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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章 罗素(英国)(2)

在当代世界中,还存在着一种更是属于心理上的障碍在阻止爱情的充分发展,这就是有许多人在担心不能保持他们个性的完整。这是一种愚蠢的、为现代所独有的恐怖。个性的目的并不在于个性本身;个性是一种必须与世界广泛接触的东西,所以它非抛弃它的孤独之癖不可。放在玻璃杯里的个性一定会枯萎,而那种能够在人类的交往中自由发展的个性才会丰富起来。爱情、孩子和工作是增加个人与世界接触的主要源泉。在这三者当中,爱情,按时间而论,当居首位。此外,爱情对于父母爱子之心的正常发展也是不可缺少的,因为孩子习惯于模仿父母的特点,如果父母不能互爱,那么,当这些特点在孩子的身上体现时,它们所体现的只是一个人的特点,而与另一个人的特点截然不同。工作绝非总能使一个人与外界有广泛的接触,况且能否做到这一点,全取决于我们从事工作时所具有的精神。纯粹为了金钱的工作是没有价值的,只有那种包含着某种爱的工作,无论是对人、对物或仅仅是对幻想,才会有价值。仅仅为了获取的爱是没有价值的,因为这种爱和那种以金钱为目的的工作毫无二致。为了得到我们所说的这种价值,爱必须觉得那被爱者的自我和他本人的自我一样重要,而且还必须认识到别人的感觉和愿望就像是他自己的一样。这就是说,我们不但要根据我们的意识把我们的自我感觉传达给他人,而且也应当根据我们的本能去这样做。我们这个好斗的竞争社会,以及由新教和浪漫主义运动所产生的愚昧的个人崇拜,使得这一切变得难于实现。

在现代解放了的人们当中,我们所谈及的这种真正的爱,正面临着一种新的危险。由于这些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再感觉到性交的道德障碍,甚至一点轻微的冲动都会导致性交,于是他们把性和真正的情感及爱情看成是两回事,甚至把性与恨的感觉视为同一。对于这个问题,奥尔德斯·赫克斯利的小说提供了最好的例证。他笔下的人物,和圣保罗一样,把性交当成单纯的生理发泄,而对于那些与性交有关的更高的价值,他们却一无所知。这种态度的惟一结果就是禁欲主义的恢复。爱有其自己正当的理想和固有的道德标准。这种理想和道德标准在基督教的说教和对于一切性道德不分皂白的反抗中(这种反抗大多来自青年一代)消失了。没有爱的性交是不能使本能得到充分满足的。我并不是说这种性交不能有,因为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必须设置难以逾越的障碍,结果,爱也难以产生了。我要说的是没有爱的性交没有多少价值,我们应当从根本上把性交当成以爱为目的的尝试。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爱强烈要求在人生中占有公认的地位。但是,爱是一种无政府的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它是不会安于法律和风俗所规定的范围的。如果这事与孩子无关,那倒算不上什么大问题。但是,这事一旦与孩子有关,我们就会处于一个不同的范围,在这个范围里,爱不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为人种的生物目的服务的。因此,我们必须有一种与孩子有关的社会道德,一旦发生冲突,这种道德便能支配热烈的爱的要求。理智的道德将会把这些冲突减至最低限度,因为爱不但对其自身有益,对孩子也是如此,只要他们的父母彼此相爱。理智的性道德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保证爱没有多少障碍,因为它是与孩子的利益有关系的。然而,这个问题要在我们探讨了家庭问题之后再进行讨论。

良善的生活

罗素(英国)

对幸福的生活,不同的时代及不同的人们持有许多不同的概念。在某界限中,这不同处依从于论证;这是当人们在达成目的之诸种方法上的不同时,有人认为监狱就是阻止犯罪的好方法;其他人认为教育比较好些。这种不同只能凭着充足的证据来决定。但有些相异就不能如此试验。托尔斯泰谴责一切战争,别的一些人认为一个士兵为着正义而从事战争是极其高尚的。此处可能包括着目的上的真正不同。称赞兵士的人通常认为惩罚罪犯这事本身是好的;托尔斯泰并不这样想。在这种事上没有论证是可能的。因此我不能证明我对良善生活的见解是正确的;我只能陈述我自己的见解,而期望尽量得到同意。我的见解是:

“良善生活是由爱贯注且由知识导引的生活”。

知识与爱皆可无限扩展,因此无论生活多美好,总是能想像得到更美好的生活。有知识而无爱,有爱而无知识,皆不能产生踊种良善的生活。在中世纪里,当在一个地方出现疾疫时,圣人就劝告人们群集教堂为救援祈祷,结果是传染病以惊人速度在群集的祈求者中蔓延开来。这是爱而无知之一例。上述大战提供出知而无爱的一项例子。在两种的情况下其结果是大规模的死亡。

