考虑,此时是可以转委托给他人的。案例中,欧阳祖因为急病住院,而又联系不上梁子翁,且此时已经临近人参销售季节结束。他为了梁子翁的利益考虑,才将此事转委托给了沙晓彤。这种情况下,他的转委托行为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条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
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25、如何与中介公司打交道?
法律疑惑:
人们在买卖房屋或者租赁房屋时,往往会与中介公司打交道。那么,在与中介公司打交道的过程中,有一些事项是必须注意的。比如中介费应该何时支付?中介公司没有按你的要求完成任务时,是否还要支付费用?中介公司故意隐瞒房屋的权属状况,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典型案例:
【1】张三峰与王大勇以及北京永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约定由永恒房地产公司做为居间人促成张三峰与王大勇双方之间的房产转让合同。协议中还约定,王大勇做为卖方10日内与张三峰签订买卖合同,为此张三峰向永恒房地产公司支付5万元的定金,张、王二人签约后此定金转为购房款。十日过后,由于王大勇在国外,根本不能与张三峰签约,张三峰向永恒房地产公司要求返还定金,永恒公司则称,由于我们公司已经提供了相应的中介服务,所以这5万元定金应该抵做中介费。张三峰欲向法院起诉,他的诉求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2】世嘉房地产经纪公司的业务人员小柳,由于业务做的不好,心理很着急。这天,他在公司碰到了一个姓赵的客户,该客户想买一套房子。小柳一看,好的房源都被其他业务人员推荐给客户了。自己手里只有一套已经被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即禁止过户登记】的房子。小柳心想,反正老赵也不懂法律,我就把这套房子推荐给他吧。于是,他就带着老赵看了那套房子,但是没有告诉他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后来,老赵向亲戚朋友们以较高的利息借了30万元,委托中介公司交给房东。但直到老赵要求房东去过户时,才知道自己所买的房子竟然不能过户。老赵非常生气,准备起诉,但又不知道自己能否要求中介公司的人员赔偿自损失。
律师说法:
在案例一中,中介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张三峰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在张三峰与中介公司的居间合同中,中介公司并未最终促成张三峰和王大勇的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在此情况下,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只能要求张三峰支付一定的“工作费用”,而没有权利要求他支付“报酬”【服务费】。
在案例二中,世嘉公司不但应当退还已经所收取的中介费用,而且还要赔偿老赵的相应损失,这些损失应当包括老赵为了订立合同所耗费的成本,以及老赵所借款项的利息支出。原因在于,老赵买房子的目的就是要取得房子的所有权。而小柳却在明知房屋不能过户的情况下,故意将这一重要情况隐瞒。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重大情况时,应当退还所收取的居间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且,因小柳是世嘉公司的业务人员,所进行的是职务行为,故其行为后果应当由公司来承担。
法律依据: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