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宪实
民间结社源远流长。一般认为在秦汉时期,完成了早期氏族社会的基层组织化过程,这就是所谓的里社问题。(参见宁可:《述社邑》,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85(1)。)到唐代,里社也属于官社系统,而这个系统的最高处就是社稷。这里要讨论的民间结社,是与官社不同的私社。现在所知,敦煌资料中保存了中古时期最多的民间结社资料,而通过近百年的研究,我们对敦煌民间结社的情况也越来越清晰。资料表明,敦煌的民间结社是十分成熟的民间组织。这个判断并不是仅仅来自上文所说的结社传统源远流长,更主要的是根据敦煌出土的资料。
一、结社种类多样化
比较多的结社,应该是利用地缘接近,在自愿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杨际平先生认为敦煌的这种结社属于官方的里社,而本文同意的是郝春文先生的看法。参见杨际平:《唐末五代宋初敦煌社邑的几个问题》,载《中国史研究》2001(4);郝春文:《〈唐末五代宋初敦煌社邑几个问题〉商榷》,载《中国史研究》2003(1)。)S2041是《大中年间儒风坊西巷社社条》从中我们很容易看到地缘的作用:
1.大中[缺]十七日儒风坊西巷村邻等。
2.兴晟家众集再商量,一一具名如后:(34人名单共十行,略)
3.后入七人,若身东西不在,口承人:张履屯、马苟子、郭小通。
4.一若右赠孝家,各助麻壹两,如有故违者,罚油壹胜。
5.右上件村邻等众就翟英玉家结义相和赈济急难用防凶变。
6.已后或有诟歌难尽,满说异论,不存尊卑,课税之艰,并须齐赴。
7.巳年二月十二日为定,不许改张。8.罚酒壹瓮,决杖十下,摈出。晟、马清、王温、翟玉。
9.一所置义聚,备拟凶祸,相共助成,益期赈济急难。
10.一所置赠孝家,助粟壹斗,饼贰拾,翻须白净,一尺捌寸,如分寸不等。
11.罚麦壹汉斗,人各贰拾翻。
12.一所有课税,期集所敛物,不依期限齐纳者,罚油。
13.壹胜,用贮社。
14.一或孝家营葬,临事主人须投状,众共助成。
15.各助布壹匹,不纳者罚油壹胜。
16.一所遭事一遍了者,便须承月直,须行文帖,晓告诸家。
17.或文帖至,见当家十岁已上夫妻子弟等。
18.并承文帖,如不收,罚油壹胜。
19.一所有急难。各助柴一束,如不纳,罚油壹胜。
20.丙寅年三月四日上件巷社因张曹二家众集商量。
21.从今已后,社内十岁已上有凶祸大丧者。
22.准条赠,不限付名三驮。每家三赠了,须智(置)一延(筵),酒一瓮。
23.然后依前例,终如复始。
这件社条,因为后文还要多次引用,所以这里全文载录。此件社条,最初竺沙雅章先生名之曰《儒风坊西巷村邻社社条》,现在多称《大中年间儒风坊西巷社社条》,虽然对竺沙雅章先生的命名有所改动,但是竺沙雅章先生的命名要尽量体现“村邻”结社的倾向依然是很明白的。当然,现在的命名也可以体现这一点。S3540号《戊辰年(公元968年)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社社条》,从社条名称中就可以看到这个女人结社也是利用了地缘的便利。社条的第一句就是:“戊辰年正月廿四日袿坊巷女人团坐商仪立条。合社商量为定。”(宁可、郝春文:《社邑文书》,27页,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7。)当然,不能认为是所有同坊巷的女人都参加了这个结社,但是所有的结社成员都居住在同一坊巷中是没有问题的。
敦煌发现的结社资料中,以“社司转贴”最多。所谓社司转贴,就是集会通知书,许多时候,同社成员的集会要求携带物品,而集合的地点往往是一个公共场所。那个集会的地点,应该是同社中人不仅熟悉而且距离适中的地方。这个现象也可以间接证明结社的成员,许多是因由地缘便利的。(参见孟宪实:《敦煌社邑的分布》,收于郝春文编:《敦煌文献论集——纪念敦煌藏经洞发现一百周年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422~435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