虽然爱与知识两者都必要,但在一种意义里爱是更为基本的,理由是它会引导睿智之人去寻求知识,以发现如何有利于他们所爱的人。但若人们并不睿智,他们会以相信人们所告诉他的而自满,并且会不顾最纯正的利益而为害。医学或许提供出我所指的最好例证。对于一个病人,一位能干的医生比最热忱的朋友更有用,而医学知识之进展在增进群体健康上比误导的博爱主义更有用。虽然如此,但一项仁慈的因子,即使是富人要凭科学的发现而获益的话,亦是有用的。

“爱”这字概括着不同的情绪,当我想将它们都包容在这字的意义中时,我曾任意使用它。“爱”作为一项情绪——这是我所论及者,因为“在原则上”爱的意义在我看来并不清晰——是在两个极点之间移动着:一端是构思的纯粹快乐;另一端是纯粹的慈悲。于涉及无生机对象之处才有快乐发生;我们不能在一种风景或一只奏鸣曲上感到仁慈。这类消遣大概是艺术之源泉。它在年少的孩童中比成人更强,成人易于以一种功利论的观点去看待事物。它在我们对人的情感上担任重大的角色,如将它们想成美学的构思之对象时,有些人具有魅力,有些人相反。

爱之另一极端是纯粹慈悲。人们曾牺牲自己的生命去帮助麻风病患者,竟致他们所感到的爱不能有任何美学消遣之因子在内。双亲之爱一向伴随着对孩子的外观之喜欢而生,但当这因子完全不具备时,这爱仍然强烈。将一位母亲对患病孩童的热心称之为“慈悲”似乎可笑,因为我们惯于使用这词去记述一种极不真实的淡薄情绪。但极难找出任何其他词去记述对别人的福利之欲望。事实上这样一项欲望在双亲的情感上会达到任何有力的程度。在其他情境里,它较不浓厚:看来所有利他的情绪是双亲式情感之“心理升华”或泛滥。由于一个较好的世界之需要,我将称这情绪为“慈悲”。但我想明示出我正读到的是一种情感而非原则,并且我并不把任何(像通常与这字相联的)优越性情感包括在内。“同情”这词部分表达出我所意谓者,但忽略了我所愿涵容在内的行动因子。

最完美的爱是一种乐爱与善意两项因子之不可分的结合。双亲之一对于一个美而成功的孩子之喜爱结合着两项因子;最佳形式的性爱亦然。但在性爱中,慈悲只在于获得占有;理由是否则妒忌会将它毁灭,同时或许事实上增加了构思上的乐爱。乐爱而无善意则是残忍的;善意而无乐爱极易趋向冷酷及少量优越感。一个期望被爱的人希望成为包括这两项因子的爱之对象,除非在极端软弱的情境里,例如幼童时代或者患着重病。在这情境里,所欲求即是慈悲。相反地,在极端强健的情境里,需要赞美之欲望更强于需要慈悲:这是统治者及名佳丽的心理状况。我们愈感到需要他人的协助或者愈感到他们之为害时,我们仅期望他们的善意。至少看来像是“生物学上的情境逻辑”,但它对生命而言并不十分真确。我们期望热爱,为的是逃避孤寂之感,为了能够如此(就如我们所说的能被“了解”)。这是同情的事,不仅是慈悲;以热爱使我们满足的人不必仅是愿我们好,而必须了解我们的幸福是由什么构成的。但这属于良善生活的另一个因子,即知识。

在一个完满的世界里,每个有情感的人,对其他任何人来说,都是最完满的。由乐爱、慈悲及不可分地互相交织的了解所复合的爱之对象。它并不能推衍出我们在这实际世界里,该试图对任何自己遇到的有情感的人持有这种情感。有许多人是我们所不能感到乐爱的,因为他们令人厌恶;若我们强制自己的本性去试图发现他们之中的美感,我们仅会弄钝我们对自然地发现为美的事物之情感。不用说,人类之中有着跳蚤、臭虫及虱子。我们在能思考这些动物之前,我们很难像古代水手那样抑制自己。有些圣人(这是真的)曾称他们为“上帝之珠”;但这些圣人所乐爱者乃是夸示他们自己的情感之机会。

