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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章 台湾会计师法

台湾会计师法

台湾《会计师法》于1945年6月30日公布实施,并于2002年5月29日修正。该法包括总则、登录、业务及责任、公会、惩戒和附则共六章五十一条。台湾的会计师制度主要由该法规定,与之相配套的还有《会计师检核办法》、《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等。作为专门职业制度之一的会计师制度在台湾备受重视,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台湾的会计师制度已相当完备,对台湾会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台湾的会计师相当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注册会计师。在台湾没有“注册会计师”一词,“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财会工作人员都不叫会计师,只有通过会计师资格考试或者经检核合格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人才能称为会计师。

一、会计师资格的取得

(一)会计师的国籍

在台湾,担任会计师的既可是台湾人,也可是外国人。但外国人担任会计师的,必须以其所属国准许台湾人充任该国会计师为前提,并必须参加会计师资格考试才能领取会计师证书。外籍会计师要在台湾执行会计师业务还须获得“财政部”的许可,同时应遵守关于会计师的一切法律和会计师公会章程。外籍会计师违反法令及有关规定的,除依法惩处外,“财政部”还将撤销其许可证,注销其会计师证书。可见,台湾虽不禁止外国人担任会计师,但对外国人任会计师的管理、监督比较严格,处分也较严重。

(二)会计师的考试和检核

取得台湾会计师资格有两种方法。其一,通过专门的会计师资格考试。根据台湾《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考试法》及其《实施细则》,“考试院”、“考选部”每年或隔年举行专门的会计师资格考试。这种考试相当严格,报考人员必须作好最充分的准备。其二,通过检核方式取得会计师资格。《会计师检核办法》对这种检核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所谓检核就是根据法定要求对申请者的相关方面进行查验复核。以确定申请人的专业水平和实际能力,符合条件的方准许参加一定形式的难度较小的考试。

《会计师检核办法》规定,下列三种人可以申请参加检核:

1.“国内”公立、已立案的私立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会计系、科或相关系科毕业,并且曾经担任荐任或荐任以上的会计审计工作达三年以上。荐任是台湾“政府”任用文官的一种制度,受荐任的人员相当于第三等文官。

2.“国内”公立、已立案的私立或经“教育部”承认的国外专科以上学校会计系、科或相关系、科毕业,并曾经担任专科以上学校讲师或副教授达三年以上,或者担任教授达二年以上。

3.获得国外相当的会计师证书并经“考选部”认可。

(三)消极资格

在台湾,会计师资格的取得除了满足上述要求以外,还不得有下列情形,这些情形就是所谓的会计师的消极资格。主要包括:1.“犯有叛国罪”;2.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3.被宣告破产;4.被宣告为禁治产;5.经公立医院证明患有精神病;6.受撤职处分的公务员;7.受除名处分的会计师。

其中,有以上第3、4、5、6种情形者可在原因消灭后申请会计师证;而有其他三种情形者将永远丧失申请会计师资格的权利,在这之前已持有会计师证书的,“财政部”将依法撤销其证书。

二、会计师的登录

(一)会计师的主管机关

台湾会计师的主管机关在“中央”为“财政部”,在地方为“财政厅”(局)。主管机关负责对会计师执业人员的考试、发证、监督及其他事项进行管理。会计师只有向省(市)主管机关申请登录才能开业,省(市)主管机关必须将会计师登录报“财政部”备案并刊登“政府公告”。一般而言,取得会计师资格领有会计师证书的人较多,但并非人人都从事会计师业务,因此通过登录方式监督、管理执业会计师非常必要。登录是会计师执业的必要前提。

(二)登录的条件

在台湾,并非所有通过会计师资格考试并持有会计师证书的人都可以直接进行登录。这些人员必须在公私机构担任会计师职务或在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助理人员达两年以上的才能登录。不过,经过检核取得会计师资格的人员可直接进行登录。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会计师是实务性很强的一门职业,必须具备一定的经验与资历方能胜任。

(三)注销登录

会计师自行停止执业,或离开事务所所在地达两年以上应该申请注销登录;省(市)主管机关知悉上述情况时,可以依职权注销该会计师的登录。省(市)主管机关将注销登录报“财政部”备案,并刊登“政府公告”。会计师被注销登录就不能从事会计师业务,如果要求重新执业,就必须依法重新申请登录。

