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情况下,通常可以看到有关部门会动员下属有关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去努力贯彻政策意图。而且,有关部门将需要进行的工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向国民和舆论作宣传,使用的战略就是使经济企划院陷入困境,因为是它实际上妨碍着如此重要的工作的完成。这时,一般国民和舆论所表现的倾向是比较容易与有关部门的主张产生共鸣,而对经济企划院的专横提出批评,这大多是由于对有关政策与所有政策之间的矛盾关系缺乏理解的缘故。
(3)制定和修订法令过程中的政策调整。法令的制定与修订由有关部门审议讨论提出法令草案以后,重新回复有关部门以通报的形式完成政策调整。首先该过程一般是从有关部门的课长级实务人员会议开始,经过局长和室长级会议,再按经济副部长级会议和经济部长级会议以及执政协商会、国务会议的典型程序进行政策协商和调整。有时也经过立法预告程序和听证会的方式。但是,有关部门之间通过制定和修正法令进行的政策协商和调整,往往不是针对一般政策,而是针对官僚体制内部进行的政策过程。
这是因为制定和修订法令在前,对相关政策进行积极讨论在后,往往带有官样文章的性质,是为了赋予其程序的合法性。
2.非常规的、无规律的政策调整
上述政策调整几乎都有规律可循,因为是作为政府的内部问题进行决策和调整,所以对于以这种方式进行的决策和调整并没有提出太强烈的批评,主要只是一些老生常谈:如批评决策和调整的时间不充分;批评对于应当研究的事项考虑不周到;或者批评未能充分反映应该参与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意见等。相反,我国最典型最具普遍意义的政策调整,或者说是留下了痕迹的政策调整则是根据经济状况的变化随时进行的政策调整。对它的批评是多方面的,具有许多政策的含义。
随时需要作出的政策调整可以根据主管机关以及具有调整权限与责任的机关再分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个别部门提出政策调整的必要性;第二种是具有调整权限与责任的经济企划院提出政策调整,这可以说是最常见的情况;第三种是由总统秘书室(经济首席秘书官)负责的政策调整,这是例外。下面就依次研究一下上述三种政策调整过程的实际情况,同时考察一下是什么因素使政策调整如此地举步维艰,并令人感到不满意。
(1)个别部门主导型的政策调整。个别部门起草某种政策,修订和完善原有的政策时,几乎不存在有关部门内部和可以独立决定的政策,这样说并不过分。于是政策问题就变得越来越复杂了。
因此,个别部门几乎在所有的情况下都需要和其他部门进行协商和协调。
首先,在某种情况下,个别部门不顾有关部门完全拥有正当的决策权,仍自行要求进行政策调整。这时,个别部门在和有关部门及经济企划院的政策调整中经常会表现出它想回避自己独断决策所应负的责任,或者想让大家来分担这种责任。例如,特殊利益集团以及特定的产业和企业在政策问题上都有着各自的利害关系,因此事后很有可能出现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个别部门认为,如果经过一个政策调整过程,至少能够避免单独承担应负的全部责任。
在相反的情况下,当拒绝有影响力的特殊利益集团和企业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者在野党执意要求接受某种政策时,往往也采用这种战略。
其次,个别部门需要进行政策协商与调整的另一种典型情况是,个别部门为了有效地贯彻本部门制定的政策,必须要得到其他部门的合作和支持。在韩国,一说政府的政策和工作,几乎都和税收支持、财政支持、金融支持有关。在这种情况下,个别部门当然也要先同掌握决策权的有关部门(例如财务部和经济企划院)协商,当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个别部门断定,通过经济部门的长官协议来迂回地给有关部门施加压力要比直接与有关部门对着干更容易实现目标。相反,也有这种情况:个别部门为了消除少数部门的反对和抵制,会要求经济企划院或总统秘书室提出政策调整。
从这种目的出发的政策调整,过去通常用这样的方法进行:先由个别部门的长官向总统汇报特定的政策提案,经总统批准以后按总统的“指示”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有时根据总统的特别指示推动政策的实施时,也用其他的办法进行,在总统的“关心”下向有关部门施压。因此,这样的政策调整除了非常特殊的情况以外,事实上无异于早已有了定论,只不过事后使决定合理化而已,这样说并非言过其实。这种类型的政策调整在为了对付已制定的政策引发的新问题而提出新方案时反而成为协商和调整的对象。