慈悲易于扩散,但即使是慈悲,亦有其限制。假定某人想娶一位女士,若他发现别人也想娶她时,我们不该认为他最好是撤退回来,我们该把它当做是公平竞争的场合。但他对敌手的情感不可能“完全”慈悲。我认为良善生活之所有记述中,我们必须假定动物式的活力及本能的某种基础;没有了这一点,生命就变得死板而无趣。文明该对它有所增益,而非取代它;禁欲主义的圣者及孤离的贤者在这方面无法成为完整的人。他们之中的少数人会使一个社会群富足,但由于他们所构成的世界会使人烦闷窒死。

这些考虑导致对“乐家之因子乃是最佳的爱之成素”的强调。在这世界里乐爱不可避免地是抉择性的,而且阻止我们对所有的人类持有相同的情感。当冲突发生于乐爱与慈悲之间时,它们一向必须靠妥协来决定,而非是凭对任何一者的完全投降来决定。本性具有它的权利,而若我们压制它到达某一点,它会以微妙的方式报复。因而在企望一种良善的生活中,心中必须切记人理可能性之限度。此处我们再度回到知识的必要性上来了。

当我说知识是良善生活之一项因素时,我心目中并不是想到了伦理知识,而是想到科学知识以及特殊事实之知识。我并不认为有伦理知识存在。若我们意欲达成某项目的,知识会展示方法给我们,然而这种知识会松弛地当成伦理知识。但我并不相信我们能决定何种行为是对或错,除非依凭对这行为的可能结果之指涉。既定一项企图达成的目的,科学方面的事是去发现,如何达成它。所有的道德规律必须借检验“它们是否能实现我们所欲的目的”来试验。我是说我们所欲的目的,而非我们所“应该”欲求的目的。我们在所“应该”欲求的仅是一些其他人所希望我们企欲的。通常它是权威当局们——父母、教师、警察、法官——所希望我们企欲的。若你对我说“你该如此这般去做”,你的评语之动机,只在于我企求你的拥护——总归,可能有报酬或惩罚伴随着你的赞成与不赞成。由于一切行为发自欲望,显然伦理意念(除非当它们影响到企欲)并无重要性。他们基于企欲赞成或者恐惧不被赞成而这样做。这些都是有力的社会强制力,而若我们想要实现任何社会目的的话,我们自然会努力把它们赢到我们这边来。当我说行为之道德是就其可能的结果来裁决时,我意谓自己企欲看到,可能会实现我们企求的社会目的之行为得到赞成,而对相反的行为不赞成。现在这一点并未做到。现有某种传统规范,依它们说来,拥护与否乃是不论结果地被分派出来。这是我们在下节将谈到的论题。

理论伦理学之多余,在简单的情境里显然可见。例如,假定你的孩子病了。爱,使你想将病治愈,而科学告诉你如何去做。其中并没有伦理理论的一段中间介绍阶段向你证明你最好是治愈你孩子的病。你的行动直接来自对一项目的之企求,加上方法之知识。这对一切行动都同等为真,不论善或恶。目的不同,则知识对相同的情境比对不同情境更为适切。然而并没有任何可以想像出的方法使得人们去做他们不愿做的事。所可能的是靠一种赏罚原则去改变他们的企求,在这系统中社会的赞同与否并非是最有力的。这赏罚原则如何布置得能够担保立法当局的最大量所欲事物?若我说立法当局持有不良的意图,我仅是意谓它的意图与我所属的社群的某部分之意图冲突。除了人类的欲求之外并无道德指示。

如此,区分伦理学与科学并不是任何特殊的一种知识,而是欲求。伦理学中所需的知识正如其他领域中的知识一样:特别的是某些目的是欲望之所求,而且正确的行为对它们有所助益。当然,若“正确行为”之界说是想造成广泛的吸引力,则那些目的必须是大部分人类所欲的。若我将“正确行为”界定为“增加我自己收入的行为”,读者就会不同意。任何伦理论证之整个效果在于它的科学部分,即是说,在于证明一种行为而并非是他种行为,而其方法是完成广泛所欲的目的。我无论如何将伦理论据与伦理教育区分开。后者在于加强某种欲望而减弱另一类。这是极不同的过程,它将在后面分别讨论。

我们现在可以更为正确地解释本文之始所展开的良善生活之界说的要意。当我说良善生活是由爱构成,由知识导引,推动我的是尽可能去过这样的生活之求,而且帮助他人去过这种生活。这述辞之逻辑涵蕴是在人们如此生活着的一个社群中,更多的欲求将比在一个较少爱或较少知识的地方更易于满足。我并非意谓这是一种“美德的”生活或者跟它相反的生活是“罪孽的”,理由是没有科学证明为合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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