三、会计师的执业

在台湾《会计师法》中,关于会计师执业的规定所占篇幅较大而且十分详尽。一般而言,会计师受委托办理业务可以获得合理的酬金,酬金数额由会计师与委托人事前约定,双方签有委托合同。政府机关指定会计师办理事务时,会计师没有正当理由不应拒绝,但也应获得适当的酬金。会计师执行业务时还必须遵守有关业务方面的其他法令。

(一)执业区域

台湾会计师执行业务的区域实行“当地原则”,即在哪个省(市)登录只能在该省(市)范围内执行业务,不得超出该业务范围。但是下列情况可以例外:

1.经“财政部”专门许可可以兼在其他一省(市)执行业务。

2.委托人的分支机构设在会计师执行业务的区域以外,而委托事项必须作为一个整体综合处理,则会计师执行业务的区域就不受“当地原则”的限制。

3.一般而言,一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师可以设立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两个以上的会计师可以组织联合会计师务所,共同执行业务。事务所以其登录开业的省(市)为执业区域,如果需要在其他省(市)执行业务就必须设立分事务所。但是,如果该所所在省与另一“直辖市”相毗邻,则可直接在该另一“直辖市”执业,而不需要另设分事务所。

法律还规定,分事务所不能以助理人员名义对外招揽业务,而只能由会计师亲自主持。

(二)业务范围

台湾会计师的业务范围包括:

1.受当事人委托或由政府机关指定办理关于会计业务的设立、管理、稽核、调查、整理、清算、鉴定、财务分析或资产评估等事项;

2.对财务报告的查核、签证;

3.担任检查人员、清算人员、破产管理人员、遗嘱执行人员或其他信托人。当会计师担任清算人执行清算职务时,代表法人进行诉讼行为,在诉讼法上是代理人;

4.担任税务案件的代理人;

5.担任工商登记或商标注册以及有关事项的代理人;

6.其他与会计有关的事项。

会计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使会计师具有区别于其他职业的特点,概括而言,会计师执行业务时必须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不能随心所欲。为此,法律明确规定下列行为会计师不得为之:

(1)允许别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从事业务;

(2)在工商业中利用会计师的社会地位搞不正当竞争;

(3)从事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4)因业务关系而收买动产和不动产;

(5)受托专门替他人追讨债务;

(6)利用会计师的名义做与会计师业务无关的保证人;

(7)无理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酬金;

(8)用不正当的方法招揽业务;

(9)对开业、迁移以及非受委托业务作宣传性广告;

(10)擅自泄露业务秘密。

(三)会计师的回避

回避是指会计师在查核签证工作中发现委托人与自己有某种利害关系,而该关系可能影响其查核签订工作的公正和真实时,主动要求或被要求避让的规定。会计师遇有下列情况时应当回避:

1.被委托人聘请或雇用,正领取固定的报酬;

2.曾经担任过委托人的工作人员,离职后还未满两年;

3.与委托方的负责人或经理人员有配偶关系、直系血亲关系、直系姻亲关系以及四亲等内旁系血亲关系;

4.会计师或其配偶与委托人有投资关系或分享利益关系。

(四)会计师职业道德

会计师在查核签证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令,尊重客观事实,维护正当权益人的权利,尽心尽职做好会计工作,这是会计师应具备的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因此以下五点会计师不得为之:

1.明知委托人的财务措施会直接损害利益关系人的权益而加以掩饰,或者帮助作出不真实的签证;

2.明知应该在财务报告上予以说明有关事项才不至于引起误解却不加以说明;

3.明知财务报告内容有不真实或者错误之处却不加以纠正;

4.明知委托人的会计处理与有关法令、一般会计原则或惯例不相一致却不加以指正;

5.其他因为不良企图或职务上的过失致使所签证的财务报告足以损害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在查核、签证财务报告中,委托人与会计师之间的关系是聘用与被聘用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会计师必须满足委托人包括不正当要求在内的任何要求。相反,法律赋予会计师一定的拒绝权,以确保会计师不受干涉,独立执行业各,从而维护会计师工作的客观公正。会计师正当行使拒绝权时,委托人仍须付给原先双方约定的酬金。对下列情况会计师可行使拒绝权:(1)委托人企图让会计师作出不真实或不适当的签证;(2)委托人故意不提供必要资料,致使会计师无法进行工作;(3)因为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故意欺骗会计师,致使会计师无法作出公正客观的签证。