(2)经济企划院(副总理)主导型政策调整。谁都承认,我国一提政策调整,就会想到经济企划院,可见由经济企划院主导的政策调整进行得很频繁。今天,我们大家不得不承认,迄今为止经济企划院所以能够巩固它作为强有力的政策调整机关的地位,完全是因为经济企划院拥有只有它才有的独特的机构特点以及它成功地发挥调整作用所表现的国家机关的传统。在上述计划、预算及有关经济法令的制定等许多方面,经济企划院能够在主导地位上发挥政策调整作用,也都缘于它独特的机构特点以及从战略上充分运用这些特点的国家机关的传统。
从以下两个有关的侧面看,经济企划院有着显然不同于其他部门的组织特点。(崔炳善,1990)第一,从国家与社会的联系来看,经济企划院是有高度决策自主权的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不同,经济企划院处于比社会上任何一个特殊利益集团相对独立的地位。就是说,它不受社会上任何一个阶层和集团的支配和影响。
这和其他所有部门都具有自己的利益集团形成了极其鲜明的对照,例如,商工部与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农林水产部与农民、渔民、牧民有着紧密的联系。
经济企划院的政策视角比其他任何部门都更加广泛,对国内外经济状况能够具有客观的、比较不带偏见的认识和分析能力(而且已经获得这种评价),这都得益于经济企划院这个机构的独立性。经济企划院与其他部门发生矛盾冲突或在政策竞争上可以比其他部门略占上风,这也是由于经济企划院不必受狭隘的集团利益或本单位利益的局限,而比较能够坚持从大局出发维护国家利益,并提出经济发展的政策方向。经济企划院的这种姿态和立场由其机构独立性所决定。
进而言之,这种机构独立性使经济企划院在政策选择上能够表现出高度的灵活性。这与其他部门形成了对照,其他部门通常受制于和原有政策下形成的下属集团的政策利害关系,所以不能完全从维持现状的政策立场上摆脱出来。政府在考虑各种改革政策过程中几乎无一例外地表现出高度依赖经济企划院,原因就在于经济企划院在这一点上显示出了它的独特性。总之,经济企划院以其国家机关的特点,它的机构独立性以及它的灵活性,使它在政策调整方面始终保持了优势。
经济企划院的第二个机构特点是行使机关职责的范围广,因而政治影响力也大。经济企划院(副总理)至少是实现总统提出的经济政策设想的最广泛的受托机关。
例如,物价是总统非常关心的经济问题。物价上涨虽然影响到所有的经济部门,但是,物价问题并不是其他部门考虑和关心的主要问题。站在各部门长官的立场上看,总统交办的任务和自己的期望——如商工部负责出口与振兴产业,农水产部负责增加农渔民收入,都与物价问题没有关系。更坦率地说,只要还去担心物价问题,其他部门就根本无法把自己的工作干下去。这样看来,像物价飞涨这种对全体国民和企业都有影响的问题当然只能由经济企划院主管。其实,经济企划院自成立开始到现在,它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稳定物价。处理作为物价问题、经济增长与失业问题等所有经济活动的结果表现出来的综合性经济问题以及实现总统对经济的政策设想等繁重的责任不能不落到经济企划院肩上。
这正是经济企划院表现出了不同于其他部门的政策倾向和政策立场的根本原因,这也是不能不赋予经济企划院以调整经济政策权限的必然理由,这是经济企划院具有能够发挥强大的政策调整力的基础。当然,经济企划院的政策调整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总统对经济企划院的信任程度。但经济企划院像今天这样作为广泛实现总统经济政策设想的机关,接受政治授权,则完全得益于按照总统所希望的方向使总统模糊的政策设想具体化起来,同时也因为它对广泛的政策问题充分发挥了调整力。常有人认为,现在经济企划院的地位是因为副总理制度的存在而得到保障,这种判断是错误的。经济企划院现在的地位是30年以来经历了无数次自我需要和战略应变才形成的宝贵的机关传统。
经济企划院一直都在显示它对其他经济部门主导的广泛而复杂多样的政策拥有赋予其连贯性和统一性的能力。经济企划院成功的经济政策管理与调整能力使国民和总统逐渐赋予它更加广泛的权限。现在一说副总理,就认为这是对我国经济管理成果负有无限责任的职位,将副总理的更迭看做改变经济政策方向的信号就是一个反证。这是经济企划院长期以来造成的机关传统。