同是因由地缘便利,但是女人结社的特殊性依然是引人注意的。这种排斥异性的同性结社,可以为性别史研究提供多方面的信息。这里,我们不能不把女性结社作为单独的一种结社类别,以证明唐、宋时期敦煌民间结社的多样性。(关于敦煌女人结社的研究,可参考如下论文:宁可、郝春文:《北朝至隋唐五代间的女人结社》,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0(5);黄霞:《浅谈晚唐五代敦煌“女人社”的形态及特点》,载《北京图书馆馆刊》,1997(4);邓小南:《六至八世纪的吐鲁番妇女——特别是她们在家庭以外的活动》,见《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四卷,215~237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林艳枝:《唐五代时期敦煌地区的女人结社》,载《中国文化月刊》,2000(243);孟宪实:《试论敦煌的妇女结社》,见《敦煌吐鲁番研究》第八卷,北京,中华书局,2005。)
也有因生产关系而结社的。同用一条水渠的人家进一步结社,这就是渠人社。他们修理水渠,抗击洪水,也会结社聚餐,享受生活。(参见郝春文:《敦煌的渠人与渠社》,载《北京师范学院学报》,1990(1)。孟宪实:《论渠人社》,见黄留珠、魏全瑞主编:《周秦汉唐文化研究》第三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4。)敦煌的资料S4525,是一件寺院的破历,记录着寺院的财物支出情况,其中就有多次“付车社”的文字。车社的详情虽然不得其详,推测起来也应该属于同业结社。同一文书还有“辇子社”或“子社”,应该也是一种同业结社。(参见宁可、郝春文:《社邑文书》,778~779页。)同业结社就是行会,唐代的幽州也普遍存在,但多称“行”如杂活行、油行、新货行等等。(参见:《房山石经题记汇编》,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7;唐耕耦:《房山石经中的唐代社邑》,载《文献》1989(1)。)官健社的情况与此相似,同行伍的人结社互助,并留下清楚的证据,这就是《丙寅年(公元966年)四月十六日官健社春座局席转贴》。(P4063号文书,见宁可、郝春文:《社邑文书》,32页。)
一般来说,应该是底层民众更需要结社互助,但是在敦煌,官人也会参加结社。其中,多数的情况是个人或家庭参加结社,有的就是以官人为主体的官人结社。这显然是不符合传统的君子不党的官场规则的,那么这一现象说明什么呢?应该是社会风气所使,官人也不能免俗。这本身就可以看作唐、宋时期敦煌社会结社的发达与成熟的证明。(参见孟宪实:《唐宋时期敦煌的官人结社——公私对立说时代的别样行为》,收于刘泽华主编:《公私观念与中国社会》,133~15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通常情况下,我们对于古代家族内部的互助功能比较认可,但是敦煌文书给我们提供的证据表明,在当时,当地许多家族也采取民间结社的方式进行互助。这与传统认识最大的区别在于:即使不考虑家族内部的阶级关系,家族应该以血缘关系为主,家族内部的互助应该有亲疏等差。而结社是预先规定互助的内容,是一种集体契约的方式。S8160是一件亲情社的社条,虽然有残,但是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是一个亲戚之间的结社,其中提到的人名有“外甥索少弘”,还规定了很具体的赠纳原则:“凡为合社者,或有追赠死亡,各家中同居合活,不拣侄男女十岁已上,总以赠例。”(宁可、郝春文:《社邑文书》,12~13页。)有学者论证,敦煌的这种结社情况说明亲戚之间也愿意采纳社邑的组织方式为家族的外显形式。(参见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第五章《唐五代敦煌的家族与家族关系》,长沙,岳麓书社,1997。)总之,唐宋时期的敦煌民间结社种类繁多,十分发达。(土肥义和先生划分敦煌民间结社为九种之多。参见氏著:《唐·北宋の间,敦煌の杜家亲情社追补社条について》,载《唐代史研究》创刊号,3~26页,1998。)