此外,会计师如果没有申请注销其登记就不能担任公务员或者“国营”企事业机构的董事、监察以及经理人员。公务员离职后担任会计师的,在其区域内的两年时间中,不能担任税务案件的代理人,不得担任工商登记或商标注册以及相关事项的代理人。

(五)查账报告

会计师的业务成果主要体现在他的查账报告中。查账报告应当严肃认真而且全面,能够正确反映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为此法律对查账报告作了专门规定。查账报告必须列明以下内容:

1.委托范围、查核的方法和程序

2.对委托人的资产、负债检查发现不真实,对各项损益检查发现有虚列、遗漏而没有按实际情况调整或补充的应当详细说明提出意见;

3.说明委托人的财务报告内所提供的资料是否表达充分;

4.说明委托人的会计处理是否前后一致,若有变更应该说明这种变更对资产、负债和损益所影响的金额;

5.说明委托人的财务报告是否能公正地表示其经营成果以及会计年度终了之日的财务状况,如果会计师认为无法表达自己的意见或不能作肯定判断时应明说明自己的理由。

四、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及惩戒

会计师是为社会提供中介服务的人员,其工作质量因其职业的特殊性对社会经济秩序具有极为重要的影响。为了保证会计师的工作质量,法律有必要对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和惩戒事由作出详尽的规定。

(一)法律责任

台湾《会计师法》第16条明确指出:“会计师对于承办业务所为之行为负法律责任。”会计师对于指定或受委托的业务不得有不正当的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令以及公会章程的规定,也不能敷衍搪塞、马虎行事。如果会计师的行为使指定人、委托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遭受损失,会计师就得承担赔偿责任。

会计师主管机关对会计师执行业务所作的签证有疑问时,主管机关可向会计师查询或者调取有关签证文件及工作底稿,会计师应当积极协助,不得拒绝或规避。

(二)惩戒

1.惩戒的事由

根据《会计师法》的规定,会计师应受惩戒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犯罪,不论会计师所犯何罪,一旦被判刑即遭惩戒;

(2)本人逃税、漏税或者帮助他人逃税漏税;

(3)在公司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务的财务报表中弄虚作假;

(4)受到行政处分,情节重大可能影响会计师信誉;

(5)违背会计师公会章程并且情节严重;

(6)其他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情况。

2.惩戒的种类

惩戒有以下四种:(1)警告,是惩戒中最轻的一种;(2)申诫,即申斥训诫,是对失职会计师的一种惩罚,形式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其程度稍重于警告;(3)停止执行业务两个月以上两年以下;(4)除名,这是最重的一种惩戒,受到这种惩戒,会计师的证书就被撤销而且永远不能再担任会计师。

3.惩戒的程序

利害关系人、会计师公会或其业务主管机关发现会计师有应受惩戒的事由,并能提供证据时,可报请所在地主管机关上报“财政部”。会计师的惩戒由“财政部”下属的会计师惩戒委员会负责处理。惩戒委员会接受指控之后,将惩戒情况通知该会计师,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的次日起二十日内提出答辩,或直接到惩戒委员会陈述理由,否则惩戒委员会可以自行裁决。惩戒委员会发现该会计师的行为有刑事嫌疑时,应移交法院立案侦查。被裁决受到惩戒处分的会计师若不服裁决,可在裁决书送达的次日起二十日内向会计师惩戒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会计师惩戒的处分确定以后,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即将裁决书刊登在“政府”政府公报上。

(三)对非执业会计师从事会计师业务的处分

为确保会计师队伍的素质和会计师执业的质量,台湾《会计师法》明确禁止非执业会计师从事会计师业务。这类人员若擅自从事会计师业务或刊登广告招揽业务,将由省(市)主管机关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缴纳罚款者,移交法院强制执行。如果这类人员受到三次以上罚款处分仍然从事会计师业务,可处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还可并处或单处三千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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