作为经济政策的调整机关,经济企划院的地位首先表现为经济企划院的高级官员作为战略意义上的管理者站在讨论经济政策的中心,能够行使对其他部门的影响力;也是它作为经济政策调整者比较认真地接受政治委托的结果。经济企划院的组织文化自然一直受到它被赋予的政治任务的影响,使经济企划院的官员首先开发这样一些能力:为完成政策调整的任务而接触、研究更多的信息,能够间接推动其他部门的方法和战略,以及对国内外经济情况、微观和宏观的经济变化状况的分析等。当然,经济企划院特有的这种组织文化在吸引得力的官员到经济企划院来工作方面也发挥了作用。
随着经济企划院被赋予的政治责任与权限的增大以及应承担的任务的不断扩大,经济企划院的官员对其他部门主导的经济政策提出异议,强制它们与经济企划院进行政策调整的事件不可避免地在日益增多。一般来说,由它自己对属于有关部门的政治领域自觉地制定政策或先于其他部门决定政策方向的情况也越来越多了。经济企划院在和总统秘书室的紧密合作下,发表新的政策设想,领导制定和颁布新的政策纲要,使其他部门不得不采取善后措施,经济企划院正在越来越多地考虑采用这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看来,经济企划院表现出想插手其他部门的政策领地,取代它们来解决政策问题的倾向固然也有不得已的一面,因为它本身并没有执行政策的权限和有效的手段。但这也正在成为有关部门之间围绕着主导权问题滋生出种种矛盾冲突的主要原因。例如,20世纪80年代初围绕着贸易自由化问题与商工部和农水产部发生的磨擦,围绕着金融自由化与财政部之间的矛盾冲突,这些都反映了主张积极推进的经济企划院同对此持比较消极态度、并抵制经济企划院主导政策的有关部门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冲突。
另一方面,也存在总统助长经济企划院与有关部门之间发生政策冲突的情况。因为经济企划院能够比较公正地站在客观的立场上分析和掌握政策,而其他部门则不得不受有关利益集团的利害关系的制约,这两者之间进行政策竞争,在总统的立场上,很可能研究和选择更安全的政策方案。通常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经济企划院与有关部门围绕着保住政策主导权而不断发生纠纷。
但是,消除经济企划院与其他部门之间政策冲突的机制和以经济企划院为主进行的政策调整机制,几乎一贯都是采取相互调整的方法实现的。(崔,1991:186-198,374-375)因为从根本上讲,经济企划院和其他部门之间所拥有的权限、资源、能力是不均衡的。也可以说,经济企划院正是积极运用了经济长官会议、经济长官协议会、产业政策审议会等官方的经济政策调整机构,从而轻易地克服了上述不足。换句话说,经济企划院通过这种官方机构,不仅强化了自身的政策主导权,而且也加强了它自己的政策意图同有关部门执行政策之间的联系。
(3)总统秘书室(经济首席秘书官)主导型政策调整。除了特殊情况以外,总统秘书室一般不直接参与政策调整。例如,在执政初期,总统的政策设想还不够具体,因而有关部门在政策调整中如遇到困难,总统秘书室似乎站在决策和政策调整的前列。但是,一旦牵连到总统秘书室,那么更多的情况是有关部门之间以及经济企划院与有关部门之间的矛盾对立关系会十分紧张。自己很难提出某种调整方案。此时,经济首席秘书官就会比较准确地把握总统的设想和意愿,并传达总统意见,用这种方法来实现政策调整。
经济首席秘书官传达总统的意见,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情况下,经济首席秘书官和副总理以及经济企划院高级官员之间主要不用意见沟通渠道,但是,也有在需要对其他部门(长官)更直接而明确地传达总统的意见时,经济首席秘书官会直接出席经济部长协议会等会议并发表意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副总理与经济首席秘书官明确职责就成了问题。在我国,二者的分工一再根据时代的变迁而发生着变化,可以看到有几种模式。
第一,要求经济首席秘书官对经济有远见卓识,并赋予其广泛的政治授权,这就使他比任何部门都能够同副总理和财务部长官保持密切的关系。第二,20世纪70年代初以来,历届经济首席秘书官大都是从经济企划院和财务部的高级官员中挑选出来的。但是自第五共和国以来,显露出经济学家形成了经济首席秘书官主流的现象。第三,副总理与经济首席秘书官之间意见相左时一般由副总理起主导作用。但是,也是从第五共和国开始,经常出现经济首席秘书官的影响力远比副总理大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