二、规模与时限的多样化公元
972年正月二十三日,敦煌净土寺的两位年轻学士,一名为辛延晟,一名曹愿长,两人决心建立一个会社,并郑重写下“更不番(翻)悔”的文字。(参见宁可、郝春文:《社邑文书》,778~779页。)两个人的结社,更应该看作朋友关系的确立方式,但是用这样“同心一会”的方式更能说明在敦煌民间结社影响巨大,连年轻人结交朋友也会采用如此方法。敦煌的民间结社,多数的情况是二三十人,但是也有的结社很庞大。P2738背是件社司转帖,已经有残损,但现存名单中还是有95人之多。说明这是一个相对庞大的结社。(参见上书,168~170页。)
与此同时,我们发现,许多结社是临时性质的,因事结社,事毕社散。S3540是一件《庚午年(公元970年)正月廿五日社长王安午等一十六人修窟凭》,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证明:庚午年正月廿五日立凭。比丘福惠、社长王安午、将头罗乾祐、乡官李延会、李富进、宋永长、押衙张富弘、阎愿成、张佛奴、陈千实、崔田奴、马文斌、孔彦长、都头罗祐员、罗祐清、贾永存等壹拾陆人发心于宕泉修窟一所,并乃各从心意,不是科牵。所要色目材梁,随办而出。或若天地倾动,此愿不移。衹二帝以同盟,请四王而作证。众内请乡官李延会为录事,放帖行文以为纲首,押衙阎愿成为虞侯,只奉录事条式。比至修窟罢日,斯凭为验。(同上书,30页。)
这是一个典型的因事结社的例证,时限虽然没有明确年月,但是修窟完成,结社即告结束。可能因为修窟是专业性质比较强的一件工作,所以比丘福惠被放在第一的位置上。很可能他担任的是学术顾问类的角色。
一件女人结社的社条文稿告诉我们,有的结社确实是提前预定时限的。《丙申年四月廿日博望坊巷女人社社条稿》共有9行文字,其下应该有名单。这件文书藏于中国国家图书馆,编号:北新882。黄霞的文章已经有这件文书的录文,命名为《博望坊巷女社规约》。郝春文先生命名为《博望坊巷女人社社条稿》,因为“原件之文字有修改、涂抹痕迹,且最后未列人名,应为草稿”(郝春文:《〈敦煌社邑文书辑校〉补遗(一)》,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1999(4)。)。余欣先生也进行了校录,命名为《丙申年四月廿日博望坊巷女人社社条》,并且特别利用了原文决定删除的部分进行了有意义的研究。(参见余欣:《唐宋之际敦煌妇女结社研究——以一件女人社社条文书考释为中心》,载东京都立大学人文学部:《人文学报》第325号,2002。)这里,我们的录文采用余欣先生的录文,特别是删除部分也予以保留(用方括号的方式),而命名则同意郝春文先生关于草稿的意见。文中有“抹破旧条,再立条”一句,大家都没有讨论,我们这里认为,这应该标示这样的信息:这个结社原来就存在,但现在出了问题,于是更改社条。这件文书,就是新社条的草稿。如果认真对待的话,应该说,这个女人社其实是一个燃灯社。(对此,如果在命名中体现出来的话,可以叫做《丙申年四月廿日博望坊巷燃灯女人社社条稿》,但这样的命名无所见,似乎也显得繁琐。不过,因此可见,民间结社在当时所呈现的多样化的另一种情况。)
丙申年四月廿日,博望坊巷女人因为上窟燃灯,众坐商仪。[逐年上窟一日]一齐同发心,限三年。[愿满。上窟,逐载上一日,须要济济锵锵,接礼歌欢,上下和睦]愿满。每年上窟所要[税聚]物色代到,[看临将决]录事帖行,众社齐来,停登税聚,[过去桥梁二万九]自从立条已后,便须齐齐锵锵,接礼歌欢,上和下睦,识大敬小。三年满后,任自取散,不许录事三官把勒。众社商量,各发好意,不坏先言,抹破旧条,再立条。日往月来,此言不改。今聚集得一十三人,自列名目已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